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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我是本次庭审的直播员。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直播,给各位网友提供一个学习、交流法律知识的机会。[14:37:36]
- [主持人]:主持人:首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2009年6月27日,原告王彦荣驾驶小客车,与被告郑西祥、张学锋雇佣的车辆驾驶人张和余发生争执,当王彦荣驾驶汽车行驶至平谷区204市道兴隆庄路口处,王彦荣拦截张和余车辆时,张和余车辆将王彦荣撞倒,致x级伤残。另查,张和余驾驶车辆实际所有人为北京陆峰达客运有限公司。该车由被告郑西祥承包并雇佣张和余驾驶经营。该车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平谷营销服务部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限为2008年8月至2009年8月。事故发生后,经查得知张和余无驾驶证,且现在不知去向。被告郑西祥已为原告支付医药费二万余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暂定10000元,其中医疗费2083.23元、评残费1000元、伤照费180元、胸带费12元、误工费6800元、交通费300元、护理费3600元、伙食补助费2250元、营养费900元、残疾赔偿金2149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486.8元(原告之子382.8元、原告之母5104元)、衣服损失200元。[14:40:51]
- [主持人]:主持人:此案由平谷区人民法院峪口法庭审判长熊仕明,人民陪审员陈友芳、陈朝虎依法组成合议庭。[14:42:31]
- [主持人]:主持人:原、被告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14:42:53]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除因本院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走动、退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不准吸咽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6、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7、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8、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14:44:21]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14:45:11]
- [审判员]:请坐[14:45:23]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王彦荣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贵忠、被告张学峰、郑西祥及其委托代理人马金升已经到,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14:45:47]
- [审判员]:现在核实当事人身份。[14:45:56]
- 原告王彦荣,女,1972年12月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前吉山村农民,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张贵忠,男,1963年12月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居民,住该镇金谷园小区。
被告郑西祥,男,1948年4月出生,河北省三河市[14:48:37] - [审判员]:当事人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14:48:57]
- [审判员]: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彦荣与被告北京陆峰达客运有限公司、张学峰、郑西祥雇主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法官熊仕明、人民陪审员陈朝虎、陈友芳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本院书记员李建伟担任法庭记录。今天出庭的有原告王彦荣的委托代理人张贵忠,被告郑西祥、张学峰、委托代理人马金升,被告北京陆峰达客运有限公司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到庭。[14:52:24]
- [审判员]:下面宣布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一、诉讼权利有 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2、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3、有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4、申请人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申请人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5、双方有最后陈述意见的权利。二、诉讼义务有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14:53:45]
- [审判员]: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法官及书记员回避?[14:54:05]
-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14:54:17]
-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或宣读起诉书。[14:54:40]
- [原告]:2009年6月27日,原告在平谷区204市道兴隆庄路口处,被被告郑西祥、张学峰雇佣的车辆驾驶人张和余撞伤。经诊断为左1-5肋骨骨折,双肺挫伤,左眼球挫裂伤,左眉皮裂伤,在平谷区医院住院45天。后经顺义司法鉴定所鉴定为X级伤残。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已由被告郑西祥支付。经查,造成原告受伤的车辆是被告郑西祥及被告张学峰作为乙方,从被告北京陆峰达客运有限公司承包后,雇佣无驾驶资格的张和余驾驶车辆时造成的。该事故发生后,被告郑西祥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无驾驶资格的张和余正在峪口派出所处理中。我认为北京陆峰达客运有限公司将车辆承包给郑西祥及张学峰后,疏于管理,致使郑西祥、张学峰雇佣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客运车辆,三被告均有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暂定51781.03元,其中医疗费2083.23元、评残费1000元、伤照费180元、胸带费12元、误工费6800元、交通费300元、护理费3600元、伙食补助费2250元、营养费900元、残疾赔偿金2397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486.8元(原告之子382.8元、原告之母5104元)、衣服损失200元。[14:55:12]
- [审判员]:请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作承认或否认的答辩。[14:55:50]
-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方发表五点答辩意见:一、我方认为应当追加阳光财险北京分公司参加诉讼,因为被告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二、应追加张和余为共同被告,因为他采用欺骗手段提供了假的驾驶证,具体行车中他也有重大过失,应与雇主承担共同的侵权赔偿责任。三、原告经营着与被告相同的客运车辆,当时为了拉活拦车,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四、被告已支付2000元,医疗费26955.94元,应在损失中一并计算并按责分配。五、张学锋并不应当承担责任,发生事故时张已不是车主。[14:56:20]
- [审判员]:张和余是你们的雇员,原告可以要求雇主承担责任,因此法庭不追加张和余,你们可以对他进行追偿。张和余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如果你们认为保险公司应承担责任可以向保险公司追偿。[14:57:15]
- [被告委托代理人]:知道了。[14:57:34]
- [审判员]:现在由原告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14:57:56]
- [原告委托代理人]:原告王彦荣提交以下证据:1、江米洞村委会证明;2、王品华住院病例;3、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4、常住人口登记表;5、峪口派出所证明;6、北京陆峰达客运有限公司营运承包合同书;7、王彦荣门诊收费专用收据、伤照费及评残废票据;8、务工证明;9、交通费票据,是原告本人及出院、定残时家属接送的票据,还有当时租了一个小公共车的费用;10、顺义区法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11、大华山派出所证明;12、保险单。[15:03:11]
- [审判员]:出示原告提交法庭的证明材料,被告对此发表一下质证意见。[15:03:44]
- [被告委托代理人]:交通费我方认为过高。对派出所证明我方有异议,即对原告方所提被抚养人生活费有异议,因为原告母亲57岁,未达到国家规定的60岁年龄,也没有证据证明她没有劳动能力,所以我方不认可这项证据。[15:05:10]
- [原告委托代理人]:原告之母患有尿毒症,没有劳动能力,我这里有村委会证明、医院证明,证明王品华没有劳动能力。[15:06:31]
- [审判员]:出示原告提交法庭的证明材料,被告方对此发表一下质证意见。[15:07:57]
- [被告委托代理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15:08:38]
- [审判员]:被告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15:12:05]
-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方提交的证据有:交强险保单、协议书、谈话笔录两份、撤诉书、协议书和谈话笔录,表明2005年2月22日之前二被告合伙经营四辆车,之后双方开始分立经营,其中71769号肇事车辆归郑西祥经营。[15:13:54]
- [审判员]:出示被告提交法庭的证明材料,原告对此发表一下质证意见。[15:14:30]
- [原告委托代理人]:对协议书真实性不予认可,因为之前二被告的合同上写着不得转包,这个转包没经过发包方同意。对谈话笔录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15:16:43]
- [被告委托代理人]:本案中不存在转包关系,在当时的笔录中也有陆峰达公司的代理人,他同意郑西祥来领承包费。[15:17:48]
- [审判员]:下面我宣读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双方对此有何意见?[15:20:32]
-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意见。[15:21:38]
- [被告]:有的不是事实。当时原告看见车过来之后,一路小跑过来拦车,把车挤到中心线才撞倒她的,我们本来是在慢车道行驶的。[15:22:14]
- [审判员]:下面宣读派出所对王彦荣的询问笔录,双方对此有何意见?[15:23:36]
-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意见。[15:24:51]
- [被告委托代理人]:在笔录里体现了原告当时存在重大过错。因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中心双黄线处是不允许行人穿行和站立的,刚才郑西祥也提到,原告从我方车辆右侧开始拦截车辆,直到把我方车辆挤到双黄线处,才导致原告自己被撞伤,所以这份笔录说明原告的行为存在过错。[15:25:59]
- [审判员]:下面宣读派出所对王彦荣的另一份询问笔录,笔录时间比刚才那份晚,是09年12月26日做的,双方对此有何意见?[15:26:49]
-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意见。[15:27:17]
- [被告委托代理人]:这份笔录说明原告的违法性是显而易见的,她自己在笔录中说自己站在道路中间拦截车辆,这个行为是不对的。[15:28:19]
- [审判员]:下面宣读派出所对郑西祥的询问笔录,双方对此有何意见?[15:28:55]
- [原告委托代理人]:笔录里说七八米才发现原告是不真实的,说明开斗气车才是此次事故原因,并且被告雇佣的司机当时没有减速。[15:30:50]
- [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意见。[15:31:08]
- [审判员]:下面宣读派出所询问对郑西祥的另一份询问笔录,双方对此有何意见?[15:31:32]
-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意见。[15:32:31]
- [审判员]:下面宣读派出所询问对证人张某的一份询问笔录,双方对此有何意见?[15:32:59]
- [原告委托代理人]:基本没意见,但是撞车不是在逆行方向。[15:36:17]
-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方认为原告拦截车辆的行为是非法的。[15:36:38]
- [审判员]:双方还有无证据出示?[15:37:01]
-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 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15:37:22]
- [审判员]:现在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15:37:44]
- [原告]:我方坚持我方的诉讼请求。被告方提供的协议不能认为二被告是分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属于陆峰达公司所有,陆峰达公司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5:39:30]
- [被告]:原告未出示伙食补助费方面的证据,营养费未出示医院的证明,对精神损害赔偿金希望法院以2000元的限额予以考虑。原告在道路中心拦截车辆是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应该与被告分担损失。原告没有对我们提供的协议的真实性予以否认,应当确定张学锋不是本案责任人。[15:45:45]
- [原告委托代理人]:事故的原因是由于被告雇佣的司机没有驾驶资格,既然是从事客运业务,应当雇佣有资质的驾驶员,这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15:46:02]
- [审判员]: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15:47:21]
- [原告]:没有了。[ 被告]:没有了。[15:47:35]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双方是否同意调解?[15:47:45]
- [原告委托代理人]:不同意。[ 被告委托代理人]:不同意。[15:47:58]
- [审判员]:既然双方都不同意调解,本庭就不组织调解了。现进行法庭最后陈述。[15:48:15]
- [原告]:坚持我方的诉讼请求,请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15:48:43]
- [被告]:坚持我方的答辩意见,请法院依法裁判。[15:49:00]
- [审判员]:现在休庭,双方阅读笔录后签字,合议庭将择期宣判。[15:50:06]
- [主持人]:紧张的庭审结束了,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庭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的关心和支持,在此表示感谢,同时对参与本次庭审直播的工作人员 的辛苦工作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15:50:41]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5:5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