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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的母冰,欢迎关注今天的网络直播。[09:38:05]
- [主持人]:今天为您直播的是“KTV唱歌起窃心 为证清白打110报警”,基本案情是,检察机关指控称,2010年1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在门头沟某KTV内唱歌时,趁人不备盗窃朋友小光人民币2000元,另外两名与李某一起唱歌的朋友虽然发现了李某的行窃行为,但碍于面子,二人并没当面指出,反而将被害人装有钱物的衣服拿开并挂在离李某较远的地方。面对朋友小光的询问时,李某为摆脱嫌疑,反而主动拨打“110”电话进行报警。[09:39:17]
- [主持人]:今天的案件由本院刑庭法官赵学军独任审判。现在正在进行庭前准备,一会带您进入庭审现场。[09:40:04]
-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长许可。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09:40:29]
- [书记员]: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09:40:50]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09:40:59]
-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本案当事人已到庭,庭审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09:41:30]
- [审判员]:提被告人李某到庭。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09:41:50]
- [审判员]:被告人你的姓名(别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被告]:李某,男,28岁(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审判员]: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2009年7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09:43:08]
- [审判员]:何时因何原因被羁押?何时被逮捕?[ 被告]: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4日被羁押,2010年1月29日被逮捕。[ 审判员]:收到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了吗?[ 被告]:收到了。[ 审判员]:何时收到的?[ 被告]:2010年4月20日。[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盗窃一案,根据刑诉法第174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代理审判员赵学军独任审判,书记员李华锐担任法庭记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解释申请回避权)、辩护权,最后陈述权。被告人李某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09:44:56]
- [审判员]:被告人还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被告人李某是否听清?[ 被告]:听清了。[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现在宣读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门检刑诉(2010)36号起诉书,主要内容为:2010年1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某KTV包房内,盗窃同伴人民币2000元。[ 审判员]:被告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 被告]:一致。[ 审判员]: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09:48:17]
- [审判员]:你是否自愿认罪?[ 被告]:我自愿认罪。[ 审判员]:你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被告]:我知道(坐下)。[ 审判员]:被告人你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还有无补充性陈述?[ 被告]:没有。[ 审判员]:下面法庭对你进行讯问,你要如实回答,听清了吗?[ 被告]:听清了。[ 审判员]:你与被害人小光等人是什么关系?[ 被告]:小学同学。[09:51:45]
- [审判员]:你跟他们关系怎么样?[ 被告]:不错,挺好。[ 审判员]:你们之间有无矛盾或纠纷?[ 被告]:没有。[ 审判员]:你认识杨某吗?[ 被告]:不认识。[ 审判员]:2010年1月14日当天,你们同学干什么?[ 被告]:聚在一起。[ 审判员]:是谁提议的?[ 被告]:杜某。[ 审判员]:谁负责组织召集的?[ 被告]:也是杜某。[ 审判员]:当时聚会时费用谁付的?[ 被告]:均摊。[09:53:29]
- [审判员]:在什么地点?[ 被告]:城子百花饭店,吃完饭后去了门头沟区的某KTV房间唱歌。[ 审判员]:唱歌时有没有偷你们同学的钱?[ 被告]:当时喝酒没有印象。[ 审判员]:那你什么时候有印象的?[ 被告]:酒醒后才知道我偷人家钱了。[ 审判员]:是谁的衣服兜?[ 被告]:小光的衣服兜里。[ 审判员]:偷了多少钱?[ 被告]:当时不知道。[ 审判员]:当时有没有被人发现?[ 被告]:不知道。[ 审判员]:你们怎么散场的?[ 被告]:差不多,挺晚的了,就散了,大约五六点钟。[ 审判员]:是谁结的帐?[ 被告]:杜某。[ 审判员]:你把偷来的钱放在了哪里?[ 被告]:没有印象了。[ 审判员]:你把别人的钱偷来后放在了哪里?[ 被告]:好象放在了我的裤兜里,因为当时喝酒喝多了,没多大印象。[09:56:12]
- [审判员]:后来你去了哪里?[ 被告]:我打车在途中买了一些瓜子回了家,后来我给人打了电话,我还换了衣服。[ 审判员]:为什么换衣服?[ 被告]:我媳妇说天冷了,让我多穿点衣服。[ 审判员]:那条裤子你还穿着呢吗?[ 被告]:我记不清了。[ 审判员]:后来这个钱放在了哪里?[ 被告]:我真的想不起来了。[09:58:25]
- [审判员]:你有没有把钱从裤兜掏出来?[ 被告]:没有。[ 审判员]: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属实吗?[ 被告]:属实。[ 审判员]:你在公安机关供述时酒醒了吗?[ 被告]:醒了。[ 审判员]:谁叫你出来的?[ 被告]:王某,他说让我出来再喝点,他在河滩等着我。[ 审判员]:你去了吗?[ 被告]:去了,当时小光、杨某等人都在。[ 审判员]:你到了肯德基后是怎么说的?[ 被告]:他们问我拿他钱了吗?我说没有,我当时挺生气的,就打了电话报了警,然后去了派出所。[10:00:13]
- [审判员]:到了派出所之后你是怎么说的?[ 被告]:因为我当时没有醒酒,所以我就说没拿。[ 审判员]:后来你什么时候醒酒的?[ 被告]:到了夜里就慢慢地想起来了。[ 审判员]:你那天喝了多少酒?[ 被告]:那天我自己喝了一瓶白酒,我平时喝八两酒。[ 审判员]:为什么你要偷你们同学的钱?[ 被告]:当时喝酒了,也不知道是怎么想的。[ 审判员]:以前喝了酒后也偷钱吗?[ 被告]:没有。[ 审判员]:2009年7月你因盗窃被判刑,你也是喝了酒之后吗?[ 被告]:是。[ 审判员]:当时判处罚金2000元,这钱是谁给你交的?[ 被告]:我母亲。[ 审判员]:现在对你的行为有什么认识?[ 被告]:我挺后悔的,觉得对不起同学,对不起家里的。[10:02:06]
- [审判员]:下面出示、宣读主要证据。宣读小光的陈述(内容略),被告人对此份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 审判员]:宣读证人杨某、王某、李某等人的证言(内容略),被告人对此份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10:03:35]
- [审判员]:你为什么要拨打110电话?[ 被告]:就是为了证实我没拿钱,证明自己的清白。[ 审判员]:宣读赔偿协议书(内容略),被告人对此份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 审判员]:你是否要看一下?[ 被告]:不用了。[10:13:03]
- [审判员]:宣读“110”出警单(内容略),被告人对此份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 审判员]:宣读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内容略),被告人对此份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 审判员]:宣读到案经过2份(内容略),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 审判员]:宣读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09)门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内容略),被告人对此份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被告]: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被告]:不申请。[10:13:38]
- [审判员]:你认可盗窃人民币2000元的事实吗?[ 被告]:认可。[ 审判员]:1月15日你是怎么想起来的?[ 被告]:一点一点的想、分析、琢磨。[ 审判员]:你为什么要偷他人钱,动机是什么?[ 被告]:没什么动机。[ 审判员]:这是你的习惯吗?[ 被告]:不是。[ 审判员]:你家庭情况如何?[ 被告]:一般。[ 审判员]:你每月工资多少钱?[ 被告]:1000多块钱。[ 审判员]:这1000多块钱够花吗?[ 被告]:不够。[ 审判员]:那你是因为什么原因偷人家钱?[ 被告]:因为家庭情况不好。[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被告人自行辩护。[ 被告]:没有。[10:14:45]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由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被告]:我对不起我同学,对不起我媳妇,我一定好好地改造我自己。[10:15:35]
- [审判员]:被告人盗窃一案,经过法庭审理,事实清楚,现在进行宣判(全体起立)。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盗窃一案,根据以上法庭审理,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对其前罪刑罚与新罪刑罚,实行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撤销本院(2009)门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适用缓刑判决,前罪刑罚与新罪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4日起至2010年12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行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赵学军,书记员李华锐。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员]:被告人,刚才向你宣读的判决结果是否听清?[ 被告]:听清了。[ 审判员]:如果对判决有意见可以上诉,上诉不加刑,你听清了吗?[ 被告]:听清了,对判决结果没有意见。[ 审判员]:法庭希望你今后认真的悔罪,不管家庭条件怎么样,都要通过自己去勤劳致富。你听清了吗?[ 被告]:听清了。[ 审判员]:把被告人带出法庭,送回门头沟区看守所继续羁押,现在闭庭。[10:18:07]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忠心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马清竹,在此一并表示感谢。[10:20:05]
- [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10:2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