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法院外景

开庭现场

开庭

审判员

原告代理人

网络直播
5月5日9时,直播顺义法院审理“名为投资实为借款 影视公司索要本金和赔偿”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夫贵,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
    [09:09:37]
  • [主持人]:
    即将开庭审理的是一起“名为投资实为借款 影视公司索要本金和赔偿”的纠纷,欢迎大家关注。
    [09:10:53]
  • [主持人]:
    接下来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
    原告起诉称:自2008年9月19日到2008年10月27日,被告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某影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先后借款共计60万元人民币,作为被告拍摄某电视剧的拍摄资金,被告同意将其在江苏地区的播映权收益作为向原告还款的资金担保。原告借款后,被告未按期还款。
    2009年3月26日,原告与被告就上述事宜签订了《补充协议书》,约定被告认可其向原告的全部借款数额为50万元人民币,并同意于2009年5月25日前归还原告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尚未归还。
    [09:11:29]
  • [主持人]:
    2009年9月18日,原告发现被告为达到融资目的,向工商银行北京某支行出具了《应收账款确认函》,将应从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集团)取得的播映权收益共计784万元人民币全部转让给了工商银行北京某支行,使得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被告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50万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和违约金29.5729万元或依照法律规定收缴国库。
    [09:12:03]
  • [主持人]:
    原告已到庭,开庭时间已到,庭审马上开始。
    [09:25:27]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
    一、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
    六、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七、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八、对哄闹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09:30:40]
  • [审判员]:
    核对当事人身份。
    [09:30:58]
  • [原告]:
    北京某影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工业内。
    法定代表人东某,董事长。
    [09:32:19]
  • [原告委托代理人]:
    王连清,北京市天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北京某影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总监,住该公司。
    [09:33:04]
  • [被告]:
    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107号某大厦*号。
    法定代表人秦某,董事长。
    [09:34:18]
  • [审判员]:
    鉴于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本院对其缺席审理。
    [09:34:33]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听清了。
    [09:34:44]
  • [审判员]:
    到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今天,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某影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本院代理审判员东小明独任审判,书记员武莉婕担任法庭记录。
    [09:35:26]
  • [审判员]:
    下面宣布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与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有:(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3)进行辩论,请求法庭予以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5)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有:(1)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2)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3)依法行使诉讼的义务。
    [09:35:52]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
    [09:36:04]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
    [09:36:24]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原告宣读起诉书或者口头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09:36:44]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自2008年9月19日到2008年10月27日,被告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某影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先后借款共计60万元人民币,作为被告拍摄某电视剧的拍摄资金,被告同意将其在江苏地区的播映权收益作为向原告还款的资金担保。原告借款后,被告未按期还款。
    2009年3月26日,原告与被告就上述事宜签订了《补充协议书》,约定被告认可其向原告的全部借款数额为50万元人民币,并同意于2009年5月25日前归还原告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尚未归还。
    2009年9月18日,原告发现被告为达到融资目的,向工商银行北京某支行出具了《应收账款确认函》,将应从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集团)取得的播映权收益共计784万元人民币全部转让给了工商银行北京某支行,使得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被告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50万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和违约金29.5729万元或依照法律规定收缴国库。
    [09:37:12]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以2010年3月31日起诉状为准,如果法院不支持诉讼请求第二项我方要求收缴国库。
    [09:37:27]
  • [审判员]:
    你方诉讼请求应该明确,其他费用怎么计算均包括什么。
    [09:37:46]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其他费用都计算在29.5729万元之内的,其中包括原告向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借款产生的担保费,借款利息损失5万元,从2008月6月17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担保费4万。利息损失20万,其中一笔是被告没有按时返还50万投资款,使原告向瑞丰典当有限公司借款50万致使原告造成了利息20万元,招待费用5729元。原告向被告起诉后曾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造成原告损失4万元。
    [09:38:09]
  • [审判员]: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原告出示证据
    [09:38:44]
  • [原告委托代理人]:
    银行汇票复印件是被告签字的。原件已经收归银行了。被告因票据填写错误另外填写了支票,故有两张票据存根。合同修改部分,原被告在修改内容中签字盖章确认。2008年10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协议书,原告为被告提供拍摄基金20万元人民币,协议书规定的内容,同时有转账支票存根和收据为证,证明原告被告是某电视剧的联合摄制单位。
    [09:57:23]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共欠我方60万元,被告让我公司在银行提现,我公司也给被告提现了,之后我公司缺乏资金,从提现的资金中扣除了10万元,算是被告返还的, 故被告现在还欠我公司50万元。补充协议和借款的事实都有明确的约定,从2009年5月26日起算被告向原告借款按每月5%提息。因为被告到了借款还款期限迟迟不能归还,作为原告和被告商量,原告不愿意承担风险,故起草借款协议其实质上是投资的钱。
    [09:57:46]
  • [原告委托代理人]:
    2009年5月25日按照原协议算利息。原告向典当行借款的利息是5%,故补充协议按照5%计算。原告向农村商业银行借款400万元,被告在偿还部分借款尚欠50万元未还。借款时间2008年6月18日,筹措资金的贷款的客户回单,共五份,都有商业银行的签章及金额包括结息的时间。保证金账户的监管协议。2008年6月12日向北京商业银行借款时,银红担保有限公司为原告提供担保,原告提供的担保金是40万元。该款已经支付了。
    [09:58:12]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同时银红担保有限公司收取的费用是12万元人民币。由于该款是原告借给被告产生的12万元担保费用应由被告支付。借款手续,由于被告不及时还款,原告与瑞丰典当行借款50万元,至今的利息损失达到20余万元(具体证据及其证明目的请见证据目录)
    [09:58:27]
  • [审判员]:
    原告还有其他证据吗
    [10:14:28]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了。
    [10:14:42]
  • [审判员]:
    原告对事实部分还有补充吗
    [10:15:00]
  • [原告委托代理人]:
    第一点双方在合作之前当时协商的意见共同出资拍摄电视剧,当时都是被告向原告提交的协议,因此这几份协议格式都是大同小异,我方不愿承担风险,实质上是投资性质,不是借款性质。关于给原告造成损失,特别是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担保申请及其担保费,将被告50万元冻结,被告还不及时归还,也拒不协调,态度恶劣,后我方又借款之后形成了4万元的利息损失。
    [10:15:29]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鉴于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不再主持法庭辩论,原告最后陈述
    [10:15:47]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处被告从判决作出后赔偿我方造成的损失,如果不能支持的损失,我希望法院将此款收归国库,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借款合同等等都是真实有效的,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与被告联合摄制单位,被告缺乏资金原告为被告多次提供拍摄资金。
    [10:16:08]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同时,双方多次签订借款协议但是被告拒不返还拒不履行返还义务,原被告之间借贷民事法律关系,我方认为是有效地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由于被告违反协议书的规定,违反法律的规定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同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庭考虑原告的损失,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大的经济的损失。
    [10:16:21]
  • [审判员]:
    现在休庭,五日内可阅本笔录,双方阅笔录签字
    [10:16:34]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就直播到这里,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的姚学谦和赵岩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同时感谢担任庭审记录工作的民二庭书记员杨建波和网管员朱春明。本次网络直播亦得到负责拍照和传送图片的杨秀芝的大力协助。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
    [10:17:11]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1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