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法院审判大楼

法庭全景

原告代理人宣读起诉书

被告代理人答辩

审判员组织双方举证质证

原告代理人出示证据材料

被告代理人质证

原告回答法官的提问

原告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直播工作人员

被告代理人做最后陈述
4月22日13:30,直播丰台法院审理“化粪池爆炸八龄童身亡 管理单位被诉”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雪洁,今天丰台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陈进(化名)的父母起诉丰台区南苑乡某村委会、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北京某投资管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3:42:08]
  • [主持人]:
    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
    [13:42:40]
  • [主持人]:
    陈进的父母起诉称,2010年2月5日12时30分左右,丰台区一小区化粪池发生爆炸,造成他们8岁的儿子陈进重伤。陈进在事发后即被送到医院抢救,因伤势过重于2010年2月19日死亡。
    [13:42:59]
  • [主持人]:
    陈进的父母称,该化粪池的管理单位即丰台区南苑乡某村委会、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的组建单位北京某投资管理公司在工作中未尽到注意管理的义务,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在陈进死亡后,他们与三被告进行沟通,被告承认自己有责任,但拒绝赔偿。在陈进住院治疗、抢救期间,陈进的父母共支付医疗费53789.08元、交通费2863元。
    [13:44:09]
  • [主持人]:
    陈进的父母认为,正是由于被告的疏忽管理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并造成两人爱子陈进死亡的严重后果,给他们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因陈进是两人的独子,陈进的母亲现已37周岁,且患有心脏病,无法再行生育。事故发生后,被告对陈进的病况不闻不问,也直接加重了他们的精神压力和痛苦程度。因此,他们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1万余元。
    [13:44:22]
  • [主持人]:
    本案由丰台法院民一庭法官宋
    [13:44:33]
  • [主持人]:
    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3:44:45]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
    [13:48:11]
  • [审判员]:
    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原告王女士,女,1973年7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陈先生,男,1967年8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代理人张志强,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乐,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主任。
    被告北京某投资管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村长。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孙云环,北京市韬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13:53:35]
  • [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以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13:55:11]
  • [审判员]:
    (敲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陈进(化名)的父母起诉丰台区南苑乡某村委会、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北京某投资管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民一庭法官宋
    [13:56:31]
  • [审判员]:
    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提供新证据、辩论、最后陈述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享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13:57:24]
  • [审判员]:
    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及如实陈述事实。
    [13:57:33]
  • [审判员]:
    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 原、 被告]:
    不申请。
    [13:57:46]
  • [审判员]: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3:57:57]
  • [原告代理人]:
    2010年2月5日12时30分左右,丰台区某小区化粪池发生爆炸,原告8岁的儿子陈进重伤。陈进在事发后即被送到医院抢救,因伤势过重于2010年2月19日死亡。该化粪池的管理单位即丰台区南苑乡某村委会、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的组建单位北京某投资管理公司在工作中未尽到注意管理的义务,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在陈进死亡后,原告与三被告进行沟通,被告承认自己有责任,但拒绝赔偿。在陈进住院治疗、抢救期间,原告共支付医疗费53789.08元、交通费2863元。
    [13:58:53]
  • [原告代理人]:
    正是由于被告的疏于管理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并造成原告的爱子死亡这一严重后果,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因陈进是原告的独子,陈进的母亲现已37周岁,且患有心脏病,无法再行生育。事故发生后,被告对陈进的病况不闻不问,也直接加重了原告的精神压力和痛苦程度。因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1万余元。
    [14:00:14]
  • [审判员]:
    被告答辩。
    [14:00:23]
  • [被告代理人]:
    原告的主张应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原告应要求东罗园小区的全体住户赔偿损失,东罗园小区的化粪池由小区业主共有,我方也未向业主索要过任何的费用,我方虽然对化粪池进行清掏,但这是应由全体业主和用户承担的责任。
    [14:04:03]
  • [被告代理人]:
    2、原告的孩子非法在化粪池附近放炮,是孩子的过错造成损害结果,孩子在不得燃放鞭炮的时间,通过维修口将炮扔进了化粪池里,导致悲剧的发生。
    3、原告没有尽到监护义务。
    3、我方为了管道的状况,随时清掏化粪池,故我方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4、原告主张的数额部分没有法律依据,陈进是农村居民,我方认为应以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交通费数额不是必要陪护人发生的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要求数额过高。
    5、我方花费用于维修化粪池的费用应由原告来承担。
    综上,法院应该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4:09:24]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方向法庭出示证据。
    [14:09:33]
  • [原告代理人]:
    1、4份报纸的新闻报道复印件;证明被告所有并管理的排污管线发生爆炸,造成孩子受伤的事实。
    2、天坛医院病例、手术记录、影像学报道单;证明孩子治疗情况。
    3、天坛医院提供的门诊收费及住院清单、费用清单共10页;证明医药费花费情况。
    4、交通费发票共9页;证明交通费花费情况。
    [14:11:26]
  • [原告代理人]:
    5、遗体火化证明;证明孩子火化情况。
    6、丧葬费用发票;证明丧葬费用的支出。
    7、工商营业执照及证明;证明原告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北京市。
    8、光盘一张,证明物业管理中心的上级管理单位,村委会村长承认有责任。
    [14:16:47]
  • [原告代理人]:
    9、 户口本和出生证明;证明孩子的情况。
    证据提交完毕。
    [14:21:10]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14:22:08]
  • [被告代理人]:
    1、对于报纸上报道的事实没有异议,除报道事实之外的均不认可。
    2、没有异议,死亡医学证明书上的户口写的很清楚,孩子是农业家庭户,原告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是不正确的。
    3、认可。
    [14:25:11]
  • [被告代理人]:
    4、按照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交通费应以正式发票为凭,飞机的电子客票形成单不是正式的报销凭证,其他的票据均不是必要的陪护人,也不是由于转院发生的费用。
    5、认可。
    6、认可。
    7、与本案无关。
    8、真实性认可,录音中的谈话人是对的,但对原告提交的书面记录不予认可,因原告书面上的记录与实际的录音是不一样的。
    9、认可,户口本户籍一栏明确写明孩子是农业户口。
    [14:27:13]
  • [审判员]:
    被告方出示证据。
    [14:27:34]
  • [被告代理人]:
    1、光盘及录音记录,证明事情经过。
    2、事发后警察对原告的询问笔录,证明陈进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导致化粪池爆炸。
    3、(任务单)清掏记录;
    4、事发时照片6张;证明陈进将点燃的炮扔进化粪池导致爆炸发生。
    5、我方在事发现场捡到的划炮一个;证明事项同上。
    6、市场上卖的蜘蛛划炮;证明事项同上。
    7、井盖实物照片一张;证明井盖上有口。
    8、我方维修化粪池相关发票;证明相关花费。
    9、化粪池剖面图;证明如果不是陈进将炮扔进化粪池中,化粪池是不会爆炸的。
    [14:34:44]
  • [被告代理人]:
    10、小区平面图;证明陈进携带的明火引爆了化粪池。
    11、由原告提供的录音中第11段录音记录材料;证明原告方所述不实。
    [14:42:05]
  • [审判员]:
    原告质证。
    [ 原告代理人]: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当事人应该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出说明,而该证据到目前为止,被告还未对证据中进行说明。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法院也不应该采纳此份证据。原告看过录像,我认为录像是经过加工过的。
    2、真实性不认可。
    3、没有印章,不具备真实性,与本案没有关联。
    4、不能证明来源和真实性,对现场情况应以公安、消防的勘察为准。
    [14:46:31]
  • [审判员]:
    原告,证据4是现场照片吗?
    [ 原告]:
    当时我没看,我光顾着看孩子了。
    [14:48:09]
  • [被告代理人]:
    我说明一下照片,我不清楚原告代理人对证据的真实性都予以否认,我提交的照片与媒体报道的照片没有本质的差别,只是远景近景的差别。
    [14:49:17]
  • [审判长]:
    被告称陈进当日放鞭炮,原告什么意见。
    [ 原告代理人]:
    我们不认可,当天陈进没有拿任何东西出去。
    [14:51:18]
  • [审判员]:
    原告继续质证。
    [ 原告代理人]:
    5-6、不予认可,对现场的情况,应以公安和消防现场勘验记录为准。
    7、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无法证明当时的事实就是陈进将烟花扔入了井盖中。
    8、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9-10、根据被告到庭说明的情况,事发的现场是行人通行的共同场所,被告在共同场所进行设置禁止通行的标志。
    11、需要在核实后再告诉法庭质证意见。
    [14:55:18]
  • [审判员]:
    现在询问几个问题。
    [14:55:30]
  • [审判员]:
    原告,爆炸发生之后,公安和消防部门都去了现场了吗?
    [ 原告]:
    我没有看到,抢救孩子上医院要紧。
    [ 被告代理人]:
    都去了,在照片上也可以显示。
    [ 审判员]:
    公安和消防部门是否出具过此次事故的结果性文件?
    [ 均]:
    没有。
    [ 审判员]:
    原告,当时你的孩子出门做什么?
    [ 原告]:
    “说下楼找同学去玩一会儿。
    [14:58:55]
  • [审判员]:
    原告,是否给孩子买过划炮?
    [ 原告(王)]:
    我没有给孩子买过。
    [ 原告(陈)]:
    事发当天我给孩子买了,买的就是黑蜘蛛划炮,买的是整包的,由塑料纸逢封好的,陈进下楼的时候没有拿划炮。
    [ 审判员]:
    原告,你们什么时候来的北京?
    [ 原告]:
    2007年7月27日来的北京,8月18日在京都轻纺城营业。
    [ 审判员]:
    原告,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
    [ 原告代理人]:
    依据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2008年标准26738元,计算了6个月。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就事实部分是否还有补充?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 被告代理人]:
    我提交的录像上有二位原告的影象。
    [15:06:21]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15:08:39]
  • [原告代理人]:
    受害人陈进被化粪池爆炸炸伤并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应当庭认可,化粪池所有人属于被告村委会,原告居住的小区是由东罗园村开发的,原告对此次事故没有任何的过错。对此被告也未对该地点做出过任何禁止玩耍的标志,被告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陈进在该地点放炮,原告对孩子的管束是很严格的,原告虽然给孩子买了鞭炮,但之后直接放进了抽屉里,陈进出去的时候和其母亲打了招呼,其母亲也对其翻兜,被告没有有效的证据证明是由于陈进放炮造成了化粪池爆炸。化粪池爆炸的真正原因应该由公安、消防部门作为结论。对因此次事故造成陈进死亡,使原告受到的巨大损害,三被告应该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15:11:00]
  • [原告代理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无法证明其没有过错,因此原告受到的伤害,被告应该予以赔偿。关于原告请求的数额医疗费有明确的票据,交通费是因事发后陈进的家属们来北京的费用,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是按照管理的规定,因原告主要收入来源于城市,应按北京城镇标准计算。因陈进死亡,陈进的母亲现无法再生育,故主张的20万精神损失费是不多的。
    [15:12:41]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15:13:49]
  • [被告代理人]:
    1、我方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是由于陈进的原因造成化粪池爆炸的,化粪池不会自己爆炸,一定是有明火才会爆炸的,是陈进扔入点燃的烟花引爆了化粪池。
    2、化粪池下方是流动的空间,环卫服务中心又随时检查定期清掏,所以如不是陈进非法燃放烟花又将烟花扔入化粪池,化粪池是不会发生爆炸的,故我方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3、没有其他人在事故中受伤,可以证明是陈进携带的火源引爆了化粪池,原告没有尽到监护的义务,原告应该自己承担责任。
    [15:15:20]
  • [被告代理人]:
    4、化粪池位于小区大门附近,是小区的主要出入道路,每年都有人不听劝阻在小区内放炮,均未发生事故。在化粪池井盖之上不会引发爆炸,因为是一个开放的空间,陈进是在不得燃放的时间燃放烟花,在化粪池的井盖上有两个维修口,陈进通过维修口将炮扔进了化粪池致使化粪池发生了爆炸。
    5、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退一步讲,法院如果判决我们有过错,那么我们承担的责任也不应超过10%,精神损失费不应超过1万元。
    综上,我方没有责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15:17:58]
  • [审判员]:
    原告还有补充吗?
    [ 原告代理人]:
    被告的观点没有事实依据,被告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陈进放鞭炮并将鞭炮扔进化粪池内,被告提供的证据都不是公安、消防部门现场勘查的结果,本案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应由被告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15:20:38]
  • [审判员]:
    双方最后陈述。
    [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5:21:08]
  • [审判员]:
    双方愿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吗?
    [ 均]:
    愿意。
    [ 原告代理人]:
    我们可以接受60万的赔偿。
    [ 被告代理人]:
    我们不能接受。
    [ 审判员]:
    鉴于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本庭不再当庭主持调解。
    [ 审判员]:
    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
    [15:25:18]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就到这里,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直播的工作人员是李辰和姬园。再次我们对直播人员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
    [15:25:32]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5:2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