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法院外景

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

本案原告及委托代理人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

原告方证人

宣判
4月28日14时,直播平谷法院审理“物业服务惹老太 争吵气晕住院”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平谷法院的何学敏,由我现场主持今天的直播庭审过程。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直播,给各位网友提供一个学习法律知识的机会。首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14:08:01]
  • [主持人]:
    原告秦某居住在平谷区金乡小区,该楼的物业服务工作由被告建兰馨居物业服务中心负责,被告李某系物业服务中心的员工。2009年9月,该楼的部分业主以物业服务中心的服务质量差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中心起诉部分业主要求交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正在法院审理过程中。
    [14:09:27]
  • [主持人]:
    据原告称,2009年9月9日,物业服务中心派陈某等修理楼的墙体,原告秦某见状走过去阻止,称物业服务中心是在毁灭证据,要求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后再修理。此时在物业办公室的李某与原告发生争吵,原告晕倒在地上。原告醒后报警,并于当日到平谷区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高通气综合症(经向医院大夫调查,吵架后情绪激动、心情不舒畅会导致高通气综合症),住院9天,花费医疗费3145.6元。现原告持诉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建兰馨居物业服务中心及被告李某赔偿医疗费3145.6元、护理费630元、误工费560元,共计4335.6元,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14:09:53]
  • [主持人]:
    此案由平谷区人民法院民三庭代理审判员吕香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
    [14:10:30]
  • [主持人]:
    双方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14:10:56]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4:11:53]
  • 1、未经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进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通讯工具。
    [14:12:21]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14:13:40]
  • [审判员]:
    请坐。
    [14:13:47]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14:13:52]
  • [审判员]:
    现在核实当事人身份。
    [14:15:28]
  • 原告秦秀凤,女,58岁,汉族,平谷区夏各庄镇陈太务村农民,住平谷区。
    委托代理人王平(原告之夫),男,50岁,汉族,平谷区夏各庄镇陈太务村农民,住平谷区。
    被告北京建兰馨居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物业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建设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芮国华,经理。
    被告李立华,女,38岁,汉族,北京建兰馨居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职工,住该公司。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桂荣,女,52岁,满族,北京建兰馨居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法律顾问,住该公司。
    [14:16:06]
  • [审判员]:
    经审核,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现在开庭。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秦秀凤与被告北京建兰馨居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被告李立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吕香妮担任本案审判员,书记员何柳担任本庭记录。双方听清了吗?
    [14:16:49]
  • [原告]:
    听清了。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听清了。
    [14:17:26]
  • [审判员]:
    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14:20:54]
  • 一、诉讼权利,1、申请回避的权利;2、提供新证据的权利;3、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1、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3、如实陈述事实。4、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的义务。
    [14:21:08]
  • [审判员]:
    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14:21:54]
  •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 二被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4:22:04]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今天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如有证人在法庭上,请证人先退出法庭。
    [ 原告代理人]:
    有证人,已在法庭外等候。
    [ 二被告代理人]:
    有证人,已在法庭外等候。
    [14:22:16]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或口头陈述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14:23:36]
  • [原告]:
    我居住在平谷区金乡小区甲30号楼,该楼的物业由建兰馨居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因物业中心的服务质量问题,我所住楼房的业主与其产生物业纠纷,该中心将居住该楼的其他业主起诉,在2009年9月8日开庭时,我去旁听了该物业纠纷一案,业主当庭提出物业中心服务中存在失修事实及问题。但物业中心为了掩盖其服务质量的事实真相,于2009年9月9日派人修理拖延一年之久的墙体。此时,我告诫维修工作人员等法庭判决后再修理。被告李立华明知我年老体弱,说我多管闲事,谩骂我,致使我当时就被气晕。被告见状,不管我的死活便离开。楼内居民王金华见我病情严重,给我服下救心丸,我苏醒后报警,警察到现场后打电话给李立华及物业中心经理芮国华,二人均躲而不见,我又晕过去。后王金华等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将我送至医院抢救,为此我花费了医疗费,但被告并未予解决,故现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我医疗费3145.6元、护理费630元、误工费560元,共计4335.6元。
    [14:23:49]
  • [审判员]:
    原告诉讼请求具体的计算标准?
    [14:24:08]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医疗费3145.6元是2009年9月9日至18日十天在平谷区医院门诊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护理费630元是请的护工,误工费560元是住院期间,雇佣张金平为我孙子、孙女做饭所支付的。
    [14:24:33]
  • [审判员]:
    二被告针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诉讼请求分别进行答辩。
    [14:28:16]
  • [被告物业中心代理人]:
    2009年李立华是我公司的员工,在9月9日我公司员工没有与原告发生过争吵,原告是因为心脏病发病住院,且原告阻拦物业人员维修,扰乱了物业公司的正维修常工作,所以原告所花费的费用与我中心无关,故不同意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 被告李立华代理人]:
    2009年9月9日,被告李立华并没有与原告发生过争吵,原告是因为心脏病发作住院,与我无关,故不同意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14:28:37]
  • [审判员]:
    原告将2009年9月9日所发生的事实经过说一下。
    [14:30:37]
  • [原告]:
    我居住在平谷区金乡西小区甲30号楼2单元302号,该楼的物业服务工作由被告物业中心负责,因物业服务质量问题业主不交物业费,物业就起诉业主交纳物业费,但没起诉我们,物业服务纠纷的案子定在2009年9月8日开庭,7日物业的人就去换楼道的单元门,8号开庭时业主反映物业维修不到位的事实。9日下午一点多钟我正在小区院内坐着纳鞋垫,看见物业又派人去维修墙体上的窟窿,我就走过去问物业工作人员一个叫六头(具体名字不清楚)的人,我说22日还开庭呢,你们修补墙就是为了掩盖事实,你们别修了,等开完庭再弄。那个叫六头的人就说“你别跟我说,你问刘波,我是做活的”。我要找刘波还没找时,这会儿被告李立华在物业办公室搭茬说“我们天天维修”。我说“你们维修什么了,8日开庭,7日换门,9日来维修墙,不是长期维修,要开庭了才维修,以前怎么没有弄”?然后她又说原告怎么这么混,这么爱管闲事”。我说“我要不在这小区住着,我就不管,我现在这儿住,就有这权利管”。我们两个吵起来之后,我就觉得心里不合适,喘不上来气便晕倒在地上,迷迷胡胡的,被告李立华没出来。在我们吵架的时候,小区的王金华过来了,晕倒之后,王金华就去给我拿了救心丸服下。等我醒来之后,我就去物业办公室报警了,被告李立华走了就没有管我,警察来了之后,我就跟他们说这个事,没说完又晕倒过去了,后来我才知道是邻居们把我送医院去的。
    [14:30:56]
  • [审判员]:
    被告,刚才原告说的属实吗?
    [14:31:05]
  • [二被告代理人]:
    二被告根本不知道这个事情,9月9日李立华没有与原告发生争吵,原告阻拦被告物业人员维修是,李 立华劝说是正确的。
    [14:31:12]
  • [原告]:
    争吵的时候,有小区的王金华、杜海苹在场,她们能够证明。
    [14:31:26]
  • [审判员]:
    2009年9月7日物业更换过小区的门吗?
    [14:31:34]
  • [被告代理人]:
    不清楚。9月8日开庭属实。由本院李朝文法官合并审理的许瑞凤等五个物业纠纷案件。
    [14:31:37]
  • [审判员]:
    2009年9月8号开庭什么情况?那五个物业案子是否有了结果?
    [14:32:09]
  • [原告代理人]:
    许瑞凤等五个被告提出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存在问题,物业公司不承认。
    [14:32:23]
  • [被告物业中心代理人]:
    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不存在问题,8号开庭那5个案子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物业中心的诉讼请求,后来有四个被告上诉到二中院,二中院维持原判,现在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14:37:01]
  • [审判员]:
    李立华从何时在被告物业中心上班?
    [14:37:08]
  • [被告物业中心代理人]:
    她从什么时间在那上班我不清楚,这个还得让她自己到庭说清楚。
    [14:37:17]
  • [审判员]:
    她现在还在该物业公司上班吗?2009年9月9日她在公司上班吗?
    [ 被告物业中心代理人]:
    现在是否在该物业公司上班我不清楚,2009年9月份李立华是建兰馨居物业的工作人员,9日是否在物业公司上班我不清楚,得需要李立华本人说明。按照刘波、王国志的说法李立华9日当天应该是在公司上班呢,认可李立华2009年9月9日在公司上班,但她与原告之间并没有发生争吵。
    [14:37:25]
  • [审判员]:
    假如能认定李立华跟原告争吵过,她的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
    [14:37:35]
  • [被告物业中心代理人]:
    因为原告不让物业工人维修墙体,李立华是为了物业公司的工作去劝解原告不要阻拦是正当的,可以说是职务行为。
    [14:37:41]
  • [审判员]:
    原告住院了吗?
    [14:37:48]
  • [原告]:
    2009年9月9日下午2点去平谷区医院住院, 9月18日出院,住了9天院,在住院期间请了护工,护理费一天70元×9天,有发票。误工费560元,每天70元×8天。医疗费3145.6元,有票据证明。
    [14:37:52]
  • [审判员]:
    入院时医生诊断情况?
    [14:38:24]
  • [原告代理人]:
    入院时的症状是胸闷伴头晕,当时诊断为高通气综合征。
    [14:38:32]
  • [审判员]:
    高通气综合征什么意思?
    [14:38:40]
  • [原告]:
    我也不知道这个医学名词什么意思。
    [14:38:49]
  • [审判员]:
    原告平时身体有无疾病?
    [14:38:55]
  • [原告代理人]:
    事情有因有果,原告以前虽然身体有问题,但是这次争吵是导致原告入院的原因。
    [14:39:02]
  • [原告]:
    我以前神经有毛病,平常怕生气,手经常抖。如果不是李立华跟我争吵,我有病也不至于住院。
    [14:39:08]
  • [审判员]:
    二被告认为原告是心脏病发作入院,有证据吗?
    [14:39:15]
  • [二被告代理人]:
    没有。
    [14:39:22]
  • [审判员]:
    原告平时做什么工作?
    [14:39:28]
  • [原告]:
    没工作,就在家给我孙子孙女做饭。
    [14:39:30]
  • [审判员]:
    为什么要求误工费?
    [14:39:58]
  • [原告代理人]:
    因为住院后家里的家务没有人管了,孩子也没有照顾,所以花钱雇佣了人照顾他们并做饭。
    [14:40:09]
  • [审判员]:
    他们多大了?
    [14:40:21]
  • [原告代理人]:
    孙子王征15周岁,王蒙现在16岁。因为我与大儿子及儿子媳妇都有工作,平常只有原告负责给他们做饭。
    [14:41:40]
  • [原告代理人]:
    孙子王征15周岁,王蒙现在16岁。因为我与大儿子及儿子媳妇都有工作,平常只有原告负责给他们做饭。
    [14:47:29]
  • [审判员]:
    孩子不能在外面吃饭吗?
    [14:47:41]
  • [原告代理人]:
    孩子在外面吃饭不安全,怕闹毛病,平常也经常在家里吃习惯了,另外原告在医院住院也需要吃饭所以也需要人给做饭。
    [14:48:05]
  • [审判员]:
    原告的病情需要人员护理吗?
    [14:48:15]
  • [原告代理人]:
    因为原告当天住院时,人世不知,所以需要人护理了,所以就从医院请了护工。
    [14:48:32]
  • [审判员]:
    二被告对原告要求诉讼请求标准什么意见?
    [14:48:44]
  • [二被告代理人]:
    原告住院与二被告无关,不同意赔偿医疗费和护理费,另外原告的病情是否需要护理需要医院证明。原告没有工作不应该要求误工费,原告不能为其孙子孙女做饭,应由其父母负责,不能因为孩子在外面吃饭不舒服就雇佣人给他们做饭。
    [14:48:55]
  • [审判员]:
    原告有什么证据提交?
    [14:48:58]
  • [原告代理人]:
    提交1、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兴谷派出所工作说明一份,证明派出所出警的过程。2、平谷区医院的医疗费收据、住院病例十页,住院费用清单,住证明住院时间是9月9日,并且原告所花的费用是9日到18日花费的。3、证人张金平的书面证言,先是门诊治疗先是门诊治疗先是门诊治疗证明误工费情况。4、有证人王金华、杜海苹出庭证明事情的经过,二人分别在4月6日和20日出庭了。护理费用收据。
    [14:49:37]
  • [审判员]:
    二被告对兴谷派出所工作说明及平谷区医院的医疗费收据、住院病例,住院费用清单、证人张金平的书面证言发表质证意见。
    [14:49:45]
  • [二被告代理人]:
    兴谷派出所工作说明是出警说明不能证明二被告有侵权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病例上入院诊断高通气综合征,不能证明原告住院是二被告导致的,费用与二被告无关,且治疗脂肪肝的药物不是治疗高通气综合征的病情。其他诊疗单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与本案没有关系,对张金平的书面证言不认可,证人应出庭作证。对误工费及护理费的发票真实性均不认可,医院的护工应当由医院出具证明。
    [14:49:53]
  • [审判员]:
    二被告有相反证据证明吗?
    [14:50:37]
  • [二被告代理人]:
    没有。
    [14:50:44]
  • [审判员]:
    为什么护工的护理费票据不是医院的章?
    [14:51:24]
  • [原告代理人]:
    因为医院让我们在医院的一个屋子去找护工,为什么不是医院的章我也不清楚。
    [14:51:35]
  • [审判员]:
    下面宣读一下4月6日向证人王金华的调查笔录。(以下为笔录内容)
    [14:53:38]
  • [审判员]:
    查明证人身份?
    [ 证人]:
    王金华,女,195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平谷区金乡小区居民,住该小区。
    [ 审判员]: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公民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得如实陈述事实,做伪证将承担法律后果,听清了吗?
    [ 证人]:
    听清了。
    [ 审判员]:
    你与原告什么关系?
    [ 证人]:
    我和原告都住在金乡小区甲30号楼,时间长了就是认识。
    [ 审判员]:
    今天到庭要证明什么?
    [ 证人]:
    09年9月9日在物业中心的办公室,我看到秦秀凤和物业人员李立华争吵了几句躺地上就不知道什么了,不会说话,我就回家拿速效救心丸给她吃了10粒才苏醒过来。
    [ 审判员]:
    证人还有要说的吗?
    [ 证人]:
    没有了。
    [ 审判员]:
    双方有向证人发问的吗?
    [ 原告代理人]:
    当时秦秀凤是因为物业费和维修问题和李立华发生争吵的?
    [ 证人]:
    是。吵了之后就晕倒那不知道什么了。我不知道是谁报的警。
    [ 被告代理人]:
    证人陈述原告因为物业费的事和李立华发生争吵,当时都说什么话了。
    [ 证人]:
    物业人员去抹墙去了,秦秀凤说毁灭证据不让抹。
    [ 被告代理人]:
    哪个师傅去了?
    [ 证人]:
    我们就管他叫老六,姓什么叫什么不知道。
    [ 被告代理人]:
    原告不让抹,老六说什么了吗?
    [ 证人]:
    没说什么,因为离抹墙的地方也不远,物业中心办公室的门开着,这时李立华在物业屋里说话了,她说老太太太混了,人家修理工维修你不让修,具体的话因为时间太长了,记不住了。
    [ 审判员]:
    你当时在哪?
    [ 证人]:
    我当时在物业办公室外面的空地上坐着那纳鞋垫,当时秦秀凤也在那纳鞋垫。
    [ 审判员]:
    当时,你说的六儿头去维修什么?
    [ 证人]:
    是抹30号楼墙体修补窟窿,往上抹白灰。
    [ 审判员]:
    当时原告秦秀凤和六头都说什么了?
    [ 证人]:
    秦秀凤看见六头抹墙体,她就走过去,说昨天开庭,你今天抹墙体,是毁灭证据。六儿头没说什么。后来李立华在物业办公室里接茬,说老太太你怎么这么混,后来两个人又吵了几句,我不记得什么话了,然后秦秀凤就晕倒了,我就回家给拿药了。
    [ 审判员]:
    秦秀凤什么症状?
    [ 证人]:
    躺地上,昏迷了。
    [ 审判员]:
    还有谁在场?
    [ 证人]:
    物业工作人员刘波在物业办公室站着,刘波说老太太别闹了。
    [ 审判员]:
    和你们在一起纳鞋垫的还有其他人吗?
    [ 证人]:
    不记得了。
    [ 审判员]:
    谁报的警?
    [ 证人]:
    不知道。
    [ 审判员]:
    110来了之后,怎么处理的?
    [ 证人]:
    我不知道,后来的情况我不清楚。
    [ 审判员]:
    证人还有其他要说的吗?
    [ 证人]:
    没有了。
    [ 审判员]:
    证人先出去,一会签字。
    [ 证人]:
    行。
    [15:02:10]
  • [审判员]:
    双方对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
    [15:02:39]
  • [原告代理人]:
    证人所述属实。
    [15:02:47]
  • [被告代理人]:
    证人所述不能证明二被告有侵权行为。修理工去修补,原告不让修,原告干扰了物业的正常工作。
    [15:02:54]
  • [审判员]:
    原告还有证人吗?
    [ 原告]:
    张金平。
    [ 审判员]:
    让张金平出庭。
    [ 原告代理人]:
    行。
    [ 审判员]:
    查明证人身份?
    [ 证人]:
    张金平,女,39岁,汉族,平谷区金乡西小区甲30号楼小区居民,住该小区。
    [ 审判员]: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公民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得如实陈述事实,做伪证将承担法律后果,听清了吗?
    [ 证人]:
    听清了。
    [15:09:05]
  • [审判员]:
    你和原告什么关系?
    [ 证人]:
    我是作保险工作,工作的时间比较松,跟原告住在一个小区,时间长了就认识了。
    [15:10:01]
  • [审判员]:
    今天到庭要证明什么?
    [ 证人]:
    在2009年9月份因为听说原告住院了,所以就去医院看她了,之后就跟我提起家里的孙子孙女没有让照顾,让我帮忙找人给他们做饭,我就说我时间比较空闲,就给他们做饭,这样原告也比较放心,我就去给两个孩子做饭和给原告做饭,原告说要给我钱,我说这一个小区住着,也比较熟,不用给钱了,但原告的爱人王平在2009年十一期间把钱给我了。
    [15:10:13]
  • [审判员]:
    双方对证人发问。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5:10:19]
  • [审判员]:
    证人签字后退庭。
    [15:10:56]
  • [审判员]:
    双方对证人证言发表意见。
    [ 原告代理人]:
    认可。
    [ 被告代理人]:
    不认可,与本案无关,也不同意赔偿。
    [15:11:11]
  • [审判员]:
    被告有证据提交吗?
    [ 被告代理人]:
    提交许瑞凤等四个被告的二审判决书,郭琪等人。证明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没有问题,原告阻拦物业维修没有理由。还有证人刘波、王国志在4月6日谈话时出庭了,证明李立华没有和原告发生争吵。
    [15:11:56]
  • [审判员]:
    原告对判决书什么意见?
    [ 原告代理人]:
    对于判决书的真实性与否不作评论,但被告代理人说这几个物业案件与我们没有关系,原告阻拦没有理由不准确,那几个物业案子的审理结果与我们有关系,属于唇亡齿寒,因为当时我们也没有交纳物业费呢,正因为被告掩盖了物业服务有瑕疵才让他们胜诉。
    [15:12:47]
  • [审判员]:
    还有证据提交吗?
    [ 被告代理人]:
    没有了。
    [15:13:34]
  • [审判员]:
    下面我宣读向刘波、王国志的谈话笔录。(以下为谈话笔录内容)
    [15:14:49]
  • [证人]:
    刘波,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建兰馨居物业维修人员。
    [ 审判员]:
    告知权利义务(略)。
    [ 证人]:
    听清了。
    [ 审判员]:
    你要证明什么情况?
    [ 证人]:
    秦秀凤和李立华打架的事。那天下午一点多,具体几号不记得了,我们四个人一起去30号楼修墙角,老六(陈满生)和老陈修墙角,我和电工王国志在地下室检查设备。检查完后,我们上来了,老六跟我秦秀凤不让干活,秦秀凤把干活的东西给踢一边去了。我说不上干就不干了,我和老六就会物业办公室了,秦秀凤也跟着过去了,并且让我签个字证明当天去维修了。我说不用签,不让干就不干了,李立华在物业办公室,秦秀凤你干什么,为什么不让干活?平时秦秀凤和李立华就闹着玩,我就没注意,他们俩在那说,我在旁边吃桃,我劝秦秀凤说大妈你别生气,有什么事和我说,秦秀凤跟我说李立华骂她,然后就拽着我的衣服往后倒了两步就到门口了就倒在地上了。
    [ 审判员]:
    双方有向证人发问的吗?
    [ 原告代理人]:
    原告那天是否跟你说李立华骂她的?
    [ 证人]:
    是,说了。骂没骂不清楚。
    [ 原告代理人]:
    李立华和原告是否因为维修墙体的事发生争吵?
    [ 证人]:
    我不清楚当天是否发生争吵,只听见李立华说老秦为什么不让干活。
    [ 原告]:
    我拽你衣服是否就是让你签字证明当天在维修?
    [ 证人]:
    不是这事。当时桌子上放着物业买的开关等东西,原告要拿,我不让拿,所以他拽我衣服。
    [ 原告代理人]:
    民警去了之后,原告没说几句,就晕倒了,民警说让你把原告送医院,你说我需要请示领导,这个情况是否属实?
    [ 证人]:
    没有这种情况。民警确实给我打电话让我去物业公司,我去了,但是没说让我把原告送医院。
    [ 被告代理人]:
    没有问题向证人发问。
    [ 审判员]:
    双方对证人证言发表意见。
    [ 原告代理人]:
    证人只听到李立华对原告说了一句话,不属实,还有其他的话。民警叫证人去物业公司让他干什么这个情况没说清楚。原告拽他就是为了让他签字。
    [ 被告代理人]:
    证人所述反映了客观事实,第一原告干扰了物业的正常工作。第二证明了李立华没有骂原告。第三,民警到了之后,让证人去物业公司只是问什么情况,并没有让物业负责把原告送医院。
    [ 原告代理人]:
    民警说让刘波送原告去医院的了。
    [ 审判员]:
    原告,证人刘波说你拽着他的衣服,你和刘波发生争执了吗?
    [ 原告]:
    没有。
    [ 审判员]:
    你要拿桌子上开关等东西了吗?
    [ 原]:
    没有拿。我就让刘波签字,证明当天在维修。
    [ 审判员]:
    下面我宣读向王国志的谈话笔录。查明身份。
    [ 证人]:
    王国志,男,195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建兰馨居物业电工,住平谷区城隍庙2号楼1单元6号。
    [ 审]:
    告知权利义务(略)。你今天到庭证明什么情况。
    [ 证人]:
    听清了。下午我们去30号楼维修墙体,管工陈满生(老六)用腻子粉堵墙体的窟窿,我去地下室检查设备,等我上来之后,物业办公室门外,发现干活工具在外边放着,我就过来看看怎么回事,刘波说不让干了,我说那就回去吧。我去门卫那,看见刘波还没走,然后又回来了,看见秦秀凤拽着刘波的衣服,刘波的胳膊平伸着,后来有人给原告拿一个座,原告就上外边坐下了,我问干什么发这大火,别人说她正不合适呢,我就赶紧撤回到车棚,然后回门卫那里了。
    [ 审判员]:
    双方有问题向证人发问的吗?
    [ 原告代理人]:
    你说原告正发火,她跟谁发火?
    [ 证人]:
    不知道跟谁发火。
    [ 原告]:
    我为什么拽刘波?
    [ 证人]:
    不知道。
    [ 被告代理人]:
    原告是否发火你把这个情况说清楚了?
    [ 证人]:
    我当时看见原告在门外坐着,看着好像是发火的样子。别人说她正不合适呢,我就撤回门卫那了。
    [ 被告代理人]:
    李立华当时是否在物业?
    [ 证人]:
    我没去物业办公室里。
    [ 被告代理人]:
    你听见他们争吵了吗?
    [ 证人]:
    没有。
    [ 审判员]:
    证人签字退庭。
    [15:21:28]
  • [审判员]:
    双方对证人证言发表意见。
    [ 原告代理人]:
    证人证明一原告拽刘波了。二是我爱人正在发怒。别人说我爱人不合适,他和物业公司有利害关系,他说不知道和谁发火,不认可其证言。
    [ 被告代理人]:
    证人证实了客观存在,铁撮子在外边,没在干活的地方,并且证实他看到的是原告拽着刘波,刘波称原告不让干活,原告称让他签字,仍然证明原告晕倒与二被告没有任何关系。
    [ 审判员]:
    以上是王金华出庭时的谈话笔录,双方现在什么意见?
    [ 原告代理人]:
    属实。
    [ 被告代理人]:
    属实。
    [ 审判员]:
    双方还有其他证据吗?
    [ 原告代理人]:
    没有了。
    [ 被告代理人]:
    没有了。
    [15:23:10]
  • [审判员]:
    下面我宣读向平谷区医院张晓静的调查笔录,其称2009年9月9日原告到医院后称胸闷伴头晕,经诊断为高通气综合征。高通气综合征通常在情绪激动、心情不舒畅的情况下发作,兼具身体疾病及心理疾病的特征,更像是心理疾病,通常会有头晕、肢体麻木、胸闷、憋气等症状,吵架后情绪激动、心情不舒畅会导致这种病症。原告的住院费用清单中的辛代他汀是治疗脂肪肝的药物,扣除该药物的费用均是治疗高通气综合征的合理支出。双方对此什么意见?
    [15:24:58]
  • [原告代理人]:
    没有意见。
    [ 被告代理人]:
    医生说原告的这种病征是身体疾病与心理疾病的综合特征,足可以说明原告本身就有疾病。对调查笔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15:25:33]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原告首先发言。
    [15:27:07]
  • [原告代理人]:
    被告说我的证人和我们有共同利益关系,如果是因为交纳物业费问题,我和物业公司发生争吵,原告和证人有共同利益关系,但本案原告和李立华是人损的问题发生纠纷,被告质证意见不属实。被告两个证人都是物业公司的人,跟他们有利害关系,另外刘波说李立华说原告不让维修,然后又说原告对他说李立华气她的,李立华和原告应该还有其他争吵的话,中间对物业公司不利的话没说。
    [ 二被告代理人]:
    二被告对原告没有侵权行为,原告住院是因为不让物业干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15:28:48]
  • [原告代理人]:
    被告的两个证人和我的证人都证明本案发生是因为物业维修不到位所导致,原告这次发病也是因为物业维修不到位和他们发生争吵,不管被告是否采取过激行为,都是此事导致原告晕倒住院,并且110让物业送原告去医院,而他们没去。只要原告是因为此次争吵而住院成立,被告就应负全部责任。
    [ 被告代理人]:
    物业不存在维修不到位的情况,这个问题不存在,那么物业和李立华不存在任何责任,并且也没有侵权原告的行为。
    [15:30:31]
  • [原告代理人]:
    以前的案子怎么解决,和本案无关,证人证明这个案子因为原告和被告因物业维修问题发生争吵,所以就应该承担责任。
    [ 被告代理人]:
    被告进行正常维修,原告不应干涉,原告生气什么的是原告引起的,与二被告没有关系,也没有争吵过。也不存在起诉书中所说的谩骂此事。
    [ 原告代理人]:
    我认为物业9月8日开庭,7日换门,9日修墙就是为了掩盖事实,这事与维修不到位是有直接关系。110工作证明里找一个人送原告去医院这个人就是刘波。
    [15:31:46]
  • [审判员]:
    双方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吗?
    原告代理人、二被告代理人:没有了。
    [15:32:05]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下面双方最后陈述。
    [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 二被告代理人]: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15:32:43]
  • [审判员]:
    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 原告代理人]:
    不同意。
    [ 审判员]:
    因为一方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主持调解,休庭五分钟,一会儿进行宣判。
    [15:33:53]
  • [主持人]:
    欢迎各位网友关注本案审理结果。
    [15:37:16]
  • [主持人]:
    欢迎各位网友回来,本案马上开始宣布审理结果。
    [15:48:21]
  • [审判员]:
    现在继续开庭,本案经过开庭审理,双方举证质证,查明案情,下面我代表平谷区人民法院进行口头宣判,
    [15:48:59]
  • 本院认为,被告物业中心的工作人员李立华因为物业维修问题与原告发生争执,原告晕倒后到平谷区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高通气综合征,该后果的发生与李立华的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15:57:34]
  • 李立华因物业维修问题与原告发生争执,故属于职务行为,对于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李立华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物业中心应对李立华的职务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二被告认为秦秀凤系因心脏病发作晕倒,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该抗辨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阻拦被告物业中心的工作人员进行维修是发生争执的起因,且其明知自己的身体状况不宜生气仍与李立华争吵,故原告对于其损害后果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物业中心负次要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医疗费,因其中的辛代他汀是治疗脂肪肝的药物,与本案无关,该药物的费用应予扣除,其余医疗费用,本院依据票据予以确认;对于要求被告赔偿的护理费,本院依据票据予以确认;对于要求被告赔偿的误工费,因原告住院期间,雇佣张金平从事家务劳动,确有实际支出,本院予以支持。
    [15:58:12]
  • 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建兰馨居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秦秀凤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一千六百八十六元二角四分。
    二、驳回原告秦秀凤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其他诉讼费用二十二元,由被告北京建兰馨居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15:59:09]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16:00:22]
  • 口头判决以书面判决为准。现在闭庭。
    [16:00:45]
  • [主持人]:
    本案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指导和帮助,在此表示感谢!谢谢各位网友关注。
    [16:01:50]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仅供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6: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