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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直播庭审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展现法官风采,规范庭审行为,接受社会监督。[08:50:37]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蚌埠法院网直播主持人罗晓敏,感谢大家对蚌埠中院庭审直播的关注和参与。[08:53:05]
- [主持人]:本网今天和中国法院网同步图文直播的是一起为劫取财物故意杀人刑事案的一审公开开庭。[08:54:59]
- [主持人]:我给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08:55:48]
- [主持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斌因打赌博机输钱,于2009年9月20日邀集被告人郑显翔、王士超预谋杀害被害人张某,劫取其钱财。9月22日9时许,被告人邱斌、郑显翔、王士超来到蚌埠市禹会区富康旅社,邱斌打电话将被害人张某诱骗至该旅社一房间内,三被告将张某杀害后,携带抢得的被害人现金9400元、黄金戒指1枚、手表1块、手机1部和邮政储蓄银行卡等物品逃离现场。当日上午,被告人郑显翔从被害人的银行卡中取出现金20000元,又使用该银行卡中的12375元在蚌埠市百货大楼购得金项链1条、金戒指1枚。邱斌分赃得现金12900元;郑显翔分赃得现金4000元、金项链1条、金戒指2枚;王士超分赃得现金12500元、手表1块。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三被告人抢得的戒指、手表、手机总值6020元。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确认,被害人张某系颈部动静脉断裂导致急性大失血合并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而死。
三被告人均系山东省滕州市人,于2009年10月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10月30日被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认为,三被告人为劫取财物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劫取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47795元,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08:55:58] - [主持人]:审判长已经宣布开庭,让我们一起走进法庭。[08:56:31]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相关规定,在庭审过程中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法庭纪律:
1、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2、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随身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一律关闭;
6、对于违反法庭秩序的人,审判人员可以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7、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08:58:02] - [书记员]:请公诉人入席。[08:58:16]
- [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席。[08:58:32]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08:58:49]
- [审判长]: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到庭。[08:59:09]
- [审判长]:现在查验到庭人员身份情况。
邱斌,男,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滕州市界河镇赵辛街村439号。2009年10月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批准逮捕。
辩护人袁克永,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显翔,男,1989年6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山东省滕州市界河镇郑寨村873号。2009年10月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批准逮捕。
辩护人尹文刚,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士超,男,1990年2月8日出生,中专文化,住山东省滕州市龙阳镇西南岭村124号。2009年10月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批准逮捕。
辩护人刘德文,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09:00:29] - [审判长]:被告人,起诉书中有关你的简历部分是否属实?[09:01:36]
- [邱斌]:属实。我小名叫栓栓。[09:02:31]
- [郑显翔]:属实。我小名叫二文。[09:03:02]
- [王士超]:属实。我是山东省滕州市科技职业学校毕业的。[09:03:31]
- [审判长]:审:各被告人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理?[09:03:56]
- [三被告]:没有。[09:04:28]
- [审判长]:被告人何时收到起诉书副本,有无超过十日。[09:05:23]
- [三被告]:2010年4月9日收到的,超过十天。[09:06:26]
-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至迟在开庭十日前将检察院起诉书副本送达各被告人,本院送达起诉书副本已经超过十日,今天开庭符合法律规定。[09:07:32]
- [审判长]: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在此公开审理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邱斌、郑显翔、王士超涉嫌抢劫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庭由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陈颉(本人)、(我左边的)审判员王胜法、(我右边的)审判员钟如君依法组成合议庭,由陈颉担任本案的审判长,审判员王胜法主审本案,本院书记员胡玉巧担任本庭记录。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德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斌及其辩护人袁克永;被告人郑显翔及其辩护人尹文刚;被告人王士超及其辩护人刘德文;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运荣、张钰、张金新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聂震均到庭参加诉讼。[09:08:29]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二条、一百五十九条、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回避权,即被告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公正地处理此案,可以要求换人审理。
2、调取证据权,即被告人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辩护权,即被告人除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外,还可以自行辩护。
4、最后陈述权,即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做最后陈述。
5、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6、在接到本院的一审判决后,如不服本院的一审判决,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我们的上级一级法院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民事诉讼原告人以及各位被告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09:08:47] - [附带民事诉原告人及三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09:10:21]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09:11:45]
- [公诉人]:宣读蚌检刑诉[2010]6号起诉书。
三被告人均系山东省滕州市人,于2009年10月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10月30日被批准逮捕。
被告人邱斌因打赌博机输钱,于2009年9月20日邀集被告人郑显翔、王士超预谋杀害被害人张某,劫取其钱财。9月22日9时许,被告人邱斌、郑显翔、王士超来到蚌埠市禹会区富康旅社,邱斌打电话将被害人张某诱骗至该旅社一房间内,三被告将张某杀害后,携带抢得的被害人现金9400元、黄金戒指1枚、手表1块、手机1部和邮政储蓄银行卡等物品逃离现场。当日上午,被告人郑显翔从被害人的银行卡中取出现金20000元,又使用该银行卡中的12375元在蚌埠市百货大楼购得金项链1条、金戒指1枚。邱斌分赃得现金12900元;郑显翔分赃得现金4000元、金项链1条、金戒指2枚;王士超分赃得现金12500元、手表1块。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三被告人抢得的戒指、手表、手机总值6020元。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确认,被害人张某系颈部动静脉断裂导致急性大失血合并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而死。
三被告人为劫取财物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劫取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47795元,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09:14:18] -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宣读民事诉状。[09:15:12]
- [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宣读民事诉状
请求赔偿65万元,判处三被告死刑。(略)[09:16:18] - [审判长]:依据法律规定法庭调查分别进行,被告人邱斌留下,请法警将其余两被告人带下候审。[09:16:53]
- [审判长]:被告人邱斌,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09:17:18]
- [邱]:基本属实。[09:17:41]
- [审判长]:下面由国家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09:18:02]
- [公诉人]: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可属实?[09:18:24]
- [邱]:属实。[09:18:42]
- [公诉人]: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无异议?[09:19:26]
- [邱]:我没有用刀砍切被害人颈部,我只是用刀左右拨看他的颈部。[09:19:48]
- [公诉人]:张守智颈部的伤是谁造成的?[09:20:09]
- [邱]:郑显翔和我造成的。[09:20:32]
- [公诉人]:王士超是谁找的?[09:20:53]
- [邱]:是郑显翔找来的。[09:21:14]
- [公诉人]:凶器最后哪里去了?[09:21:35]
- [邱]:我不清楚。[09:21:56]
- [公诉人]:你们是否将被害人的尸体放在床下才离开的?[09:22:16]
- [邱]:是的。[09:22:35]
- [公诉人]:你与张守智何时认识的?[09:23:18]
- [邱]:我们是05年认识的,以前我用过他的银行卡,他讲他的卡密码都一样。开始我没想杀被害人,就是想问他要点钱。[09:23:38]
-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问题发问?[09:24:24]
- [邱斌辩护人]:谁提出将被害人搞死的?[09:25:27]
- [邱]:我想不起来了。[09:25:53]
- [邱辩]:刀是谁拿的?[09:26:19]
- [邱]:是我拿来的,但我没用刀砍,我只是用刀左右拨被害人的头部看看。当时被害人已经上气不接下气,腿都慢慢伸直了,估计就快死了。[09:26:36]
- [邱辩]:你喊郑显翔他们来干什么?[09:26:55]
- [邱]:就是想要钱的。张守智是赌场里的媒子,他往那里带人赌博,赌场搞到钱后给他提成。[09:27:15]
- [邱辩]:宣读邱以前供述(略)可属实?[09:27:36]
- [邱]:我没用刀锯被害人颈部。[09:27:54]
- [邱辩]:你是否同意赔偿?[09:28:11]
- [邱]:我同意。[09:28:30]
- [被告郑显翔的辩护人]:你先联系的谁?[09:29:48]
- [邱]:我先联系的郑显翔,开始没想杀受害人,后来也不知道是谁提出来搞死受害人的。[09:30:17]
- [郑辩]:你是否安排他们去买安眠药?[09:31:11]
- [邱]:是的,但他们后来买的不是安眠药。[09:31:44]
- [郑辩]:刀是谁拿来的?[09:33:00]
- [邱]:是我拿来交给郑显翔,他先砍的,具体砍了几刀我不记得了。[09:33:29]
- [郑辩]:你是如何知道张守智是“线人”?[09:33:58]
- [邱]:他以前让我做“线人”但我没同意的。[09:34:37]
- [王士超的辩护人]:你是否输钱给赌场了?[09:35:37]
- [邱]:是的,我认为我输钱给赌场与张守智有关。[09:36:05]
- [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你是否有证据证明你输钱与张守智有关?[09:37:02]
- [邱]:没有。[09:37:24]
- [原代]:你邀请郑显翔来为何还让其找帮手?[09:37:50]
- [邱]:张守智在这边认识的人多。[09:38:11]
- [原代]:你们三人在密谋的过程中如何提议的?[09:38:46]
- [邱]:我提出用安眠药,郑提出用斧子,王士超提出用皮带。[09:39:05]
- [原代]:作案的地方是谁选的?[09:39:29]
- [邱]:是我选的旅社。当时我们没讲如果被旅社的老太太发现,连老太太也一起干掉。我们最后也没达成一定要把张守智搞死的意见。当天我让郑、王两人先进洗手间的,等我与张守智发生冲突时再喊他们出来。当时是我先与受害人发生的冲突,后来他们也一起出来打的。我们三人都往被害人的头、身体一起打、跺,这时张守智躺在地上一动不动。后来我拿来刀想威胁张多要点钱,但郑显翔拿过刀就砍了受害人的颈部,这时王士超就踩着受害人的上肢。之后我们用床单、拖把清理的现场,还去下被害人的戒指和项链,之后我们下楼时郑显翔将戒指带在手上了。我们离开时用作案时的电话一直拨打被害人手机,造成让人以为他还活着的假象。案发后我们又去的赌场赌博的,当天赢了二万多块钱。[09:40:17]
- [审判长]:案发之前,你如何认识的张守智?[09:41:22]
- [邱]:因为赌博认识的,案发前这段时间我输了二十多万,但张守智赢了二十多万。[09:41:39]
- [审]:案发后谁去从卡里取得钱?[09:41:55]
- [邱]:郑显翔去取了两万块钱,之后我们还去百货大楼,郑买了一条项链和一个戒指。之后我分了一万二千块钱。[09:42:13]
- [审]:郑显翔有什么特征?[09:42:34]
- [邱]:他的手上有人纹身。[09:42:58]
- [审]:抢劫后谁分的钱?[09:43:24]
- [邱]:是郑显翔。案发当天受害人的皮夹子是我从他口袋里拿出来的。[09:43:47]
- [公诉人]:补充发问,你们从受害人身上取了多少钱?[09:44:12]
- [邱]:搞了9400元现金,在现场我分了3400元。[09:44:33]
- [公诉人]:你与郑显翔对被害人进行拳打脚踢时,王士超在干什么?[09:44:59]
- [邱]:他抱着受害人的腿。清理现场时我让郑显翔将门把手、电视机等都擦擦,怕留下什么痕迹。[09:45:51]
- [审判长]:张守智被抢的手表是不是案发前几天你陪他去买的?他被抢的那个戒指有什么特征?[09:46:19]
- [邱]:是的。他的那枚戒指上面有个福字,这个戒指后来被郑显翔拿去了。[09:46:42]
- [邱斌的辩护人]:你是在哪里被抓获的?[09:47:06]
- [邱]:在山东滕州被抓获的,当时我交代了犯罪事实,还向刑警提供另外两被告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09:47:31]
-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人邱斌带下,将被告人郑显翔带上法庭。[09:48:23]
- [审判长]:被告人郑显翔,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09:48:45]
- [郑]:属实。[09:49:05]
-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09:49:31]
- [公诉人]: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可属实?[09:49:57]
- [郑]:有一些不属实,邱斌打电话给我讲是来要账的,他讲张守智欠他钱。[09:50:16]
- [公诉人]:你们何时预谋要将受害人杀死的?[09:50:59]
- [郑]:是来蚌埠以后。[09:51:18]
- [公诉人]:受害人颈部的伤是谁造成的?[09:51:59]
- [郑]:是我先砍的,刀是邱斌拿来的。我砍了两刀,第一刀砍在了衣领上,第二刀受害人躲开了。后来邱斌将刀拿过去砍的,但砍了几刀我不清楚,他砍过受害人后,受害人就倒地了。王士超就一直在门口那里站着。现场我们搞了9400块钱,在现场分完钱后我们离开。邱斌将戒指分给了我。受害人的手机后被邱斌扔了。[09:52:54]
- [公诉人]:你们有无预谋如何将受害人杀死?[09:53:19]
- [郑]:案发后,邱斌交代我们讲如果被抓获后,就讲预谋时邱斌提出用安眠药、我提出用斧子、王士超提出用皮带。[09:53:38]
- [公诉人]:作案的刀呢?[09:54:06]
- [郑]:邱斌让王士超给扔了。[09:54:27]
- [审判长]:原告人发问。[09:56:26]
- [原代]:预谋过程中谁提出用斧子将受害人搞死?[09:56:48]
- [郑]:是我提出的。[09:57:11]
- [原代]:谁先提出要明确将受害人搞死?[09:57:34]
- [郑]:我记不清了。[09:57:55]
- [原代]:公安机关问你时你是否记得很清楚?[09:58:13]
- [郑]:是的。[09:58:30]
- [原代]:谁先砍的受害人?[09:58:47]
- [郑]:是我先砍的。[09:59:06]
- [原代]:但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讲是邱斌先砍的,如何解释?[09:59:24]
- [郑]:事实就是我先砍的。[10:00:30]
- [原代]:作案后,清理现场你们用了多长时间?[10:01:06]
- [郑]:大概几十分钟。[10:01:26]
- [原代]:清理完现场下楼时谁将受害人的手表、戒指带在自己的手上?[10:01:48]
- [郑]:邱斌将手表和戒指从受害人的手上退下来的。[10:02:06]
- [原代]:是谁拽着受害人的头发,脚踩着受害人的背,用刀切受害人的颈部的?[10:02:24]
- [郑]:是邱斌。[10:02:41]
- [原代]:你们有无用脸盆来接血?[10:02:59]
- [郑]:没有,清理现场时用来盛血的。[10:03:18]
-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问题发问。[10:03:35]
- [郑显翔的辩护人]:邱斌最先联系的谁?[10:05:09]
- [郑]:邱斌先联系的我,当时他讲有人欠他钱,让我帮着要账。[10:05:28]
- [郑辩]:你们何时预谋要将受害人杀死的?[10:05:46]
- [郑]:是来蚌埠以后。[10:06:09]
- [郑辩]:你与王士超为何去买安眠药?[10:06:29]
- [郑]:那几天我睡眠不好,与王士超去买的安眠药,一共买了二十四片。[10:06:43]
- [郑辩]:谁先砍的受害人?[10:07:04]
- [郑]:我先砍的,但没砍到他。[10:07:21]
- [郑辩]:从银行卡里取过钱时,你有无问他们每人要五百元?[10:07:38]
- [郑]:是的。[10:07:50]
- [郑辩]:在富康旅社里预谋时,你有无讲要受害人的命这样的话?[10:08:07]
- [郑]:没有。[10:08:20]
- [邱斌的辩护人]:案发后你有无换过手机号?[10:09:02]
- [郑]:案发后我就换了手机号,王士超好像也换了手机号。 以前用的号码和换的新号我都记不清了。[10:09:24]
- [邱辩]:办案机关何时抓到你的?[10:10:55]
- [郑]:在我上网时抓到我的。[10:11:18]
- [邱辩]:你用刀砍过后,邱斌将刀拿过去时你在干什么?[10:11:34]
- [郑]:我就站在旁边看着。当时我砍受害人时,受害人是站着的。[10:11:52]
- [邱辩]:邱斌砍时张守智是站着的,还是躺着的?[10:12:11]
- [郑]:受害人是站着的。[10:12:28]
- [邱辩]:从银行卡里取过钱后,你为何又向他们一人要了五百块钱?[10:12:46]
- [郑]:当时我就分了三千多块钱,我就随口提一下。[10:13:04]
- [审判长]:你身体有无明显特征?[10:13:45]
- [郑]:左手虎口处纹了一个蝎子。[10:14:03]
- [审]:案发后你有无用换过的新号码给邱斌打电话?[10:14:27]
- [郑]:没有。[10:14:53]
- [审]:案发后你去了哪里?[10:15:13]
- [郑]:案发后我与王士超一起去的济南,之后我们一直没联系过邱斌。[10:15:37]
- [审]:在旅社里你有无用脚跺受害人的头?[10:16:26]
- [郑]:没有。[10:16:43]
- [审]:受害人被从床上拉到地下时后有无站起来?[10:17:07]
- [郑]:站起来了。[10:17:26]
- [审]:邱斌最先联系你时有无手机?[10:17:46]
- [郑]:我没有手机,如果联系邱斌的话就用王士超的手机。[10:18:06]
-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人郑显翔带下,将被告人王士超带上法庭。[10:18:46]
- [审判长]:被告人王士超,你对诉讼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10:18:57]
- [王]:部分不属实。当时我不知道他们是为了来抢劫的,在整个过程中我一直都没有动手。[10:19:39]
-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10:20:45]
- [公诉人]:你以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可属实?[10:21:13]
- [王]:属实。[10:21:39]
- [公诉人]:谁打的受害人?[10:22:04]
- [王]:邱斌先将受害人打倒,后郑显翔也上来打受害人。邱斌从厨房拿来刀,将刀给郑显翔,郑持刀砍了有两三下,当时受害人呼吸就急促了。邱斌后拿过刀,放在受害人的脖子上拨了两下。[10:22:25]
- [公诉人]:谁将血搞到脸盆里的?[10:22:53]
- [王]:清理现场时他们两用手捧到盆里的。[10:23:11]
- [公诉人]:你们现场有无分钱?[10:23:38]
- [王]:现场没分,邱斌将钱从现场带出来后,分给我三千,他们两如何分的我不知道。[10:24:00]
- [公诉人]:你一共分了多少钱?[10:24:30]
- [王]:我分了12500元。当时邱斌分钱时也没有仔细数,大概看看多厚就那样分的。[10:24:53]
- [原代]:邱斌打你的电话打郑显翔,郑之后如何跟你讲的?[10:27:10]
- [王]:郑讲他一个朋友找我们去帮忙。[10:27:28]
- [原代]:郑有无讲过“不能等两三天,就要把受害人搞死,我回山东还有事”这样的话?[10:27:51]
- [王]:我不知道。[10:28:08]
- [原代]:你以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可属实?[10:28:28]
- [王]:属实。[10:28:45]
- [原代]:邱斌先在床上对受害人拳打脚踢时,你在干什么?[10:29:04]
- [王]:我就在门口站着。后邱斌将受害人拖到地上对其头部拳打脚踢,郑显翔也有踢受害人的头。[10:29:31]
- [原代]:你以前供述过知道是预谋抢劫的作何解释?[10:30:23]
- [王]:我不知道。[10:30:40]
- [王士超的辩护人]:你有无打受害人?[10:31:15]
- [王]:我一直都在旁边站着,没打受害人,郑显翔喊我来是帮人要钱的,但要什么钱我不知道。[10:31:36]
- [邱斌的辩护人]:他们砍受害人时你在哪里?[10:32:07]
- [王]:我在旁边看着来。[10:32:31]
- [邱辩]:邱斌有无用刀砍受害人?[10:32:50]
- [王]:郑显翔先拽着受害人的头发向其颈部砍的,之后邱斌将刀拿过去也砍了受害人,邱还用刀拨了受害人伤口几下。[10:33:07]
- [邱辩]:你们如何联系的?[10:34:32]
- [王]:邱斌一直都打我的手机,但我手机在郑显翔身上装着的。[10:34:49]
- [邱辩]:你在哪里被抓获的?[10:35:07]
- [王]:在山东。[10:35:24]
- [郑辩]:你们事先有无讲要杀死受害人?[10:35:49]
- [王]:没有。[10:36:04]
- [郑辩]:郑显翔砍了几刀?[10:36:50]
- [王]:砍了几刀我不记得了,但前两刀好像没砍到,被受害人躲过去了,第三刀砍到了受害人的脖子。之后邱斌又拿刀砍的。[10:37:11]
- [审]:案发后你是否换了手机号?[10:37:31]
- [王]:是的。[10:37:51]
- [审]:案发当天被害人装的什么衣服?[10:38:10]
- [王]:我记不清了。[10:38:24]
- [审判长]:请法警将各被告人均带上法庭。双方有无问题需要质证?[10:39:17]
- [公诉人]:邱斌,你有无用刀砍受害人?[10:39:42]
- [邱]:郑显翔将受害人砍的不行了,我只是用刀拨了其头部没砍。[10:40:00]
- [郑]:我砍了两刀,第一刀砍了衣领,第二刀被受害人躲过去了。之后邱斌将刀夺过去砍的。[10:40:20]
- [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谁先砍的?[10:43:11]
- [郑]:我先砍的。[10:43:34]
- [邱]:郑显翔先砍的。[10:43:58]
- [原代]:最后是谁提着受害人的头发看的?[10:44:18]
- [邱]:是我。[10:44:37]
- [邱辩]:案发后你们有无联系?[10:44:55]
- [邱]:没有,案发前我一直都是打王士超的电话。后来被刑警队抓到时,我向他们指认的通话记录里王士超的电话。[10:45:08]
- [审]:当天受害人穿的什么衣服?[10:45:57]
- [邱]:运动服,之后我们将受害人头朝南脚朝北时放在床下的。[10:46:21]
- [审]:郑显翔砍受害人时,受害人是站着的还是躺着的?[10:46:39]
- [邱]:躺着的。[10:46:56]
- [王]:躺在地上,处在半昏迷状态。[10:47:14]
- [郑]:躺在地上的。[10:47:33]
- [审]:邱斌,你给公安机关指认的电话号码是谁的?[10:48:24]
- [邱]:公安机关将我的通话记录调出来,我给他们指认案发前联系王士超的电话。案发后他们的电话号码我不知道。[10:48:45]
- [审]:下面由国家公诉人就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出示证据。[10:49:04]
- [公诉人(举示证据)]:被告人邱斌的供述与辩解卷一P39-61
被告人郑显翔的供述与辩解卷一P62-85
被告人王士超的供述与辩解卷一P86-110、P8-9[10:50:10] - [审判长]:以上证据有无异议?[10:55:39]
- [邱斌 郑显翔]:没有。[10:56:21]
- [王士超]:他们打受害人时,我没有抱受害人的腿。[10:56:45]
- [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没有异议。[10:57:52]
- [邱斌的辩护人]:三被告人当庭陈述与以前的供述有矛盾之处,公诉人指控邱斌持刀砍受害人的颈部是不能成立的。[10:58:45]
- [郑显翔的辩护人、 王士超的辩护人]:没有异议。[10:59:57]
- [审判长]:国家公诉人继续举证。[11:00:41]
- [公诉人(举证)]:证人尹文祥证言卷一P111-113
证人尹文保证言卷一P114-116
证人范淑敏证言卷一P117-122
证人李广英证言卷一P123-126
证人周相义证言卷一P127-135
证人李昌纹证言卷一P136-140
证人朱术常证言卷一P141-145
证人肖伟证言卷一P146-151
证明发现受害人尸体以及作案工具等[11:02:05]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有无异议?[11:03:47]
- [三被告及辩护人]:没有。[11:04:11]
- [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没有异议。[11:04:40]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11:05:16]
- [公诉人]:证人曹玲证言卷一P152-154
证人李晶晶证言卷一P155-157
证人张海军证言卷一P158-160
证人马运荣证言卷一P161-167
证人张金新证言卷一P168-171、卷二P91-92
证人王慎铎证言卷一P172-173
证明被告人取款购物等事实。[11:06:29] - [审判长]:各方有无异议?[11:08:08]
- [被告及辩护人 原告代理人]:没有异议。[11:09:31]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11:10:09]
- [公诉人]:尸检报告、照片卷二P3-18
手印鉴定、照片卷二P38-42
价格鉴定卷二P43-45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录像卷二P19-37、补充侦查卷P15
通话记录卷二P60-67
银行卡支取记录卷二P49-53、79
百大购物单据卷二P54-59
扣押物品清单卷二P89-90
领条卷二P93-94
入住宾馆单据卷二P88
存款凭条卷二P81
抓获经过补充侦查卷P11
户籍证明卷二P72-75
视听资料及调取清单卷二P117(2盘)[11:14:48] - [审判长]:请值庭法警向被告人展示有关证据。[11:16:05]
- [审判长]:各方有无异议?[11:16:32]
- [被告与辩护人 原告代理人]:没有异议。[11:17:39]
- [审判长]:国家公诉人证据是否举示完毕?[11:18:29]
- [公诉人]:举证完毕。[11:19:03]
- [审判长]:下面由民事诉讼原告方举证。[11:19:45]
- [原告代理人]:两方面的证据,一是原告方的主体身份;二是赔偿65万元的清单。[11:20:54]
- [审判长]:三被告对原告方的赔偿请求有什么意见?[11:21:39]
- [三被告]:愿意赔偿,个人没有财产,可以和家里联系。[11:22:22]
- [审判长]:三被告虽然表示愿意赔偿,但其本人均没有财产,当庭难以达成调解协议,法庭当庭不进行调解。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请公诉人、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被告本人、被告辩护人依次陈述辩论和辩护意见。[11:25:00]
- [公诉人]:起诉书指控三被告人抢劫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被告人共同预谋杀害他人抢劫财物,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抢劫数额巨大,且没有任何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请法庭综合本案三被告在犯罪过程中各自作用以抢劫罪被其判处刑罚。[11:26:35]
- [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本案三被告人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性质极其恶劣;本案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通过今天的庭审三被告没有好的认罪态度,没有悔罪表现。希望法庭判处三被告人死刑且不适用缓刑制度。[11:28:29]
- [被告人邱斌]:我没什么要讲的,请律师陈述辩护意见。[11:29:56]
- [被告人郑显翔]:我只砍了被害人两刀,第一刀没砍到,第二刀砍到了受害人耳朵后面。[11:30:22]
- [被告人王士超]:在他们打受害人时,我确实没有抱受害人的腿。[11:30:45]
- [被告人邱斌的辩护人]:被告人邱斌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另外两名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现。2、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和同案犯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其现在也同意让家里积极赔偿受害人亲属的损失,具有悔改表现。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斌持刀砍受害人颈部缺乏有效证据,不能成立。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邱斌从轻或减轻处罚。[11:36:29]
- [被告人郑显翔的辩护人]:本案的事实还是比较清楚的,被告人对犯罪的主要事实也是供认不讳,本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2、郑显翔在本案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无论从犯意的提起、作案地方的选择、作案工具的选择都不是其所为。郑显翔在本案中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导致受害人张守智死亡的直接原因。3、被告人郑显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也愿意对受害人亲属进行赔偿,具有悔罪表现。其系初犯且以前也没有前科。综上,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11:42:18]
- [被告人王士超的辩护人]:1、本案应定故意杀人罪。邱斌供述因为张守智是赌场的“线人”导致其输钱,因为想讨会自己的钱财,才导致本案的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此类案件应定故意杀人罪而非抢劫罪。2、本案被害人张守智具有一定过错。3、被告人王士超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综上,请法庭从轻处罚。[11:47:21]
- [审判长]:各方可以陈述新的辩论和辩护意见。[11:48:19]
- [公诉人]:本案邱斌没有立功表现,不宜认定立功;本案三被告犯罪事实清楚,同案中不能分主从犯;被害人在本案中没有过错。[11:50:18]
- [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邱斌最多只能构成如实供述,不存在立功表现;今天庭上三被告没有悔罪表现,郑显翔犯罪过程中行为积极,不能认定为从犯;王士超辩护人关于受害人有过程的说法没有证据证实,王士超在作案过程中行为同样积极,分工合作实施犯罪,也不能认定为从犯。三被告不杀不足以平民愤。[11:59:07]
- [审判长]:三被告有无新的辩护意见。[11:59:39]
- [三被告]:没有新的意见。[12:00:02]
- [审判长]:辩护人有没有新的意见?[12:00:36]
- [邱斌的辩护人]:没有新的意见。[12:01:06]
- [郑显翔的辩护人]:郑显翔在本案中应当认定为从犯;郑显翔今天庭审有悔罪表现;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不是郑显翔的行为所致。[12:02:59]
- [王士超的辩护人]:本案的受害人是赌博的“线人”,是有过错的。[12:04:21]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三被告向法庭做最后陈述。[12:05:13]
- [邱斌]:没有要说的。[12:05:41]
- [郑显翔]:对不起受害人亲属,希望法院依法判决。[12:06:39]
- [王士超]:希望法庭根据案件事实依法判决。[12:08:49]
- [审判长]:本案今天事实基本查清,民事赔偿部分庭后再组织协调。因案情重大,今天不能当庭宣判。合议庭评议后将报请院长决定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本案将择期宣判。闭庭。[12:11:04]
- [主持人]:审判长已经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期宣判。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和参与。本案的裁判结果,中国法院网蚌埠频道(蚌埠法院网)将继续关注并及时发布,欢迎网友登录蚌埠法院网浏览。[12:11:35]
- [主持人]:感谢中国法院网对本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蚌埠中院刑一庭、办公室、研究室、书记官处的协助和配合!感谢书记员胡玉巧、现场摄影王龙江和技术保障刘冬、吴洪义![12:12:55]
- [主持人]:【特别声明】直播文字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2:1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