门头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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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

被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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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组成人员
5月5日14时,直播门头沟法院审理“食物中毒厨师被调查 调查期间受伤告单位索赔”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直播员毕辉,欢迎关注门头沟法院网络直播。
    [14:04:09]
  • [主持人]:
    今天为您直播的是“食物中毒厨师被调查 调查期间受伤告单位索赔”案,下面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王某诉称:2009年3月,某幼儿园雇用自己担任厨师工作,后因该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幼儿园让所有厨师到幼儿园所在的物业公司会议室接受公安部门调查,自己在配合调查期间不慎摔倒,前期医疗费由幼儿园缴纳,但其拒付其他经济损失8000元,故诉请法院判决。
    [14:05:00]
  • [主持人]:
    本案由本院民一庭审判员张小波张胜独任审判。
    [14:05:30]
  • [主持人]:
    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已经就座,书记员正在核对出庭人员身份,下面我们带您进入庭审现场。
    [14:05:47]
  • [书记员]:
    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长许可。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14:09:22]
  • [审判员]: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某幼儿园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14:18:46]
  • [原告方]:
    王某,女,195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某幼儿园厨师,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代理人范翔,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顺(王某之兄),1949年6月6日出生,北京某机械厂退休工人,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14:20:07]
  • [被告方]:
    北京市门头沟区某幼儿园,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负责人管某,某行政管理局副局长。(未出庭)
    委托代理人郑某,女,1968年12月3日出生,某幼儿园园长,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代理人邢某,女,1963年7月17日出生,某行政管理局主管,住北京市海淀区。
    [14:21:59]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方]: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方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被告方]:
    没有。
    [14:22:58]
  • [审判员]: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幼儿园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张小波独任审判,书记员孟燕担任法庭记录。
    [14:23:47]
  • [审判员]:
    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解释申请回避权,略);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五)被告有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反诉权;
    (六)双方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视情节轻重,本院将依法给与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24:06]
  • [审判员]:
    各方都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方]:
    听清了。不申请。
    [ 被告方]:
    听清了。不申请。
    [14:24:16]
  • [审判员]:
    本案于2010年3月2日进行过审理,由于双方对伤情有意见,要求进行司法鉴定,就鉴定情况已经通知双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有变化吗?
    [ 范翔]:
    没有。
    [14:31:08]
  • [审判员]:
    诉讼请求有无变化?
    [ 范翔]:
    诉讼请求有变化。新的诉讼请求为:医疗费1998.59元、误工费8000元、护理费16500元、交通费1318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总计32816.59元。
    [14:31:27]
  • [审判员]:
    原告方庭后补交增加诉讼请求的诉讼费用,听清了吗?
    [ 范翔]:
    听清了。
    [14:31:48]
  • [审判员]:
    被告进行答辩。
    [ 被告方]:
    原告方提供的误工费缺乏依据,原告提供的假条没有依据,经与医院核实,原告提供的假条是其要求大夫出具的,不存在护理费,原告不具备司法部门认定的伤残等级,我单位已积极为原告治病。由于原告伤情不重,医院没有收原告住院;原告自2009年5月22日受伤后,单位已经为其支付相应的费用;原告脚步受伤医院诊断并未诊断其伤到骨折,原告没有提供医院的病例,不能证明其伤情因扭伤造成,原告年龄较大,这阶段的女性骨质疏松;原告受伤本人也有责任;不存在精神损失费,因原告伤情在脚步,也没有达到伤残等级,故不存在精神损失。综上请求法院审理后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14:34:10]
  • [审判员]:
    原告在什么情况下受伤?
    [ 范翔]:
    原告在2009年5月22日上午,被告让原告到某物业公司的三楼会议室接受相关单位调查幼儿园发生幼儿腹泻事件时,从卫生间返回的途中受伤,也就是从卫生间门出来的时候受伤。
    [ 审判员]:
    被告方对此有无异议?
    [ 被告方]:
    原告在下台阶的时候受伤。
    [14:35:58]
  • [审判员]:
    在上一次开庭及质证过程中,双方进行过举证质证。原告方提供两个病例手册,一个是门头沟某医院的、另一个是北京某医院的,其部分休假诊断证明被告方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被告方提到休假重复情况,并提供门头沟某医院的证明,内容为2009年5月22日发生事故当天,原告有一张诊断证明,建议休假1周,后王某又出具一张证明,是医师声明补开的证明无效作废,原告清楚此情况吗?
    [ 原告方]:
    以休假一周的证明为准。
    [14:38:30]
  • [审判员]:
    被告方对原告已经提交的证据有无新的补充意见?
    [ 被告方]:
    根据上述情况,我方对其假条存在异议。
    [14:39:12]
  • [审判员]:
    原告能否确认被告为原告支付的医疗费?
    [ 范翔]:
    具体垫付费用我方不清楚。
    [ 被告方]:
    我方可向法庭提供财务单据。
    [ 审判员]:
    原告进行质证?
    [ 范翔]:
    我方庭后计算后方可答复法庭。
    [14:41:48]
  • [审判员]:
    原告方有无证据提供?
    [ 范翔]:
    证据一、自2010年3月3日至今在门头沟某医院医疗费,共计1230.01元,包括受伤后购买的足浴盆、2009年6月1日租赁拐杖的费用,每天30元租金。证据二、休假证明自2010年3月3日至4月7日,证实原告误工包括2010年3、4月份。证据三、原告到医院就医产生的交通费。(提交)
    [ 审判员]:
    被告方进行质证?
    [ 被告方]:
    我方不认可足浴盆的票据及租赁拐杖的票据;因没有劳动关系,故不存在误工,提供的休假证明与本案无关。交通费票据与看病时间不符,我方不予认可。
    [14:43:53]
  • [审判员]:
    原告方还有无其他书面证据?
    [ 范翔]:
    没有。但我方有证人。鉴于上次开庭被告否认原告不是因幼儿园腹泻事件接受调查时受伤的,故我方提供证人出庭。如被告认可我方不提供上述证人出庭。另外自2009年6月1日原告聘请护工,请求法庭考虑护理费。请求证人彭某、高某出庭。彭某是护工,高某是原告邻居。护理费支付到2010年4月。
    [ 被告方]:
    我方对原告受伤时间没有异议。
    [14:57:25]
  • [审判员]:
    原告通知证人彭某出庭作证(法警到书记员处领取出庭通知书,并带证人入庭)。
    下面核对证人身份,证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及职务、家庭住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凡是明知道案情的单位或个人,有义务向法庭作证。作证时,应客观、公正的提供证言,不得作伪证,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证人彭某是否听清?
    [ 彭某]:
    听清了。
    [ 审判员]:
    证人向法庭宣读保证书。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并请法警将保证书交于书记员。
    你如实陈述所了解的与本案有关的情况。
    [ 彭某]:
    我在别处也当过保姆,原告家离我家近,经人介绍我从2009年6月1日给原告当护工,原告伤情较重,我从早上7点到原告家,帮着原告上厕所、熬药、做饭、洗涮直到晚上原告家回来人。
    [14:58:45]
  • [审判员]:
    原被告双方如有问题可以向证人提问,问题必须围绕本案焦点,证人要以明确的肯定或否定予以回答。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证人有权拒绝回答。如因作证受到打击报复,有权请求司法保护。证人是否听清?
    [ 彭某]:
    听清了。
    [ 审判员]:
    原告方是否有问题要向证人提问?
    [ 范翔]:
    有,你护理原告每天多少钱?
    [ 彭某]:
    每天50元,没有休息。
    [ 范翔]:
    如何结算?
    [ 彭某]:
    月底结清。
    [15:00:09]
  • [范翔]:
    护理费结算到何时?
    [ 彭某]:
    结算到4月底。
    [ 范翔]:
    原告是否需要拐杖?
    [ 彭某]:
    需要。
    [15:00:37]
  • [审判员]:
    被告方是否有问题要向证人提问?
    [ 被告方]:
    3月2日原告到幼儿园讨论赔偿问题时,你怎么没来?
    [ 彭某]:
    我在家等着呢,那天没让我来。
    [ 被告方]:
    2009年6月原告住哪?
    [ 彭某]:
    住在我家附近。
    [ 被告方]:
    请问你有护理资质吗?
    [ 彭某]:
    我是护工,没有护理资质。
    [15:02:12]
  • [审判员]:
    被告方提问,只需要向证人询问有关的问题,被告二位代理人有分开提问,否则影响证人回答影响法庭记录。另外不要对证人评价,只有要求证人回答问题就可以了。原告在证人接受询问时不能进行引导。被告方继续提问?
    [ 被告方]:
    你了解原告病情吗?
    [ 彭某]:
    了解一些,我帮她熬药。
    [15:02:46]
  • [审判员]:
    被告方还有无问题?
    [ 被告方]:
    没有。
    [15:04:02]
  • [审判员]:
    证人,你如何认识原告?
    [ 彭某]:
    通过他人介绍认识的。
    [ 审判员]:
    你们之间有无书面护理协议?
    [ 彭某]:
    没有。只是口头约定。
    [ 审判员]:
    护理前,你是否了解原告伤情?
    [ 彭某]:
    不了解。
    [ 审判员]:
    原告要求你做如何护理?
    [ 彭某]:
    她要求我在生活中进行照顾。
    [ 审判员]:
    生活方面包括什么?
    [ 彭某]:
    洗涮、做饭,就是个人生活护理方面。
    [ 审判员]:
    你的护理是个人行为还是有组织的行为?
    [ 彭某]:
    我个人的行为。
    [ 审判员]:
    你与原告之间有无亲属关系?
    [ 彭某]:
    没有。
    [ 审判员]:
    证人还有无补充?
    [ 彭某]:
    没有。
    [ 审判员]:
    证人你的证言法庭已经记录,庭审后核对证言。
    [15:05:19]
  • [审判员]:
    证人退庭。原告方陈述对证人证言的意见?
    [ 范翔]:
    证人系真实陈述,我方没有异议。
    [ 审判员]:
    被告方陈述对证人证言的意见?
    [ 被告方]:
    证人所述与事实不符,原告住在山上亲戚家,我单位派人曾到山上去也,但是没有见过证人,我方对证人的身份有怀疑。
    [15:06:37]
  • [审判员]:
    原告,通知证人高某出庭作证(法警到书记员处领取出庭通知书,并带证人入庭)。
    下面核对证人身份,证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及职务、家庭住址。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凡是明知道案情的单位或个人,有义务向法庭作证。作证时,应客观、公正的提供证言,不得作伪证,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证人高某是否听清?
    [ 高某]:
    听清了。
    [15:07:29]
  • [审判员]:
    原告方是否有问题要向证人提问?
    [ 范翔]:
    原告何时回到山上居住?
    [ 高某]:
    6月1日。
    [ 范翔]:
    你知道原告何时雇佣的保姆么?
    [ 高某]:
    好像是6月1日,具体没有说,我也没有问。
    [ 范翔]:
    你最近去过原告家吗?
    [ 高某]:
    没有。
    [ 范翔]:
    前段时间你去过原告家吗?
    [ 高某]:
    去过。
    [ 范翔]:
    见过保姆吗?
    [ 高某]:
    见过。
    [15:09:25]
  • [审判员]:
    被告方是否有问题要向证人提问?
    [ 被告方]:
    你为何上来回答保姆的问题?
    [ 高某]:
    因为是保姆给开的门。
    [15:10:01]
  • [审判员]:
    你与原告有亲属关系吗?
    [ 高某]:
    没有。
    [ 审判员]:
    你们两家住的近吗?
    [ 高某]:
    我们住的挺近。
    [ 审判员]:
    平时经常串门吗?
    [ 高某]:
    经常串门。
    [15:10:35]
  • [审判员]:
    无论保姆还是护工,你印象中见过几次?
    [ 高某]:
    我经常去,见过好几次,具体几次记不清了。
    [ 审判员]:
    除了邻居关系外,还有无其他关系?
    [ 高某]:
    没有。
    [ 审判员]:
    证人还有无补充?
    [ 高某]:
    没有了。
    [ 审判员]:
    证人,你的证言已经记录,庭后看笔录签字。
    证人退庭。
    [15:14:45]
  • [审判员]:
    原告对证人证言有无异议?
    [ 范翔]:
    对证人证言没有异议。
    [ 审判员]:
    被告对证人证言有无异议?
    [ 被告方]:
    我方不认可证人的证言。
    [ 审判员]:
    原告还有无证据提供?
    [ 范翔]: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方除了补交医院证明及休假证明外,还有无证据提供?
    [ 被告方]:
    没有。
    [15:15:49]
  • [审判员]:
    在上次诉讼中,原告方申请对护理及护理人数进行鉴定,鉴定事宜你方是否清楚?
    [ 范翔]:
    清楚。
    [ 审判员]:
    就此问题我院也进行了咨询下面宣读答复意见(内容略)。原告对事实方面还有无补充?
    [ 范翔]:
    我方自2009年7月至2010年4月按每月800元计算的误工费。
    [ 审判员]:
    被告对事实方面还有无补充?
    [ 被告方]:
    原告没有提出原告工作单位的证明,故不存在误工费。在搜集证据过程中,原告出具的休假证明,在我方调查过程中,发现作假行为,另外在开庭过程中,通过原告提供的证人,我方认为原告的证人是在原告的精心策划和导演下到庭的。原告从来没有提到过雇佣过保姆,今天突然出现保姆,就是为了争取护理费。
    [15:28:46]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 范翔]:
    原告受伤因雇佣关系引起,原告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承担。在这起受伤事件当中,原告不存在过错和重大过失,如果没有被告方的腹泻事件,原告不会受伤。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是有相关的事实依据,护理费虽然没有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但是作为原告确实发生了,确实需要人护理,故请求法庭考虑支付原告护理费。关于误工费,虽然原告超过50岁,但没有法律规定女性超过50岁失去劳动能力,如果原告不受伤,原告还可能继续在被告处工作,故误工费符合客观情理。关于交通费,鉴于门头沟的交通状况,部分票据是黑车司机自己找的票据,原告就医客观产生相应的交通费,请求法庭予以考虑。关于精神损失费,原告自去年受伤至今将近1年,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失,原告的伤情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失是客观存在的,故精神损失费法庭应予以支持。故原告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特别是前期费用被告方予以支付,充分发明被告是赔偿主体,故原告的请求应得到法庭支持。
    [15:29:35]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 被告方]:
    原告之所以参加公安局的调查,就是因为原告是一名厨师,如其没有受伤可以继续在幼儿园工作的情况不属实,因发生腹泻事故,厨师负有责任,即便原告没有受伤,也不可能在幼儿园继续工作。关于精神损失费,希望法庭考虑国家的相关规定考虑精神损失。原告在卫生间摔倒自身有责任,原告是成年人,不能把所有的过错都强加给幼儿园。
    [15:30:38]
  • [审判员]:
    原告还有无新的补充意见?
    [ 范翔]:
    没有了。
    [ 审判员]:
    被告还有无新的补充意见?
    [ 被告方]:
    没有。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原告发表最后意见。
    [ 范翔]:
    坚持诉讼请求。
    [ 审判员]:
    被告发表最后意见。
    [ 被告方]:
    坚持答辩意见。
    [15:31:08]
  • [审判员]: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庭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现在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是否同意法庭调解?
    [ 原告方]:
    同意。
    [ 被告方]:
    同意。
    [ 审判员]:
    原告方有无调解的初步意见?
    [ 范翔]:
    回去商量后3日内答复法庭。
    [ 被告方]:
    我方也在3日内认真考虑一下调解方案。
    [ 审判员]:
    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
    [15:31:46]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田茜茜,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16:27:12]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16:2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