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庭审现场

法庭现场的被告人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被告人最后陈述

房山区公安分局干警旁听案件

庭后被告人签字表示拒绝律师辩护
4月30日10:15,直播房山法院审理“十年中六年被关 不惑男子再贩冰毒”案
  • [主持人]: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孔祥凤。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在房山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32:52]
  • [主持人]:
    主持人:审理今天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是蒲延红,女,自1988年5月来房山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现为房山区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审判员。书记员由陈悦担任。
    [09:33:18]
  • [主持人]:
    对不起,各位网友!因网络故障造成直播迟延,下面继续直播。
    [10:30:56]
  • [主持人]: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
    [10:35:18]
  • [主持人]:
    被告人王某,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因吸毒,于2000年8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2年9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吸毒,于2004年5月13日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04年12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09年12月10日被羁押,2010年1月7日被逮捕。
    [10:37:30]
  • [主持人]:
    现王某因贩卖毒品被当场抓获。经鉴定毒品19.07克为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10:41:08]
  • [主持人]:
    现在双方当事人均已进入法庭,法庭审理已经开始,请大家关注本次庭审直播。
    [10:42:32]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一、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员许可。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三、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四、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五、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外国人或者记者旁听,应当遵守本规则。
    [10:43:17]
  • [审判长]:
    提被告人王某到庭。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现在开庭。被告人王某有无别名、民族、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10:44:01]
  • [被告]:
    王某,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小学文化,无业,住房山区燕山,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化。
    [10:45:50]
  • [审判长]:
    以前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时间、种类?
    [ 被告]:
    2000年8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2年9月18日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五2004年5月13日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04年12月14日因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10:46:16]
  • [审判长]: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及时间?
    [ 被告]:
    2009年12月11日被羁押,2010年1月7日被逮捕。
    [10:46:56]
  • [审判长]: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了吗?是否超过10天?
    [ 被告]:
    收到了,超过10天了。
    [10:47:27]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庭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某贩卖毒品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蒲延红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振旗、任建民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陈悦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艾阳出庭支持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如果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审判长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可以申请上述人员回避,被告人听清了吗?是否申请上述人员回避?你听清了吗?
    [10:48:05]
  • [王凯]:
    听清了,不申请。
    [10:48:17]
  • [审判长]: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你听清了吗?
    [ 被告]:
    听清了。
    [10:48:40]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 公诉人]:
    2009年12月10日,被告人王某经与付某协商,约定以人民币15 000元的价格向付某贩卖毒品20克。当日15时30分许,在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一辆轿车内,被告人王某将放置于一个烟盒内的毒品交予付某后,被当场抓获。经鉴定毒品19.07克为甲基苯丙胺。
    [10:50:09]
  • [审判长]:
    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
    [ 被告]:
    一致。
    [10:50:27]
  • [审判长]:
    被告人,起诉书指控的是否属实?
    [ 被告]:
    属实。
    [ 审判长]:
    你是否自愿认罪?
    [ 被告]:
    是。
    [10:51:05]
  • [审判长]:
    如果你认罪,可能被判处以刑罚,你知道认罪可能导致法律后果吗?
    [ 被告]:
    知道。
    [10:51:25]
  • [审判长]:
    是否同意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遍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审理你们的案件,如果同意你们可以不在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你们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控辩双方将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将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你听清了吗?
    [10:51:48]
  • [被告]:
    听清了。
    [10:51:59]
  •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同意适用该规定审理本案?
    [ 被告]:
    同意。
    [ 审判长]:
    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 公诉人]:
    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不进行讯问。
    [ 审判长]:
    现在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由公诉人举证。
    [ 公诉人]:
    1.宣读王某的供述。2009年12月10日,付某找到我想买20克毒品,还约定好了价格。
    [10:52:12]
  • [公诉人]:
    2.付某的证言,苏某的证言,都证明同一事实。
    [11:01:30]
  • [公诉人]:
    3.宣读鉴定结论、收缴毒品清单、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前科判决书。
    4、出示物证,一部手机。
    [11:04:19]
  • [审判长]:
    这个手机是你的?
    [ 被告]:
    是。
    [ 审判长]:
    干什么用的?
    [ 被告]:
    平常和朋友联系用的。
    [ 审判长]:
    这次联系买卖毒品用的哪一部?
    [ 被告]:
    付某给我打的这个电话。
    [11:05:04]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举证完毕。
    [ 审判长]:
    公诉人,有无关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提供?
    [ 公诉人]:
    没有。
    [11:05:40]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有证据提供?
    [ 被告]: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 被告]:
    没有。
    [11:06:05]
  • [审判长]: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
    没有异议,我认罪。
    [11:07:32]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 公诉人]:
    通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证明我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贩卖毒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王某当庭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公诉机关认为本案属于典型的控制下交付在该类案件中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数量往往由现任要求的数量决定,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向付某贩卖毒品20克系由付某由东城分局联系后确定,所以公诉人认为本案是典型的控制下交付,被告人王某存在以下量刑情节,贩卖毒品的数量属于甲基苯丙胺16.7克,超过10克以上,触犯刑法第347条第3款规定,同时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考虑到其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是控制下交付,建议对其处有期徒刑七到八年。
    [11:10:19]
  • [审判长]:
    由被告人王某自行辩护。
    [ 被告]:
    没有。
    [11:10:32]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 被告]:
    希望能给我一次机会。
    [11:10:46]
  • [审判长]:
    本案不当庭宣判,下次开庭时间、地点另公告,现在休庭,把被告人带出法庭。
    [11:11:12]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感谢姚学谦和赵岩两位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速录员陈悦的辛勤劳动,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1:16:34]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1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