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院审判大楼

庭审现场

案件审判长

案件审判合议庭

原告方在庭审中

被告方在庭审中

案件直播现场
4月26日13:30,直播二中院审理“中石油被诉侵犯专利权”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3:42:56]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本次网上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王要勤。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北京海通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参与!
    [13:44:28]
  • [主持人]: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是于1995年4月经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地处北京市丰台区东部方庄路10号,辖北京市东部9个区县法院,受理东城、崇文、朝阳、丰台、顺义、通州、平谷、密云、怀柔9个区县发生的重大一审案件及上述法院审理后上诉的案件。
    [13:45:15]
  • [主持人]:
    北京市二中院共设13个审判机构,6个职能机构,共设33个法庭,最大的法庭可容纳近400人旁听。CBD――中央商务区、多个工业开发区和部分中央机关、北京市委市政府机关部门及外国驻华使领馆等重要部门均位于辖区之内。
    [13:45:39]
  • [主持人]:
    特殊的区位环境和经济、社会背景,使该院案件持续上升,重大、疑难、新类型案件多,审结的案件中有的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为案例,有的被选入《判解研究》。法律博士、硕士、及法律本科学历者占全院总人数的76%。法官撰写的法学论文在全国和北京市法院系统学术研讨中频频获奖;每年在法学理论刊物上发表的学术文章百余篇。我们院还多次被评为“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首都法院先进集体”,其中有多名法官被授予“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首都法院先进法官”等称号。
    [13:46:08]
  • [主持人]:
    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北京市二中院知识产权庭的情况。
    [13:46:34]
  • [主持人]:
    知识产权庭负责审理京城东部九个区县的各类知识产权案件,自1995年以来,共审理了5000余件知识产权案件。
    [13:47:08]
  • [主持人]:
    早在1999年,二中院就在全国最早审理了一大批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的案件,其中涉及“宜家”商标的域名案件多次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域名仲裁中引用,成为域名纠纷处理的典型范例。
    [13:47:33]
  • [主持人]:
    二中院知识产权庭还审理了全国首例涉及“商标即发侵权”案件,全国首例涉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著作权案、全国首例涉及“网络实名”、“网站名称”、“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的案件,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知识产权制度完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3:47:54]
  • [主持人]:
    二中院知识产权庭还成功审理了一大批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包括被称为“中国汽车知识产权第一案”的“丰田”诉“吉利”商标侵权案、“本田”诉“力帆”商标侵权案、被商业软件联盟评为最佳案例的美国AUTODESK公司诉龙发建筑公司计算机软件侵权案、被西方媒体称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国LV公司诉秀水市场商标侵权案等,有效打击了侵权行为,保护了国内外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13:48:30]
  • [主持人]:
    近年来,二中院知识产权庭荣立集体二等功两次、集体三等功一次,并被评为北京市法院先进集体、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先进单位、奥运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先进单位,并被确立为全国专利保护基地。
    [13:48:59]
  • [主持人]:
    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今天这起案件的合议庭成员。
    “三人技术组、五人合议庭”成员:刘薇,何暄,韩羽枫,葛红,祁轶军。
    [13:50:21]
  • [主持人]:
    刘薇,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审判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曾审理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侵犯美国AUTODESK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中国华能集团侵犯商标权案、三菱铅笔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施华洛世奇商标侵权案等。
    [13:50:37]
  • [主持人]:
    何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审判长,华中科技大学经济法学硕士。曾审理路易威登玛丽蒂、香奈儿等五大国外奢侈品公司起诉秀水街市场侵犯商标权案,首次认定秀水街服装市场为他人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构成共同侵权,判决首例涉外化学药品专利侵权案件、首例涉及手机音乐铃声下载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
    [13:50:58]
  • [主持人]:
    韩羽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对外经贸大学法律硕士。曾承办科勒公司溢出式浸泡浴缸发明及外观设计专利案、刮拉瓶盖公司防伪识别装置发明专利案、耐克森公司商标侵权案等。
    [13:51:12]
  • [主持人]:
    葛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硕士。曾承办11大国际知名唱片公司诉雅虎网MP3音乐搜索引擎侵犯录音制作者权案、苏富比拍卖行诉四川苏富比拍卖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案等。
    [13:51:37]
  • [主持人]:
    祁轶军,人民陪审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机械申诉处副处级审查员,1994年毕业于黑龙江矿业学院采矿工程系,2002年-2004年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进修班。1994年7月至1996年11月,在北京煤矿机械厂设计研究所任产品设计员。自1996年12月至今,先后从事机械领域发明专利申请的实审、复审及机械领域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件的审查工作。
    [13:51:54]
  • [主持人]:
    下面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本案案情。
    [13:52:14]
  • [主持人]:
    原告:北京海通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案由:侵犯发明专利权案。
    [13:52:26]
  • [主持人]:
    原告在起诉书中称,自己于2005年合法取得涉案专利的独占实施许可,专利名称为“水下建筑构件及其采用该构件的水下建筑物的建筑方法”,并于2007年就该专利的许可使用问题与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谈判,但由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组等原因,合同没有最终签署完毕。可随后原告发现在“大港埕海油田(1期)海洋工程埕海四号进海路部分”项目建设中实施了该专利,该工程以中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为业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为管理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为设计单位,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建设单位。原告认为自己的专利权受到了侵犯,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上述四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00万元。
    [13:52:51]
  • [主持人]:
    四被告辩称,涉案专利实际上只是在失效专利的基础上加了一项公知公用的技术特征,属于现有技术。虽然双方以前有过合作,但针对这项专利的许可使用合同并没有签署生效,其中约定的价款也不能作为参考依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3:53:13]
  • [主持人]:
    现在双方当事人均已进入法庭,法庭审理马上开始,请大家继续关注本次直播进程。
    [13:53:35]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规则,一、审判人员入庭、退庭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二、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三、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四、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应关闭寻呼机及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五、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在听到法槌声后,应当立即停止发言和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
    [13:58:33]
  •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全体请坐。
    [13:58:52]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13:59:04]
  • [审判长]:
    (敲击法槌) 现在开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普通程序的规定,公开开庭审理北京海通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法官刘薇担任审判长,与法官何暄、法官韩羽枫,法官葛红,人民陪审员祁轶军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崔宁和书记员赵雯担任法庭记录。
    [14:02:34]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起诉的事实与理由。
    [14:03:59]
  • [原告]:
    自己从专利权人处合法取得涉案专利的独占实施许可,并于2007年就该专利的许可使用问题与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谈判,但由于中石油公司重组等原因,合同没有最终签署完毕。可随后原告发现在“大港埕海油田(1期)海洋工程埕海四号进海路部分”项目建设中实施了该专利,该工程以中石油公司为业主,中石油大港油田分公司为管理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为设计单位,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建设单位。原告认为自己的专利权受到了侵犯,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万元。
    [14:14:44]
  • [审判长]:
    下面被告进行答辩。
    [14:14:59]
  • [被告一、二]:
    答辩意见如下:1.海通途公司不是本案适格原告。海通途公司依据《专利技术授权书》主张对涉案专利享有独占实施权及诉权。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但海通途公司没有提供《独占许可实施合同》原件及其备案文件等证据,无法证明该合同的真实性并已实际履行,故无法证明其对涉案专利享有独占实施权及单独起诉权。2.被告二是被告一的分公司,作为业主单位将涉案工程承包给被告三施工。根据《合同法》关于“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之规定,被告三采用何种施工工艺、使用何种建筑产品,完全由施工单位自行决定,被告一和被告二均不知情。被告一和被告二没有实施任何侵害原告专利权的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3.被告二已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涉案专利无效,故该专利处于不稳定状态,特向法院提出中止审理此案,待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决定或判决作出后再行审理。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海通途公司要求被告一和被告二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
    [14:16:12]
  • [被告三]:
    1.海通途公司不是本案适格原告。理由同被告一、二一致。2.被告三未实施被控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首先,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侵犯涉案专利的行为。第二,原告涉案专利实际上只是在失效专利的基础上加了一项公知公用的技术特征,属于现有技术。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CN2426495Y(ZL002115001.8)公开了两种水下建筑构件,该结构与被控侵权部件的区别仅在于没有横肋。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为了保证建筑构件在水下不易改变、更加稳固,在现有技术基础上增加定位部件,如横肋、竖肋等进行定位,属于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故被控侵权部件是现有技术和技术标准中载明的惯常设计的简单组合,没有侵犯涉案专利,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三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14:16:56]
  • [被告四]:
    1.海通途公司不是本案适格原告,理由同被告一、二、三。2.被告作为设计单位,从未实施任何侵犯涉案专利的行为,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四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14:17:33]
  • [审判长]:
    下面请原告根据自己的诉讼请求进行举证。
    [14:17:52]
  • [原告]:
    证据1、专利登记证副本,证明原告被授权独占许可专利号为ZL02135334.4专利的合法有效性;证据2、发明专利证书及其说明书,证明原告被授权独占许可专利号ZL02135334.4专利的真实性、合法有效性;证据3、专利技术授权书,证明原告追究有关专利专利号ZL02135334.4专利侵权纠纷的合法性;原证据4不再作为证据;证据5、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设计图纸,证明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是侵权项目的设计方,是本案被告,同时证明侵权项目的设计方案侵犯ZL02135334.4专利权;证据6大港油田施工现场照片,证明本案四被告的主体资格,第70页是近海路的远景照片,上面清晰地写着大港油建承建该工程,71页是现场照片,可以认定四被告都是适格被告,71页第2张照片与72页第1张照片中的钻井式平台架是标志性建筑。72页第2张照片有被控侵权产品实物,73页照片里机器上写明是大港油建,场景里也有被控侵权产品,74页第1张照片看到四个油罐样的标志物,说明施工现场非常庞大。74页第2张和75页都展示的侵权现场。76页第1张有钻井平台和被控侵权产品,第2张是已经做好的近海路。前面都是施工现场的照片,77页以后的照片都是制造现场的照片。其中78页第1张图是钢筋,第2张是钢筋和侵权产品的对比。79页是被告大规模制造的照片,80页是制成的产品,81页是制造现场的混凝土搅拌站,82页也是制成的侵权产品。上述证据充分证明了被告的侵权实施。证据7、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附:专利技术授权书)2007年10月18日,原告已经签字盖章,被告三的总经理助理已经签字,但由于其他原因没有盖章;证据8、被告三总经理助理唐立志与专利权人的往来邮件,证据7-8证明原告与被告三之间存在就专利号ZL02135334.4的专利进行过谈判,存在恶意侵权,专利许可费为工程造价的5%;证据9、2003年12月25日的专利技术许可实施合同,证明就相似专利与被告三的约定的使用费,违约金为工程总造价的5%;证据10、大港油田施工现场照片,证明侵权项目开展的事实。现与证据6合并。证据11是哈尔滨电站有限公司与原告进行许可的合同,合同已经实施完毕,许可使用费为9.6%,证明被告侵权为恶意,而且许可使用费有参考的依据。我们已向法院提交了申请法院调取被告实施工程造价的材料,据我们了解,工程造价在1亿元左右,我们诉请的损失是按1亿元的6%计算。
    [14:18:27]
  • [审判长]:
    请出示证据原件,给被告方看一下。(原告提交证据原件)
    [14:18:52]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进行质证。
    [14:19:30]
  • [被告三]:
    合并发表质证意见。证据1-3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三份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有独立进行诉讼的权利。证据5真实性有异议,图纸的完成时间写的是2007年8月31日,早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谈判的时间,时间上存在矛盾,而且专利侵权案件应当用专利产品进行比对,而不能用设计图,另外要求原告说明图纸的来源。证据6和10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70、71、72页上方都是在施工现场大门处拍摄的,其他照片不能确认是在哪里拍摄的,所以关联性不能确认,而且照片上没有时间。证据7的合同只有原告07年10月18日盖章,被告仅有唐立志的签名,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8,07年12月唐立志还在和原告进行磋商,所以07年10月就该了原告的公章是不真实的。原告按照侵权起诉而不是按照合同,说明原告也认可合同是无效的。原告应提供合同备案文件或者费用凭证,所以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有独占实施许可的权利和诉权。证据9许可方和被许可方都不是本案的当事人,被许可方名称与被告三不同,法定代表人也不同,所以与本案无关。证据11超过举证期限,不应作为证据使用,同时我们对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因为补充协议签署的日期是08年6月20日,但付费行为是在08年5月5日,开发票是在08年5月20日,而且乙方有两方,这份合同与本案无关。
    [14:19:58]
  • [被告一]:
    与被告三意见相同。
    [14:20:19]
  • [被告二]:
    与被告三意见相同。
    [14:21:47]
  • [被告四]:
    与被告三意见相同。
    [14:29:59]
  • [审判长]:
    请原告说明图纸的来源?
    [14:31:40]
  • [原告]:
    图纸是在专利权人手里,08年底被告在实施专利过程中遇到了技术问题,出于咨询的需要提供了这份图纸。拍照时间是08年6月-11月。
    [14:32:11]
  • [被告一]:
    请原告说明图纸的确切来源,是谁提供给专利权人的。
    [14:33:17]
  • [原告]:
    与本案无关。
    [14:33:56]
  • [原告]:
    证据9的专利虽然不是本案专利,但被告提无效针对的是证据9的专利,本案专利是在证据9基础上的专利。证据11属于新证据,是从山东专利权人的家里刚刚找到的。
    [14:34:28]
  • [被告三]:
    我们不认可证据11是新证据。
    [14:34:41]
  • [审判长]:
    被告对于原告主张赔偿损失的依据有何意见?
    [14:37:03]
  • [被告三]:
    造价没有依据。而且造价也包括工程成本,应该按照利润来计算。
    [14:38:08]
  • [审判长]:
    你们认为利润有多少?
    [14:39:55]
  • [被告一、二、三、四]:
    对方提出的计算标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国家标准,整个工程中涉及专利的工程量不足1/3。
    [14:40:30]
  • [审判长]:
    下面被告进行举证。
    [14:40:41]
  • [被告一]:
    没有证据。
    [14:41:05]
  • [被告二]:
    证据1、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证据2、无效宣告请求书,证据1-2证明专利复审委员会已经受理无效宣告请求,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6相对于证据3或者证据3和证据4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涉案专利权利不稳定,被告请求法院中止审理,证据3、ZL00215001.8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及缴费网页,证据4、ZL98243826.5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及缴费网页,证据3-4证明证据3、证据4公开了本专利的绝大部分技术特征,唯一区别技术特征横肋是本领域所采用的技术标准即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
    [14:41:21]
  • [被告二]:
    证据5、《港口及航道护岸工程设计与施工规范》2001年6月出版,证明在ZL0021500108技术方案基础上横肋的引入是本领域的技术标准,是在板桩设计中必须采取的装置,证据5第56页:板桩沉桩应设置导桩、导梁等导向装置,导向装置应具备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14:41:46]
  • [被告二]:
    证据6、《海港工程设计手册》(中册)1994年4月第1版,第188页第1段和第199页第7-8段:板桩码头结构主要由板桩墙、拉杆、锚碇结构、帽梁、导梁及附属设备组成,钢板桩的导梁可设在板桩墙的前面或后面,钢筋混凝土板状的导梁一般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以保证导梁紧贴各根板桩和导梁外侧面的平直,其温度缝的间距应与帽梁一致,因此横肋的引入是本领域的惯常设计。
    [14:42:19]
  • [被告二]:
    证据7、补充意见陈述书,证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6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亲11和12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因此涉案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应当被宣告无效,请求法院中止审理本案的审理。
    [14:45:42]
  • [被告二]:
    证据8、本专利公开文本CN1401859A公开日2003年3月12日证明专利权利要求1-16保护的技术方案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14:46:43]
  • [被告二]:
    证据9曹祖同等编《钢筋混凝土特种结构》1987年7月第1版,证据10、CN2185289Y公开日1994年12月14日,证据11CN2214466Y公开日1995年12月6日,证据12薛慧敏等,密集钢筋混凝土大梁模板设计荷载的探讨,2001年第32卷第8期,证据9-12分别公开了在混凝土背面加设横梁、横板、肋板或竖肋的技术方案,因此证据9-12任一篇与证据1或2结合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16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4:46:59]
  • [审判长]:
    下面由原告进行质证。
    [14:47:19]
  • [原告]:
    对被告12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我们的修改没有超范围,我们使用的技术也不是公知公用技术。其他意见同技术组谈话时发表的意见。
    [14:48:02]
  • [审判长]:
    被告主张证据3、4公开了绝大部分技术特征,专利只加了横肋,原告有何意见?
    [14:49:10]
  • [原告]:
    从权利要求1来看是只加了横肋,但权利要求2-9做了进一步限定,即还增加了其他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在被告的证据中是看不到的,也不是公知公用技术。
    [14:49:33]
  • [审判长]:
    你们认为证据5-12对横肋这个技术有没有公开?
    [14:49:50]
  • [原告]:
    没有,都是横向设置一条梁的结构,并不等于我们发明专利中的横肋,我们的横肋除了固定作用,还有加强作用,而且可以使施工更简便。
    [14:52:43]
  • [被告二]:
    本案权利要求书第2页写明横肋有定位作用,我们提供的对比文献中也说导梁有确定强度的作用,所以两者的作用是一致的。原告在技术组谈话中说卡接作用,但在权利要求书中没有看到这样的描述。原告说没有从现有技术中得到启示是不可能的。而且加横肋本来就是被告的设想,只不过原告申请了专利。
    [14:53:52]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三举证。
    [14:54:23]
  • [被告三]:
    我们的证据与被告二证据3、5、6、9相同。技术组谈话时对方已经承认区别只有横肋,而证据5的规范中所说的导梁和导桩,本领域技术人员都清楚这就是横肋,这是本领域的技术标准,所以横肋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依据现有技术完全可以做出被控侵权产品。
    [14:54:51]
  • [原告]:
    被告的公知技术抗辩证据中,横梁是导向作用,而且只是对前后由加固作用,强度和加固也不是一个概念,强度是指自身,加固是指对别的东西。我们的专利除了定位作用外,还有很强的加固作用,使整个厚度减薄,施工难度变小。被告证据中的技术只能在水上施工,而我们的专利可以在水上、水下施工。
    [14:55:30]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一、被告四质证。
    [14:56:25]
  • [被告一]:
    对所有证据没有异议。
    [14:56:49]
  • [被告四]:
    对所有证据没有异议。
    [14:57:17]
  • [审判长]:
    被告二、三的证据在本案中也是主张无效吗?
    [15:04:56]
  • [被告二]:
    我们提的证据是作为无效主张,请求法院中止审理的证据。
    [15:05:17]
  • [被告三]:
    我们的证据作为现有证据抗辩的证据。
    [15:06:07]
  • [审判长]:
    现有技术抗辩只能拿一份材料作为对比材料,被告三明确是以哪份证据进行主张。
    [15:06:26]
  • [被告三]:
    以我们的证据1,即被告二的证据3进行对比。以该证据和其他证据中的任何一份进行组合,都可以说明是公知设计。
    [15:06:54]
  • [审判长]:
    刚才就被告的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本案开庭前,何暄等三位法官组成的技术小组对本案所有的技术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审理和比对,今天开庭双方是否有新的补充说明,或者简要的重申。
    [15:08:10]
  • [原告]:
    没有补充。
    [15:15:12]
  • [被告一、二、三、四]:
    没有补充。
    [15:15:42]
  • [审判长]:
    由于双方对技术问题没有补充,技术问题法院将以技术组谈话的笔录为依据。
    [15:15:58]
  • [原告]:
    听清了。
    [15:19:47]
  • [被告一、二、三、四]:
    听清了。
    [15:20:23]
  • [审判长]:
    原告明确以哪项权利要求进行主张?
    [15:20:31]
  • [原告]:
    以全部权利要求主张。其中产品专利以权利要求1-10主张,方法专利以权利要求11-16主张。
    [15:22:06]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15:22:39]
  • [原告]:
    一、本案四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四被告的行为共同侵犯了专利权,设计图纸证明是被告四实施了侵权行为,设计图纸和照片证明被告三直接实施了侵权行为,被告一、被告二作为业主使用了原告的专利权,所以四被告是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我方权利要求11-16部分,新产品的制造方法应由被告举证,所以我方在这方面没有举证;
    [15:22:48]
  • [原告]:
    第三,关于侵权数额,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我方提交的证据,被告应当赔偿600万元以上的损失,我方提供的证据是正常的许可,对方存在恶意侵权,应当按照合理使用费的1-3倍赔偿。另外我们需要提供的证据在被告手里,如果被告不提供,应承担不利后果。综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15:23:22]
  • [被告一、被告二]:
    被告一、二合并发表。一、请求法院审查海通途公司的主体资格,二,本案第一被告是世界500强公司,第二被告是分公司,作为业主单位。请法院考虑这类案件是否应将业主单位也作为被告,被告有恶意诉讼的嫌疑。第一、第二在没有具体的被控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是不应承担责任的,三、本案不具备专利授权条件,希望法院中止审理。
    [15:23:35]
  • [被告一、二]:
    四、关于方法专利,原告的专利不是新产品或新产品的制造方法,所以举证责任在原告一方,因为1、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09年10月1日之前,应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根据专利法、北京高院的规定和相关案例,是否属于新产品应由原告举证证明,被告举证的00专利和98专利都和涉案专利属于同一产品或同类产品,所以本案专利的产品不属于新产品。2、专利法限定在新产品的制造方法上,因为制造过程原告很难举证,而本案专利是使用方法,与新产品的制造方法不同,不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3、原告在起诉状中也没有提出新产品举证责任的问题,只是口头表述。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5:23:56]
  • [被告三]:
    同意被告一、二关于新产品及其生产方法的意见。原告证据6的照片中施工时间是07年-09年6月26日,应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由于被告三提供的证据1,即00专利证明其与专利产品是相同的产品,所以在对方未证明是新产品的情况下,我们也已经证明它不属于新产品。
    [15:24:11]
  • [被告三]:
    被告未举出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权利要求11-16的方法。而且应由被控侵权产品和权利要求进行比对,而对方只是拿图纸和照片,即便是拿图纸、照片比对,庭审也明确了多出来的技术特征只有横肋,北京高院关于专利侵权判定的若干意见第101条对已有技术进行的规定,可以用一篇文献加显而易见的技术,我们主张的现有技术就是一篇文献加显而易见的技术。关于损害赔偿,对方也没有依据。
    [15:24:49]
  • [被告四]:
    原告在庭审中没有说明图纸的来源,而且作为设计单位,被告四也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关于赔偿和新产品,同被告二的意见。
    [15:24:57]
  • [原告]:
    照片上有文字,所以拍摄地点不清楚是不可能的。另外关于新产品,专利能授权肯定是新的技术,所以专利产品肯定是新产品,而且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第17条,我们新的技术方案也应当属于新产品。关于我们的路是使用专利而不是制造专利,纯粹是偷换概念,这条路的修建就是制造,应当使用举证责任倒置。如果没有被告四的图纸设计,就没有被告三的侵权行为,所以是共同侵权。另外本专利技术并不是显而易见的技术方案。
    [15:25:04]
  • [原告]:
    关于专利使用费,使用该专利技术前后,工程成本可以降低30%-40%,市场价值和经济价值非常大,如果是显而易见的,早就会有人使用了。专利中说明是建筑物的建筑方法,建筑方法就是制造方法,而不是使用方法。专利权利要求11、12中都说明要采用权利要求2、3的构件,采用这样的构件形成的路就是新的产品,这条路的建筑方法就是新产品的制造方法。
    [15:25:23]
  • [被告二]:
    建筑方法是按照步骤实施的,是用途专利,不属于制造方法。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17条并不是指任何一项专利都是新产品,如果这样,只要具备专利三性的就是新产品,这与立法本意是相悖的。权利要求1-10明显只有横肋是新的,但又是惯常设计和国家标准,所以在产品部分的专利是无效的。
    [15:30:05]
  • [被告三]:
    对方对最高院司法解释第17条的理解是有误,该条是否定条款,就是说明被告能证明申请日之前为公众所知,就不是新产品,并不能说明原告的举证责任。原告专利的说明书也明确了是使用方法。
    [15:34:28]
  • [被告一、二]:
    被告一、二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因为涉案工程是交钥匙工程,是施工单位用自己的技术和人员完成的,有关的技术资料由施工单位处理和负责解决,所以原告也一直是找施工单位交涉,从未找过被告一、二,所以被告一、二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15:35:30]
  • [被告一、二]:
    原告滥用诉权,严重损害了被告一、二的权益。因为被告一是国内、外市场的上市公司,披露相关诉讼事宜对中石油的股价造成了影响,被告一、二未实施侵权行为,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滥用专利权,专利权人利用其父亲之便,变职务发明为非职务发明。
    [15:37:22]
  • [被告一、二]:
    本案涉及专利也是对现有技术的简单组合,不具备专利授权条件。原告与被告三首次合作时只提出了20万的许可费,第二次就提出了800万的许可费,在遭到拒绝后就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发律师函、威胁诉讼等。
    [15:46:52]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解,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15:50:15]
  • [原告]:
    同意。
    [15:52:31]
  • [被告一]:
    不同意。
    [15:54:36]
  • [被告二]:
    不同意。
    [15:55:47]
  • [被告三]:
    同意。
    [15:57:52]
  • [被告四]:
    不同意。
    [16:00:55]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最后陈述。
    [16:05:24]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6:08:29]
  • [被告一、二、三、四]:
    坚持答辩意见。
    [16:09:38]
  • [审判长]:
    今天的庭审就到这里。请双方查阅今天的庭审笔录并签字。如有错误、可以请求补正。现在休庭。
    [16:11:52]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高级法院法宣处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二中院知识产权庭张晓津庭长的指导及黄珊的辛勤工作,特别感谢研究室王鑫刚的大力支持和辛勤工作。
    [16:55:26]
  • [主持人]:
    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对此次庭审直播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
    [16:55:52]
  • [声明]:
    以上内容仅作为庭审直播内容,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16:5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