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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关注中国法院网、湖南法院网与红网联合为大家带来的原告邱则有诉被告湖南省立信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湖南省立信消防实业有限公司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的庭审直播。案件的庭审是由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南大学实验法庭进行的。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王力夫。[08:40:12]
- [主持人]:此次庭审进校园是长沙市知识产权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中南大学法学院主办的2010年知识产权宣传周――知识产权法庭进高校的组成部分。 在此之前,4月7日长沙市岳麓区法院中南大学法学院实验法庭审理滚石音乐为梁静茹《勇气》等MV维权案。[08:57:11]
- [主持人]:首先让我进行一下简单的案情介绍。
原告:邱则有
被告:湖南省立信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湖南省立信消防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
案号:(2010)长中民三初字第0084号
原告诉称:原告邱则有系第ZL200410037063.0号发明专利“一种模壳构件”的专利权人,该专利2005年12月7日公开,2008年10月1日获得授权。获得授权的权利要求书包括独立权利要求1和从属权利要求2-25,共25项权利要求。
原告发现两被告未经许可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涉及原告上述专利的模壳构件(或称为薄壁箱体、盒状芯模等)。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依法应停止侵权、承担赔偿责任,并就专利授权前的使用行为支付使用费。故诉到法院。[08:57:45] - [主持人]:长沙中院的同志正在进行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在此之前,让我们来介绍一下今天的审判人员和嘉宾。今天的庭审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五庭副庭长胡冬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许运清、审判员曹志宇组成合议庭。
法官简介
胡冬华,男,一级法官,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与涉外商事审判庭副庭长,获中南政法学院国际法专业与英国伦敦大学亚非学院国际比较法专业双硕士学位,曾主审“超级女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亮剑》网络信息传播权案、“金杯电缆”包装袋外观设计专利案等知识产权案件,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多篇。曾荣立个人二等功1次、三等功5次。
许运清,男,一级法官,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与涉外商事审判庭审判员,具有20余年的审判工作经验。曾主审“晚安”商标案、“陈楚生”仲裁案、“浏阳河”歌词著作权案、“葵花药业”商标案等知识产权案件。曾被评为“湖南省涉外审判先进个人”。
曹志宇,男,三级法官,法学硕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与涉外商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曾主审“美国柯达”商标侵权案、“微软公司”著作权案、“神秘园”系列曲目著作权侵权案等案件。主审的“德国大众”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被称为建国以来湖南省最具影响力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曾被评为“湖南省知识产权审判先进个人”。[08:59:37] - [主持人]:此外,长沙中院知识产权与涉外商事审判庭副庭长尹承丽、中南大学法学院蒋言斌教授、何炼红教授担任在线嘉宾与各位网友交流,回答问题。[09:01:20]
- [主持人]:现在庭审即将开始。[09:02:01]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到庭的所有人员应当听从审判长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2、进入法庭必须关闭移动通讯工具;
3、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录音、录像或摄像;
4、不得随意走动,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区,审判人员入庭和法庭宣判时,旁听人员应起立;
5、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发言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6、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09:03:26] - [审判长]:原告邱则有, 男,汉族,1962年11月9日出生,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织机街18号。(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颜喜东,男,汉族,1977年11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石马山镇新合村新建组,
李敏慧,男,汉族,1976年3月15日出生。
被告一湖南省立信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王本淼。
委托代理人:梁勇,(特别授权),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湖南省立信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黄兴镇打卦岭村。
法定代表人袁大春。(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王本淼,该公司顾问。(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梁勇,(一般代理),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请各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出示身份证或出示执业证书或其他的相关的身份证明供本庭查实。
(原告、被告及委托代理人提交身份证或执业证)[09:04:35]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09:05:30]
- [原]:无异议。[09:06:36]
- [被告一]:无异议。[09:06:58]
- [被告二]:无异议。[09:07:18]
- [审判长]:梁勇律师执业证放在宾馆,未能提交法庭,庭后补交给法庭。对此,原告是否有异议?[09:07:54]
- [原告]:没有异议,请法庭审查。[09:09:19]
- [审判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庭已对各方当事人及出庭人员进行了核对,各方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均有权参加今天的诉讼活动。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 条之规定,今天在此公开审理邱则有与湖南省立信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湖南省立信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现在开庭。[09:09:54] - [审判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四十二条规定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合议庭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和涉外商事审判员胡冬华、许运清、曹志宇三人组成,由胡冬华担任审判长,曹志宇主审本案,由书记员谢晋担任本庭记录。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09:11:13]
- [原告]:听清楚了。[09:11:50]
- [被告一]:听清楚了。[09:12:17]
- [被告二]:听清楚了。[09:12:37]
- [审判长]: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主要权利:1、有申请回避权(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①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上述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2、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答辩的权利;3、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有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5、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权利;6、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7、有向证人、鉴定人、提出发问,要求对证据和鉴定提出说明的权利;8、经本庭审判人员准许,有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09:13:14]
- [审判长]:当事人诉讼中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1、按照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正确行使诉权,不得滥用诉讼权利;2、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次序,服从审判人员的组织、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3、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材料,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歪曲事实真相,不得提供虚假证据,不得伪造证据,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09:13:35]
- [审判长]:以上诉讼权利、义务,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09:13:52]
- [原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09:14:34]
- [被告一]: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09:14:54]
- [被告二]: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09:15:06]
- [审判长]:首先原告邱则有宣读起状或简要陈述诉讼请求。[09:15:27]
- [原告]:宣读民事起诉状(略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ZL200410037063.0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使用费和侵权赔偿50万元,两被告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09:16:22] - [审判长]:原告是否变更诉讼请求?[09:16:48]
- [原告]:以当庭陈述为准。撤销销毁侵权模壳构件诉讼请求。[09:17:12]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两被告的委托,两被告是共同答辩还是分别答辩。[09:18:11]
- [被一、二]:分别答辩,陈述答辩意见如下:1、被控产品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权,2、即使被控产品与原告专利相同,也是与在先专利相。3、根据原告证据无法确定保护范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4、原告请求赔偿5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5、涉案产品的销售均是由立信建材公司进行,不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责任。
被二:我公司没有参与涉案产品的销售行为,我公司与本案无关,我公司是消防公司,不生产涉案产品。
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09:18:46] - [审判长]:被告一、二对原告当庭放弃销毁模具的诉讼请求是否有异议?[09:19:30]
- [被告一、二]:没有异议。[09:20:18]
- [审判长]:合议庭经合议,准许原告放弃销毁模具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的诉与辩完毕。下面进入庭审举证、质证阶段。鉴于本院已于庭前组织了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各方当事人均已发表了较为充分的质证意见,并且固定了相关证据,故为适当简化庭审程序,提高庭审效率,本院在各方当事人证据交换的基础上,确认如下事实:
一、涉案的第ZL200410037063.0号发明专利“一种模壳构件”的专利权人是原告邱则有,该专利目前有效。
二、陈列在法庭上的两件被控侵权物系由被告生产。
对以上本院确认的事实,各方当事人是否有异议?[09:21:28] - [原告]:没有异议。[09:21:49]
- [被告一]:我公司没有异议。[09:22:17]
- [被告二]:被控侵权物系由被告立信建材公司生产,与被告立信消防公司无关。[09:22:42]
- [审判员(曹)]:根据专利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专利侵权判定遵循全面覆盖原则,即只有当被控侵权物重现了原告主张权利的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时,才能判定侵权。下面进行庭审比对,由各方当事人将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主张的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09:25:34]
- [审判员(曹)]:首先,由原告阐述和说明其专利技术的背景技术和专利的创新所在?[09:25:55]
- [原告]:一、与独立权利要求比对
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
1、一种模壳构件,包括上壳(1)、周围侧壳(2)、下壳(3),上壳(1)、周围侧壳(2)、下壳(3)彼此围合形成封闭空腔(4),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上壳(1)、周围侧壳(2)、下壳(3)自身或彼此之间的转角部位的至少一个中有料浆胚体胶结接合在一起的至少一条胶结结合缝(5)。
被控侵权物为一种模壳构件(现浇空心楼盖用“薄壁箱体”内模),两者所属技术领域相同。[09:27:15] - [审判员(曹)]:被告是否对刚才原告的比对有异议。[09:27:47]
- [被告一、二]:有异议,刚才原告刻意回避背景专利。原告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已经记载,背景技术是整体成型,原告认为整体成型比较麻烦费工费时,也就是说整体成型比较麻烦费工费时就是本案涉案专利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案当中原告涉案专利的发明点就是将整体成型的方式变为分体成型的方式,这就需要原告对其胶结结合缝进行合理解释。[09:28:15]
- [审判员(曹)]:关于原告主张涉案专利的发明点,在后面的过程中会要求原告进行解释,被告是否有需要原告对其特征部分进行解释的。[09:29:47]
- [原告]:转脚在本案被控侵权产品中每两个面相交的部位,不是一根线,在线附近的区域我们都成为转角。料浆胚体根据本专利的记载可以看出,是根据制作模壳构件的形状将料浆制作成一个形状,由于形状没有固定,故称胚体。胶结结合缝是由料浆胚体胶结在一起形成的一个结构,通过肉眼可以看到。[09:33:11]
- [审判员(曹)]:因原告指控侵权的有两件模壳,其一,是中间没有孔洞,底面有一个凸起的模壳,庭审中,我们称之为被控侵权物一;其二,是中间有孔洞,底面有四个凸起的模壳,我们称之为被控侵权物二。下面就两个被控侵权物分别进行比对。
首先询问原告,就被控侵权物一,你方主张权利要求中的哪一项或哪几项权利。[09:34:02] - [原告]:就本案的被控侵权物先进行说明,本案的被控侵权物本来有3件,鉴于搬运与展示的方便特只请求展示2件进行比对。[09:34:57]
- [原告]:主张权利要求1、2、3、4、7、8,其中权利要求1是独立权利要求,其他是从属权利要求[09:35:10]
- [审判员(曹)]:询问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上述权利要求,你方认为被控侵权物一的特征与之相同吗?[09:35:31]
- [被告一、二]:原告所说的权利要求与证据交换的不一致,请求法庭固定。[09:35:54]
- [审判员(曹)]:原告确认一下你的权利要求。[09:37:17]
- [原告]:主张权利要求1、2、3、4、7、8,其中权利要求1是独立权利要求,其他是从属权利要求。[09:37:39]
- [被告一、二]:我们可以看到原告的产品是平面底。我们的产品是弧形的底。产品本身是为了减少楼盖的材料用量,空心化率越大本身越轻,我们的产品是点接触,因此浆料可以从周围进入箱体。
对被控侵权产品一而言我们没有胶结结合缝,且地面一个是弧形一个是平面,我们的产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一不同。
权利要求2、被控侵权产品1没有模板,我们的产品没有侵犯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3、我们认为
权利要求4、由于我们在权利要求1上的不同,我们的技术也与原告的技术不同。
权利要求7、我们不清楚是平行相交还是延长线相交,无法回答。[09:41:02] - [审判员(曹)]:原告确认一下是哪一种?[09:41:47]
- [原告]:是平行相交。[09:42:07]
- [被告一、二]:被控侵权产品不存在胶结结合缝,也不存在平行相交的问题。
权利要求8、搭接,必须要两个结构重合,我们的产品不存在重合的结构也不可能形成搭接。
综上被控侵权产品一不侵犯原告的上述权利要求。[09:42:39] - [审判员(曹)]:原告发表比对意见?[09:53:45]
- [原告]:被告一、二的说法没有忠实于被控侵权产品的结构。
被控侵权物一(2008)394号案件中法院案卷中的照片,上面显示被告是分两个步骤进行,一个是制作一个盆状胚体,二是制作一个一面的胚体件。然后将一面的胚体件扣在盆状胚体上。胶结结合缝不是平行也不是相交,而是一个正方形或者长方形的各条边。
被控侵权物1:无空心加劲杆的模壳【结合实物和(2008)长中民三初字第0181、0394号案保全实物及照片、录像】;
被控侵权物2:有空心加劲杆的模壳【结合实物和(2009)长中民三初字第0335号案保全实物及照片、录像】;
二、本案中,被控侵权物还涉及的专利从属权利要求
1、与专利权利要求2的比对。
权利要求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胶结结合缝(5)为粘结在模板的料浆胚体在模板拼合部位形成的胶结结合缝。
被控侵权物1、2再现特征:所述的胶结结合缝为粘结在底模模板的料浆胚体与粘结在侧模模板的料浆胚体,在底模板与侧模板拼合部位形成的胶结结合缝。(见181、394、335号案实物,394号案照片、录像,335号案照片及录像,结合)
再现特征相同,落入其保护范围。
2、与专利权利要求3的比对。
权利要求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胶结结合缝(5)为粘结在模板的料浆胚体在模板的转角处形成的胶结结合缝。
被控侵权物1、2再现特征:所述的胶结结合缝为粘结在底模模板的料浆胚体与粘结在侧模模板的料浆胚体,在底模板与侧模板拼合的模板的转角处形成的胶结结合缝。(见181、394、335号案实物,394号案照片、录像,335号案照片及录像)
再现特征相同,落入其保护范围。
3、与专利权利要求4的比对。
权利要求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上壳(1)、周围侧壳(2)、下壳(3)的壳体内有增强物(6)。
被控侵权物1、2再现特征:所述的上板、周围侧壁、下底板内(即分别对应为上壳、周围侧壳、下壳的壳体内)均有增强物,增强物为纤维薄条带网。(见181、394、335号案实物)
再现特征为专利特征的下位概念,落入其保护范围。
4、与专利权利要求7的比对。
权利要求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胶结结合缝(5)彼此之间相互平行或相交或延长线相交。
被控侵权物1、2再现特征:所述的相对的胶结结合缝彼此之间相互平行,相临的胶结结合缝彼此之间相交。(见181、394、335号案实物)
再现特征与专利特征相同,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5、与专利权利要求8的比对。
权利要求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胶结结合缝(5)为料浆胚体对接或料浆胚体搭接或料浆胚体插接而成的胶结结合缝。
被控侵权物1、2再现特征:所述的胶结结合缝为料浆胚体搭接而成的胶结结合缝。(见181、394、335号案实物)
再现特征相同,落入其保护范围。[09:54:24] - [审判员(曹)]:请问原告你明确一下搭接的方式?[09:54:48]
- [原告]:带弧面的下底最后搭接上去。[09:55:10]
- [审判员(曹)]:被告一、二在答辩中提到被控侵权物使用的技术是现有技术,被告一、二从你所提交的现有技术挑选一部分进行。[09:55:38]
- [被告一、二]:被控侵权产品一可以选择证据4说明我们使用的是现有技术。见第23页。先制作一个五面的壳,封口板,将封口版口到五面壳上时必然会产生原告所说的胶结结合缝。
被控产品一没有落入原告权利要求1以及其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且其更接近于我们提交的现有技术。请看我们的证据第300页图14.在说明书(被告证据293页)部分有记载,本案被控产品相对应原告所指控的所有权利特征已经全部在该份证据的现有技术中体现。
证据338页图29同样也可以看到一个底板和弧形,在322页可以看到这个方案的制作方式,其中可以看出,若按照原告说法在没有凝结时扣上去产生胶结结合缝,那么这份技术中也已经有所体现。[10:03:54] - [审判员(曹)]:原告就被告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进行说明?[10:04:18]
- [原告]:被告所提证据4、10、11,均未公开被控侵权产品中的转角部位由料浆胚体形成的料浆胚体胶结成一体的胶结结合缝。胶结结合缝的形成过程可以看出本案中是结合缝的两侧的模壳构件的材料均未硬化时即胶结成型。先分开单独制作在胶结成型,在被告指出的三份现有技术中没有看到这些方面的技术特征,也没有看到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10:04:55]
- [审判员(曹)]:被控侵权物一的结合部分和涉案专利转角处和搭接处结合缝是双方比对的分歧焦点,各方在休庭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比对意见给法庭。[10:05:17]
- [原告]:好的。[10:06:41]
- [被告一、二]:好的。[10:06:54]
- [审判员(曹)]:就被控侵权物二进行技术特征比对?[10:08:27]
- [被告一、二]:在比对被控物二前申请提问,涉案专利的背景技术中提到整体成型,请问原告以前的整体成型是怎样?[10:08:49]
- [原告]:被告就背景技术进行发问,与本案无关,在背景技术中存在的问题是本案专利要改进的,本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目前的焦点应该是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存在胶结结合缝,而非被告所说背景技术。[10:09:15]
- [被告一、二]:理解专利技术方案时离不开对背景技术的理解。原告一再回避对背景技术的解释。我们可以就背景技术提供相关材料给法庭参考。(被告一、二提交书面资料给法庭和原告)
在材料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有明显的一条缝,我们也是制作一个5面体,在浆料未干时将另一带图面的底板扣上。我们认为背景技术方面原告不容回避。
即 被控侵权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正好是原告的专利所要克服的。[10:11:14] - [审判员(曹)]:原告就被告所说进行说明?[10:11:33]
- [原告]:专利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为准,非背景技术。被告的技术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相同。整体制作和胶结成整体是不同的方法。本案被控侵权产品形成胶结结合缝的结构达到了最后形成整体的状态原告没有异议。但是通过料浆胚体的胶结结合缝来连接的。[10:12:05]
- [审判员(曹)]:这个问题原告庭后提交书面说明。[10:15:44]
- [原告]:好的。[10:25:24]
- [王本淼]:发明专利的发明点阐述时必须说明其背景技术,我们的产品制作过程正好落入涉案专利的背景技术范围。[10:25:43]
- [审判员(曹)]:下面进行被控侵权产品2.原告先说明你主张哪些权利要求?[10:26:15]
- [原告]:被控侵权物2落入权利要求1、2、3、4、8、12、20、22、23的保护范围。被控物2比被控物1中间多了一个通孔,因此我们关于结合缝的抗辩同被控物一。
权利要求1,我们的下底侧壁上底和中间的通管共同组成一个空腔。在受力结构方面也是不一样的。
我们的产品中有通孔,地面是弧面。[10:26:46] - [原告]:如果没有中间的通孔,浇注浆料时四周的空气就无法进去,通孔的作用就是平衡内外压力使浆料顺利覆盖下底。我们认为被控侵权物2的上壳、下壳与原告的上、下壳不一致。唯一一样的是都有四个侧壁。
权利要求2、3、4同被控侵权物一意见。
权利要求7,请原告说明,按照原告理解我们有几条胶结结合缝。
权利要求8、我们的产品不存在搭接。
权利要求12、我们产品里的鼓包与原告的凸块不一样。原告的凸块是可有可无的,不起封闭的作用。我们的鼓包是产品不可缺少的一个部分。
权利要求20、我们的鼓包不是起定位作用,而是封闭作用。
权利要求22、原告的架空脚作用是将模壳构件太高,而我们的模壳构件本身就与地面有距离,且不可调整。
权利要求23、加劲杆作用是增强底面和上表面的受力。我们的产品没有增强受力的作用。
原告代理人认为我们的四个鼓包与权利要求20、22、23技术特征一致,我们的一个部件就实现了原告专利3个特征的要求显然可以说明我们的技术是更先进的。[10:33:50] - [审判员(曹)]:原告是否需要就被告所说进行说明?[10:34:38]
- [原告]:被告说被控物2没有形成封闭的空腔,这个与事实不符。首先制作一个下底,然后制作一个料浆配料,然后制作形成一个有大空心开口的半制成品,在这个被控物中有4条胶结结合缝,涉案专利只说了上壳下壳和侧壁形成空腔,这一点被控侵权物制作与专利技术相同。
被控侵权物二的下底鼓包与我们的凸块结构实质上是一致的。
关于中间的空心管,被控侵权物用的是水泥浆,本身能够起到支撑作用,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是上位概念的特征,被控侵权物二使用的是下位概念的特征,下位概念落入上位概念的范围。
这个洞的形成原因就是因为这个杆是空心的才能形成洞,这与我们的加劲杆特征一致。[10:35:10] - [审判员(曹)]:被告一、二就现有技术抗辩对应被控侵权物进行说明?[10:35:41]
- [被告一、二]:我们的答辩包括现有技术和在先技术抗辩。见被告证据5、8、9。被告证据62页结合证据第70页的附图,当中附图16可以看出,里面有通孔和凸块。这样可以看出该份技术中也有凸块和通孔。该技术制作方式也是先制作5个面,然后将沙浆等封堵开口面,待料浆硬化后得到模壳构件,因此这样的做法与被控侵权产品二做法一样。
被告证据第74页图23,该图中多了18定位构件,那么这个定位构件就与原告所说凸块一致。从图中可以看出,按照原告逻辑,被控侵权产品也是按照在先专利的实施。
被告证据8、9,也一样。(以庭后补充意见为准)[10:46:49] - [审判员(许)]:对被告一、二进行的抗辩原告是否需要说明?[10:47:30]
- [原告]:被告提交证据的公开时间均是在本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后,被告将申请在前公开在后的抗辩没有依据。且这些专利均是本案原告本人享有,不能作为本案在先抗辩的理由。[10:48:53]
- [审判员(曹)]:通心管是否与原告加劲杆相同,被告的突起的鼓包是否与原告权利要求的架空脚和定为构建以及凸块是否相同,被控侵权物的六个面中间的结合处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中面与面的胶合部位以及交接缝是否相同。以上意见各方于开庭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给法庭。[10:49:28]
- [嘉宾 尹承丽]:回答网友[张三]的问题:好难,好专业呀,听不懂. 为什么要搞技术比对呀?对于专利侵权案件,在审理时除常规的审理程序外,在法庭调查时必须将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请求保护的专利进行技术比对. 这是专利案件审理特有的技术比对程序.[10:51:40]
- [原告]:好的。[10:53:19]
- [被告一、二]:好的。[10:53:32]
- [审判长]:各方是否有问题要问对方?[10:53:55]
- [原告]:没有。[10:57:02]
- [被告一、二]:没有。[10:57:33]
- [审判员(曹)]:讯问原告,原告你请求两被告赔偿50万元,原告明确一下50万当中专利使用费和侵权赔偿各自多少,如何计算,法律依据有哪些?[10:58:23]
- [原告]:原告没有进行明确区分,请求法庭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被告一、二的侵权行为酌定考虑。[10:59:19]
- [审判员(曹)]:被告一、二是否有要说明。[10:59:31]
- [被告一、二]: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最小的作为,原告没有提供申请开文本的权利要求书,但范围不应该超过授权公告的保护范围。由于我们不侵权,因此要求支付使用费也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的法定赔偿应该使用第二次修改的专利法。
即使构成侵权,基于填平原则也不能多次赔偿,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在继续实施相关行为。[10:59:50] - [审判员(曹)]:立信消防公司与立信建材公司是何种关系?[11:00:13]
- [王本淼]:是两个独立的公司主体。[11:00:56]
- [原告]:我们有异议,本案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3张名片,上面写的2家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均涉及了混凝土构件生产经营。[11:01:12]
- [审判员(曹)]:原告你的50万赔偿额的构成没有明确回答,继续补充。[11:01:31]
- [原告]:使用费10万元,赔偿费40万元。[11:03:09]
- [审判员(曹)]:本案被告实施侵犯涉案专利的侵权行为时间?[11:03:41]
- [原告]:2008年11月1日持续到2010年1月21日。2009年9月11日取得侵权产品。[11:04:05]
- [审判员(曹)]:原告是否还有证据证明侵权行为持续时间?[11:04:35]
- [原告]:被控侵权实物一是在2009年9月11日取得,另外还提供了原告取证的照片,2009年6月10日在长沙市爱贝特科研楼项目中也在实施侵权行为,在岳麓区法院保全时取得实物。
在2010年1月21日我们在湘雅医院附近取得被控侵权物仍在使用的证据。[11:05:03]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举证质证的情况,综合刚才的庭审调查情况,本合议庭将本案争议焦点归纳为以下四个:
一、原告所指控的两件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是否落入了原告所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如果是,是否构成侵权?
二、如果构成侵权,第二被告立信消防公司是否与第一被告立信建材公司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原告主张的10万使用费和40万元赔偿数额是否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原告要求销毁制作侵权模壳构件的模具的诉讼请求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下面,由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围绕合议庭归纳的焦点问题展开法庭辩论。
首先,由原告邱则有发表辩论意见。[11:05:42] - [原告]:原告已经将原告专利权利要求在被控侵权物一、二的再现进行了说明,根据被控侵权物一的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针对被控侵权物二,被告主张的三篇现有技术中没有公开转角部位形成的胶结结合缝等特征。因此被控侵权物二的现有技术抗辩也不成立,两个被控侵权实物均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在原告提供的立信消防的人员名片上生产范围与被告一相同且涉及混凝土构件的生产。且我们调取的证据实物地点是在被告二的法定注册地点。
即使被告二没有直接参与到侵权产品的制造,但被告二对被告一的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提供了支持和销售,根据法律规定,帮助教唆支持侵权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本案中原告主张合理使用费10万元,由于本案被告已经实施了原告专利,又没有向原告支付专利使用费,因此请求法院支持原告10万元的许可使用费。
原告就本专利实施给案外人的专利许可使用费为10万元,可以作为本案赔偿依据的参考。
关于原告提供的侵权时间的证据可以作为赔偿额的参考。[11:06:15] - [审判员(曹)]:被告回答一下被控侵权产品生产的时间?[11:06:48]
- [被告一、二]:我们只确认两侵权产品取得的时间。[11:07:13]
- [审判员(曹)]:两被告是否共同发表辩论意见?[11:07:38]
- [嘉宾 尹承丽]:回答网友[天涯孤鸟]的问题:选择这个发明专利案子,进行网络公审,说明长沙中院民三庭对法官审判水平、专业素养都有很强的信心。只是有些担心太多的技术问题会不会吓阻旁听的大学生将来投身知识产权事业,不过也提醒大家学无止尽。过奖了,首先只是今天开庭的是知识产权与涉外商事审判庭,而不是民三庭。
专利案件确实比较难。案件的审理需要有法律和工科背景的审判人员。欢迎大学生投身知识产权审判事业。[11:13:02] - [嘉宾 尹承丽]:回答网友[天涯孤鸟]的问题:提问,请问本案当中证据较多,在法庭辩论之前,法庭可否对各项证据的效力作个判断,以便双方的辩论有个较为坚实的证据基础?开庭前,已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对有关事实进行固定。今天开庭前,审判长已经对此进行了说明。[11:15:04]
- [被告一、二]:共同发表辩论意见,发表如下意见:
1、 对专利权人应适度保护。由于原告涉案专利在背景技术中已经明确排除了被控侵权产品的事实方案,即原告承认了被告的实施方案是整体成型。对专利的保护应该考虑其创造性,专利侵权比对不仅仅看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还应该参考背景技术等,才能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与专利技术手段相同。就被控2款实物而言是被告独立开发的两代不同产品,被告有完全独立的技术体系。原告代理人无法清晰解释其胶结结合缝的形成方式。希望法院合理解释原告权利要求。我们认为被控两款侵权产品均未全面覆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2、 两被告没有实施共同侵权行为。客观上我们不否认被告一、二存在某种关联关系,但并不意味两被告存在共同侵权行为。两公司的客户群体相关,因此进行同时宣传合乎逻辑,因此原告请求两被告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无法律依据。
3、 原告无法证明被控侵权物1、2落入其专利保护范围,且原告提供的许可他人的专利许可使用费是针对另一专利另一许可地区与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地区不是同一地区,因此原告提交的许可合同不能作为本案参照。
原告不能证明两被告实施了共同侵权,也不能证明许可使用费用,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11:16:48] - [审判长]:下面进行第二轮法庭辩论,在第一轮辩论的基础上,第二轮辩论应当重点从专利法角度阐述被控侵权物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在法律意义上的异同。先由原告发言。[11:17:18]
- [原告]:专利法是保护发明创造的法律,在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可以有差别,但必须全面在现专利的权利要求。
被告没有将完整的技术方案进行比较,本身就没有完成抗辩。被告抗辩的文件除了被控侵权物一的一份文件为在先技术外,其他都是本案原告享有权利的专利文件,不能构成抵抗技术。
本案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被告提到整体成型与本案被控侵权物没有关系,本案被控侵权物采用的方式与权利要求书制作方式一致。[11:20:20] - [审判长]:由被告立信建材公司、立信消防公司发表辩论意见。
两公司是共同发表还是分别发表?[11:20:59] - [被告一、二]:共同发表。中国的专利法经过3次修订,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也有不同说法。在2001年司法解释第17条里确定了等同原则及对等同的限定,也提到了捐献规则和可预见规则。
原告代理人刚才强调的在本案主张的全部是相同侵权,而不是等同侵权,被告认为等同侵权都不成立更谈不上相同侵权。
对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权在人民法院,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对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合理适度的解释。[11:25:11] - [原告]:请求恢复法庭调查,请被告回答一下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时间。[11:25:31]
- [审判长]:本合议庭经合议后认为该问题的答案在证据中已经有体现,不用恢复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结束。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下面先由原告邱则有作最后陈述 。[11:26:05] - [原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11:26:40]
- [审判长]:被告立信建材公司、立信消防公司作最后陈述。
两公司是共同陈述还是分别陈述?[11:27:37] - [被告一]: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11:28:01]
- [被告二]:因我公司未实施侵权行为,与本案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11:28:14]
- [审判长]:最后陈述完毕。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纠纷案件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法庭可以主持调解,通过调解来解决民事纠纷。[11:28:48] - [原告]:在停止侵权的基础上使用费和赔偿额可以调解。[11:30:15]
- [审判长]:被告是否同意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11:30:32]
- [被告一、二]:我们不存在侵权,在原告承认滥用诉权的基础上同意调解。[11:30:52]
- [审判长]:经法庭询问双方当事人,虽然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本案纠纷,但原、被告提出的调解方案差距很大,难以达成调解协议。法庭调解不再进行。
根据民诉法第133条之规定,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在庭审结束后当庭阅读庭审笔录,也可以在庭审结束后5日内阅读。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有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阅读庭审笔录后签名或盖章。
现在宣布休庭。[11:31:35] - [审判长]:经法庭询问双方当事人,虽然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本案纠纷,但原、被告提出的调解方案差距很大,难以达成调解协议。法庭调解不再进行。
根据民诉法第133条之规定,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在庭审结束后当庭阅读庭审笔录,也可以在庭审结束后5日内阅读。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有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阅读庭审笔录后签名或盖章。
现在宣布休庭。[11:31:36] - [书记员]: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当事人和旁听人员退庭。[11:32:13]
- [主持人]:庭审已经顺利结束了,双方当事人正在等待在庭审笔录上签字,旁听人员也陆续离开了法庭。[11:32:33]
- [主持人]:感谢中南大学法学院、中南大学科技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各位同志对我们工作的支持,感谢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的辛勤工作。尤其感谢一直支持和关注我们庭审直播的各位网友![11:33:03]
- [主持人]:对在直播中提出问题得不到解答的网友表示歉意!
再见![11:33: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