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燕山法庭

审判员及书记员

庭审中原告及代理人

法庭调查中被告质证

庭审中原告提交证据
4月27日14时,直播房山法院审理“四间北房两份遗嘱 七兄妹谁为房主”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孔祥凤。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燕山法庭即将开庭审理一起因“四间北房两份遗嘱 七兄妹谁为房主”要求继承财产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们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4:15:16]
  • [主持人]:
    审理今天这起案件的白玉环法官,女,1963年6月出生,1982年参加工作,一直在燕山法庭担任书记员、审判员、审判长。曾多次被评为办案能手。白法官办案效率高,注重案件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80%的案件都能做到当庭宣判,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本次案件的书记员由关洁担任。
    [14:18:21]
  • [主持人]: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
    [14:26:34]
  • [主持人]:
    父母共有7个儿女, 父亲去世时将9间房屋分给了6个儿女,唯有小女儿和母亲没有住房。母亲去世后将后建的4间北房留给了小女儿,但侄儿侄女听说该房涉及拆迁,便强行撬开门锁,将房屋租给他人。日前,房山法院受理了这起财产继承纠纷。
    [14:29:40]
  • [主持人]:
    原告李梅(化名)诉称,父母生有4男3女。1975年,母亲主持分家,三兄弟各三间房,其中,二哥李通分到的是三间旧房,而母亲和自己没有住房。1979年3月,母亲在燕山某村盖了四间北房,一直居住至去世。1992年,李通为了分得楼房,将自己三间旧房拆除。当年年底,母亲在燕山公证处做了遗嘱公证,声明四间北房为李梅继承。并于2006年,再次立下书面遗嘱,重申该房由原告继承,别人不得干涉。
    [14:30:21]
  • [主持人]:
    不久,母亲去世,按照遗嘱此院落由原告继承并管理,其他兄弟姐妹均无异议。但2008年7月,原告的二哥李通的子女听说该房为拆迁规划范围,便强行撬开大门,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原告一直要求侄儿侄女将租户清出此院,并将租金返还原告,将院落交还原告继承、管理,但均遭反驳。故原告将侄儿李小庆、李小云(化名)诉至法院,请求对此四间北房的继承权。
    [14:31:48]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
    [14:32:04]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
    [15:04:39]
  • [审判员]:
    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15:08:26]
  • [审判员]:
    原告李梅(化名),女,47岁,汉族,无业,住本区燕山。
    委托代理人罗贵
    [15:28:09]
  • [审判员]: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李梅、李达、李淑仙、李淑银与被告李小庆、李小云遗嘱继承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敲法槌)。本案由本院审判员白玉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书记员关洁担任法庭记录。
    [15:29:43]
  • [审判员]: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义务:
    一、诉讼权利 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2、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3、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5、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 1、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2、如实陈述事实。
    原告方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院允许中途退庭的除可以依法拘传外,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15:31:22]
  • [审判员]:
    对于以上宣布的权利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15:31:36]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5:32:18]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5:32:27]
  • [审判员]: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
    [15:32:37]
  • [原告李梅]:
    父母生有4男3女。1975年,母亲主持分家,三兄弟各三间房,其中,二哥李通分到的是三间旧房,而母亲和自己没有住房。1979年3月,母亲在燕山某村盖了四间北房,一直居住至去世。1992年,李通为了分得楼房,将自己三间旧房拆除。当年年底,母亲在燕山公证处做了遗嘱公证,声明四间北房为李梅继承。并于2006年,再次立下书面遗嘱,重申该房由原告继承,别人不得干涉。
    [15:39:20]
  • [原告李梅]:
    不久,母亲去世,按照遗嘱此院落由原告继承并管理,其他兄弟姐妹均无异议。但2008年7月,二哥李通的子女听说该房为拆迁规划范围,便强行撬开大门,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原告一直要求侄儿侄女将租户清出此院,并将租金返还原告,将院落交还原告继承、管理,但均遭反驳。故原告将侄儿李小庆、李小云(化名)诉至法院,请求对此四间北房的继承权。
    [15:42:32]
  • [原告]:
    诉讼请求为: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位于房山区燕山东流水村村西北房四间及院落按照遗嘱由我个人继承;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15:43:11]
  • [审判员]:
    除了起诉书内容外,有无补充内容?
    [15:44:56]
  • [原告]:
    没有。
    [15:45:22]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进行答辩,首先由被告李小庆进行答辩?
    [ 被告代理人]:
    二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第一、依据我国继承法第8条之规定继承权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而本案被继承人去世已经五年了,超过了二年的诉讼时效。第二、原告所说的房子实际的房主是二被告的母亲的个人财产,被告并没有实际占有这个房子,所以原告起诉二被告是不适格的。
    [15:49:24]
  • [被告代理人]:
    第三、本案的案由是遗嘱继承纠纷,而根据原告的遗嘱看,遗嘱受益人只有一个人,而其他几原告并不是遗嘱的受益人,不能作为原告来起诉被告,原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第四、原告所说的标的与被告母亲所占的标的不是同一个房屋,被告母亲的房屋是该院的2院1号,原告所说的标的是东流水南区1院1号。第五、原告出示的遗嘱不具有合法性,没有证据证明立遗嘱人对该房产具有合法权利的相关证据,这份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公证处公证的是签字行为,立遗嘱人并没有签字,只是盖了一个手掌,还有一个手印,这个手印是不是鲁某(李梅母亲)个人的,也不得而知。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15:50:07]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的答辩有无异议?
    [ 原告代理人]:
    有异议。我们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理由:一、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宅基地的诉讼时效不适用二年,应适用20年的诉讼时效。第二、我们认为主张权利的时效也没有超过二年的期限,2008年7月我们得知房屋由被告占有、使用,从09年我们一直找居委会和派出所要求调解此事,一直没有得到结果,在09年底我们才诉至法院。
    [15:54:12]
  • [原告代理人]:
    第二,被告所说房主实际是二被告之母不符合事实,在公证处的证明材料里清楚的表述了这四间北房是弟兄几个和老母亲共同为老母亲和小妹所建造,所以房屋所有权人应是鲁某的。第三、关于原告主体问题,法院基于继承纠纷,主动将其他三位继承人追加为本案的原告。第四、关于标的,经核实,母亲鲁某在第二次遗嘱时误将2院1号打成了1院1号,是打印的失误。最后,关于签字问题,老人不会写字,手印是老人签字按的手印。
    [15:54:15]
  • [审判员]:
    原告的母亲鲁某与李俊才(化名)婚后生育几个子女?
    [ 原告李梅]:
    生育了李华、李通、李达和李连四个儿子,后来又生育了我们三个女儿,父亲李俊才是病故的。
    [ 原告李达]:
    1952年病故的。后来鲁某又再婚了,叫杨志忠,再婚以后又生育了李淑仙、李淑银和李梅。
    [15:59:14]
  • [审判员]:
    鲁某是什么残疾?
    [ 原告李梅]:
    是肢体残疾。
    [ 审判员]:
    杨志忠现在是否健在?
    [ 原告李达]:
    1965年就去世了。
    [ 审判员]:
    此后你们的母亲又再婚了吗?
    [ 原告李梅]:
    没有。
    [16:02:47]
  • [审判员]:
    二被告和原告的关系?
    [ 原告李梅]:
    二被告是我二哥李通的子女。
    [16:04:26]
  • [审判员]:
    原告的亲兄妹谁已经去世了?
    [ 原告李梅]:
    李华和李通都去世了,李华是2007年去世的,李通是2005年去世的。
    [ 审判员]:
    被告方对这些问题是否有异议?
    [ 被告李小庆]:
    没有异议。
    [16:05:53]
  • [审判员]: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方出示证据。
    [ 原告代理人]:
    1、公证书、遗嘱。公证书中鲁某明确表示东流水村西盖起了四间北房,当时公证没有说这个位置是2院1号还是1院1号,老人再次立遗嘱是因为公证书在李通手里,在2005年原告的二哥李通去世以后,公证书自然就落在二被告手里,这样老人不放心,因此又再次公证。我们认可老人的遗嘱。
    2、2006年4月13日遗嘱原件。
    3、66院1号的房子的照片。
    [16:20:05]
  • 4、李通、李达、李连给公证处写的材料。证明当时建房时的一些事实,包括出资情况,本案诉争的2院1号是鲁某和原告李梅所有。
    [16:20:49]
  • 5、东风街道的一份证明及声明各一份。证明我们一直在主张我们的权利,没有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声明是是针对08年12月7日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而作出的,不能作为该房屋为李通所有的证据。
    6、老人的户口登记卡复印件,证明老人在66号院居住过。
    [16:22:51]
  • [被告代理人]:
    1、对第一份证据,公证书的内容并不是公证遗嘱的内容,公证的是鲁某的签名行为。公证书是有瑕疵的,公证的是鲁桂芬在声明追签名,但原告称鲁某不会写字,所以公证书是假的。
    2、对第二份证据,第一从形式要件看,立遗嘱人鲁某没有签字,手章无从考证,手印是不是本人按的手印不得而知。第二、立遗嘱人的标的是东流水南区1院1号,与本案原告所称的变更后的2院1号是两个不同的标的物。第三、立遗嘱人自述1院1号是他的合法财产,并没有产权证、临权证来佐证是她的合法财产。依据原告在预备庭和刚才所陈述,按照原告的观点应为家庭共有财产,而不是立遗嘱人鲁某的个人财产,与原告所述是自相矛盾的。第四、立遗嘱人称作了声明公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嘱如果是经过了公证应以公证为准,所以这份遗嘱应是无效的遗嘱。
    [16:26:22]
  • [被告代理人]:
    3、对第三份证据。66号院的照片和本案无关。2院1号是被告母亲的个人合法财产,原告非法进行拍摄,侵害了被告母亲的合法利益。
    4、对居委会出具的声明,这和燕山分局户籍科出具的证明是自相矛盾的,对这份证明的合法性我们有异议。对于09年11月18日居委会开的证明,这份证明中写的是东流水南区1院1号,与原告所主张的不是同一标的物,而且调解是年11月18日调解的,立遗嘱人死亡是06年10月份,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
    [16:36:53]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进行举证?
    [16:37:15]
  • [被告代理人]:
    1、08年12月17日东流水社区的证明,证明东流水2院1号是李通自己建的房;派出所证明信各一份,证明这个房产的共有人和所有人,房号是2院1号,并非是原告主张的1院1号。这二份证据均可以证明,被告住的房屋是东流水南区2院1号,不是原告所说的1院1号,还证明李通及其家人对这个房屋的居住合法性。
    2、协议书2份。证明在09年12月2日和06年4月4日原、被告达成过协议,我们认为二个协议是部分无效的。06年4月4日的协议书有本案原告李梅的签字,她明确放弃了这四间房,认可为鲁小庆所有。
    [16:40:09]
  • 3、房屋的草图,证明房子的坐落。
    4、村民的证言,证明东流水南区2院1号为李通所有,李梅不会写字。在2010年4月12日的调解笔录中原告对上述事实是认可的,所以我们没有要求证人出庭。
    [16:42:26]
  • [审判员]:
    原告代理人有何补充吗?
    [ 原告李梅]:
    这些人不能证明这个房子就是鲁通的,他们不了解是谁出资的,其中一位证人也没有签字。
    [ 原告代理人]:
    李达的意思是全家出资盖的,但所有的房子都是老人的,分配权由老人分配。
    [16:46:34]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言?
    [ 原告代理人]:
    老人的二份遗嘱内容不矛盾,我们认为是合法有效的。1992年房山第公证处所作的公证书也是合法有效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的效力就是证据的效力,公证书作出的事实是无须再进行举证的,法院可以依据公证书的内容直接认定本案的事实。
    [16:47:34]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 被告代理人]:
    根据我国民诉法和最高法院证据规则的的规定,对于自己的主张原告有责任举证,而本案原告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真是合法的遗嘱,就谈不上遗嘱纠纷之争。第二、原告出示的二份遗嘱,第一份公证的内容是鲁某的签名行为,而原告在预备庭一致认可鲁某不认识字、不会写字,其中一个原告还称这个签名是李通代签的,说明公证书的内容与原告所主张的是自相矛盾的,所以我们认为对这份公证是违法的公证,是无效的公证。第二份遗嘱没有立遗嘱人的签名,而只是按了一个手章,这个手章是不是鲁某的,在公安局有没有印记的留存,这个手印是不是鲁某所按,原告都没有提供证据来证明这一点,所以第二份公证也是无效、非法的。
    [16:50:20]
  • [被告代理人]: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原告方没有提供对该房屋具有合法所有权的证据,本案争议的财产不是立遗嘱人鲁某的合法个人财产,而是李通的个人财产。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原告没有出示物权登记机关出具的产权证书,所以立遗嘱人所立的遗嘱没有法律法据。依据我国继承法,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立遗嘱人死亡的时间为06年10月,距今已经4年多了,这期间几原告并没有主张权利,所以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的诉讼时效。宅基地是李通的,在李通的宅基地上不可能建造他人的房屋,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关于房号问题,原告称是打错了,但没有证据予以佐证,所以应认定原告主张的是1院1号,和被告所称的2院1号不是同一所宅院。本案是遗嘱继承,我们认为其他几位原告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6:52:18]
  • [审判员]:
    双方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 原告]:
    没有了。
    [ 被告]:
    没有了。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下面由当事人发表最后意见?
    [16:54:18]
  •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代理人]: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审判员]:
    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调解,双方是否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 原告代理人]:
    不同意调解。
    [ 审判员]:
    鉴于一方不同意调解,法院不再进行调解,现在休庭。(敲击法锤)
    [16:55:03]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房山法院燕山法庭宋晓明、庭审记录关洁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
    [16:57:03]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6:5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