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直播现场

检察员

合议庭

法庭审理全景

在蚌铁法院法庭受审的被告人

在蚌铁法院法庭受审的上诉人
2010年4月27日9:00直播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远程视频审理二起盗窃上诉案
  • [主持人]:
    今天为大家庭审直播两起盗窃案件。请各位网友关注。
    [08:58:38]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不得发言、提问,对法庭审判活动如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五、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和寻呼机关闭或调整至振动位置。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旁听人员,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或责令其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书]:
    请检察员、辩护人入庭。
    [ 书]: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 书]:
    报告审判长,法庭审理准备工作完毕。请开庭。
    [08:58:45]
  • [审判长]:
    传上诉人席开君到庭。(击法槌)现在开庭。
    [08:59:01]
  • [审判长]:
    上诉人,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案发前在何单位工作?户籍所在地?
    [08:59:26]
  • [上诉人]:
    我叫席开君,1971年7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汉族,文盲,农民,住淮北市杜集区段园镇段园行政村段园52号。
    [08:59:47]
  • [审判长]:
    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因本案何时被刑事拘留、逮捕?
    [09:00:00]
  • [上诉人]:
    无。因本案于2009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
    [09:00:09]
  • [审判长]:
    蚌埠铁路运输法院于2010年2月23日对被告人席开君作出(2010)蚌铁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这份判决书是否收到?何时收到?是否提出上诉?
    [09:00:23]
  • [上诉人]:
    收到,十天以前收到。提出上诉。
    [09:00:44]
  • [审判长]: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今天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席开君盗窃上诉一案。
    [ 长]:
    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名单。
    [09:00:57]
  • [审判长]:
    本合议庭由审判员唐毅、徐林宝、代理审判员彭多组成,由唐毅担任审判长,书记员金立寅担任法庭记录。
    [09:01:12]
  • [审判长]:
    今天出庭履行职务的是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代理检察员洪梓桉。
    [09:01:25]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人在二审庭审中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上诉认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检察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本案的,可以提出理由要求调换。上诉人席开君是否要求申请回避?
    [09:01:37]
  • [上诉人]:
    不申请。
    [09:01:47]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人在二审庭审中还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 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二、 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辩护人辩护;
    三、 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后作最后陈述。
    上诉人席开君,法庭宣布的上述诉讼权利,听清楚了没有?
    [09:02:10]
  • [上诉人]:
    清楚。
    [09:02:21]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法庭宣读(2010)蚌铁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09:02:34]
  • [审判员]: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席开君伙同郑衍明、陈修义(均已另案判刑)、席开峰(另案处理)先后5次在铁路段园站停留的货物列车上实施盗窃作案,依次盗得玉米、面粉、黄豆、史丹利牌复合肥、艳阳天牌复合肥等运输物资,盗窃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2 870.60元。具体的犯罪事实和认定证据分别证实如下:
    [09:03:03]
  • [审判员]:
    一、2009年8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席开君伙同郑衍明、席开峰、陈修义在铁路段园站停留的货物列车上盗窃玉米32袋,60千克/袋,价值人民币3 417.60元。窃后将赃物销给郭雷。
    [09:03:17]
  • [审判员]:
    二、2009年8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席开君伙同郑衍明、席开峰在铁路段园站停留的货物列车上盗窃面粉50袋,25千克/袋,价值人民币2 750元。窃后将赃物销给孙二兰。
    三、2009年9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席开君伙同郑衍明、席开峰、陈修义在铁路段园站停留的货物列车上盗窃黄豆13袋,80千克/袋,价值人民币3 328元。窃后将赃物销给欧阳长虹。
    四、2009年9月初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席开君伙同郑衍明、席开峰、陈修义在铁路段园站停留的货物列车上盗窃史丹利牌复合肥19袋,50千克/袋,价值人民币2 565元,窃后,郑衍明将赃物送给程祖兵。
    五、2009年9月23日夜,被告人席开君伙同郑衍明、陈修义、席开峰在铁路段园站停留的货车上盗窃艳阳天牌复合肥94袋,50千克/袋,价值人民币10 810元。窃后,四人正欲转移赃物时被车站工作人员发现,四人遂弃赃逃逸。赃物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并发还铁路段园车站。
    [09:03:55]
  • [审判员]: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开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铁路运输物资,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席开君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席开君等人盗窃艳阳天牌复合肥属于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席开君等人用断线钳打开棚车车门,从车内将复合肥掀下后,铁路客观上已经失去对被掀至车下货物的实际控制,其实施的盗窃行为已经具备了盗窃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应当认定盗窃既遂,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席开君无前科、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为打击犯罪,保护公共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席开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09:05:14]
  • [审判员]:
    上诉人席开君,你现在可以向法庭陈述你的上诉理由。
    [09:05:31]
  • [上诉人]:
    我没有参与共同盗窃艳阳天牌复合肥。
    [09:07:49]
  • [审判员]:
    辩护人是否需要对上诉人进行询问。
    [09:08:10]
  • [辩护人]:
    上诉人,你盗窃之前是否和他们有过商量?
    [09:08:30]
  • [上诉人]:
    没有。
    [09:08:34]
  • [辩护人]:
    你是怎么参与的?
    [ 上诉人]:
    我是上下班经过的时候正好看见他们盗窃,所以就参与了。
    [09:09:07]
  • [辩护人]:
    盗窃之后你有没有分到钱?
    [ 上诉人]:
    没有。
    [09:09:22]
  • [辩护人]:
    最后一笔事实中你是怎么参与的?
    [ 上诉人]:
    我下班路过那个地方,看到他们所以就过去看了一下,然后就去搞了一袋摔了一跤就不搞了。然后我提前一个人就回家了。
    [09:10:38]
  • [审判员]:
    检察员对本案的事实部分是否需要向上诉人讯问?
    [09:10:54]
  • [检察员]:
    上诉人席开君,今天是远程开庭,检察员说话你是否能听清?
    [ 上诉人]:
    听的清楚。
    [09:11:14]
  • [检察员]:
    上诉人你是否记得你供述了几起盗窃事实?
    [ 上诉人]:
    记不清楚了。
    [09:12:05]
  • [检察员]:
    检察员提醒一下,你曾经供述过你盗窃艳阳天复合肥。你当时的供述是否属实?
    [ 上诉人]:
    属实。
    [09:12:57]
  • [检察员]:
    你平时和你哥哥席开峰的关系怎么样?
    [ 上诉人]:
    不怎么联系。
    [09:13:22]
  • [检察员]:
    你和你哥哥之间有没有发生过什么矛盾?
    [ 上诉人]:
    没有。
    [09:13:39]
  • [检察员]:
    你刚刚讲你去参与盗窃是因为偶尔路过对吗?
    [ 上诉人]:
    对的。
    [09:14:04]
  • [检察员]:
    那么你这几次盗窃一直都是和同三个人对吗?
    [ 上诉人]:
    是的。
    [09:14:27]
  • [检察员]:
    那么你为什么偶尔路过总是和这三个人一起盗窃呢?
    [ 上诉人]:
    是巧合。
    [09:15:04]
  • [检察员]:
    你仅仅对艳阳天牌复合肥进行否认,其他的你都予以承认对吗?
    [ 上诉人]:
    对的。
    [09:15:31]
  • [检察员]:
    你当时去那里盗窃有几个人在那里?
    [ 上诉人]:
    看不清楚。
    [09:16:45]
  • [检察员]:
    检察员11月4日的这份供述是否属实?
    [ 上诉人]:
    不属实。
    [09:18:38]
  • [检察员]:
    当时检察员提审你的时候的供述是否属实?
    [ 上诉人]:
    也有不属实的地方。
    [09:21:01]
  • [检察员]:
    那么检察员在提审你的时候为什么你说你看到的是三个人?
    [09:21:18]
  • [上诉人]:
    是官员要求我这样讲的。
    [09:21:58]
  • [检察员]:
    你最后一次为什么还要去段园火车站去盗窃化肥?
    [ 上诉人]:
    家里有十几亩地需要化肥。
    [09:23:10]
  • [检察员]:
    你这五次都是巧合吗?
    [ 上诉人]:
    对的。
    [09:23:28]
  • [审判长]:
    上诉人席开君,判决书上认定的2009年9月21日夜里,当时是晚上几点?
    [ 上诉人]:
    记不清了。
    [09:24:01]
  • [审判长]:
    那天你喝过酒吗?
    [ 上诉人]:
    喝过。
    [09:24:12]
  • [审判长]:
    你有没有把化肥搬回家?
    [ 上诉人]:
    没有。
    [09:24:25]
  • [审判长]:
    犯罪现场你是否去过?
    [ 上诉人]:
    去过。
    [09:24:35]
  • [审判长]:
    你有没有看到其他人?
    [ 上诉人]:
    我到了犯罪现场后看到有三个人,他们已经偷了一堆化肥。
    [09:24:59]
  • [审判长]:
    你有没有从他们偷下来的化肥中拿过化肥或者上车盗窃化肥?
    [ 上诉人]:
    拿过一袋。
    [09:25:41]
  • [审判长]:
    你一次可以拿一袋?
    [ 上诉人]:
    一次只能拿一袋。
    [09:25:54]
  • [审判长]:
    在现场的时候有没有发现公安抓你们,你们逃跑的事实有吗?
    [ 上诉人]:
    没有。
    [09:26:38]
  • [审判员]: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时,公诉人出示了下列证据,并在原审刑事判决书中予以确认。
    [09:27:02]
  • [审判员]:
    席开峰的供述;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工作情况、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刑事摄影照片等证据。
    [09:28:11]
  • [审判员]:
    上诉人席开君,你在蚌埠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时,对上述证据已经发表了意见,在今天的法庭上,你对上述证据还有什么新的意见?
    [09:28:22]
  • [上诉人]:
    没有。
    [09:28:27]
  • [审判员]:
    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09:28:59]
  • 审判员:检察员有无意见?
    [ 检察员]:
    没有。
    [09:29:15]
  • 审判员:上诉人席开君,你有什么新的证据要向法庭提供的?
    [ 上诉人]:
    没有。
    [09:29:47]
  • [审判员]:
    辩护人有没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09:30:15]
  • [辩护人]:
    没有。
    [09:30:31]
  • [审判员]:
    检察员有什么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 检察员]:
    检察员出示两份判决书。还有一份是席开君第一次接受讯问时的一份笔录。根据这份笔录和抓获经过显示的情况,从淮北到公安处时有一段时间。这个是允许可以有一段羁押时间的。
    [09:34:47]
  • [审判员]:
    上诉人对检察员出示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 上诉人]:
    陈修义的证言不是事实。
    [09:35:30]
  • [审判员]:
    辩护人对检察员出示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09:35:58]
  • [审判员]:
    检察员有答辩意见吗?
    [ 检察员]:
    具体的分析在出庭意见书中予以阐述。
    [09:37:24]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由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09:37:51]
  • [辩护人]:
    一、本案在侦察阶段,公安人员程序由违法的情况。2009年11月3日刑事拘留,根据席开君本人的供述,公安人员有刑讯逼供的行为。
    [09:39:23]
  • [辩护人]:
    二、席开君参与的几次盗窃数量较小,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应当有所区别对待。特别是数额较大的一次,席开君是喝醉了酒,到现场根本无法参与盗窃。因此当天的盗窃他完全是旁观者。辩护人认为应当认定其为从犯。对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09:41:36]
  • [辩护人]:
    三、席开君系初犯,无犯罪前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事实就是的对待犯罪事实。请法庭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09:42:35]
  • [辩护人]:
    四、被告人席开君的家庭比较苦难。一家老小,无经济来源。
    [09:43:15]
  • [辩护人]:
    五、席开君向法院缴纳罚金,有悔过态度。请法庭考虑给予缓刑。
    [09:43:58]
  • [审判长]:
    上诉人席开君,你是否需要补充?
    [ 上诉人]:
    没有。
    [09:44:26]
  • [审判长]:
    检察员现在可以发表出庭意见。
    [09:45:17]
  • [检察员]:
    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我们受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指派,代表本院,出席本法庭,依法履行职务。现对本案证据、案件情况和原审法院判决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09:45:57]
  • [检察员]:
    一、原审认定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经过原审当庭质证,能够证明本案的犯罪事实:
    [09:46:23]
  • [检察员]:
    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显示,因同案犯席开峰、郑衍明、陈修义等人的供述,上诉人席开君被蚌埠铁路公安处淮北派出所上网追逃,并于2009年11月3日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在侦查机关共有六份供述,其中,09年11月3日即其被抓获当日的供述中,仅对盗窃“艳阳天”牌复合肥的事实予以了交待,但细节并未描述完整。
    [09:46:35]
  • [检察员]:
    直至11月4日蚌铁刑警支队对其第二次进行讯问时,席开君对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中,对第一起事实,席开君描述了其翻墙并将玉米堆至其父亲的院子却遭父亲拒绝的细节。
    [09:46:45]
  • [检察员]:
    第二起事实则描述了盗窃面粉后利用三轮车销赃给蒸馍店老板的细节。
    [09:46:54]
  • [检察员]:
    第三起事实描述了将黄豆卖给榨油厂的细节。
    [09:47:04]
  • [检察员]:
    第四起事实则描述了盗窃80袋化肥并自留5袋,将剩余15袋叫郑衍明卖至萧县的细节。
    [09:47:12]
  • [检察员]:
    而针对最后一起盗窃“艳阳天”牌复合肥的事实,上诉人席开君的供述最为详实,从其与朋友喝酒到盗窃时因醉酒导致摔倒,从用麦秸覆盖复合肥到被发现弃赃而逃,其描述的细节比其余3名同案犯更为细致。
    [09:47:26]
  • [检察员]:
    上述细节均得到了同案犯供述及相关书证、证人证言的证实,具体如下:公安机关出具工作情况、提取笔录、刑事摄影照片从客观反映“艳阳天”牌复合肥数量、堆放地点、堆放方式等角度印证了本案各原审被告人关于犯罪过程的供述。
    [09:47:36]
  • [检察员]:
    证人郭雷、胡月梅、孙二兰、张忠新、欧阳长虹等人均是本案中涉案赃物销售的对象,他们的证言也均印证了各原审被告人关于销赃这一细节的供述。
    [09:47:45]
  • [检察员]:
    最后,相关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了被盗铁路物资的价值,而人口基本信息证明则证实了上诉人席开君的身份等自然情况。
    [09:47:52]
  • [检察员]:
    至此,证实本案上诉人席开君多次在铁路段园站盗窃铁路运输物资的书证、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已形成了非常完整的证据锁链。
    [09:48:06]
  • [检察员]:
    上诉人席开君一审阶段及今天当庭所做的辩解既不能有效地否定公诉机关其他有罪证据,也不足以推翻其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建议法庭不予采信。
    [09:48:18]
  • [检察员]:
    以下检察员将针对其上诉理由及当庭辩解提出驳斥意见,具体如下。
    [09:48:26]
  • [检察员]:
    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09:48:34]
  • [检察员]:
    第一,对于盗窃艳阳天牌复合肥的犯罪事实,首先,几名共同作案人的供述在盗窃的时间、地点、参与人、赃物种类、过程方面均相互一致,特别是几人供称用麦秸遮盖复合肥、并将掀下的部分复合肥搬至他处等具体细节,与公安机关工作情况、提取笔录、刑事摄影照片所反映的案发现场赃物摆放情况均能吻合。
    [09:49:08]
  • [检察员]:
    因此能够证实上诉人席开君确实在扛复合肥摔倒后又实施了用麦秸盖住复合肥的行为。
    [09:49:19]
  • [检察员]:
    其次,检察员认为4人盗窃复合肥,虽最后因被人发现而并未实际控制或获取该批复合肥,然而仍应认定4人的行为为盗窃既遂。
    [09:49:37]
  • [检察员]:
    因为一般铁路货盗案件既未遂的区分,主要采取失控说,即货物脱离车厢,铁路即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转而为犯罪分子所控制,至于犯罪分子是置于自己控制还是交于他人控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09:50:22]
  • [检察员]:
    在本案中,4名原审被告人将货物从停靠的货车上掀下,已使得铁路相关部门失去了对该些化肥的控制,此次盗窃已告既遂。如果将货盗案件的既遂标准判断为完全受行为人控制,那有大量将货物丢弃与火车外后遗失的行为无法受到法律的制裁,试问人民财产将何以得到保护,显然是不妥当的。
    [09:51:31]
  • [检察员]:
    再次,上诉人席开君的行为属于事前没有同谋,事中参与的共同犯罪行为,是刑法意义上承继的共犯,共同犯罪承担责任的原则为: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因此,虽然上诉人席开君因客观原因未能参与扛复合肥,但是其作为共犯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与其同案犯同样承担盗窃既遂的刑事责任。
    [09:51:42]
  • [检察员]:
    第二、对于盗窃史丹利牌复合肥,同案犯郑衍明、陈修义、席开峰的供述均在盗窃的时间、地点、赃物种类、销赃过程等方面与席开峰供述相互一致。
    [09:51:56]
  • [检察员]:
    4人均印证他们此次共盗窃复合肥80袋,每人分20袋,甚至还能印证席开峰、席开君二人自留5袋,其余剩下的交给郑衍明卖掉的细节。且证人程组兵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刑事摄影照片证明了赃物去向。
    [09:52:06]
  • [检察员]:
    形成了非常完整的证据锁链,供证一致,又有其他相关书证予以佐证,认定4人盗窃史丹利牌复合肥80袋承办人认为都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现因赃物缺失,并且无法查实郑衍明将35袋复合肥卖给彭正全的事实,因此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而认定4人该次盗窃数额为19袋的判决是不存在疑问的。
    [09:52:20]
  • [检察员]:
    综上所述,检察员认为,本案原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席开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法庭维持原判。
    [09:52:23]
  • [审判长]:
    上诉人你是否听清楚检察员的出庭意见?
    [ 上诉人]:
    希望审判长再调查一下。
    [09:53:08]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需要补充?
    [ 辩护人]:
    最后一笔事实上诉人应当认定为从犯。上诉人当时现场也并没有参与后期搬运。
    [09:55:07]
  • [审判长]:
    检察员有没有需要补充的?
    [ 检察员]:
    检察员认为上诉人有望风的行为,已经实施了犯罪的行为。
    [ 审判长]:
    上诉人还需要补充吗?
    [ 上诉人]:
    我没有望风。
    [09:56:07]
  • [审判长]:
    法庭已充分听取了上诉人、检察员的意见,并以记录在案。辩论各方如果还有意见,可以在退庭后用书面形式提供给法庭。
    [09:56:25]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上诉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上诉人席开君,你最后还有什么要向法庭陈述的?
    [ 上诉人]:
    我现在上有老下有小,法庭是否能判缓刑。
    [09:57:01]
  • [审判长]:
    今天的法庭审理结束,待合议庭评议后将另行定期宣告判决。现在休庭60分钟,合议庭将对本案评议后进行宣判。退庭后,上诉人应当阅看庭审纪录,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
    [09:57:27]
  • [审判长]:
    上诉人席开君,你听清楚没有?
    [09:58:02]
  • [上诉人]:
    听清楚了。
    [09:58:09]
  • [审判长]:
    将上诉人席开君还押。休庭。(击法槌)
    [09:59:08]
  • [主持人]:
    现在法庭休庭,请网友等待。
    [ 主持人]:
    现在庭审直播另一件盗窃案件。
    [10:02:54]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不得发言、提问,对法庭审判活动如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五、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和寻呼机关闭或调整至振动位置。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旁听人员,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或责令其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书]]:
    请检察员、辩护人入庭。
    [ [书]]: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 [书]]:
    报告审判长,法庭审理准备工作完毕。请开庭。
    [10:06:06]
  • [审判长]:
    传原审被告人席开峰到庭。(击法槌)现在开庭。
    [10:06:42]
  • [审判长]:
    原审被告人,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案发前在何单位工作?户籍所在地?
    [ 原审被告人]:
    我叫席开峰,1967年2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汉族,文盲,农民,住淮北市杜集区段园镇段园行政村段园50号。
    [10:08:15]
  • [审判长]:
    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因本案何时被刑事拘留、逮捕?
    [10:08:48]
  • [原审被告人]:
    无。因本案于2009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
    [10:09:05]
  • [审判长]:
    蚌埠铁路运输法院于2010年2月23日对被告人席开峰作出(2010)蚌铁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这份判决书是否收到?何时收到?是否提出上诉?
    [10:09:20]
  • [上诉人]:
    收到,我上诉。
    [10:09:34]
  • [审判长]: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今天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席开峰盗窃上诉一案。
    [10:09:50]
  • [审判长]:
    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名单。
    本合议庭由审判员唐毅、徐林宝、代理审判员彭多组成,由唐毅担任审判长,书记员金立寅担任法庭记录。
    今天出庭履行职务的是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代理检察员洪梓桉。
    [10:10:05]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人在二审庭审中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上诉认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检察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本案的,可以提出理由要求调换。上诉人席开峰是否要求申请回避?
    [10:10:17]
  • [上诉人]:
    不申请。
    [10:10:21]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人在二审庭审中还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 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二、 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辩护人辩护;
    三、 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后作最后陈述。
    [10:10:34]
  • [审判长]:
    上诉人席开峰,法庭宣布的上述诉讼权利,听清楚了没有?
    [ 上诉人]:
    听清楚了。
    [10:10:50]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法庭宣读(2010)蚌铁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10:10:58]
  • [审判员]: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席开峰伙同郑衍明、陈修义、席开君(均已另案判刑)先后9次在铁路段园站停留的货物列车上实施盗窃作案,依次盗得玉米、豆粕、面粉、大米、黄豆、复合肥、史丹利牌复合肥、艳阳天牌复合肥等运输物资,盗窃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6 054.60元。具体的犯罪事实和认定证据分述如下:
    [10:11:35]
  • [审判员]:
    一、2009年8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席开峰伙同郑衍明、陈修义、席开君在铁路段园站停留的货物列车上盗窃玉米32袋,60千克/袋,共计价值人民币3 417.60元。窃后将赃物销给郭雷。
    [10:11:44]
  • [审判员]:
    二、2009年8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席开峰伙同郑衍明、陈修义在铁路段园站停留的货物列车上盗窃豆粕18袋,70千克/袋,共计价值人民币4536元。窃后将赃物销给胡月梅。
    [10:11:52]
  • [审判员]:
    三、2009年8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席开峰伙同郑衍明、席开君在铁路段园站停留的货物列车上盗窃面粉50袋,25千克/袋,共计价值人民币2 750元。窃后将赃物销给孙二兰。
    [10:11:59]
  • [审判员]:
    四、2009年八九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席开峰伙同郑衍明在铁路段园站停留的货物列车上盗窃大米23袋,50千克/袋,共计价值人民币2760元。窃后将赃物销给张忠新。
    [10:12:42]
  • [审判员]:
    五、2009年9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席开峰伙同郑衍明、陈修义、席开君在铁路段园站停留的货物列车上盗窃黄豆13袋,80千克/袋,共计价值人民币3328元。同月,被告人席开峰还伙同郑衍明、陈修义分别两次盗窃黄豆12袋和11袋,80公斤/袋,价值人民币5381元。所盗赃物均销给欧阳长虹(已另案判刑)。
    [10:13:01]
  • [审判员]:
    六、2009年9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席开峰伙同郑衍明、陈修义、席开君在铁路段园站停留的货车上盗窃史丹利牌复合肥19袋,50公斤/袋,价值人民币2565元,窃后,郑衍明将赃物送给程祖兵。
    [10:13:11]
  • [审判员]:
    七、2009年9月23日夜,被告人席开君伙同郑衍明、陈修义、席开峰在铁路段园站停留的货车上盗窃艳阳天牌复合肥94袋,50千克/袋,价值人民币10 810元。窃后,四人正欲转移赃物时被车站工作人员发现,四人遂弃赃逃逸。赃物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并发还铁路段园车站。
    [10:13:37]
  • [审判员]: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席开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铁路运输物资,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席开峰归案后,坦白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较重盗窃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席开峰和其他共同作案人归案后,供述盗窃玉米、大米、史丹利牌复合肥等赃物数量与证人郭雷、程祖兵、张忠新的证言内容不一,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刑法适用原则,本院就低认定被盗赃物的数量。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席开峰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为打击犯罪,保护公共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席开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10:14:26]
  • [审判员]:
    上诉人席开峰,你现在可以向法庭陈述你的上诉理由。
    [10:15:05]
  • [上诉人]:
    我没有参加第八、九项事实。
    [10:17:20]
  • [审判员]:
    辩护人可以对上诉人进行讯问?
    [10:17:43]
  • [辩护人]:
    你在原来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否属实?
    [ 上诉人]:
    有些不属实。公安机关有刑讯逼供的行为。
    [10:18:45]
  • [审判员]:
    检察员是否需要向上诉人发问。
    [10:19:22]
  • [检察员]:
    上诉人席开峰,今天是远程开庭,检察员说的话你是否能够听清?
    [ 上诉人]:
    听的清楚。
    [10:20:05]
  • [检察员]:
    除了你当庭表示异议的两起事实外,其他都认罪吗?
    [ 上诉人]:
    认罪。
    [10:20:35]
  • [检察员]:
    你是如何抓获的?
    [ 上诉人]:
    在家睡觉的时候被抓获的。
    [10:20:51]
  • [检察员]:
    那么是几点?
    [ 上诉人]:
    凌晨一二点。
    [10:21:08]
  • [检察员]:
    检察员现在向你宣读你的供述,这份供述是否属实?
    [ 上诉人]:
    不属实。
    [10:22:46]
  • [检察员]:
    那么你供述中的细节是哪里来的?
    [ 上诉人]:
    是郑衍明的供述来诱导我的。
    [10:24:02]
  • [检察员]:
    但是检察员向告诉,郑衍明的供述是在晚上的时候做的,所以公安人员不可能拿他的供述去诱导你。
    [10:24:32]
  • [检察员]:
    上诉人,你和席开君的关系怎么样?
    [ 上诉人]:
    关系不好。
    [10:24:51]
  • [检察员]:
    上诉人,2009年10月1日的一份供述,是否属实?
    [ 上诉人]:
    不是。
    [ 检察员]:
    不是事实,为什么你这么供述?
    [ 上诉人]:
    我被打的受不了。
    [10:26:43]
  • [审判员]: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时,公诉人出示了下列证据,并在原审刑事判决书中予以确认。
    [10:31:30]
  • [审判员]:
    上诉人对上述证据有没有意见?
    [ 上诉人]:
    没有。
    [10:31:50]
  • [审判员]:
    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什么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10:32:04]
  • [审判员]:
    上诉人有没有新的证据出示?
    [ 上诉人]:
    没有。
    [ 审判员]:
    辩护人有没有新的证据出示?
    [ 辩护人]:
    没有。
    [10:32:33]
  • [审判员]:
    检察员有没有新的证据出示?
    [ 检察员]:
    二份判决书。
    [10:32:59]
  • [审判员]:
    上诉人对检察员出示的证据有没有意见?
    [ 上诉人]:
    我没有参与那两起事实,至于他们讲的我不知道。
    [10:33:27]
  • [审判员]:
    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什么意见?
    [ 辩护人]:
    同意被告人的意见。
    [10:33:45]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10:34:02]
  • [审判员]: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上诉人有自行辩护的权利。上诉人席开峰,你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
    [10:34:15]
  • [上诉人]:
    我委托我的辩护人为我进行辩护。
    [10:34:32]
  • [审判员]:
    现在由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10:34:53]
  • [辩护人]:
    一、关于上诉人的供述公安机关有刑讯逼供刑讯逼供的行为。辩护人认为有席开峰的证言与证人证言不一致。此份证据不可采信。二、原审法院对席开峰的量刑过重。
    [10:41:51]
  • [辩护人]:
    三、对本案的定性没有异议。四、对于两笔盗窃的证据不足。
    [10:43:34]
  • 审判员;现在检察员发表出庭意见。
    [10:43:54]
  • [检察员]:
    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我们受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指派,代表本院,出席本法庭,依法履行职务。现对本案证据、案件情况和原审法院判决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10:44:38]
  • [检察员]:
    原审认定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经过原审当庭质证,能够证明本案的犯罪事实。
    [10:44:52]
  • [检察员]:
    关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承办人审查后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10:51:07]
  • [检察员]:
    第一、针对起诉书指控的4名原审被告人盗窃“艳阳天”牌复合肥的犯罪事实,已在证据说明中详细列举了各被告人的供述情况。上诉人席开峰辩称其之所以会在侦查阶段承认该次犯罪,是因为受到了刑讯逼供,公安人员利用郑衍明的供述对其进行诱供所致。首先,郑衍明第一次对该次事实进行陈述是在2009年9月30日16时30分至2时00分于蚌铁公安处刑警支队所做的第二份供述中做了简单的供述,而席开峰在2009年9月30日5时至8时30分,淮北铁路派出所的民警对其进行初步讯问时,对于其他事实都未供述,仅对该笔盗窃艳阳天牌复合肥的事实供认不讳。其次,比照两人在10月1日的供述,上诉人席开峰在10月1日22时10分的第三份供述中已对该次犯罪的某些细节做了完整详细的陈述,可以说完全的展现了该次犯罪的全貌,关于席开君中途参与的细节、关于席开君喝酒后无法扛动化肥的细节、关于席开君拿麦秸盖住复合肥的细节、关于在转移复合肥时两次被人发现直至最后逃跑的细节均十分完整,然而原审被告人郑衍明10月1日的供述却是这样的:今年9月23日夜,我和席开峰、席开君、陈修义4人一起,在段园火车站三道停留货物列车上,我用席开峰带的断线钳打开棚车的门,偷复合肥七八十袋左右(“艳阳天”牌),具体我没有数,后被车站的人发现我们四人吓跑了。东西都被公安收回去了。上述细节基本没有涉及,原审被告人郑衍明直至11月10日,公安人员最后一次对其讯问时才对该笔事实交待清楚。承办人进而核对了参与该笔事实的其他人的供述,发现事实上第一个供述事实,又第一个交待细节的均是上诉人席开峰,公安人员完全是依靠席开峰的供述才渐渐的掌握了事实的全貌,进而向其他同案犯复核细节,因此上诉人席开峰所说的诱供情况是不可能存在的。
    [10:51:24]
  • [检察员]:
    第二、对于上述两起盗窃化肥的事实中,关于盗窃史丹利牌复合肥,同案犯郑衍明、陈修义、席开君的供述均在盗窃的时间、地点、赃物种类、销赃过程等方面与席开峰供述相互一致。4人均印证他们此次共盗窃复合肥80袋,每人分20袋,甚至还能印证席开峰、席开君二人自留5袋,其余剩下的交给郑衍明卖掉的细节。且证人程组兵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刑事摄影照片证明了赃物去向。形成了非常完整的证据锁链,供证一致,又有其他相关书证予以佐证,认定4人盗窃史丹利牌复合肥80袋认为都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现因赃物缺失,并且无法查实郑衍明将35袋复合肥卖给彭正全的事实,因此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而认定4人该次盗窃数额为19袋的判决是不存在疑问的。
    第三,对于盗窃艳阳天牌复合肥的犯罪事实,上述第一点理由已经完全排除了诱供的可能。几名共同作案人的供述在盗窃的时间、地点、参与人、赃物种类、过程方面均相互一致,特别是几人供称用麦秸遮盖复合肥、已将掀下的部分复合肥搬至他处等具体细节,与公安机关工作情况、提取笔录、刑事摄影照片所反映的案发现场赃物摆放情况均能吻合。同样形成了完成的证据锁链
    综合以上3点理由,上诉人席开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十、本案原判决书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0:51:34]
  • [审判长]:
    法庭已充分听取了上诉人、检察员的意见,并以记录在案。辩论各方如果还有意见,可以在退庭后用书面形式提供给法庭。
    [10:52:25]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上诉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上诉人席开峰,你最后还有什么要向法庭陈述的?
    [10:52:34]
  • [上诉人]:
    我偷肥是为了种国家的地。我认罪服法。其他没有什么想说的。
    [10:54:11]
  • [审判长]:
    今天的法庭审理结束,待合议庭评议后将另行定期宣告判决。现在休庭15分钟,合议庭将对本案评议后进行宣判,退庭后,上诉人应当阅看庭审纪录,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
    [10:54:36]
  • [审判员]:
    上诉人席开峰,你听清楚没有?
    [10:54:45]
  • [上诉人]:
    听清楚了。
    [10:54:53]
  • [审判员]:
    将上诉人席开峰还押。休庭(击法槌)
    [10:55:17]
  • [主持人]:
    现在合议庭正在评议。待评议后进行宣判。请各位网友关注。
    [10:58:36]
  • [审判员]:
    传上诉人席开君到庭。(击法槌)现在开庭。
    [11:04:27]
  • [审判员]:
    被告人席开君盗窃上诉一案,通过了今天的法庭调查。现在进行宣判。
    [11:04:59]
  • [审判员]:
    法庭已充分听取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检察员的评判意见及上诉人的最后陈述,核实了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合议庭经评议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判决结果及适用法律的意见,及合议庭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检察员的评判意见作出的评价,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11:07:10]
  • [书记员]:
    全体起立。
    [11:07:17]
  • [审判员]: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击法槌)
    [11:07:28]
  • [审判员]:
    宣判完毕,将上诉人席开君还押。(击法槌)
    [11:07:50]
  • [审判员]:
    传上诉人席开峰到庭,(击法槌)现在继续开庭。
    [11:09:24]
  • [审判员]:
    法庭通过了阅卷,并对上诉人进行了提审。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法庭已充分听取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检察员的评判意见及上诉人的最后陈述,核实了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合议庭评议认为上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铁路物资,数额巨大。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判决结果及适用法律的意见,及合议庭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检察员的评判意见作出的评价,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11:11:24]
  • [书记员]:
    全体起立。
    [11:11:29]
  • [审判员]: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击法槌)
    [11:11:40]
  • [审判员]:
    宣判完毕。将上诉人席开峰还押。退庭。(击法槌)
    [11:12:04]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接下来我们就此类案件采访今天的主审法官。
    [11:12:34]
  • [主持人]:
    铁路货盗案件近年来仍频繁发案,请您介绍一下当前铁路货盗案件的现状。
    [11:12:46]
  • [主审法官]: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是社会的主要交通运输工具,特别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的物资通过铁路快速流通。
    [11:12:56]
  • [主审法官]:
    盗窃铁路运输物资直接侵害广大货主的财产安全,不仅给托运货主和铁路企业造成非常大的经济损失,而且还损害了铁路企业的声誉,有时甚至还危害铁路运输安全。
    [11:13:16]
  • [主审法官]:
    近年来,尽管铁路企业和铁路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加大了打击铁路货盗的力度,但是此类案件仍频繁发案,而且还表现出团伙化犯罪、盗、转、销“一条龙”犯罪突出的特点。
    [11:13:24]
  • [主审法官]:
    从近期上海铁路两级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看,货盗案件的主要特点是靠铁路吃铁路,这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地区尤为突出。
    [11:13:32]
  • [主审法官]:
    犯罪主体主要为铁路沿线的农民、无业人员,他们利用靠近铁路、熟悉铁路作业的便利条件,大肆盗窃铁路运输物资,而且往往案值巨大,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
    [11:13:40]
  • [主持人]:
    铁路货盗团伙化犯罪、盗、转、销“一条龙”犯罪的新特点给打击和惩治此类犯罪带来了哪些挑战?我国法律针对此类犯罪有哪些规定?
    [11:13:51]
  • [主审法官]:
    正是由于上述这些特点,特别是交叉团伙作案的情况,给侦查机关的案件侦破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同时对法院在案件事实的认定方面也带来了一定的复杂性。
    [11:14:04]
  • [主审法官]: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要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外,其他的人员按照其参与的犯罪处罚。
    [11:14:14]
  • [主审法官]:
    因此,必须在审理过程中,分清楚每个被告人参与的犯罪事实。从本案来看,犯罪事实还是清楚的。
    [11:14:21]
  • [主审法官]:
    在量刑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盗窃财物1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的,为数额巨大。
    [11:14:28]
  • [主审法官]:
    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应当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1:14:37]
  • [主审法官]:
    从刚刚庭审的二起案件来看,被告人席开君和席开峰的盗窃数额分别达到2.2万元和3.6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在有期徒刑3至10年之间量刑。
    [11:14:44]
  • [主审法官]:
    由于席开峰具有酌定从轻情节,一审法院依法对上述二人的量刑应该说是适当的。
    [11:14:51]
  • [主持人]:
    铁路货盗案件危害性大,铁路法院肩负维护铁路运输安全有序的重任,如何更加有效地打击和威慑此类犯罪?
    [11:15:07]
  • [主审法官]:
    铁路法院作为专门法院,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坚决依法惩治铁路盗窃犯罪。
    [11:15:25]
  • [主审法官]:
    尤其是在今年,上海世博会即将开幕,大量的物资、旅客将通过铁路进出上海,切实维护铁路运输世博物资的安全是当前铁路法院的首要责任。
    [11:15:31]
  • [主审法官]:
    近期,上海铁路两级法院开展了盗窃犯罪专项审判活动,依法惩处了一批盗窃铁路运输物资和旅客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为“平安世博”创造良好治安环境。
    [11:15:39]
  • [主审法官]:
    下一步,铁路两级法院仍将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审判和集中宣判,营造打击盗窃犯罪的强有力氛围。
    [11:15:48]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谢谢各位网友的关注。
    [11:1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