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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参与东城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李智涛,本院即将在第四法庭公开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一案。离开庭还有一段时间,利用这个机会,我向大家介绍一下东城法院和刑一庭的情况。[09:23:12]
- [主持人]:东城法院主要受理辖区内一审刑事、民商事、知识产权、行政、执行等各类案件。近年来,东城法院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确保当事人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和“听呼声、走百家、送服务”为民实践活动,全面履行审判职能,全力提升队伍素质,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水平不断进步,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基础工作取得了一系列成绩,涌现出一批中央、市级先进部门和先进个人。该院先后荣获“北京市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标兵”、“首都文明单位标兵”、“北京市先进法院”、“全国法院调研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09:24:33]
- [主持人]: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一庭是审理辖区内发生的普通刑事案件的专门庭室。现有干警20名,是一支年轻化、高素质的刑事审判队伍。[09:27:11]
- [主持人]:该庭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断强化刑事审判环节,积极将审判职能向前、向后延伸,推出了五项制度,以实现案结事了,促进司法和谐。这五项制度分别是:庭前审查制度、判前考察制度、刑事和解从宽制度、判后释法制度、判后回访制度。并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在审判作风、业务实践、调查研究、社会综合治理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成绩。该庭创造性地实施了庭前审查制度、判前考察制度、刑事和解从宽制度、判后释法制度、判后回访制度等五大制度,收效良好。
该庭多次荣获“北京市社区矫正先进集体”,审判长马建同志被评为2006年北京市法院系统“首都十佳法官”,该庭其他同志也在市法院系统内获得多项荣誉称号。
该庭有着浓厚的学术氛围,该庭干警的论文、调研文章等在各种刊物上多次发表,并在我院及全市法院学术论文讨论会中多次获奖。[09:29:06] - [主持人]:庭审马上就要开始,担任这起案件审理的合议庭成员是审判长杨晓琪、审判员梁延昊、人民陪审员王赫。书记员是安宏玉。[09:30:27]
- [主持人]:庭审工作准备已经就绪,书记员已进入法庭。[09:32:39]
-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纪律,1、旁听人员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提问,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碍诉讼的行为。2、保持法庭安静,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闭。3、对违反法庭纪律且未经法庭劝止不从者,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设备或者责令退庭,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报告审判长,原告林军委托代理人蒋子东、被告世界知识出版社委托代理人蒋晓娟、刘军均已到庭,庭审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09:33:54]
- [审判长]:提被告人张某到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被告人你的姓名?[ 被告人]:张某。[ 审判长]:是否用过其他名字?[ 被告人]:无。[ 审判长]:出生年月日?[ 被告人]:1972年*月*日。[ 审判长]:民族?[ 被告人]:汉族。[ 审判长]:出生地?[ 被告人]:河北省容城县。[ 审判长]:文化程度?[ 被告人]:小学。[ 审判长]:职业?[ 被告人]:农民。[ 审判长]:家庭住址?[ 被告人]:河北省容城县。[ 审判长]:户籍所在地?[ 被告人]:同上。[ 审判长]:以前是否受到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你何时被羁押?[ 被告人]:2009年12月6日。[ 审判长]:被告人,你何时被逮捕?[ 被告人]:2010年1月7日。[ 审判长]:被告人,你是否收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 被告人]:收到。[ 审判长]:何时收到的?[ 被告人]:2010年4月4日。[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放火一案。本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杨晓琪担任审判长和代理审判员梁延昊、人民陪审员王赫依法组成。书记员安宏玉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杰出庭支持公诉。北京市庞标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俊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进行辩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即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公正审理本案的,可以申请回避即要求换人审理。被告人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 审判长]: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被告人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听清?[ 辩护人]:听清。[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60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和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09:40:58]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于二[09:43:50]
- [审判长]: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是否一致?[ 被告人]:一致。[ 审判长]:被告人,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是否存在?[ 被告人]:基本事实存在,事情有点出入。[ 审判长]:被告人,起诉书中指控你犯罪的罪名是否成立?[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请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09:45:45]
- [公诉人]:被告人,你什么时间到北京工作?[ 被告人]:2003年。[ 公诉人]:什么时间认识被害人?[ 被告人]:2006年下半年,[ 公诉人]:你们是同事吗?[ 被告人]:是同事。[ 公诉人]:一直在一起工作吗?[ 被告人]:不是。[ 公诉人]:你什么时间离开快餐公司的?[ 被告人]:2008年上半年。[ 公诉人]:你们一直联系吗?[ 被告人]:是。[ 公诉人]:你们是什么关系?[ 被告人]:情人关系,到2009年11月中旬。[09:51:43]
- [公诉人]:案发当天是否找过被害人尚某?[ 被告人]:是的,我想把我们之间的事说清,不让她打电话找我。[ 公诉人]:事情的具体经过?[ 被告人]:案发当天早上我找她,9点多钟到学校门口,10点多钟进去,我去106房间,看见她与张某在一起,我想叫她出去,张某阻拦我,骂我,出去叫人打我,被害人尚某和我出去了。我怕与他们发生争执,就出去了,但被害人尚某被她姑姑拉回去。我又叫她,这时张某带一帮人出来,我说自己的事自己解决,他们打我,我就跑了。我到外馆斜街2元店买了打火机、火机油等又回到学校。到了106房间,又看见被害人与张某在一起,张某出去找人,我一生气就点火,我把着火的被子拉到地上,这时他们进来打我,有人喊先灭火,我从窗户逃了出去,后来公安人员来了,我没有脸见家人,就想到死。[09:55:42]
- [公诉人]:被害人是自愿和你走吗?[ 被告人]:是。[ 公诉人]:你打她了吗?[ 被告人]:打了。[ 公诉人]:被害人的手怎么伤的?[ 被告人]:夺我水果刀划伤的。[ 公诉人]:到外馆斜街买什么了?[ 被告人]:9瓶火机油、5个打火机、锯、白酒和红塔山烟。[ 公诉人]:进学校之前做什么工作了?[ 被告人]:我把油倒进书包。[ 公诉人]:为什么这么做?[ 被告人]:如果他们人多。[ 公诉人]:怎么点火的?[ 被告人]:我坐在床上,我说就这样吧,一按打火机就点着火了。[ 公诉人]:当时被害人在哪?[ 被告人]:在床上。[ 公诉人]:怎么与对方打斗的?[ 被告人]:拿书包一角抡他们。[ 公诉人]:火势怎么样?[ 被告人]:就被子着了。[ 公诉人]:火怎么扑灭的?[ 被告人]:后来有人进来灭火。[ 公诉人]:你当时在干什么?[ 被告人]:在边上站着,后来逃了出去。[ 公诉人]:之后呢?[ 被告人]:我上房骂他们,民警来后我想到死,我把所有东西都撕了。[ 公诉人]:是否有扔砖瓦的行为?[ 被告人]:有。[09:58:30]
- [公诉人]:是否伤到人?[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是否有撕钱的行为?[ 被告人]:有。[ 公诉人]:你是否受伤了?[ 被告人]:手有伤。后来公安人员劝我,我才下来。[ 公诉人]:你在房上呆了多久?[ 被告人]:3个小时左右。[ 公诉人]:现在你对自己行为有何看法?[ 被告人]:因为我的无知和冲动,给别人造成了伤害。[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讯问完毕。[10:01:29]
- [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有无发问?[ 辩护人]:你第一次找被害人后,离开去买工具,是买放火的工具而不是刀?[ 被告人]:是的。他们人多我打不过他们,第一次是十多个人,第二次是六、七个人。[ 辩护人]:你认识他们吗?[ 被告人]:认识其中的两三个,是被害人介绍认识的。[ 辩护人]:第二次回到宿舍,一开始就把点着的书包扔过去了吗?[ 被告人]:没有。我已经和他说清楚了我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我为什么找她。[ 辩护人]:放火时都有谁在场?[ 被告人]:就我和被害人。[10:05:42]
- [辩护人]:刚才你说张某进来,你看见他们拿棍子才点火的?[ 被告人]:是。[ 辩护人]:你打了几个火机油?[ 被告人]:打了3个,倒进书包。[ 辩护人]:你为什么把床单、被子拉到地上?[ 被告人]:因为当时我也害怕。[ 辩护人]:当时有几个人救火?[ 被告人]:两个。[ 辩护人]:你救火了吗?[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你怎么从房顶下来的?[ 被告人]:自己下来的,民警大力劝说我下来。[ 辩护人]:下来之后还想死吗?[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还想见被害人吗?[ 被告人]:不想了。[ 辩护人]:审判长,辩护人讯问完毕。[10:09:02]
- [审判长]:被告人,现在回答法庭的提问。其他没有倒的油呢?[ 被告人]:在书包里。[ 审判长]:买的酒呢?[ 被告人]:也在书包里。[ 审判长]:书包的质地?[ 被告人]:革的。[ 审判长]:点火的目的?[ 被告人]:他们要打我,我就和他们拼了。他们不打我,我不会点火。[ 审判长]:他们打你了吗?[ 被告人]:他们拿棍子了。[ 审判长]:当时的火势?[ 被告人]:当时一点火,我把着火的被子拉到了地上。[ 审判长]:屋里的火大吗?[ 被告人]:火不大,烟大。[ 审判长]:你是怎么出去的?[ 被告人]:跳窗户出去的,当时屋里的火已经灭了。[10:11:53]
- [审判长]:现在开始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现在宣读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在逃对比工作记录,证实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材料是否有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在宣读北新桥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建军到案的经过和情况。[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有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在宣读公安消防支队出具工作说明,证实案发当日处置该起案件扑灭火势的情况。[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有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辩护人]:没有。[10:21:37]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在宣读北新桥派出所出具工作说明,一并出示相关照片,证实抓获本案被告人张建军后,发现其身上有多处烧伤及右手、左腿的伤情,该人称是在作案中造成的,经民警征求意见,该人不要求治疗及做伤情鉴定。案发当日为了救火使用了六只灭火器。[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有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在宣读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制图、扣押物品清单,一并出示相关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有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在宣读东直门中学出具的情况说明、修理费收据,证实由于被告人张建军当时不在摄象头监视范围内,故不能提供视频证据,以及证实案发地点校舍的具体使用分配情况,以及由于案发当日为休息日,故没有造成太大影响。[ 审判长]:被告人张建军对上述证据什么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10:29:43]
- [公诉人]:现在宣读证人胡某2009年12月8日的证言,证实被告人从其店里购买了作案工具打火机充液罐等物品的情况。[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有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在宣读证人尚某2009年12月5日的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的关系,以及被告人放火事件的具体情况。[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有意见?[ 被告人]:有意见,她说张某出去拿灭火器这一点不对。[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辩护人]:此时被害人与被告人已产生矛盾,其证言不足以采信。[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在宣读证人张某2009年12月5日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放火的情况。[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有意见?[ 被告人]:有意见。他说他在屋里时我点火不对,他没有拿灭火器,他拿的是棍子。[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辩护人]:有意见。张某是被害人的现任男友,与被告人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在公安机关的证言中回避自己打人、骂人的行为,其证言不应采信。[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二证人虽然与被告人有一定利害关系,但结合本案其他证据能够证实二证人证言真实可信。现在宣读证人尚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放火的情况。[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有意见?[ 被告人]:有意见。出去时我怕与他们发生争执,我是从偏门出去的。[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辩护人]:有意见。其证言前后有矛盾。[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10:38:31]
- [公诉人]:现在宣读证人何某2009年12月5日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放火的情况。[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有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在宣读证人包某2009年12月10日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出当时在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中学音乐厅房顶欲跳楼的犯罪嫌疑人就是被告人。[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有意见?[ 被告人]:有意见。连床单都没有着,衣服怎么会着呢。[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在宣读证人候某的2009年12月5日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出在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中学F-106室内砸窗户玻璃及在学校音乐厅房顶欲跳楼的犯罪嫌疑人就是被告人。[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有意见?[ 被告人]:有意见。他们是拿棍子打我的,不是灭火的。[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辩护人]:有意见。该证人表示救火时听到玻璃碎声,被告人是在火灭后逃离的,故其证言与事实有出入。[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反对辩护人凭主观推测认定本案事实,该证人已清楚陈述其在现场的情况,辩护人当时并不在现场。现在宣读证人熊某2009年12月5日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出当时在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中学音乐厅房顶欲跳楼的犯罪嫌疑人就是被告人。[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有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在宣读证人薛某2009年12月10日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经其辨认,辨认出在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中学音乐厅房顶欲跳楼的犯罪嫌疑人就是被告人。[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有意见?[ 被告人]:有意见。我把事情说清了,他们打我,我才跑的。[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在宣读证人朱某2009年12月5日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出被告人。[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有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辩护人]:没有。[10:46:19]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鉴于被告人当庭供述与其侦查阶段供述部分不一致,现在宣读被告人张某2009年12月14日的供述,证实张某的作案起因、经过。[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有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辩护人]:有意见。被告人点火的情形应以当庭供述为准。[ 审判长]:被告人,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辩护人]:有。被告人家属提交的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张某的材料及其所在地村委会、司法所出具的材料。[ 审判长]:与本案事实定性没有影响,证据材料庭后提交。[ 审判长]:被告人、辩护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被告人是否申请?[ 被告人]:不申请。[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申请?[ 辩护人]:不申请。[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10:50:20]
- [公诉人]:一、通过法庭调查,讯问被告人,宣读、出示证据材料,足以证实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相关证人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点火的情况。学校其他证人证言同时证实了上述情况,2元店老板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购买打火机等情况,勘验检查笔录、工作说明等证实了本案的事实。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放火罪。本案中被告人在第一次与被害人谈判未果的情况下,购买工具为放火做准备,因为他人救火,才未造成严重后果,造成学校财物的毁损,其行为应认定为放火罪。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放火罪的既遂,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应在有期徒刑3―10年期间量刑。被告人是在两性问题上没有理性处理,被告人到案后有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希望被告人从此事中吸取教训,能够对自己的行为反思,认识到家庭的重要性,用以后的时间履行对婚姻及家庭的承诺。[ 审判长]:被告人,你可以自行辩护。[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发表辩护意见。[10:53:38]
- [辩护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但其因为感情因素导致的放火行为,情节轻微,在精神不正常情况下的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在有期徒刑3到10年之间量刑,即使判处有期徒刑3年,也量刑过重。被告人主观上没有危害公共对象的故意,其行为的公共危害性较小,其携带的工具数量也表明火势不会危害到公共对象,被告人实施的放火行为没有指向公共财物。被告人实施的放火行为是在受到刺激、精神不正常的情况实施的,应判处刑罚。如果对被告人判处刑罚,也应适用缓刑。庭前已向法庭提交了家属的书面意见,希望法庭考虑其家庭情况,对其从轻处罚。在看守所的关押,已使被告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被告人通过律师向妻子表示了悔恨之情,其家中孩子也需要照顾,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11:01:53]
-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有新的公诉意见?[ 公诉人]:公诉人对被告人讯问过程中也认为是一起偶发事件,其主观恶性不大,但辩护人提出的其精神不正常的意见是没有证据支持的,且被告人在房顶上撕钱的行为是在放火既遂之后,不影响放火行为情节的认定。[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新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有新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可以做最后陈述。[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现在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五分钟之后随时开庭。(休庭)[11:04:50]
- [审判长]: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继续开庭。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放火一案,经过以上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此次为初犯,可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目无国法,故意实施放火行为,其行为危及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予以刑罚处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审判长]:今天是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宣判后五日内送达。交代上诉、抗诉权利(略)。公诉人是否听清?[ 公诉人]:听清。[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听清?[ 辩护人]:听清。[ 审判长]:现在闭庭。(判后释法)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放火罪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该判处3到10年有期徒刑。鉴于你是初犯,且认罪态度良好,你是因为情感纠纷不能冷静处理,行为也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对你判处4年有期徒刑。本次判决不是对你人生的否定,希望你在今后的生活中肩负起人生的责任,好好生活。将被告人带出法庭。[11:21:17]
- [主持人]:各位网友,现在审判长已经宣布休庭,庭审已经结束。本次庭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赵岩的关心和支持,在此表示感谢,同时对参与本次庭审直播的工作人员张辉、李想、王晓明的辛苦工作表示感谢。[11:26:54]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3:32: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