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周静。今天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将庭审现场带到您的面前。[08:56:15]
- [主持人]:首先感谢北京市高院对于网络直播工作的大力推动,为各个法院提供了相互学习和面向社会的平台。在这里,我们向北京市高院、最高院致以由衷感谢!我们会不断努力,加大直播工作的力度,加强司法的公开度、透明度。[08:57:08]
- [主持人]:现在介绍一下案件简要情况。[08:59:02]
- [主持人]:2007年8月17日17时20分,在北京市密云县密云镇果园西路11号院门口,周双燕驾驶轻便摩托车与董文芳驾驶的小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周双燕多出骨折、当场昏迷不醒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双燕经抢救恢复知觉,但其对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没有任何记忆,因董文芳与其乘车人杨伟军对事故发生的说法不一,故交通队未认定事故责任。现周双燕将董文芳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用等各项费用。[09:00:27]
- [主持人]:本案由密云法院民一庭进行审理,民一庭主要负责审理密云县范围内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房屋买卖、租赁案件、医患纠纷以及中院指定和本院各法庭回避等案件。该庭共有干警23人,其中审判员8人,助理审判员4人,书记员11人。[09:01:33]
- [主持人]:在庭长马士来的带领下,全庭干警胸怀大局、心系百姓,形成了团结向上、责任心强、积极在实践中学习理论知识的工作氛围。在院党组和上级法院的正确领导下,结合辖区实际情况,以公正和效率为审判工作的价值追求,以服务发展、促进和谐为工作目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拓宽思路,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推出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依法平复和化解辖区内的民事纠纷,为辖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得到有关部门及辖区百姓的好评。[09:02:12]
- [主持人]:担任该案审判员的是林桂彬法官,男,汉族,2004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现任密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助理审判员。林法官于2005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06年底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2007、2008年连续被评为办案能手并被嘉奖。另外,自2004年参加工作以来,还多次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优秀书记员。[09:02:34]
- [主持人]:好,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王俊姬已经进入法庭,开始宣布法庭规则。[09:03:04]
- [书记员]: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六、关闭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09:03:53]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09:06:38]
- [审判员]:请坐下。现在核对一下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姓名、年龄、民族、职业、住址)[09:07:01]
- [原告]:周双燕,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县西田各庄镇某村。[ 委托代理人]:侯文生,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密云县密云镇果园某小区。[ 被告]:董文芳,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双庙某村。[09:09:42]
- [审判员]:原告对被告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无异议。[ 审判员]:被告方对原告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09:10:23]
- [审判员]:原、被告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参加本案诉讼均无异议,经审查,双方当事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09:10:55]
- [审判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于2010年4月21日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周双燕与被告董文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审判员]: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林桂彬独任审判,书记员王俊姬担任法庭记录。[09:11:54]
- [审判员]: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权利,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双方当事人都有做最后陈述的权利。[09:12:53]
- [审判员]: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遵守以下义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如实的陈述事实,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09:16:18]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的申请,1、审判员、书记员系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09:17:41]
- [审判员]:对上述权利、义务原告方听清楚了吗?[ 原告代理人]:听清了。[ 审判员]:被告听清楚了吗?[ 被告]:听清了。[ 审判员]:原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代理人]: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回避。[09:18:30]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以及诉讼请求。原告方在进行陈述时应当围绕案件事实、争议焦点、诉讼请求等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内容进行,避免陈述与本案无关的内容。原告进行陈述。[ 原告代理人]:2007年8月17日17时20分,在北京市密云县密云镇果园西路11号院门口,原告驾驶“嘉陵”轻便摩托车(无号牌)由北向东行驶,适有董文芳驾驶“郎风华铺”牌小客车(车号为京GHA915)由南向北行驶,轻便摩托车右后侧与小客车右前部接触,造成两车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昏迷失去记忆。被告董文芳和乘车人杨伟军对事故发生的说法不一,2008年9月18日北京市密云县公安局交通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未确定事故责任。原告的伤经诊断为“右股主干骨折、右股部开放伤、脑震荡、头皮血肿、多发软组织损伤”,先后于2008年8月17日至2008年9月15日和2009年3月26日至2009年4月7日两次住院治疗。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49891.36元,误工费2480元,护理费22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50元,营养费620元,交通费200元。请求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并由被告支付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09:19:50]
- [审判员]:原告陈述一下事情发生的经过。[ 原告代理人]:跟责任认定书陈述的情况一样。当时道路平坦,但是当时下了雨,视线一般。原告自己陈述说,她不知道怎样就被撞了,当场昏迷了。原告有合法的驾驶资格。事故发生时原告当时是下班回家,当时正在正常行使,由北向东。因为撞击严重,原告当场昏迷,造成了她失去了记忆。交通部门对事故无法认定责任,对对方调查时,对方车辆的驾驶人和车上乘车人员陈述不一样。因为原告自己又失去了记忆, 已经无法回忆当时的情况。我们认为虽然原告失去记忆,但是根据她前期的记忆她正在正常行使,而且被告方的驾驶人和乘车人又陈述的相互矛盾。所以我们认为应当由被告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已经为原告垫付了,一万多元的医疗费。原告驾驶的车辆是有号牌的,车牌号现在不清楚。当初的责任认定书说是没有号牌,但是根据原告自己陈述,当时发生事故时将车牌给撞丢失了。[09:26:43]
- [审判员]:原告对交通事故的事实记忆是否能恢复?[ 原告代理人]:不能恢复。[09:27:21]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原告方陈述的不属实。第一原告的车辆没有号牌,第二原告的车辆发生事故时正在由东向北转弯,我是从快行道行驶,原告是从一个路口突然出来,因为前面有车辆,我避让不及,才发生的事故。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09:28:35]
- [审判员]:被告事故发生时你要去哪里?[ 被告]:我当时是送一个朋友,我驾驶的车辆是张红雄的,我与车主是朋友关系。这个车辆是我无偿借用的。我驾驶的这个车辆交强险刚刚过期。[ 审判员]:被告事故发生后你是否垫付了相关的费用?[ 被告]:我已经为原告垫付了2万多元的相关费用。[09:29:33]
- [审判员]:如果此次事故你要承担责任,你是否要求实际车主承担责任?[ 被告]:因为我是无偿借用朋友的车,这个事情与车主没有关系。如果要承担责任由我自己承担。[09:30:10]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原告代理人]:有,责任认定书,原告的驾驶证,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住院的费用清单及票据,护理费票据,病历复印件费票据。[ 审判员]:出示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进行质证。[ 被告]:对责任认定书,原告驾驶证,没有异议。对原告治疗的票据,诊断证明,病历,住院的费用,及护理费票据,复印费没有异议。[09:30:54]
- [审判员]:被告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被告]:我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票据,收条。[ 审判员]:收条上写的张国生是谁?[ 被告]:张国生是原告的丈夫。[09:36:03]
- [审判员]:出示被告提交的以上证据,原告进行质证。[ 原告代理人]:关于张国生的收条真实性我需要回去和原告进行核实。对医疗费票据没有异议。[ 审判员]:可以,原告下次开庭时,需要明确对该收条的质证意见。[ 原告代理人]:可以。[09:38:35]
- [审判员]:根据案情需要,本院到密云县交通队,调取了本次事故的的卷宗材料。(宣读、出示)[ 审判员]:原告针对该卷宗材料进行质证?[ 原告代理人]:被告与车辆上的人员,都提到了原告当时在路上停着,而且被告的车速大约在70迈。虽然被告自己陈述发生原告时大约距原告10米,但是车辆上的人员陈述说距原告有5米。另外根据询问笔录,被告当时是从单位出来的,购买汽车配件,而且是上班时,所以我们认为被告当时是为单位购买的汽车配件。[ 被告]:发生事故时是我自己购买汽车配件,不是为单位购买配件,这个事情与单位没有关系。原告确实是在转弯,不是停在路上,让我给撞了。具体我当时距离原告有远,有交警队的责任认定书确定,这个不是目测的问题。[09:56:14]
- [审判员]:宣读对交警队原告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的鉴定,结论为原告的车辆是机动车。[ 原告代理人]:没有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09:56:48]
- [审判员]:出示卷宗内的现场照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原告代理人]:没有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09:57:22]
- [审判员]:关于本案的事实原告还有无补充?[ 原告代理人]:我们想了解一下,被告在什么单位上班,上班时购买汽车配件干什么。[ 审判员]:被告是否有补充的内容?[ 被告]:我购买汽车配件与单位没有关系,我是为了我的朋友即车辆的车主购买。原告住院期间我去医院看望了她,根据我的观察,当时她的神智比较清晰,说话也比较清晰。[10:04:24]
- [审判员]:原告申请对其伤情是否构成伤残进行鉴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也可以申请法院指定。[ 原告代理人]:申请指定。[ 被告]:申请指定。[10:04:55]
- [审判员]:根据方便当事人去鉴定的原则,本院依法指定距离比较近的北京华大方瑞司法鉴定所为原告做鉴定。[ 原告代理人]:同意[ 被告]:同意[10:05:14]
- [审判员]:鉴于原告需要做伤残鉴定。本院口头裁定,本案中止审理。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查阅开庭笔录无误后签字或盖章。[10:05:30]
- [主持人]: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密云县人民法院马强院长、马士来庭长的指导。感谢现场参与直播人员钱海龙、周静、相颖的辛勤工作![10:06:48]
- [主持人]: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对此次庭审直播的关注!再见![10:07:03]
-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