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法院外景

主审法官

原告方

被告方

庭审现场

直播小组
5月5日9时,直播东城法院审理“自家房屋离奇被占 屋主起诉被告腾房”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参与东城法院的庭审网络直播!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李智涛,本院即将在第五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滕某诉被告刘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利用这个机会,我向大家介绍一下东城法院及民事审判第二庭的情况。
    [08:43:16]
  • [主持人]:
    东城法院主要受理辖区内一审刑事、民商事、知识产权、行政、执行等各类案件。近年来,东城法院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确保当事人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和“听呼声、走百家、送服务”为民实践活动,全面履行审判职能,全力提升队伍素质,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水平不断进步,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基础工作取得了一系列成绩,涌现出一批中央、市级先进部门和先进个人。该院先后荣获“北京市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标兵”、“首都文明单位标兵”、“北京市先进法院”、“全国法院调研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08:49:58]
  • [主持人]:
    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负责审理各类民事合同纠纷、人身权纠纷、财产所有权纠纷、物权纠纷、特殊侵权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以及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等。
    多年来,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始终将维护群众利益视为工作的根本追求,将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根本标准,在加强审判工作的同时,积极扎根东城,拓展先行,延伸服务,推出“三步走”特色司法服务工作举措,不断丰富法制宣传的内容与形式,努力为我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营造和谐的法治环境。
    [08:51:58]
  • [主持人]:
    庭审马上就要开始,担任这起案件审理的法官是闫慧。书记员是程悦。
    [08:53:00]
  • [主持人]:
    下面,我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案情:原告滕某诉称,2006年8月13日,原告购买得到位于东城区张自忠路10号精装修房屋一套。2007年9月,原告接收房屋并由原告女儿及朋友使用。2009年7月,被告刘某占用了上述房屋,占用理由为已经取得原告女儿朋友的同意,且达成购买意向。原告认为,原告为该房屋的唯一合法所有人,被告占用房屋的行为属于非法占有,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腾出房屋,支付占用期间的使用费按照每月3600元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08:57:54]
  • [主持人]:
    庭审工作准备已经就绪,书记员已进入法庭。
    [09:32:37]
  • [书记员]:
    下面宣读法庭纪律,1、旁听人员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提问,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碍诉讼的行为。
    2、保持法庭安静,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闭。 3、对违反法庭纪律且未经法庭劝止不从者,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设备或者责令退庭,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均已就绪,可以开庭。
    [09:43:09]
  • [审判员]:
    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原告滕某,女,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黄元富,北京市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李曲径,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09:48:28]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出庭人员身份是否有异议?
    [ 原代]:
    无异议。
    [ 被代]:
    无异议。
    [09:50:10]
  • [审判员]:
    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滕某诉被告刘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由代理审判员闫慧独任审判,书记员程悦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并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 原代]:
    听清了,不申请。
    [ 被代]:
    听清了,不申请。
    [09:51:23]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请原告代理人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
    [09:51:55]
  • [原代]:
    诉讼请求为,第一,请求法院判令要求被告立即腾出诉争房屋,第二,支付占用期间的使用费按照每月3600元计算,第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如下:2006年8月13日,原告购买得到位于东城区张自忠路10号精装修房屋一套。2007年9月,原告接收房屋并由原告女儿及朋友使用。2009年7月,被告刘某占用了上述房屋,占用理由为已经取得原告女儿朋友的同意,且达成购买意向。原告认为,原告为该房屋的唯一合法所有人,被告占用房屋的行为未取得原告同意,属于非法占有,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审判员]:
    租金的计算期间是什么时候?
    [ 原代]:
    从2009年8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 审判员]:
    每月3600元的依据是什么?
    [ 原代]:
    这是我方估算的金额。
    [09:53:39]
  • [审判员]:
    被告是否听清?
    [ 被代]:
    听清了。
    [ 审判员]:
    请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 被代]: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因此我们有理由居住在此,对此我们也提起了反诉。第二,关于原告要求支付租金的问题,希望原告明确是租金还是使用费?
    [ 原代]:
    使用费。
    [ 被代]:
    对此,我方认为,本案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因此使用费不具有事实依据,我们也不认可。此外,我方当庭提起反诉。
    [09:55:01]
  • [审判员]:
    由于你方尚未缴纳诉讼受理费,在履行完相关手续再予答复。
    [09:56:30]
  • [审判员]:
    被告什么时间入住涉案房屋的?
    [ 被代]:
    需要跟我方委托人核实一下,应该是在2009年7月23日之后。
    [ 审判员]:
    原告知道被告是什么时候入住的吗?
    [ 原代]:
    2009年7月23日。
    [09:57:30]
  • [审判员]:
    被告陈述一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
    [ 被代]:
    甲方是本案原告,乙方是本案被告,双方于2009年7月23日签订了一份协议,双方约定,乙方以75万元的价格购买甲方即原告的涉案房屋,当时交付定金1万元,于过户后交付余款。这是手写的房屋买卖协议。
    [ 审判员]:
    之后双方签订过房屋买卖合同了吗?
    [ 被代]:
    没有。这个手写协议上甲方的签字与8月20日原告的签字相差不大,我们认为是真实的。
    [09:58:06]
  • [审判员]:
    请原告方出示证据。
    [ 原代]:
    第一,房屋所有权证,证明房屋属于原告所有;第二,房屋商品房出售合同;第三,个人房屋抵押贷款合同;第四,房屋销售发票,以上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的所有人只有原告滕某一人。
    [09:58:38]
  • [审判员]:
    请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 被代]:
    证据1、2的真实性,由于没有原件,我们不认可,证据3、4真实性认可。以上证据的证明目的不认可,不能证明原告滕某就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证明房屋所有权的唯一证据是房屋所有权证,由于原告未出示房屋所有权的原件,因此我方不认可原告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10:01:27]
  • [审判员]:
    原告解释一下。
    [10:02:07]
  • [原代]:
    由于涉案房屋办理了抵押贷款,因此房屋所有权证和合同都在银行,我们没有原件,而且证据3、4足以证明原告享有所有权。
    [10:02:42]
  • [审判员]:
    被告出示证据。
    [10:02:58]
  • [被代]:
    第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证明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关系;第二,房屋买卖合同,证明内容同上。第三,收据一份,装修人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的证明,证明被告作为实际使用人已经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并使房屋升值;第四,物业管理收费明细表,证明被告已经开始缴纳自2008年10月1来的物业费。第五,钥匙托管领取表,上面有某某的签字。某某是原告的另一个孩子,证明被告从2009年7月23日领取了房屋的钥匙,对此原告也是知悉的,不然上面不会有原告儿子的签字,从而佐证双方具有房屋买卖的关系。
    [10:03:51]
  • [审判员]:
    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10:03:55]
  • [原代]:
    证据一,原告了解到女儿的男朋友胡某确实与被告签订过买卖协议,具体不清楚,但是明确的是这个协议没有原告的签字,我们不认可。证据二,这个原告的签字不是原告的,与原告根本没有关系。证据三,涉案房屋是精装修的,入住也才一年多,且建筑面积才19.8平米,被告出示的装修费高达20多万不符合常理,并且也与本案无关。证据四,物权变更以登记发生效力,被告出示的物业费缴纳情况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被告的证明目的。证据五,某某是谁,我不清楚,这是复印件,不是原件,无法质证,需要回去核实一下。
    [10:10:18]
  • [审判员]:
    物业费是谁缴纳的?
    [10:10:22]
  • [原代]:
    这个我不清楚,如果真的是被告缴纳的,我们会拿出合适的解决方案。
    [10:19:27]
  • [审判员]:
    被告知道某某是谁?
    [10:19:41]
  • [ 被代]:
    回去核实。
    [10:19:54]
  • [审判员]:
    双方还有补充证据吗?
    [10:20:37]
  • [被代]:
    我补充一点,2009年7月23日的协议,根据原告的质证意见,原告对该份协议是知悉的,因此,原告的女儿男朋友有对房屋处分的代理权限,构成表现代理,我方认为双方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原告不认可第二份证据买卖合同中原告滕某的签字的问题,我方申请笔迹鉴定。
     
    [10:22:36]
  • [审判员]:
    原告在涉案房屋居住吗?
    [10:22:44]
  • [原代]:
    被告在居住的。原告购买房屋后,一直没有居住,是交给其女儿及其男友在此居住使用的。
    [10:23:20]
  • [审判员]:
    原告什么时候知道被告在此居住的?
    [10:23:37]
  • [原代]:
    应该是3月份,诉讼之前,具体回去核实。
    [10:23:49]
  • [审判员]:
    抵押贷款还清了吗?
    [10:24:01]
  • [原代]:
    没有。
    [10:24:14]
  • [审判员]:
    涉案房屋什么时候购买的?
    [10:24:27]
  • [原代]:
    房屋购买合同是在2006年8月13日签订的,实际交付时2007年9月份。
    [10:24:44]
  • [审判员]:
    被告签订合同之后是怎么履行的?
    [10:25:09]
  • [原代]:
    2009年7月23日领取钥匙的,之后就开始装修的。2009年10月28日交付的20多万的装修款,具体装修情况不清楚。
    [10:25:23]
  • [审判员]:
    原告之后去看过房子吗?
    [10:25:36]
  • [原代]:
    是的,一直交给其女儿居住。
    [10:25:55]
  • [审判员]:
    被告在什么情况下签订的协议?
    [ 被代]:
    被告方一直是和胡某联系的。
    [10:26:28]
  • [审判员]:
    原告什么时候知道这个买卖协议的?
    [ 原代]:
    应该是在起诉之前,原告不同意卖房的事情,因此起诉至法院,具体时间需要回去核实。
      
    [10:26:47]
  • [审判员]:
    原告什么时候知道这个买卖协议的?
    [ 原代]:
    应该是在起诉之前,原告不同意卖房的事情,因此起诉至法院,具体时间需要回去核实。
    [10:27:26]
  • [审判员]:
    由于本案的事实有待进一步核实,以及被告提出反诉,本案现审理至此(敲击法槌),现在宣布休庭。双方看笔录无误签字。
    [10:27:54]
  • [主持人]:
    各位网友,现在审判员已经宣布休庭,庭审已经结束。本次庭审直播要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直播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感谢代净等同志的辛勤工作!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对此次庭审直播的关注!再见!
    [11:01:35]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1: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