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法院

合议庭

原告方

被告方

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旁听

金浩与金洁产品外观

王均全院长宣布判决结果

嘉宾邱忠献副院长在线与网友交流
2010年4月26日9:00,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大家关注中国法院网、湖南法院网、长沙法院网和红网联合为您带来的湖南省长沙天心区人民法院在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的原告湖南金浩茶油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长油油脂发展有限公司、张荣华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的庭审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王力夫。
    [08:41:08]
  • [主持人]:
    今天是第10个“4. 26世界知识产权日”,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作为全国首批被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审理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纠纷以外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法院。为配合以“创造•保护•发展”为主题的长沙市2010年知识产权宣传周及司法公正长沙行活动的开展,长沙天心区法院开庭庭审这起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以庭审的方式倡导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
    [08:42:19]
  • [主持人]:
    据悉,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2010年全国“两会”精神,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配合以“创造•保护•发展”为主题的长沙市2010年知识产权宣传周及司法公正长沙行活动的开展,长沙市两级法院组织开展了系列活动,其中包括4月5日在网络上发布《企业知识产权相关问题的调查问卷》;4月12至4月15日在长沙市两级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和涉外商事审判法官培训;4月20日、4月21日岳麓区法院、长沙市中院分别在中南大学法学院实验法庭公开审理了滚石音乐为梁静茹《勇气》等MV维权案等三案,中国法院网、湖南法院网、长沙法院网和红网进行了全程网络图文直播;4月23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中央电视台、新华社等13家权威媒体通报2007年至2009年度长沙中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并首次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
    [08:44:06]
  • [主持人]:
    天心区的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到庭参加旁听的。天心区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邱忠献担任本次网络图文直播的嘉宾,在线回答提问,与网友进行交流。
    [08:47:55]
  • [主持人]:
    下面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这起案件的基本情况.
    [08:48:28]
  • [主持人]:
    原告:湖南金浩茶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浯溪镇工业新村。
    原告诉称:原告创办于1993年,其前身是湖南金浩植物油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科研、种植、生产、销售茶籽系列高档使用植物油于一体的现代化民营企业,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原告自1996年开始申请注册“金浩”图形及文字商标,其中第1179350号“金浩JINHAO 及图”商标已经被评定为驰名商标,在中国境内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然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金洁”牌茶籽调和油不仅突出使用“金洁”商标,其文字的字形与原告的“金浩”注册商标极为相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长沙长油油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137号。
    被告辩称,长油公司受被告张荣华(浏阳市淮川六合贸易商行个体经营者)的委托对“金洁”茶油进行灌装,双方合同约定贴牌和包装均由被告张荣华提供,所有法律责任由被告张荣华承担,因此长油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张荣华,女,汉族,1960年7月21日出生,浏阳市淮川六合贸易商行经营者,住浏阳市太平桥镇韩家片新裕组222号,浏阳市淮川建兴元园21号。
    张荣华辩称,其所使用的“金洁”标识已通过国家商标局初审公告,因原告提出异议尚在异议期内,因此“金洁”标识尚未获准注册,但是“金洁”与“金浩”商标含义区别甚为明显,不构成商标侵权,同时,“金洁”茶油瓶贴已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更能说明“金洁”享有独立的权利。
    [08:49:15]
  • [主持人]:
    现在开庭还有十多分钟。先介绍一下天心区法院和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基本情况。
    [08:52:08]
  • [主持人]:
    天心区人民法院于1955年成立,始名城南区人民法院,原座落于长沙市下碧湘街7号。1996年7月30日,因长沙市区划调整,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更名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现办公大楼于2004年10月8日启用,位于长沙市湘府中路298号。
    天心区人民法院共有在编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106名,本科学历以上83 人,研究生学历19人。设立刑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政工室、办公室、研究室、执行局、法警队、立案庭、司法技术室、行政庭、审监庭、监察室、非诉执行局等15个内部机构,是全国少数同时拥有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
    近年来,天心区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全区“创业兴发展,三年新跨越”战略目标,以争创“全国优秀法院”为契机,强化措施,真抓实干,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先后获得了“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先进单位”、“全国法院思想宣传先进集体”、“全国学习型先进班组”、“全国网络宣传先进单位”、“湖南省优秀法院”、“长沙市政法系统先进集体”;连续四年荣获全省司法状况考评先进法院、全市法院司法状况考评第一名,并记集体三等功;在天心区绩效考核中,连续三年排名执法监督类单位第一名,被评为“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红旗单位”,并被授予“创一流工作奖”。
    [08:52:23]
  • [主持人]:
    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
    王均全,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院长.
    赵纯,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硕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
    杨霞,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律系,硕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
    [08:54:14]
  • [主持人]:
    庭审已经开始了,书记员开始宣读庭审纪律。
    [09:04:55]
  • [书记员]:
    下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布法庭纪律:
    (一)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二)不准喧哗、鼓掌、吸烟、随意走动及进入审判区、未经许可不准提问或当庭发言。
    (三)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新闻记者须经审判长许可)。
    (四)进入法庭必须关闭移动通讯工具。
    [09:05:42]
  • [书记员]:
    法庭纪律宣读完毕,请审判长、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起立。
    [09:06:01]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已全部到庭,可以开庭。
    [09:06:52]
  • [审判长]: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湖南金浩茶油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长油油脂发展有限公司、张荣华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09:07:27]
  • [审判长]:
    首先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先由原告陈述公司基本情况及诉讼代理人到庭人员名单。
    [09:07:41]
  • [原告]:
    湖南金浩茶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浯溪镇工业新村。
    法定代表人:刘翔浩。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熊媛,女, 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132号。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彭熙,男, 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长沙市雨花区路桥大厦A404房。一般代理。未到庭。
    [09:08:22]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陈述基本情况及诉讼代理人到庭人员名单。
    [09:08:44]
  • [被告一]:
    长沙长油油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137号。
    法定代表人:万慧。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周向阳,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科军,男, 195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公司党委书记,住长沙市雨花区红旗区2片5栋5门610房。特别授权。
    [09:09:18]
  • [被告二]:
    张荣华,女, 196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浏阳市淮川六合贸易商行经营者,住浏阳市太平桥镇韩家片新裕组222号,浏阳市淮川建兴元园21号。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罗艳辉,女, 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湖南省浏阳市葛家乡大源村响堂片蛮王组52号。全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运林,男, 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人民种植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住湖南省浏阳市葛家乡大源村响堂片蛮王组52号。一般代理。
    [09:10:12]
  • [审判长]:
    原告、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09:10:30]
  • [原告]:
    没有异议。
    [09:10:54]
  • [被告一]:
    没有异议。
    [09:11:18]
  • [被告二]:
    没有异议。
    [09:11:30]
  • [审判长]:
    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本庭已对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进行了核对,以上出庭人员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由本院院长王均全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赵纯、杨霞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李登担任本案记录。原、被告双方是否听清楚了?
    [09:11:49]
  • [原告]:
    听清楚了。
    [09:12:26]
  • [被告一]:
    听清楚了。
    [09:12:42]
  • [被告二]:
    听清楚了。
    [09:12:51]
  • [审判长]:
    根据民诉法第45、46、50、51、125、127、128条等规定,当事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现就主要的诉讼权利简要告知如下,请双方在法庭上正确行使:
    (一) 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回避;
    (二)有提供证据的权利;
    (三)有进行辩论的权利;
    (四)有请求调解的权利。
    [09:13:09]
  • [审判长]:
    原告、被告对上述权利是否听清楚了?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以是否申请回避?
    [09:13:22]
  • [原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09:13:39]
  • [被告一]: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09:13:53]
  • [被告二]: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09:14:17]
  • [审判长]: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必须按照民诉法的规定,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讼权利;
    (二)必须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三)必须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歪曲事实真相,不得提供虚假证据,不得伪造证据。
    [09:16:22]
  • [审判长]:
    原告、被告对上述诉讼义务是否听清楚了?
    [09:16:42]
  • [原告]:
    听清楚了。
    [09:17:08]
  • [被告一]:
    听清楚了。
    [09:17:25]
  • [被告二]:
    听清楚了。
    [09:17:40]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由主审法官杨霞主持。
    [09:17:59]
  • [审判员(杨)]:
    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09:18:30]
  • [原告]:
    原告向法庭请求撤回诉讼请求第一项中的“停止使用与原告商品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并召回相关商品”。
    [09:19:12]
  • [审判长]:
    原告当庭放弃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合议庭认为应予准许。
    [09:19:31]
  • [原告]: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金洁”商品表示侵害原告第117935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
    3,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人民币2000元;
    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创办于1993年,是一家集科研、种植、生产、销售茶籽系列高档食用植物油于一体的现代化民营企业,也是全国经济林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国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原告生产的“金浩”牌茶籽调和油系列产品不仅在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而且因为其品质优良、价格实惠广受消费者青睐,其销售区域遍及国内大部分省份,还长期出口海外。
    原告自1996年开始申请注册“金浩”图形及文字商标,其中第1179350号“金浩JINHAO及图”商标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品;评审委员会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自成立以来,原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精心培育“金浩”品牌,在中国境内具有极大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足以认定为知名商品。
    然而,原告发现两被告生产的“金洁”牌茶籽调和油突出使用“金洁”商标,其文字的字形与原告的“金浩”注册商标及其相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造成误认。
    原告认为,两被告侵犯了原告对驰名商标“金浩”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构成侵权。被告的侵权行为不仅造成原告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更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诉至贵院,判如所请。
    [09:19:55]
  • [审判员(杨)]:
    下面由被告长油油脂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答辩。
    [09:26:01]
  • [被告一]:
    一,答辩人是接受浏阳市淮川六合贸易商行的委托加工、灌装油脂产品,不构成侵权。答辩人对浏阳淮川六合贸易商行的相关资质进行了审查,与其签订了委托灌装合同,由答辩人进行加工,合同约定由淮川六合商行保证“金洁”商标的合法性。因此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二,答辩人灌装行为完成后,将成品交给淮川六合贸易商行,未参与该产品的销售。
    [09:27:53]
  • [审判员(杨)]:
    下面由被告张荣华进行答辩。
    [09:28:08]
  • [被告二]: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及商标审查的相关规定,“金洁”的商标注册程序合法,手续齐备,是合法的行为。
    [09:28:31]
  • [嘉宾 邱忠献]:
    回答网友[速小萎他叔]的问题:
    院长开庭应该大力提倡啊
    感谢网友的关注!
    天心法院历来就有院长开庭的传统。
    [09:33:53]
  • [审判员(杨)]: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就自己主张的事实向法庭提交证据。在举证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向法庭提交了证据。鉴于双方提交证据材料较多,本院于2010年3月29日上午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本庭现在对双方举证、质证意见进行简要概括: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八组证据,第一组证据(证据1、2)是原被告双方的主体资格证明,被告对此无异议;第二组证据(证据3至证据18)证明原告是同行业中知名企业,及自1997年至今获得各类奖项、称号,同时“金浩”商标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两被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第三组证据(证据19至证据22)证明“金浩”注册商标不仅是中国驰名商标,“金浩”茶籽调和油的包装瓶贴已获得外观设计专利; 两被告对其中证据22认为没有因果关系,其他证据无异议;第四组证据(证据23至证据30)原告对“金浩”品牌的广告宣传范围;两被告认为第四组证据中证据23,24、25、26是原告与第三方签订的,真实性无从核实,也与本案没有关联,对27、28、29、30关联性有异议;第五组证据(证据31、32、33)证明“金浩”茶油的销售地域广、销售形式多样,年销量过亿,纳税金额高,系知名品牌;两被告认为证据真实性不确定,证明力不够,同时对关联性有异议;第六组证据(证据34、35)证明被告侵权事实,两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能证明两被告侵权;第七组证据(证据36)公证费,交通费等凭证,是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两被告对其中的费用有异议,并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第八组证据(证据37、38)证明被告张荣华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被告张荣华确认合同是真实的,但不认可原告证明目的。

    被告长油油脂公司提供了2份证据,证据1被告食品加工备案资料和《委托生产加工合同》,证据2是《油脂委托灌装合同》,证明被告长油油脂公司是受被告张荣华的委托,加工生产被控侵权商品,以及被告张荣华保证“金洁”商标及其商标图案的合法性的事实。 原告对证据1中《委托生产加工合同》的灌装费用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2《油脂委托灌装合同》中约定的数量和单价不予认可,其他无异议。被告张荣华对上述两份证据无异议。
    被告张荣华提供了证据1商标初审公告,证据2公告异议及答辩理由,原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张荣华的商标还没有获得商标局的核准,被告张荣华使用的“金洁”与“金浩”字形和写法相似度极高,很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证据3“金洁”外观设计标签,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外观设计是09年7月1日申请的,而原告07年就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
    被告长沙长油油脂公司对以上证据无异议。
    [09:36:14]
  • [审判员(杨)]:
    双方对本庭归纳的举证、质证意见有没有异议?有无补充?
    [09:43:26]
  • [原告]:
    没有异议。不需要补充.
    [09:43:56]
  • [被告一]:
    没有异议。不需要补充。
    [09:44:11]
  • [被告二]:
    没有异议,我们的专利证书已经下来了,请求提交法庭,我们要证明我们的外观设计已经获得专利局的许可。
    [09:44:55]
  • [审判员(杨)]:
    原告对该份证据有什么意见?
    [09:45:18]
  • [原告]:
    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本案不属于专利侵权,该证据与本案无关,且原告申请专利在先,我们保留维权的权利。
    [09:45:42]
  • [审判员(杨)]:
    双方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证据提交?
    [09:46:03]
  • [原告]:
    没有。
    [09:46:35]
  • [被告一]:
    没有。
    [09:46:47]
  • [被告二]:
    没有。
    [09:46:58]
  • [审判员(杨)]:
    下面法庭就相关问题向双方进行询问,请如实回答法庭提问。首先问原告,金浩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生产什么产品,什么时候开始生产,什么时间投放市场?
    [09:48:28]
  • [原告]:
    原告公司自1993年成立,其生产的茶籽调和油是2001年正式投放市场。
    [09:48:50]
  • [审判员(杨)]:
    请原告描述金浩商标图形和文字如何组成?
    [09:49:05]
  • [原告]:
    金浩商标是公司法人命名的,“金”字是喜庆的代表,“浩”字取自公司法人代表刘翔浩先生名字的最后一个字。商标图案是金浩的首字母缩写,是类似于油滴形状的艺术形式,绿色代表纯天然。
    [09:49:25]
  • [审判员(杨)]:
    何时申请注册商标,一共注册了几类产品?
    [09:51:02]
  • [原告]:
    是在1997年5月12日申请,注册在第29类,食用油。
    [09:51:22]
  • [审判员(杨)]:
    原告,你们认为两被告共同侵权的时间从何时开始?
    [09:51:38]
  • [原告]:
    具体侵权开始时间我们无法核实,我们是在2009年10月在市场上发现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
    [09:51:52]
  • [审判员(杨)]:
    原告你们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共计发生了多少费用?
    [09:52:16]
  • [原告]:
    包括公证费1000元、档案查询费及相关交通费用,共计2000元。
    [09:52:34]
  • [审判员(杨)]:
    现在请问被告一,你们为什么认为被告二才是适格的被告?
    [09:52:51]
  • [被告一]:
    在本案的过程中,根据我们提交的证据委托加工合同,我们公司是接受张荣华的委托进行的灌装行为,且在相关部门按规定提交了资料进行审查,也进行了备案登记,因此张荣华才是侵权人。根据合同的约定,我们的义务是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备案,对方提供标识、包装袋,我们提供灌装行为,收取灌装费用。食品的标签是由张荣华提供。
    [09:53:10]
  • [审判员(杨)]:
    “金洁”茶油的瓶贴上写了你们公司生产,你们知道吗?
    [09:53:33]
  • [被告一]:
    我们是在长沙市食品监督局进行了备案的。
    [09:53:56]
  • [审判员(杨)]:
    根据你们提交的委托加工合同,浏阳市淮川六合商行一共委托你们加工了多少“金洁”茶籽油?价值多少金额?
    [09:54:17]
  • [被告一]:
    我们备案通过日期是2009年9月,同年9月20日灌装了一批300件的食用油,关于货物的价值,我们只收取加工费,原料是张荣华提供的。
    [09:54:34]
  • [审判员(杨)]:
    本案被告张荣华在合同中承担什么义务?
    [09:54:53]
  • [被告一]:
    负责提供茶籽油、塑料瓶、标签、瓶盖等、提供加工费用以及保证“金洁”商标的合法性
    [09:55:10]
  • [审判员(杨)]:
    被告二,你们金洁茶油什么时候开始生产销售的?
    [09:55:24]
  • [被告二]:
    2009年9月4日开始生产,对外销售是在9月28日左右。
    [09:55:39]
  • [审判员(杨)]:
    在你们使用“金洁”商标标识之前你们是否知道有金浩茶油这一品牌?
    [09:56:07]
  • [被告二]:
    我只有一点点的印象,很少接触,不是很熟悉。
    [09:56:27]
  • [审判员(赵)]:
    请被告二具体描述一下你们使用的“金洁”商标标识?
    [10:01:04]
  • [被告二]:
    图形就是一片茶树叶,下面有一个茶果,下面弯弯的形状是手捧茶果,在图形的两边分别有“金洁”两个字。我们的商标申请时只有图形,没有“金洁”的拼音。我们是在2008年10月31号申请注册的,2009年3月初审通过,6月16日金浩公司对其提出异议,现在还在异议期间。
    [10:01:39]
  • [审判员(赵)]:
    请问原告,诉讼请求中第二项15万元赔偿依据是什么?
    [10:01:55]
  • [原告]:
    原告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请求法院综合考虑原告为“金浩”商标的巨大投入,现在浏阳市场上仍能看到“金洁”茶籽油销售等情况,法定赔偿。
    [10:02:32]
  • [审判员(赵)]:
    请问两被告,你们是否仍在生产销售“金洁”茶油?
    [10:02:53]
  • [被告一]:
    没有生产了。
    [10:03:12]
  • [被告二]:
    没有生产,我们生产了第一批后就没有生产了。
    [10:03:32]
  • [审判员(赵)]:
    被告张荣华和原告签订了经销商合同,请被告对签订的合同进行解释。
    [10:03:47]
  • [被告二]:
    合同是2007年张荣华与金浩茶油公司签订的,当时张荣华是金浩茶油的代理商之一。“金洁”商标我们在2006年申请注册的,2009年才真正开始合作。
    [10:04:04]
  • [审判员(赵)]:
    现在六合贸易商行还是个体经营户吗?
    [10:04:22]
  • [被告二]:
    是的。
    [10:04:44]
  • [审判员(赵)]:
    被告二你们的“金洁”商标何时开始使用?
    [10:05:03]
  • [被告二]:
    2009年9月20日开始使用的。
    [10:05:21]
  • [审判员(赵)]:
    你们委托第一被告生产的“金洁”茶籽油一共销售了多少?
    [10:05:36]
  • [被告二]:
    一共销售了50件左右,一件4瓶,因为是新品牌,销不动。金浩公司2009年11月左右向浏阳工商局提出异议后,我们就没有销售了。
    [10:05:53]
  • [审判员(赵)]:
    原告你们是否通过行政部门提出过相关异议?
    [10:06:10]
  • [原告]:
    是的,我们在2009年11月中旬请求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10:06:30]
  • [审判员(赵)]:
    第一被告,在“金洁”茶籽油标识上明确标明了由你们公司进行生产,你们对这个情况是否知道?
    [10:07:14]
  • [被告一]:
    知道的。
    [10:07:42]
  • [审判员(赵)]:
    双方当事人是否有问题相互提问?
    [10:08:04]
  • [原告]:
    请问第二被告,你们在浏阳地区的销售方式,除了自己销售以外有没有在其他商行进行销售?
    [10:08:20]
  • [被告二]:
    没有。
    [10:08:38]
  • [原告]:
    那为什么我们取证的地点是浏阳的其他商行?
    [10:09:17]
  • [被告二]:
    当时是那家商行拿了一件去试销。
    [10:09:31]
  • [被告二]:
    没有问题。
    [10:09:48]
  • [被告一]:
    没有问题。
    [10:09:57]
  • [审判长]:
    刚才法庭调查双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综合双方意见,经合议庭初步评议,现对双方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提供的第一、二组证据(证据1-18)真实、合法,与本案争议事实直接相关,予以认定;第三、四、五组证据(证据19至33)真实性予以认定;对第六、七、八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对被告长油油脂公司提供的2份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被告张荣华提供的3份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当事人进行法庭辩论时,要紧紧围绕法庭调查时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以及法庭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据,提出维护自己诉讼请求和反对对方主张的辩驳意见,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
    一、两被告是否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如果侵权两被告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下面先由原告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
    [10:10:25]
  • [主持人]:
    由于局域网的线路问题,庭审记录未能及时上传。
    在这几分钟里,我们请嘉宾邱忠献副院长给我们介绍一下天心区法院和该院知识产权审判的相关情况。
    [10:22:54]
  • [嘉宾 邱忠献]:
    好的,天心区法院是全国少数同时拥有知识产权案件、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近年来,我院先后获得了“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先进单位”、“全国法院思想宣传先进集体”、“全国学习型先进班子”、“全国网络宣传先进单位”、“湖南省优秀法院”、“长沙市政法系统先进集体”;连续四年荣获全省司法状况考评先进法院、长沙市法院司法状况考评第一名,并记集体三等功。
    在世界知识产权日之际,我院依法公开审理原告湖南金浩茶油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长油油脂发展有限公司、张荣华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一案。并由我院院长王均全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本案。同时我院还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监督员来旁听案件的审理,充分体现了天心区法院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视。我院自2006年全国首批获得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管辖权以来,将知识产权审判作为特色工作来抓,本着强队伍、树形象、提质量的宗旨,共依法审结包括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96件,无一件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2008年,我院民三庭被评为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庭长赵纯被评为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个人。今后,我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进一步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改进和提升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和经济秩序的优化提供应有的司法保障。
    [10:23:31]
  • [原告]:
    一,原告享有“金浩”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并依法受保护,任何其他人不得侵犯。原告自93年成立以来,虽然名称进行了三次变更,但一直使用“金浩”注册商标。二,被告在同类商品上使用“金洁”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类经营者应当避免与原告使用相近似的商标,被告的行为显然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金洁”及“金浩”在字形上极为相似,极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金洁”与“金浩”的瓶贴也十分相似,瓶口处的茶花图形吊牌也十分近似,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三,“金浩”商标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获得了大量荣誉,在国内相关市场尤其是湖南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而被告的销售区域在原告销售区域内,价格低于原告的产品,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侵权情节严重。四,本案中原告提交了充分证据证明两被告是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被告不仅是生产者,还是销售者,还曾是原告在浏阳地区的特约经销商,应当知道“金浩”茶籽油的商标及装潢,具有主观恶意。五,原告未列举出所受损失和被告因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收入,请法院综合考虑“金浩”的知名度、宣传投入、被告的主观故意、侵权行为严重、原告合理开支,依法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10:24:39]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一发表辩论意见
    [10:25:05]
  • [被告一]:
    一,被告长油油脂公司具有食品加工资质,在本案中是接受委托进行来料加工,并尽到了审查义务,在有关部门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二,被告长油油脂公司接受被告二委托后,将全部商品交付给了被告淮川六合商行,由其进行销售,原告要求被告长油油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请法院予以驳回。
    我们公司之前是国有公司,是国家储备局定点的储备单位,我们生产的油是符合相关质量规定的,之所以在“金洁”瓶贴上有我公司名称,是因为六合商行不具有相关资质,我们要保证不损害消费者的健康和利益,对油脂的卫生质量要把关,所以才加上我公司名称。
    [10:25:27]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二发表辩论意见.
    [10:25:53]
  • [被告二]:
    “金洁”的商标是按照合法程序注册的,茶籽油也是按照合法程序生产的,没有损害原告的利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10:26:26]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已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如有需要补充的意见以及新的主张双方可以在第二轮辩论意见中充分阐述,但不要发表重复意见。
    [10:28:35]
  • [原告]:
    一,第一被告陈述了企业加工的情况,因为第一被告是大型国有加工企业,更应知道油脂行业中产品质量和商品名称的重要性,其把关不严不应成为不承担责任的借口。二,第二被告不仅自己销售“金洁”产品,还将其交给市场上其他零售商进行销售,据我们了解,目前浏阳市场上仍然有未回收的产品销售。
    [10:29:11]
  • [被告一]:
    根据现有资料,我们可以证明我们进行了审查义务,虽然油脂是六合商行提供的,但是目前市场上并未对油的质量有相关反馈。
    [10:29:34]
  • [被告二]:
    原告所称市场上还在销售涉案侵权产品,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我们当时已经把市场上的所有产品都回收了。
    [10:29:54]
  • [审判长]:
    法庭辩论已经进行了两轮,本庭充分听取了双方的辩论意见,并记录在卷,法庭辩论结束,双方是否还有最后陈述意见?
    [10:30:16]
  • [原告]:
    请求法庭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10:30:45]
  • [被告一]:
    请求对被告陈述的意见综合考虑,维护被告合法权益。
    [10:31:01]
  • [被告二]:
    请求法庭综合考虑我们的陈述意见。
    [10:31:21]
  • [审判长]:
    根据民诉法第9条、第85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10:31:56]
  • [原告]:
    愿意。
    [10:34:27]
  • [被告一]:
    愿意。
    [10:34:40]
  • [被告二]:
    愿意。
    [10:34:48]
  • [审判长]:
    请原告提出调解方案。
    [10:35:04]
  • [原告]:
    想先听被告的方案。
    [10:35:48]
  • [被告一]:
    想先听被告二的意见。
    [10:36:22]
  • [被告二]:
    对“金洁”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改版,不进行赔偿。
    [10:36:43]
  • [原告]:
    不同意被告方的方案。
    [10:39:44]
  • [审判长]:
    因双方分歧较大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现在休庭,合议庭合议。
    (休庭)
    [10:40:06]
  • [审判长]:
    现在继续开庭。原告湖南金浩茶油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长油油脂发展有限公司、张荣华侵犯商标专用权一案,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针对本案事实充分举证、质证,并对本案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辩论,本案基本事实已经查清。
    [11:22:12]
  • [审判长]: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第1179350号商标注册人,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在第1179350号组合商标中,“金浩”文字由于可以被呼叫,并随着原告自身长期的突出使用和宣传,而构成该组合商标的主要部分。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属于原告第1179350号核准的第29类食用油,被控“金洁”组合商标包括图形、文字、拼音字母,与原告第1179350号注册商标在组合要素、排列上相似度极高,突出使用的“金洁”文字与原告商标主要部分的“金浩”文字虽然含义、读音不同,但字形相似,同时被控侵权产品整体装潢与原告商品极为相似。在隔离比对下,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极易对二者产生混淆、误认,将涉案被控侵权产品误认为知名度较高的原告产品。因此,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禁止的商标侵权行为。
    被告张荣华经营的淮川六合商行与被告长油油脂公司签订协议,委托被告长油油脂公司生产涉案侵权产品。根据双方协议约定,涉案侵权产品标签由被告张荣华经营的淮川六合商行提供,其使用的“金洁”标识也由淮川六合商行提供,被告长油油脂公司则明确标示其为生产者。标识与商品是构成商标侵权的基本要素,涉案侵权标识由被告张荣华经营的淮川六合商行提供,涉案侵权产品由被告长油油脂公司生产,显然,二被告的行为密切结合共同构成本案的商标侵权,二被告应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被告张荣华提出其“金洁”商标已申请注册,且其标贴已获得外观设计专利,而不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由于该“金洁”商标尚未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同时外观设计专利的取得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在先取得的权利即包括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对被告张荣华提出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长油油脂公司在涉案侵权产品上标示其为生产者,即意味着其应对其生产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认为已尽合理审查义务而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本院亦不予采信。
    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所受到的损失,包括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由于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以及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后果、被告的主观过错以及原告已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本案赔偿额为21574元,对原告过高的赔偿要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沙长油油脂发展有限公司和被告张荣华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湖南金浩茶油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17935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由被告长沙长油油脂发展有限公司和被告张荣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湖南金浩茶油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1574元(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湖南金浩茶油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340元,由被告长沙长油油脂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400元,由被告张荣华负担1400元,由原告湖南金浩茶油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11:30:06]
  • [审判长]:
    根据民诉法第133条、134条之规定,请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阅看庭审笔录,如认为记录有误,可以申请补正。
    闭庭。
    [11:30:39]
  • [主持人]:
    历时近三个小时的庭审已经结束,合议庭已经当庭进行了宣判。下面我们请嘉宾邱忠献副院长为大家谈谈他的感想。
    [11:31:42]
  • [嘉宾 邱忠献]:
    本案的关键在于,被告长沙长油油脂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荣华所使用的“金洁”牌茶籽油标识在文字上图形及排列上是否构成对原告的“金浩”牌茶油所使用的第117935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
    从刚才的庭审所查明的事实,我个人认为法庭认定被告对原告构成商标专用权的侵权是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
    首先“金洁”文字图形组合标识并未获得商标注册标准且在文字图形和排列上与原告的第1179350号注册商标的相似度极高。且“金洁”与“金浩”在字形上相近似,加之被告在实际使用中对原告商品整体装潢刻意模仿,在隔离比对下,极易使相关公众对被告的商品与原告商品产生混淆误认。被告张荣华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其次,被告长沙长油油脂发展有限公司在被告张荣华委托加工的“金洁”茶籽油和油上注明为制造商,直接表明其为生产者,其与被告张荣华共同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停止侵权,并共同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刚才法庭当庭判决被告方立即停止侵权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相应损失是正确的。
    本案的审理和判决顺应了当代社会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对于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坚持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维护和促进社会市场经济秩序良性有序的发展和法治社会的构建起到的积极的作用。
    [11:31:58]
  • [主持人]:
    感谢天心区法院副院长邱忠献的精彩点评,感谢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的辛苦工作,感谢天心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办公室、长沙市中院教培处为本次直播提供的大力支持,感谢广大的网友对本次庭审直播的关注。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下次直播再见。
    [11:32:38]
  • [主持人]:
    本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备法律效力。
    [11:3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