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法院外景

牛栏山法庭外景

庭审现场一

庭审现场二

开庭

审判员

原告

被告

网络直播
4月27日9时,直播顺义法院审理“兄弟分家闹矛盾 要求归还房屋并赔偿”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夫贵,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
    [09:05:52]
  • [主持人]:
    即将开庭审理的是一起“兄弟分家闹矛盾 要求归还房屋并赔偿”的纠纷,欢迎大家关注。
    [09:06:22]
  • [主持人]:
    接下来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
    原告王某敏诉称:我与被告系兄弟关系,1972年在父母俱在的情况下立有分家单,分家单载明位于北石槽镇某村某路1号宅基地上的正房自西向东第一间、第二间归我所有,以宅院中间一线为界,分为东西二部分,西部分的一切地上物归我所有,东部分归被告所有,位于西部宅基地上有杨树8棵、柴树4棵、果树2棵。我一直未在此居住,父母去世后,我找被告商谈分家适宜,发现被告未经我许可,私自放倒西部分宅基地上的树木14棵,给我造成了7000元损失,且我与被告商谈分家适宜遭被告拒绝,故我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我位于顺义区北石槽镇某村某路1号宅基地上的正房自西向东第一间、第二间及西半部分宅院并赔偿我树木损失7000元。
    [09:06:54]
  • [主持人]:
    原被告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09:07:40]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
    一、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
    六、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七、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八、对哄闹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09:15:58]
  • [审判员]:
    核对当事人身份。
    [09:17:18]
  • [原告]:
    王某敏,男,1942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某村村民,住该村。
    [09:20:18]
  • [被告]:
    王某明,男,1959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某村村民,住该村。
    [09:20:48]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出庭有无异议。
    [09:23:43]
  • [审判员]:
    今天顺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敏与被告王某明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此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起元独任审判,由书记员赵丽丽担任庭审记录。
    [09:26:14]
  • [审判员]:
    下面宣布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与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有:(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3)进行辩论,请求法庭予以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5)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有:(1)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2)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3)依法行使诉讼的义务。
    [09:27:33]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
    [09:27:44]
  • [双方]:
    听清了,不申请。
    [09:27:58]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原告宣读起诉状。
    [09:29:16]
  • [原告]:
    我与被告系兄弟关系,1972年在父母俱在的情况下立有分家单,分家单载明位于北石槽镇某村某路1号宅基地上的正房自西向东第一间、第二间归我所有,以宅院中间一线为界,分为东西二部分,西部分的一切地上物归我所有,东部分归被告所有,位于西部宅基地上有杨树8棵、柴树4棵、果树2棵。我一直未在此居住,父母去世后,我找被告商谈分家适宜,发现被告未经我许可,私自放倒西部分宅基地上的树木14棵,给我造成了7000元损失,且我与被告商谈分家适宜遭被告拒绝,故我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我位于顺义区北石槽镇某村某路1号宅基地上的正房自西向东第一间、第二间及西半部分宅院并赔偿我树木损失7000元。
    [09:29:32]
  • [审判员]:
    原告,对于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有无变更的
    [09:29:47]
  • [原告]:
    没有
    [09:29:57]
  • [审判员]:
    被告答辩
    [09:30:06]
  • [被告]:
    我口头答辩,原告请求的就三个事,房、地和树的损失。树是当初父母,在我13岁分家的。当时我还是有记忆的。他们哥仨分家,我就说要一间房就够了。当初这个院子上的果树和柴树是我父母当初为了自己生活留下来的。房和宅基地,在1993年村里面不知道怎么登记,就发给我土地使用证了,我还交了90多元的超占费呢。我能用什么手段呢,就是土地局发给我的。分家的时候西边就是分给原告了,宅基地当初也是这么分的。当初分的时候每人给父母两个果树4个柴树。现在那两间房还在呢。
    [09:30:37]
  • [审判员]:
    你对于原告的请求是什么意见。
    [09:34:51]
  • [被告]:
    这个使用证并不是我用手段弄的。
    [09:35:05]
  • [审判员]:
    对于房你是什么意见。
    [09:35:32]
  • [被告]:
    我给不了他,我买过来了。在1979年给了原告900元,当初有陈祥、唐值民在场。我给900元、200斤小麦,还有两个院子,成材的树归原告放,还有一架陀。所以这两间房还有这块宅基地归我了。原告在1979年另批了一块宅基地,并已经建上了房了。而且当初这里的中间的院墙也已经拆走了。院里面原告自己建的二间房,原告自己也拆走了。
    [09:36:00]
  • [审判员]:
    你说一下树的问题。
    [09:36:30]
  • [被告]:
    我并没有放过原告的树。所以对于原告的请求我不同意。
    [09:36:40]
  • [审判员]:
    原告,针对被告的答辩发表意见。
    [09:36:53]
  • [原告]:
    我并没有卖过给被告,我是建了两间房拆走了,是因为我没法在这里住才拆了。我院墙并没有拆走。我也没有卖,他说的这些问题,他得提供证据。
    [09:37:09]
  • [审判员]:
    原告,被告陈述的刚才买房的情况是否属实
    [09:37:35]
  • [原告]:
    他说的不是事实,他得提供证据。
    [09:37:51]
  • [审判员]:
    树的问题呢
    [09:38:36]
  • [原告]:
    那8棵杨树是我自己建的。柴树是榆树和槐树。我的柴树是榆树。
    [09:38:47]
  • [被告]:
    我对于原告说的没有什么反驳的。
    [09:38:59]
  • [审判员]:
    原告,宅基地的划分是什么时候归被告的
    [09:39:12]
  • [原告]:
    被告自己说是1993年。但我不知情。
    [09:39:24]
  • [审判员]:
    你建房的宅基地是那年确认给你的
    [09:39:40]
  • [原告]:
    我不记不清楚了。那时候跟村里面要块地方,谁记住。大概应该是1980年左右。
    [09:39:58]
  • [审判员]:
    你的那块使用证是什么发的
    [09:40:09]
  • [原告]:
    应该是1993年发
    [09:40:35]
  • [审判员]:
    被告,你的土地使用证是什么时候发
    [09:43:44]
  • [被告]:
    1993年11月份
    [09:44:35]
  • [审判员]:
    原告,你什么时候知道这块土地归被告使用
    [09:44:44]
  • [原告]:
    2008年2月28日我找的被告才知道的。
    [09:44:54]
  • [审判员]:
    被告,是这个情况吗
    [09:45:03]
  • [被告]:
    原告这个日期并没有找过我。应该是2008年正月23。应该是2月底或3月初。原告带着他的儿子,拿铁锨要抛墙。当时并没有说要地方的。在4月份左右原告找村委会干部找过我。
    [09:47:28]
  • [原告]:
    我是找过村干部找过被告。
    [09:47:38]
  • [审判员]:
    原告,针对事实提供证据
    [09:47:47]
  • [原告]:
    提供村长王殿臣的证明复印件,说找过被告解决,解决不了。证明找过被告。证人并没有来。
    [09:48:03]
  • [审判员]:
    出示一下该证明
    [09:48:14]
  • [被告]:
    写的对。就是这么会事。
    [09:48:26]
  • [审判员]:
    原告,还有其他证据吗
    [09:49:00]
  • [原告]:
    还有就是分家单复印件。
    [09:49:11]
  • [审判员]:
    出示一下
    [09:49:20]
  • [被告]:
    这是我们的分家单。跟我的也一样。有一点小区别。就是柁的问题。
    [09:49:31]
  • [审判员]:
    原告,还有无其他的证据
    [09:49:41]
  • [原告]:
    没有了。
    [09:49:50]
  • [审判员]:
    被告,有无证据提供
    [09:50:02]
  • [被告]:
    提供我的分家单一份。
    [09:50:12]
  • [审判员]:
    出示一下
    [09:50:21]
  • [被告]:
    是一样的。他这个属实。这个房上4个柁,我一个,被告3个。
    [09:50:32]
  • [原告]:
    对就是这个意思。
    [09:50:41]
  • [审判员]:
    双方在事实上有无补充了
    [09:54:19]
  • [原告]:
    没有了。
    [09:54:27]
  • [被告]:
    这个房以前是他的,现在并不是他。从1972年5月11日分家,这个是事实,从1979年原告基本上就没有能对上我感情上的事。原告对于我陈述的事实也不承认。对于中间的墙拆了也不承认。当初原告接的二间耳房,拆了把西房山也给拆了。但原告也不给我垒,后来我找人给垒上去的。别的就没有了。
    [09:54:41]
  • [审判员]:
    原告你西山墙是否拆了
    [09:54:51]
  • [原告]:
    我是在正房西边接了两间房,我是拿西山墙外皮拆了,但我后来垒上了。是我本人垒上的。
    [09:55:02]
  • [审判员]:
    被告,原告院子里种了8棵杨树吗
    [09:55:13]
  • [被告]:
    不是原告种的。
    [09:55:28]
  • [审判员]:
    原告,被告什么时候放的
    [09:55:38]
  • [原告]:
    我要求的一个500元。具体被告什么时候放的我不清楚。
    [09:55:48]
  • [审判员]:
    原告,对于西侧宅院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并不在法院处理范围内,应该由政府进行裁决
    [10:00:26]
  • [双方]:
    听清了
    [10:00:37]
  • [审判员]:
    现在本案所涉及的就是房屋和树木
    [10:01:05]
  • [原告]:
    听清了
    [10:01:22]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10:01:52]
  • [原告]:
    我的分家单在先,被告背着我办理了使用证,我就要求我的财产。
    [10:02:01]
  • [被告]:
    我就主张法院怎么判,就怎么办。
    [10:02:14]
  • [审判员]:
    双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吗
    [10:02:24]
  • [双方]:
    没有了。
    [10:02:35]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陈述最后意见
    [10:03:16]
  • [原告]:
    我就要求2间房归我所有,树我要求赔偿我损失7000元。土地我就不要求了。
    [10:03:26]
  • [被告]:
    对于原告的请求我不同意。房已经卖给我了。树也没有那么回事,我也没有放。
    [10:03:35]
  • [审判员]:
    今日休庭阅笔录签字。本笔录可在五日内查阅,有错误可申请补正,逾期则视为正式笔录。
    [10:03:45]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就直播到这里,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的姚学谦和赵岩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同时感谢担任庭审记录工作的牛山法庭书记员郭金波和网管员朱春明。本次网络直播亦得到负责拍照和传送图片的杨秀芝的大力协助。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
    [10:04:19]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