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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平谷法院庭审直播的主持人金芳,今天我们将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公开审判过程,学习法律知识。在这里我们向北京市高院、最高院致以由衷感谢!下面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案情。[09:06:05]
- [主持人]: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购买了平谷镇南小区19号楼1单元7号住房一套、平谷镇南小区20号楼1单元2号住房一套。2007年1月双方协议离婚,平谷镇南小区20号楼1单元2号住房、奥拓牌汽车一辆归被告所有,双方在其它公司入股的股金归原告所有。2008年5月,被告将争诉的房屋以300 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原告得知后双方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确认被告与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确认争诉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09:08:42]
- [主持人]:此案由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监庭审判员赵军,代理审判员杨永红、胡兰芳组成合议庭。[09:09:27]
- [主持人]:现在原、被告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09:09:49]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进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通讯工具。[09:11:44]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09:12:01]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现在核实当事人身份。原告李某,女,1958年6月出生,汉族,平谷区平谷镇居民,住平谷区文化北街。委托代理人赵一凡,女,1982年8月出生,汉族,平谷区平谷镇居民,住平谷区平谷镇。被告魏某,男,1956年12月出生,汉族,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五处职工,住平谷区平谷镇。委托代理人李进,北京市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某,女,1977年8月出生,汉族,平谷区南独乐河镇望马台村农民,住平谷区平谷镇。[09:13:51]
- [审判长]: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第三人]:没有。[09:14:23]
- [审判长]: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魏某、第三人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系发回重审案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平谷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赵军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杨永红、胡兰芳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郑素芹担任本庭记录。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一凡,被告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进、第三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09:15:20]
- [审判长]:下面宣布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及义务。一、诉讼权利,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有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对本诉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双方有最后陈述意见的权利。二、诉讼义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09:16:11]
- [审判长]: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09:16:14]
-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第三人]:不申请。[09:16:25]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或口头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具体的诉讼请求。[09:22:18]
- [原告]:我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购买了平谷区平谷镇南小区19号楼1单元7号住房一套,面积68.55平方米。2007年1月9日,我与被告协议离婚,离婚时对该房及收藏品、生活用品未进行分割。2008年5月26日被告将该房屋以106 000元的卖给第三人王某。原告认为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以不合理的低价私自转让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确认被告与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审判长]:下面被告、第三人进行答辩。[09:25:10]
- [被告]:2005年我们购买平谷区平谷镇南小区20号楼1单元2号的住房,因当时没钱,想把争诉的房屋(平谷镇南小区19号楼1单元7号)卖掉,我母亲得知后,不同意我卖此房,于是我母亲出资150 000元,将该房买下,并将150 000元购房款打入我的帐户,我又将该150 000元转到20号楼1单元2号房主的帐户。因此争诉的房屋在我们离婚时虽登记在我的名下,但该房早已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故不同意原告之诉讼请求。[ 被告委托代理人]:对方作为第三人起诉合同无效,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还有,对方提出的合同无效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任何条件。[09:27:06]
- [第三人]:我是通过我的朋友李海富介绍购买的该房,只是办理过户手续时是我自己签的字,至于争诉的房屋是否属于原、被告共同财产我是不清楚的,我属于善意取得,故不同意原告之诉讼请求。[09:27:39]
-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补充一点,该房屋已经在离婚前作过处理了,我母亲买我的房屋,打入我账户8万元,又给了我7万元现金,共15万元,该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09:33:29]
- [审判长]:协议时为何未涉及争诉的房屋?[ 原告委托代理人]:原告当时正值更年期,情绪不稳定,而协议是被告起草的,原告为摆脱婚姻,净身出户,故未对该房做出处理。[09:36:09]
- [审判长]:有何证据证实当时签协议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09:38:12]
- [审判长]:后来主张过权利吗?[ 原告委托代理人]:2008年12月主张过,知道2008年5月此房已卖,故撤诉。[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答辩中所称该房已卖与其母,你认可吗?[09:39:19]
- [原告委托代理人]:不认可。[ 审判长]:房屋产权证上是谁的名字?[ 被告]:是我的名字。[09:40:32]
- [审判长]:你将卖房的经过叙述一下。[ 被告]:我是1985年分的房(平谷镇南小区19号楼1单元7号),2005年我想买南小区20号楼1单元2号,因缺钱想将争诉的房屋(南小区19―1―7号)卖掉,我母亲不同意,在2005年12月15日前说她买我的房子,并将15万元打入我的账户。[09:41:13]
- [审判长]:争诉房屋是通过什么方式卖掉的,卖房款是多少?[ 被告]:我经手通过万事成龙信息部卖掉的,卖了30万元,打入我母亲账户,过户写的是106000元。[09:42:11]
- [原告委托代理人]:卖方款是30万还是10万多,决定这个房屋买卖是否属于善意取得,所以我想请法院取证调查。[09:47:55]
- [审判长]:被告称房屋买卖实际成交价款为30万元,而房屋买卖登记的价款是106 000元,为什么?有证据吗?[09:48:17]
- [被告委托代理人]:当时是中介出的主意,为了避税。[09:48:29]
-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认为成交价应该以登记的价款106 000元为准。[09:49:25]
- [审判长]:买卖争诉房屋款项如何交付的,付款人是谁,收款人是谁,交付时间呢?[09:49:44]
- [被告]:付款人是李海富,收款是打到我母亲的账户,交款时间是2008年3月17日。[09:50:08]
- [审判长]:你与母亲的房屋买卖签合同了没有?[ 被告]:没有。[09:52:26]
- [审判长]:王某通过什么方式买的房屋?[ 第三人]:通过中介从李海富手中买的,只是我自己签的字,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事情我一点不知情。[09:58:41]
- [审判长]:你和李海富是什么关系?[ 第三人]:李海富和信息部比较熟,我有朋友在信息部。[09:59:06]
- [审判长]:你们之前认识吗?[ 第三人]:不认识。[09:59:55]
- [审判长]:签协议了吗?[ 第三人]:签了。[10:00:14]
- [审判长]:你的协议呢?[ 第三人]:找不到了。[ 审判长]:现在房屋过户到你名下了吗?[10:00:49]
- [第三人]:过户到我名下了?[ 审判长]:谁和你去办的过户手续?[10:01:11]
- [第三人]:有我丈夫、李海富、魏某及一个朋友。[ 审判长]:你付了多少房款?[10:02:30]
- [第三人]:我付了31万,贷款买的,具体贷款多少不记得了,月供1300多元,我回去再取在顺义做的手续文件。[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间占有的房屋,后来装修过没?[ 第三人]:是6月25、26日,后来又整个装修了。[10:03:15]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及第三人所说的有什么意见吗?[ 原告委托代理人]:对于第三人的情况我不清楚,但被告的后来的购房款是使用的夫妻共同财产。[10:04:52]
- [审判长]:双方对于事实部分还有要补充的吗?[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10:06:05]
-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对自己的主张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证明对争诉房屋分割及离婚的事实;还有房管局证明;民事裁定书,证明撤诉过。[10:06:47]
- [审判长]:被告看一下。[ 被告]:行。[ 审判长]:有异议吗?[10:07:29]
- [被告委托代理人]: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当时双方居住在南小区20号楼,不是19号楼,当时民政局在登记时按身份证登记的。[ 审判长]:本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有效,下面被告举证。[10:07:33]
- [被告]:提供2007年1月8日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签订的;银行利息清单,证明我母亲买我的房屋,打入我账户8万元,又给了我7万元现金,共15万元;我母亲的借款证明,证明我母亲买房款不够,向朋友借了4万元。[ 审判长]:原告及代理人看一下。[ 原告委托代理人]:行。[10:07:56]
- [审判长]:有异议吗?[ 原告委托代理人]:对离婚协议书真实性予以认可,对上面所写“现有楼房一套”不认可;对银行利息清单真实性认可,但争诉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银行款项是被告母亲代为存的;借条中的证人应出庭作证。[ 审判长]:第三人举证。[10:08:23]
- [第三人]:贷款手续下次提交法院。[ 审判长]:下面出示我们从房管部门调取的房屋买卖手续,双方看一下并发表意见。[10:08:44]
- [原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 被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 第三人]:无异议。[10:09:29]
- [审判长]:双方还有新的证据出示吗?[ 原告]:没有了。[ 被告]:没有了。[10:09:49]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10:13:42]
- [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认为超过诉讼时效我们认为不对,我方起诉的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而不是夫妻双方财产分割,2008年12月8日我方才得知房屋已经被卖掉了,诉讼时间从2008年12月8日;第二,被告说已卖与其母亲,但几年时间内都没有过户,房屋以登记为转移,房屋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始终是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其没有权利处分;第三,第三人以10万元的低价取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10:22:42]
- [被告委托代理人]:关于时效有“应知”和“明知”,当时分割财产时原告就应该知道该房屋的情况,原告的理由是更年期,但原告在该房屋住了很多年,处理了其他财产为何没有处理该房屋,争诉房屋并不属于协议书中的遗漏财产;第二,房屋已经过户给第三人,不存在恶意串通,也不存在低价取得。[10:23:10]
- [第三人]:关于原告、被告的事情我都不知道,李海富我之前也不认识。[10:26:35]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开始法庭最后陈述。[ 原告委托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委托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 第三人]:坚持答辩意见。[10:29:49]
- [审判长]:鉴于双方分歧较大,法庭就不再进行调解。现在休庭,双方阅笔录后签字。下次开庭时间另行通知。[10:30:07]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网友的关注,再见![10:31:49]
- [主持人]:在此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指导和帮助表示感谢![10:32:11]
-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仅供网友参考。[10:3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