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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直播庭审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展现法官风采,规范庭审行为,接受社会监督。[09:04:44]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蚌埠法院网直播主持人罗晓敏,感谢大家对蚌埠中院庭审直播的关注和参与。[09:05:04]
- [主持人]:今天公开开庭审理的是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刑事二审案件的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的是蚌埠中院的刑事审判第二庭。[09:05:26]
- [主持人]:我给大家简要介绍一下今天将要开庭审理的案件的基本案情: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于2006年12月至2007年3月间,以蚌埠市鑫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黑虎山景区开发建设项目为由,在与他人先后签订三份工程承包合作协议时,以需要活动经费、好处费为由,分六次索要现金16万元。案发后退赃8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系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判决。上诉认为原审没有查明事实,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09:05:53] - [主持人]:审判长已经宣布开庭,让我们一起走进法庭。[09:12:54]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今天在此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谈建民犯非国家人员受贿罪上诉一案,现在开庭。[09:14:13]
- [审判长]:传被告人到庭,现在查明到庭人的身份。[09:14:50]
- [审判长]: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谈建民,男,195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蚌埠市鑫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扬名镇清二村。2009年7月22日被无锡市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3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二看。以上有关你的身份和被羁押的情况是否属实?[09:16:12]
- [上诉人]:属实。[09:16:44]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154条的规定,本庭由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岳瑞文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林荣卫、骆涛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林荣卫主审本案,由本院书记员杨敏担任法庭记录,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林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谈建民及其辩护人迟瑛到庭参加诉讼。现在开庭。[09:18:20]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回避权;2、除委托辩护外,还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3、可以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调取新的证据,要求重新鉴定、勘验的权利;4、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5、被告人在庭审结束后,有更正庭审笔录的权利。上诉人,你对以上权利是否听清?你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09:19:06]
- [上诉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09:19:27]
- [审判长]:法庭准备阶段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主审法官宣读(2010)蚌山刑初字第0007号判决书。[09:20:03]
- [主审法官]:宣读(2010)蚌山刑初字第0007号判决书(略)。[09:21:17]
- [审判长]:上诉人,刚才宣读的判决书你是否听清?与你收到的是否一致?[09:22:03]
- [上诉人]:听清了,是一致的。[09:22:37]
- [审判长]:上诉人你陈述一下上诉请求及理由。[09:23:16]
- [上诉人]:我心里不平衡,因为这笔钱我也交了一部分到公司,但是现在他们不承认了,我只是牵线人。[09:24:13]
-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问题要向上诉人发问的?[09:24:42]
- [辩护人]:没有。[09:24:58]
- [审判长]:出庭检察员有无问题要向上诉人发问的?[09:25:21]
- [检察员]:你是何时到公司的?在公司是负责什么的?你所买的车辆现在在何处?[09:26:12]
- [上诉人]:05年年底,我是专门看图纸搞技术的,我在侦查机关供述说我买车是通过朋友借的的钱,但是这个钱与本案无关,车辆现在在家。[09:26:44]
- [主审法官]:你怎么拿到合同的?[09:30:01]
- [上诉人]:领导说谁给钱项目就交给谁这样办,我就把话传给张、谷二人,合同是他们盖好章,签好字的,我再把合同送到公司,当时我和张、谷的合同不是在公司签的,十万元我交给了刘永鑫,分三次交的,当时没有任何手续,开会时我已经被软禁了,我的签字也是被迫签的。[09:30:32]
- [上诉人]:我签订的三份协议应该是正式的合同,我是搞技术的,对这些不清楚。[09:31:17]
- [主审法官]:你是否购买了一辆车?[09:32:49]
- [上诉人]:购买了,购车款是我自己的,还向朋友借了一部分钱。[09:33:16]
- [审判员]:你一共收了16万,公司是否知道?[09:33:56]
- [上诉人]:知道,十万元交给公司了,另给了潘锦文三万元好处费,另三万元是因为当时我母亲要买墓地,我就暂时把这三万元汇过去了,后来还没来得及归还就出事了。[09:34:25]
- [审判长]:下面进行当庭举证,首先由出庭检察员进行举证。[09:34:48]
- [检察员]:两份新证据:函一份;证人证言两份。其他证据同一审。[09:36:24]
- [审判长]:上诉人对以上证据发表质证意见。[09:36:46]
- [上诉人]:手续我不了解,其余由我的委托辩护人进行质证。[09:37:28]
- [审判长]: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09:37:46]
- [辩护人]:对函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于证人证言的证明目的同一审我方意见一致,没有异议。[09:38:45]
- [审判长]:上诉人有无新的证据出示?[09:39:13]
- [上诉人]:没有。[09:39:25]
- [审判长]:传证人张成富到庭。[09:39:51]
- [审判长]:张成富,男,70岁,汉族,中专文化,住址蚌埠市解放二路皮革厂宿舍东单元8号。证人应当如实陈述,不得作伪证,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是否听清了?[09:41:26]
- [证人]:听清了。[09:42:00]
- [审判长]:证人出庭证明什么问题?[09:43:29]
- [证人]:我证明通过老谈准备做这个工程,并给了他们共计16万元,后经了解没有这个工程。[09:43:47]
- [审判长]:辩护人对上诉人进行发问?[09:44:11]
- [辩护人]:你们怎么到公司开会的?有无人通知你们?[09:44:39]
- [证人]:是常晶通知我们去的。[09:45:26]
- [辩护人]:谈建民有没有讲钱给公司了?[09:45:44]
- [证人]:没讲过。[09:46:02]
- [辩护人]:你们从06年12月5日开始陆续给谈建民钱是以什么名义?[09:46:34]
- [证人]:就是黑虎山的工程,围墙,土方等,以押金的形式。[09:46:58]
- [辩护人]:打条子时你是否在场?给钱的时候你是否在场?[09:49:28]
- [证人]:写条子时有两张我在场,付钱时我有不在场的时候,我们五个人开过会后拿合同是第一天或第二天,合同是我和老谷一起去交给老谈的,因为老谷女儿要结婚,谈就讲到会计室能不能先拿五万元给老谷。[09:50:00]
- [主审法官]:合同是不是你签的?[09:50:30]
- [证人]:我签的也有,还有老谷签的,是有常晶签字盖章的,三份合同共计给了16万。谈建民讲这是工程定金,他拿我们合同时讲钱交给会计了,看能不能给老谷拿5万元回来,把合同拿走后就消失了。[09:51:12]
- [审判长]:证人张成富退庭,传证人谷德富到庭。[09:51:59]
- [审判长]:谷德富,你要如实陈述,如作伪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否听清了?你与谈建民是什么关系?[09:52:51]
- [证人2]:听清了,我是证人谷德富,男,65岁,汉族,大学文化,住址:蚌埠市解放一路292号一单元10号,我和被告人没有关系,就是干工程认识的,我出庭证明鑫海是皮包公司,谈建民及鑫海公司就是个有组织的诈骗团伙。[09:54:35]
- [证人2]:他们就是合同诈骗,合同都已经到期过了,还拿来向我们要钱。[09:56:08]
-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问题要向证人发问的?[09:56:29]
- [辩护人]:没有问题要发问了。我申请证人到庭是想证明钱是领导要的,不是谈个人要的。证人已经对此陈述清楚了。[09:58:00]
- [审判长]:上诉人有无问题要向证人发问的了?[09:58:22]
- [上诉人]:没有了。[09:58:35]
- [主审法官]:证人你在合同签订前对鑫海公司成立及其相关情况是否了解?[09:59:31]
- [证人2]:不了解,就是谈建民给我们介绍的,墙上挂了一些证书。[10:00:14]
- [主审法官]:三份合同是不是你与张成富分别与对方签的?[10:00:54]
- [证人2]:是的。我签了一份,张成富签了两份。[10:01:28]
- [主审法官]:你们所签的合同对方是不是已经签好字,盖好章的?[10:02:16]
- [证人2]:是,是常晶签好字盖好章的。[10:02:43]
- [审判长]:检察员有无问题要向证人发问的?[10:03:11]
- [检察员]:没有。[10:03:22]
- [审判长]:证人退庭。[10:04:04]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上诉人自行辩护。[10:04:31]
- [上诉人]:让我的辩护人为我辩护。[10:04:49]
- [审判长]: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10:05:07]
- [辩护人]:本案的被告人在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主观上不具备故意,是常晶将合同烧掉了,证人也对此予以证实。被告人拿了3万元用于其母亲购买墓地,现在应对这3万元如何认定?原审法院认定的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证实谈建民主观上存在故意,也不能证实谈建民是否收到了这么多钱,对于16万元的去向不明,而且不能证实其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故被告人应当是无罪的。对于其用的3万元,是替公司收的钱,在交到公司之前用掉了,所以应当是为公司或刘永鑫收的钱。对于诈骗也是不能成立的。(详见书面辩护词,略)[10:13:29]
- [审判长]:出庭检察员发表意见并进行答辩。[10:14:15]
- [检察员]:对于香港鑫海公司成立,是否存在黑虎山项目,根据二审补充的证据,可以证实该项目已经被禹会区取消了;而且潘锦文没有到案,对钱是否是替公司收的并不清楚。故本案指控被告人犯非国家人员受贿罪存在一定的瑕疵,证据还不够扎实,故本案的定性值得商榷。根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义,本案中谈建民没有为张成富、谷德富谋取利益,不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据本案的案情,谈建民利用假合同收取他人的钱财,但未为他人谋取利益,谈建民是以要工程费或工程定金的形式索要的钱财。根据禹会区政府的函,在到期首批款项未到账的情况下,协议已经终止了,双方签订了三份合同,并收取了相关的定金,经当事人催促,公司还称要等过节后,但实际永鑫公司在蚌埠没有项目也没有一定的资本。所以原判的定性是存在异议的。希望二审法院公正判决。[10:25:52]
- [审判长]:上诉人有无新的意见要补充的?[10:26:34]
- [上诉人]:没有。[10:26:45]
-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新的意见要补充?[10:27:00]
- [辩护人]:虽然是通过谈建民向受害人陈述工程要等一等,但谈建民主观上没有利用合同及项目的目的,因为谈本身并不知道合同及项目是假的,他只是负责技术方面的人员。[10:28:08]
- [审判长]:出庭检察员有无新的意见要补充?[10:29:03]
- [检察员]:没有。[10:29:15]
- [审判长]:上诉人进行最后陈述。[10:29:31]
- [上诉人]:请法院公正处理。[10:30:55]
- [审判长]:法庭认真听取了上诉人的辩护人和公诉人的辩论意见,上诉人也进行了最后陈述。本案今天不当庭宣判,合议庭在认真评议后择期宣判。现在闭庭。[10:33:09]
- [主持人]:审判长已经宣布闭庭,本案将择期宣判。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和参与。本案的裁判结果,中国法院网蚌埠频道(蚌埠法院网)将继续关注并及时发布,欢迎网友登录蚌埠法院网浏览。[10:33:43]
- [主持人]:感谢中国法院网对本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蚌埠中院刑二庭、办公室、研究室、书记官处的协助和配合!感谢直播员许翔、书记员杨敏、现场摄影王龙江和技术保障刘冬、吴洪义![10:33:57]
- [主持人]:【特别声明】直播文字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0:34: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