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法院外景

法庭全景

审判员正在主持庭审

原告方陈述诉讼请求及理由

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4月28日9:30,直播东城法院审理“祖母去世后 承租公房应由谁来承租”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参与东城区人民法院的庭审网络直播!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陈琳,本院即将在第六法庭公开审理“祖母去世后,承租公房应由谁来承租?”一案。利用这个机会,我向大家介绍一下东城区人民法院及民事审判第二庭的情况。
    [09:13:07]
  • [主持人]:
    首先,简要介绍东城区人民法院的基本情况。东城区是首都功能核心区,位于北京市城区东部,历史悠久,商业、服务业发达,文物古迹众多,文化氛围浓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中央机关、北京市委、市政府等市级机关均位于辖区之内。东城法院主要受理辖区内一审刑事、民商事、知识产权、行政、执行等各类案件。近年来,东城法院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确保当事人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和“听呼声、走百家、送服务”为民实践活动,全面履行审判职能,全力提升队伍素质,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水平不断进步,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基础工作取得了一系列成绩,涌现出一批中央、市级先进部门和先进个人。该院先后荣获“北京市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标兵”、“首都文明单位标兵”、“北京市先进法院”、“全国法院调研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09:21:12]
  • [主持人]:
    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负责审理各类民事合同纠纷、人身权纠纷、财产所有权纠纷、物权纠纷、特殊侵权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以及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等。
    多年来,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始终将维护群众利益视为工作的根本追求,将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根本标准,在加强审判工作的同时,积极扎根东城,拓展先行,延伸服务,推出“三步走”特色司法服务工作举措,不断丰富法制宣传的内容与形式,努力为我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营造和谐的法治环境。
    [09:22:21]
  • [主持人]:
    下面,我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案情。原告赵某诉称,北京市东城区汪芝麻胡同33号后门北房的承租人系原告祖母刘亚男,原告自出生一直与祖母刘亚男共同居住生活,户口一直与祖母在一起。祖母去世后,被告及其母亲赵某某(原告的姑姑)将屋内堆满东西,强行换锁,不让原告回家,致使原告无房居住。此后,被告将房屋出租牟利,非法抢占原告的住房。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诉争房屋的正常使用,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搬出诉争房屋,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09:23:19]
  • [主持人]:
    担任这起案件审理的法官是闫慧。书记员是程悦。
    闫慧,本院助理审判员,中共党员,文学学士,法律硕士。2007年参加工作至今,历任民一庭宣传调研员,民二庭助理审判员。她主审涉房地产类、旅游合同等类型的民事纠纷案件,审理过多件重大、疑难案件。在担任宣传调研员期间,她组织全庭发表宣传稿件1200余篇,发表调研文章70余篇,她个人先后在《中国审判》、《审判前沿》等重点期刊发表8篇调研文章,是一位优秀的80后学术型法官。
    [09:25:49]
  • [主持人]:
    庭审马上就要开始,让我们共同来关注。
    [09:26:55]
  • [书记员]:
    下面宣读法庭纪律,1、旁听人员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提问,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碍诉讼的行为。 2、保持法庭安静,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闭。 3、对违反法庭纪律且未经法庭劝止不从者,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设备或者责令退庭,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09:41:58]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均已就绪,可以开庭。
    [09:42:14]
  • [审判员]:
    下面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原告赵阳,男,19**年出生,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赵群德,男,19××年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李雅华,北京市万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晓宁,男,19××年出生,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赵文治,男,19××年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赵凤英,女,19××年出生,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东城区。
    [09:44:29]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出庭人员身份是否有异议?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09:45:46]
  • [审判员]:
    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由代理审判员闫慧独任审理,书记员程悦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并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
    [09:45:58]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诉请、事实及理由。
    [ 原告代理人]:
    诉讼请求是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搬出北京市东城区旺芝麻胡同33号后门北房,排除原告对该房正常使用的妨害。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理由:位于本市东城区旺芝麻胡同××号后门北房系景山房管所直管公房,承租人为原告的祖母刘亚男。原告自出生就一直与祖母共同居住生活,户口也和刘亚男在一起,后因刘亚男多病需要子女照顾,无奈原告只得临时搬离涉案房屋。直至刘亚男去世,被告及其母亲强行占用了涉案房屋,原告认为,原告为涉案房屋原承租人的实际共居人,原告对涉案房屋享有合法使用权,现被告非法占用涉案房屋,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09:48:32]
  • [审判员]:
    被告是否听清?
    [ 被告代理人]:
    听清了。
    [09:48:52]
  • [审判员]:
    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 被告代理人]: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陈述的事实、理由不属实。我没有想到,被告原告毕竟是一家人。今天我所讲的话承担一切法律问题。原告所说的两间房是汪芝麻胡同6号、8号房。8号房间是后盖的。这个房子在1978年,赵凤英申请结婚时,我母亲提出把这两间中的一间给她,她是我妹妹。现在涉案房屋的承租人是王晓明。王晓宁不是房主。原告的户口没有在这里。关于原告赵某所述的从出生一直住在这里,我有异议。我母亲生病期间,因为需要人照顾,所以我们搬过来住了。原告并没有居住的事实,从小学一年级到职高都是住在汪芝麻胡同33号,后来没有连续居住2年。
    [09:49:18]
  • [审判员]:
    原告陈述一下刘亚男承租的情况。
    [ 原告代理人]:
    汪芝麻胡同北房东数第3、4间是6、7号房。后来我妹妹赵凤英结婚房管局再第四间房前盖了一间。具体我也不知道是几号房,这个是合法的,不是自建房。后来我妹妹结婚后就把第三间给我妹妹了。后来刘亚男就承租的第四间和外接的那一间。
    [09:59:06]
  • [审判员]:
    房本什么时候发的?
    [ 原告代理人]:
    具体时间不记得了。
    [09:59:32]
  • [审判员]:
    刘亚男什么时候去世的?
    [ 原告代理人]:
    2006年4月3日。
    [09:59:52]
  • [审判员]:
    被告方陈述一下刘亚男的承租情况。
    [ 被告代理人]:
    汪芝麻胡同33号6、7号房。房管局盖了一间现在的8号房。东数第四间前面盖了一间属实。承租情况变更是在2001年9月做工作,2002年变更为王晓宁是承租人。在1979年变更加了一间8号房,就是第四间前面的。
    [10:00:35]
  • [审判员]:
    原告方,刘亚男变更后包括第三间吗?
    [ 原告代理人]:
    不包括。
    [10:01:02]
  • [审判员]:
    被告方,什么时候变更的承租人?
    [ 被告代理人]:
    2002年1月,当时刘亚男还在世,我们五个子女都签字了,同意由王晓宁承租。
    [10:05:35]
  • [审判员]:
    原告方,这属实吗?
    [ 原告代理人]:
    不属实。
    [ 审判员]:
    原告方,刘亚男的去世时间?
    [ 原告代理人]:
    2006年4月2日。
    [ 审判员]:
    被告方,刘亚男的去世时间是什么时候?
    [ 被告代理人]:
    应该是4月3日。
    [ 审判员]:
    现在涉案房屋的承租人是谁?
    [ 原告代理人]:
    王晓宁。
    [ 审判员]:
    被告方,王晓宁承租哪间房屋?
    [ 被告代理人]:
    6、8号房。
    [ 审判员]:
    原告和被告是什么关系?
    [ 原告代理人]:
    表兄弟关系。
    [ 审判员]:
    刘亚男有几个子女?
    [ 原告代理人]:
    5个。赵阳是赵群德的儿子。
    [10:06:03]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出示证据。
    [ 原告代理人]:
    1、赵阳的户籍证明,证明赵阳户口在这里,赵阳在诉争房屋居住,并且他是户主,是承接刘亚男的,赵阳享有居住权。2、房屋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证明涉案房屋由王晓宁承租,我们诉讼主体是适格的。3、李艳青证人证言,证明赵阳一直与奶奶同住,证人可以出庭。4、王淑英的证人证言,证明赵阳一直与奶奶同住。5、2009年6月26日,2009东民初字第6277卷宗材料,证明曾经就此案,我方起诉至法院。
    [10:08:24]
  • [审判员]:
    被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 被告代理人]:
    赵阳户口本的真实性认可。房屋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真实性认可。但对于两份证人证言,我不同意,我们与他们两家有纠纷,有利害关系。对于卷宗材料真实性认可。
    [10:12:19]
  • [审判员]:
    对于李艳青、王淑英是否需要证人出庭?
    [ 被告代理人]:
    需要。
    [10:12:42]
  • [审判员]:
    原告方赵阳从什么时候开始居住在这里的?
    [ 原告代理人]:
    从1977年5月出生一直在这里住。
    [10:13:18]
  • [审判员]:
    赵阳从何时开始不在这里居住的?
    [ 原告代理人]:
    2007年以后是断断续续的来居住的。
    [10:13:49]
  • [审判员]:
    被告方陈述一下赵阳的居住情况。
    [ 被告代理人]:
    我们认为他就是从小学到职高毕业才在这里居住的。
    [10:14:30]
  • [审判员]:
    被告表示即使证人出庭,质证意见也不变了。原告方认为证人还需要出庭吗?
    [ 原告代理人]:
    需要。
    [10:15:28]
  • [审判员]:
    请证人李艳青出庭作证。李艳青您的基本情况。
    [ 证人]:
    李艳青,首钢特殊钢公司退休工人。住北京市东城区汪芝麻胡同。
    [10:25:40]
  • [审判员]:
    证人有如实的回答法庭问题的义务,就你所知道的事实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人您知道了吗?
    [ 证人]:
    知道了。
    [10:26:33]
  • [审判员]:
    证人您来证明什么问题?
    [ 证人]:
    我认识原告赵阳,我跟他们家老太太也就是刘亚男的邻里关系不错。我在老太太家看见过他。对于出租的问题,他们家那个屋子确实出租去了,有别人在居住,是第三间租出去了。第四间和前边的是被告居住的。
    [10:28:38]
  • [审判员]:
    原告有向证人发问的吗?
    [ 原告代理人]:
    2009年6月17日,你向法院提交的证人证言是你写的吗?属实吗?
    [ 证人]:
    是我写的,情况属实。
    [10:29:23]
  • [审判员]:
    被告方有向证人发问的吗?
    [ 被告代理人]:
    出租的是第几间?
    [ 证人]:
    第三间。
    [ 被告代理人]:
    这个出租的问题与本案无关。
    [10:29:55]
  • [审判员]:
    证人什么时候见到原告赵阳的?
    [ 证人]:
    我是1994年在这里居住的,我断断续续的看到了赵阳。我知道他在这里居住是在1995年我退休后。
    [10:30:58]
  • [审判员]:
    原告和被告双方还有向证人发问吗?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0:31:19]
  • [审判员]:
    第二个证人到庭作证吗?
    [ 原告代理人]:
    王淑英今天没有来。
    [10:31:49]
  • [审判员]:
    被告方,关于王淑英的证言是否还需要王淑英到庭作证?
    [ 被告代理人]:
    需要。
    [10:32:12]
  • [审判员]:
    原告方,王淑英什么时候能够到庭?
    [ 原告代理人]:
    我们不再要求证人王淑英出庭了。
    [10:32:53]
  • [审判员]:
    被告方出示证据。
    [ 被告代理人]:
    1、租赁合同,证明我方是涉案房屋的合法承租人。2、交房钱的凭证,证明我方在承租期间按时交纳了租金。
    [10:34:15]
  • [审判员]:
    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代理人]:
    租赁合同上虽然盖有房管所的公章,但是真实性不可靠,我方从房管所调取过,并没有有效的租赁合同。对交租的凭证,不能证明是否是被告交租的,所以不认可他们的证明目的。
    [10:36:09]
  • [审判员]:
    双方就事实还有补充吗?
    [ 原告代理人]:
    房租是我母亲交的,其他没有了。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0:36:42]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房屋的权利主体是原告还是被告,对此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代理人]:
    第一,本案被告抢占原告住房的事实清楚,汪芝麻胡同33号后门北房东数第四间与前边接出来的,系景山房管所的公房,原承租人系刘亚男,原告一直与祖母刘亚男一起居住,刘亚男去世前由于多病需要人照顾,所以原告一直在外借住。被告与刘亚男没有一起居住过,不是共居人。第二通过调查核实,被告将自己的房屋出租,违反了北京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管理规定第七条,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妨害的请求是得当的。第三,关于户口问题,王晓明的户口不在诉争房屋。被告总是要求赵阳迁出,这是不合法的。被告没有权利让赵阳把户口迁走。第四,2002年承租人变更为王晓宁,但被告没有出示承租人变更为王晓宁的依据,因此我们认为这个变更不是合法的。根据《物权法》《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原告享有合法的居住权利,被告的行为严重妨碍原告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我方依法请求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10:43:17]
  • [审判员]:
    被告方发表答辩意见。
    [ 被告代理人]:
    1987年赵凤英提出结婚,当时房管所为赵凤英盖了一间房子,第四间属于赵凤英,第三间属于刘亚男,房管所在第四间前面又盖了一间房。我母亲去世前要与赵凤英分户,当时征求了5个子女的意见都同意了,5个人签订了变更意见书,承认第四间是属于赵凤英的。6号和8号房(也就是第四间房和前面的一间)的争议,承租人是王晓宁的事实是没有争议的,由于王晓宁的户口不在此,谈不上强占或不强占的问题,我认为原告起诉的主体根本不适格。
    [10:51:14]
  • [审判员]:
    原告方还有新的答辩意见吗?
    [ 原告代理人]:
    第四间是刘亚男在赵凤英结婚时给了赵凤英,对此被告没有提供证据支持,我方认为在此前提下都是不属实的。并且,当时给赵凤英的是第三间,而不是第四间。并且,王晓明一直没有在第四间和前面的一间居住,但他将房屋锁起来了,里面装满了他的东西。
    [10:53:09]
  • [审判员]:
    刚刚原告说到被告王晓宁并没有在第四间与前边的一间居住,法庭现在释明,本案是腾房纠纷,由于被告王晓宁没有在此居住,没有腾房的事实基础了,因此原告方考虑一下。原告方认为现在第四间与前边的一间是谁居住的?原告方还有补充的辩论意见吗?
    [ 原告代理人]:
    王晓宁在涉案房屋居住。其他没有了。
    [10:55:24]
  • [审判员]:
    现在法庭辩论结束。下面双方进行最后陈述。
    [ 原告代理人]:
    请求法院依法公正裁判。
    [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0:56:30]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调解,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 原告代理人]:
    不同意。
    [10:56:48]
  • [审判员]:
    鉴于原告方不同意调解,庭上不再进行调解工作。(敲击法棰)宣布休庭,双方看笔录无误签字。
    [10:57:41]
  • [主持人]:
    各位网友,现在审判员已经宣布休庭,庭审已经结束。本次庭审直播要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直播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感谢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张晓维、研究室副主任常亮的指导,现场参与直播的聂婷、代净等同志的辛勤工作!
    [11:02:08]
  • [主持人]:
    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对此次庭审直播的关注!再见!
    [11:02:25]
  • [声明]:
    本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1: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