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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边疆,今天怀柔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不服治安管理处罚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8:32:28]
- [主持人]: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08:33:04]
- [主持人]:2009年10月12日,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古洞沟村刘某某在其家院墙西南角外挖化粪池,因邻居阻止其挖化粪池问题,二人发生争执、殴斗,致使邻居头部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于2010年1月对刘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刘某某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200元的处罚。刘某某对此不服,向北京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北京市公安局于2010年维持怀柔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刘某某仍不服,并于2010年3月23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08:33:23]
- [主持人]:本案由怀柔法院法官吴军担任审判长,会同审判员于站水、董爱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08:33:49]
- [主持人]: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08:34:05]
-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08:34:39]
- [审判长]: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08:36:17]
- 原告刘某某,住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古洞沟村。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大街59号。
第三人刘某,住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古洞沟村。[08:36:35] - [审判长]:原告你对被告和第三人出庭人员的出庭资格有无异议?[08:43:56]
- [原告]:没有异议。[08:44:11]
- [审判长]:被告你对原告和第三人出庭人员的出庭资格有无异议?[08:44:23]
- [被告]:没有。[08:44:31]
- [审判长]:第三人你对原告和被告出庭人员的出庭资格有无异议?[08:44:45]
- [第三人]:没有。[08:44:53]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经本合议庭庭前审查,原告刘朝利、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具有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本庭准予原告刘朝利、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出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的委托代理人张景华、王海涛的代理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本庭准予上述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立案后,合议庭认为刘朝贵与本案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法通知刘朝贵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08:46:16]
- [审判长]:现在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公开开庭审理(2010)怀行初字第11号原告刘朝利不服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向其作出的京公(怀)决字[2010]第004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案由审判员吴军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于站水、董爱军共同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李曼担任法庭记录。[08:46:34]
- [审判长]: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是:1、申请回避的权利(解释略);2、提供证据的权利;3、辩论的权利;4、最后陈述的权利;5、原告有放弃诉讼请求和申请撤诉的权利。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是: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4、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义务。原告对此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08:49:36]
- [原告]:听清,不申请。[08:54:06]
- [审判长]:被告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08:54:32]
- [被告]:听清,不申请。[08:54:40]
- [审判长]:第三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08:55:08]
- [第三人]:听清,不申请。[08:55:18]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自己是否应当作为被告有无异议?[08:55:40]
- [被告]:没有。[08:55:55]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法庭审查包括对被告法定职责的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审查、执法程序审查、适用法律审查。法庭审查采用当事人陈述,当庭举证、质证,对质证意见进行辩论的方法进行。[08:56:13]
- [审判长]:现在进行当事人陈述。首先由被告陈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08:56:39]
-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京公(怀)决字[2010]第004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现查明2009年10月12日7时许,刘朝利在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古洞沟村80号2门其家院墙西南角外,因刘朝贵阻止其在墙外挖化粪池坑问题,其与刘朝贵发生争执,致使刘朝贵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刘朝贵之损伤属轻微伤。以上事实有刘朝利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结论以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朝利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08:57:08]
- [审判长]:原告陈述诉讼意见。[08:57:33]
- [原告]:2009年10月12日7时许,我在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古洞沟村80号2门自家院墙西南角外挖化粪池坑,遭遇刘朝贵不法侵害,刘朝贵在抢夺我铁锨时,因用力过猛,脚下不稳摔倒在地,是刘朝贵自己将头部碰伤,并不是我所为。刘朝贵之嫂杨桂荣并未在现场,却诬陷我,我认为刘朝贵之嫂杨桂荣不够证人资格,1、她是刘朝贵亲嫂子,有偏袒之嫌。2、事发时其并未在场。3、杨桂荣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1999(怀)民初字第710号判决书判令,杨桂荣之子赔偿我人民币3148元,杨桂荣之证是因对我怀恨在心,蓄意报复,她所做之证是伪证。怀柔分局将其证言作为证据使用,严重违反证据法规。怀柔分局在此次事件处理中,偏听偏信,在缺乏相关证据、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将我行政拘留。怀柔分局之行为,直接违反了法律,给申请人造成了不应有的伤害。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我是当地居民,有北京市正式户口,在被告向原告宣读决定书时,原告提出行政复议,被告依法应给原告复议时间,暂缓执行该处罚决定的执行。我一直遵纪守法,被告还可以采取保人、保费的处理方式,没有必要对我立即执行。被告之行为剥夺了我申请复议之权力,违法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综上,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对刘朝贵之伤重新鉴定,对证人的证言是否符合证据法则予以审查,依法撤销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08:58:01]
- [审判长]:问一下,一个是撤销处罚决定书,一个是追究第三人的责任,但是在起诉时是你撤销的第二项诉求吗?因为起诉书中的第二项诉求被划掉了,而且有手印。[08:58:43]
- [原告]:我不知道怎么回事,不是我划掉的。[08:59:12]
- [审判长]:被告陈述答辩意见。[08:59:44]
- [被告]:2009年10月12日7时许,刘朝利在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古洞沟村80号2门其家院墙西南角外,因刘朝贵阻止其在墙外挖化粪池坑问题,其与刘朝贵发生争执,致使刘朝贵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刘朝贵之损伤属轻微伤。本案有刘朝贵、刘朝利的陈述;杨桂荣、刘朝富、边淑玲、李玉梅、刘凤贵等人的证言;伤情鉴定、医院诊断证明;民警制作的到案经过等证据。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我局根据刘朝利的违法事实和情节,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起诉人所持理由不能成立。请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驳回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我分局作出的京公(怀)决字[2010]第004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09:00:59]
- [审判长]:第三人陈述诉讼意见。[09:01:18]
- [第三人]:2009年10月12日,我看到原告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挖化粪池,我去阻止,他们不讲理,我要报警,原告拿砖头打我,怀柔公安分局经过多次调查,对案件多次核实,原告本人始终不承认,被告对案情进行核实,我对怀柔公安分局对原告作出的处罚,我认为是公平公正的,给受害人一个合理的合法权益,我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是我的病历和照片一张。[09:01:26]
- [审判长]:合议庭根据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并结合原告的诉讼主张及理由、被告的答辩意见及第三人的陈述,故确定本案审理的重点是:被告向原告作出的京公(怀)决字[2010]第004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刘朝贵之伤是否系刘朝利所为。对此,原、被告及第三人是否有异议?[09:02:11]
- [原告]:没有异议。[09:02:18]
- [被告]:没有。[09:02:24]
- [第三人]:没有。[09:02:29]
- [审判长]:现在审查被告的法定职责。请被告说明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职权范围。[09:02:58]
- [被告]: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法定职责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具有对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的行政职权。[09:03:08]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职权范围有无异议?[09:03:29]
- [原告]:没有异议。[09:03:37]
- [审判长]:第三人对被告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职权范围有无异议?[09:03:57]
- [第三人]:没有。[09:04:04]
- [审判长]:下面审查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2009年10月12日7时许,刘朝利在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古洞沟村80号2门其家院墙西南角外,因刘朝贵阻止其在墙外挖化粪池坑问题,其与刘朝贵发生争执,致使刘朝贵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刘朝贵之损伤属轻微伤。以上事实有刘朝利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结论以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0年1月14日向刘朝利作出京公(怀)决字[2010]第004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刘朝利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09:04:24]
- [审判长]: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被告对认定事实部分进行举证,原告及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09:04:43]
- [被告]:证据1,2009年10月12日、10月29日、12月1日、2010年1月7日、1月14日向刘朝利做的询问笔录5份。证明2009年10月12日7时许,在长哨营满族乡古洞沟村刘朝利家院墙西南角外,刘朝贵与刘朝利夺铁锨,刘朝贵脚下没踩实,身子向北面倒下,头部撞到北边的石墙上。[09:05:13]
-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09:05:30]
- [原告]:没有意见。[09:05:45]
- [审判长]: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09:06:02]
- [第三人]:没有异议。[09:06:13]
- [审判长]:问一下原告,当时你和第三人发生争执时这个化粪池坑有多深?[09:06:28]
- [原告]:大概不到一尺深,原来就是一个坑,旁边有杂物,坑的南北大约有4米,西边有第三人的东西,我在这些东西的东边清理一下,准备挖化粪池,东西有2米左右,因为我还没有开始挖,只是在清理阶段。[09:06:50]
- [审判长]:第三人,原告说的属实吗?[09:07:06]
- [第三人]:基本属实。[09:07:14]
-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09:08:25]
- [被告]:证据2,2009年10月12日、10月29日、11月15日、2010年1月7日向刘朝贵做的询问笔录4份。证明2009年10月12日7时许,在长哨营满族乡古洞沟村刘朝利家院墙外西南角,刘朝利拿一块砖头朝刘朝贵后脑勺砸了一下。[09:08:35]
-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09:08:48]
- [原告]:有意见。第三人跳下化粪池后,面对面站着,怎么可能打到他后脑勺,原因只可能有一个,就是他穿拖鞋,与我夺铁锨。还有就是他曾经打我父亲,企图阻止我建房,没有得逞,怀恨在心,利用职权趁机报复。[09:08:57]
- [审判长]:问你一下,这个化粪池坑没有挖,现在又说他跳进去?[09:09:27]
- [原告]:因为我要清理这个地方,前面他垒了一道墙,他跳进墙与我争执。[09:09:46]
- [审判长]:你们当时站的位置是什么?[09:10:02]
- [原告]:我面向北,他面向南,他头部向北歪在石头墙[09:10:11]
- [审判长]:经过现场指任,第三人站在化粪池中间的位置,你站在他的南边?[09:10:26]
- [原告]:对。[09:10:34]
- [审判长]:第三人当时是这么说的吗?[09:10:48]
- [第三人]:我们开始面对面说这件事,后来原告把铁锨给他父亲,就站在地基外,后来我要报警,就拿砖头打我,因为我是电力所的职工,有这个职权,我必须管理。我没有与他夺铁锨,我没有必要,我制止不了,可以找单位。他的砖头就在地基旁边,他直接拍在我的头顶偏左,倒在西北角,头朝西北方向,当时就晕了,头部没有流血。[09:11:00]
- [审判长]:这是你们的现场图,这个化粪池距各方向的距离有异议吗?[09:11:11]
- [原告]:没有。[09:11:20]
- [审判长]:第三人,你认可这份现场图吗?[09:11:30]
- [第三人]:认可。[09:11:39]
- [原告]:第三人说的不是事实,他跳过北边的石头墙,说是他家的地方,我让他拿证据,现在又说是维护电力设施,他是跳过墙与我夺铁锨,他要保护电力设施,可以在墙北边说这件事,他就是为了与我争地方。而且我根本没有站在地基上,站在那里,怎么可能清理这块地方。我挖的化粪池就是为了响应政策,根本没有使用,而且我也用水泥磨光,水都渗不下去,距离变压器副杆还有一段距离。[09:11:53]
- [审判长]: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09:12:09]
- [第三人]:没有意见。[09:12:54]
-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09:13:04]
- [被告]:证据3,2009年10月12日、10月29日向杨桂荣做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2009年10月12日6时30分许,在长哨营满族乡古洞沟村刘朝利家院墙外西南角,刘朝利拿起一块砖头打在刘朝贵的头上。[09:13:12]
-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09:13:21]
- [原告]:有意见,她当时根本没有在现场,而且她没有说是大砖头还是小砖头,公安局问她是哪手拿的砖头,她都说不知道。[09:13:27]
- [审判长]: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09:13:45]
- [第三人]:没有意见。[09:13:51]
-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09:14:03]
- [被告]:证据4,2009年10月29日向刘朝富做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2009年10月12日6时30分许,在长哨营满族乡古洞沟村刘朝利家矮墙南侧,听到刘朝利喊着砸死你之类的话,刘朝利的父亲、妻子向院里推刘朝利。刘朝富就到刘朝贵家去叫边淑玲。[09:14:14]
-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09:14:27]
- [原告]:有意见,他根本没有在现场,事后刘朝贵倒在地上,我爱人把我推出来,刘朝富才从他家出来的。[09:14:37]
- [审判长]: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09:14:49]
- [第三人]:没有意见。[09:15:01]
-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09:15:11]
- [被告]:证据5,2009年10月12日、10月29日向边淑玲做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2009年10月12日7时许,刘朝富说刘朝贵跟别人打架了。出院一看,刘朝贵在其家院外东南角地上躺着呢,后脑勺有一个大肿包。回家打电话报警。[09:15:21]
-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09:15:38]
- [原告]:确实是她报警的,她看到刘朝贵躺在那是事实,我没有看到肿包。[09:15:46]
- [审判长]: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09:16:33]
- [第三人]:没有意见。[09:16:39]
-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09:16:49]
- [被告]:证据6,2009年10月12日向李玉梅做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2009年10月12日6时30分许,在长哨营满族乡古洞沟村刘朝利家院墙西南角外,刘朝贵与刘朝利夺铁锨,刘朝贵倒地。[09:16:55]
-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09:17:06]
- [原告]:没有意见。[09:17:13]
- [审判长]: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09:17:22]
- [第三人]:我没有与刘朝利夺铁锨。[09:17:29]
-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09:17:39]
- [被告]:证据7,2009年10月12日向刘凤贵做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2009年10月12日7时许,在长哨营满族乡古洞沟村刘朝利家院墙西南角外,刘朝贵与刘朝利夺铁锨,刘朝贵倒地。[09:17:44]
-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09:17:53]
- [原告]:没有意见。[09:18:11]
- [审判长]: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09:18:23]
- [第三人]:有意见,我没有夺与刘朝利铁锨。[09:18:33]
- [审判长]:问一下原告,被告在说李玉梅的证言时,证据交换时李玉梅能够证明杨桂荣当时在场,在四五米之外?[09:18:45]
- [原告]:李玉梅是走到院墙外四五米碰到杨桂荣,民警就写在现场,就别改了,亲属作证也不算数,就没有改。[09:18:58]
-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09:19:10]
- [被告]:证据8,2009年10月29日向张文生做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刘朝利家院墙西南角外属公共用地。[09:19:19]
-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09:19:31]
- [原告]:没有意见。[09:19:38]
- [审判长]: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09:19:53]
- [第三人]:没有意见。[09:19:59]
-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09:20:08]
- [被告]:证据9,2009年10月29日向刘建全(法医)做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刘朝贵头部之伤系直接外力作用于头部,是和一种面积较大的平面钝器接触造成,用砖头击打能形成这种伤情。[09:20:15]
-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09:20:25]
- [原告]:有意见,他说砖头打的,拿走了两块砖头,有一个整块的,有一个半块的,应当指明。如果是石头磕的,也属于钝器。[09:20:30]
- [审判长]: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09:20:40]
- [第三人]:没有。[09:20:45]
-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09:20:55]
- [被告]:证据10,提取物品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各1份。证明现场提取砖头2块。[09:21:01]
-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09:21:11]
- [原告]:是从我们家拿走的,一个整块,一个半块,我们家砖头多着呢。[09:21:16]
- [审判长]: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09:21:28]
- [第三人]:没有意见。[09:22:19]
-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09:22:38]
- [被告]:证据11,法医鉴定1份。证明刘朝贵之损伤属轻微伤。[09:22:47]
-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09:23:04]
- [原告]:不是我打的,跟我没有关系。[09:23:23]
- [审判长]: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09:23:33]
- [第三人]:没有意见。[09:23:40]
-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09:23:49]
- [被告]:证据12,刘朝利身份证明各1份。证明刘朝利具备被处罚人主体资格。[09:23:56]
-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09:24:14]
- [原告]:没有意见。[09:24:20]
-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09:24:30]
- [被告]:举证完毕。[09:24:39]
-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举证,被告及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09:24:52]
- [原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各1份,证明我没有打刘朝贵,但公安局对我作出处罚,我不服,起诉要求撤销。[09:25:18]
- [审判长]:被告发表质证意见。[09:25:35]
- [被告]:没有意见。[09:25:41]
- [审判长]: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09:25:51]
- [第三人]:没有意见。[09:27:48]
-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09:27:59]
- [原告]:没有了。[09:28:06]
- [审判长]:下面由第三人举证,原告及被告发表质证意见。[09:28:17]
- [第三人]:2009年10月12日怀柔区第一医院急诊留观病历1份共4页,证明我在医院住院的病情和诊断结果。[09:28:28]
-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09:28:41]
- [原告]:他找大夫写的病历,他根本没有住院,就是在观察室,这份证据是假的。[09:29:02]
- [审判长]:被告发表质证意见。[09:29:12]
- [被告]:没有异议。[09:29:19]
- [审判长]:第三人继续举证。[09:34:43]
- [第三人]: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设照片1张,证明他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建设化粪池。[09:34:57]
-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09:35:08]
- [原告]:没有意见。只是北边还有一道石头墙没有照出来。[09:35:15]
- [审判长]:被告发表质证意见。[09:35:27]
- [被告]:没有。[09:35:42]
- [审判长]:第三人继续举证。[09:36:05]
- [第三人]:没有证据了。[09:36:14]
- [审判长]:现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正确。请被告出示并宣读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具体条文,并说明适用的理由。[09:37:20]
- [被告]: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适用的理由是我分局根据原告的违法事实和情节,给予上述处罚。[09:37:28]
- [审判长]:请原告阐明对被告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正确的意见和理由。[09:37:39]
- [原告]:国家制订的法律没有异议,但是公安局适用这条法律拘留我我有异议,我根本没有打第三人,是他自己造成的伤害,不应该拘留我。[09:37:50]
- 请第三人阐明对被告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正确的意见和理由。 [09:37:59]
- [第三人]:没有意见。[09:38:05]
- [审判长]:现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程序。请被告说明作出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关于程序方面的证据、法律依据和具体履行情况。[09:38:16]
- [被告]:程序方面的证据,包括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公(怀)决字[2010]第0042号,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京公(怀汤)审字[2010]第001号,送达回执京公(怀)送字[2010]第31号、第32号,受案登记表第323号,受案回执单0008754号,呈请传唤审批表京公(怀汤)审字[2009]第400号、第403号、[2010]第002号,呈请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京公(怀汤)审字[2009]第404号,传唤证京公怀(汤)行传字[2009]第357号、第290号、[2010]第002号,扣押物品审批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和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证明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程序合法。具体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规定》。我分局接到报案后,立即受理此案,并通知了报案人。民警到现场后,展开调查,对嫌疑人进行传唤,在案件事实审查清楚后,对现场的砖头进行提取扣押,对嫌疑人进行处罚前的告知,经领导审批后,作出处罚决定送达给原告及第三人,原告的拘留已经执行完毕。[09:38:31]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的执法程序有无异议?[09:38:47]
- [原告]:我不懂这个程序,有一份没有盖章的有异议。[09:38:55]
- [审判长]:被告解释一下。[09:39:07]
- [被告]:他的是复印件,我们有原件。[09:39:27]
- [审判长]:原告看原件吗?[09:39:43]
- [原告]:不要求看原件了。[09:39:57]
- [审判长]:原告还有吗?[09:40:05]
- [原告]:还有一份审批表[09:40:11]
- [审判长]:被告解释一下。[09:40:32]
- [被告]:我们有原件,复印件上只有一道印。[09:40:40]
- [审判长]:拘留五天执行了吗?[09:40:55]
- [原告]:拘留了。[09:41:00]
- [审判长]:罚款交了吗?[09:41:11]
- [原告]:交了,票没有拿。[09:41:17]
- [被告]:还没有给我们交罚款的票据。[09:41:24]
- [审判长]:第三人对被告的执法程序有无异议?[09:41:34]
- [第三人]:没有。[09:41:39]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还有无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交,有无需法庭调取的证据?[09:42:25]
- [原告]:没有。[09:42:34]
- [被告]:没有。[09:42:38]
- [第三人]:没有。[09:42:43]
- [审判长]:通过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及对证据和质证意见进行的辩论,法庭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需要审查的问题已经审查完毕,法庭审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09:42:57]
- [审判长]:原告陈述辩论意见。[09:43:08]
- [原告]:事发当日,刘朝贵的笔录中说我拿砖头砸他,边淑玲也说是拿砖头打他后脑勺,刘朝贵现在又说脑顶有伤,前后笔录不一致,是编造的。还有公安机关传唤我五次,相隔三个月,如果证据充分,为什么拖延这么长时间,拿不出证据,是缺乏证据,对我拘留我不服,法医鉴定是判断,而不是肯定,我挖化粪池不影响供电,证人证言自相矛盾,请求法院撤销处罚决定书,还我公道。[09:43:16]
- [审判长]:被告陈述辩论意见。[09:45:21]
- [被告]:第一,怀柔公安分局法医的鉴定结论是刘朝贵头部之伤系直接外力作用于头部,是和一种面积较大的平面钝器接触造成,用砖头打能形成这种伤。第二,刘朝贵的伤位于头顶部,如果按照原告所述,是摔倒后磕伤的话,是伤不到这个部位的。第三,杨桂荣的证言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知道案件事实都可以作为证据,杨桂荣的证言可以作证,是事发后立即取得的,与刘朝贵陈述的事实能够相互印证,其他证人证言由于当时人有亲属关系,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不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刘朝利、刘凤贵、李玉梅三人的陈述相互矛盾,而李玉梅的证言说案发时有杨在场,刘朝利是说边淑玲先到现场的,杨是倒地后五六分钟到场的,刘朝利是倒地撞到北边的石头墙上,只有本人的陈述,没有证据,他的父亲,妻子,证明刘朝贵倒在地上,但不能证明是倒在石墙上。[09:55:59]
- [审判长]:第三人陈述辩论意见。[09:56:14]
- [第三人]:原告始终说我与他夺铁锨,我没有必要。2008年盖房时,我就通知了镇里,当时说西边不允许有任何建筑,才允许他建房的,后来挖化粪池很有可能腐蚀电力设施,在这种情况下,我去阻止,他们家人不讲理,不听我劝说,我要报警,他就拿砖头打我,刘朝富找边淑玲,边淑玲报警。[09:56:20]
- [审判长]:恢复法庭调查,再问一下第三人,刘朝利在哪里打的你?[09:56:32]
- [第三人]:我在石头墙的南边,化粪池的中间站着,阻止他,他打我。[09:56:38]
- [审判长]:法庭审查结束,继续法庭辩论。[09:56:49]
- [审判长]: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吗?[09:57:10]
- [原告]:没有。[09:57:15]
- [被告]:没有。[09:57:20]
- [第三人]:没有。[09:57:25]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进行最后陈述。[09:57:35]
- [审判长]:原告陈述最后意见。[09:57:59]
- [原告]:撤销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对我作出的处罚决定书。[09:58:04]
- [审判长]:被告陈述最后意见。[09:58:12]
- [被告]:请法院维持我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09:58:18]
- [审判长]:第三人陈述最后意见。[09:58:27]
- [第三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09:58:31]
- [审判长]:最后陈述结束。经过今天的庭审,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查清,但有些证据合议庭需要进一步合议予以确认,何时宣判另行通知,现在休庭。当事人看笔录签字。[09:58:43]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就到这里,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直播的工作人员是曹静和叶晓。在次我们对直播人员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09:59:30]
- [主持人]: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09:59: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