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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贾茹。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未交前期物业费 前物业公司起诉追讨”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们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0:05:50]
- [主持人]:审理今天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是张树华,该法官审判经验丰富,驾驭庭审能力强,法律知识广博,其审理的大量案件获得了当事人的好评,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案书记员由孙震颐担任。[10:16:01]
- [主持人]: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 原告北京市北宇物业服务公司自2006年10月16日起至2009年7月31日为被告所住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原告已履行物业服务义务,但是被告未履行交付物业费的义务。该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2.25元,原告所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92.34平方米,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从2007年10月16日至2009年7月31日的物业费9304.45元。 被告则认为,原告系小区刚投入使用时的前期物业,是开发商与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该物业服务公司在服务期间未尽服务义务,服务质量较差,收费标准却较高,正因为如此,该小区业主在合同期满后就换了物业公司。[10:17:37]
- [书记员]:当事人身份介绍。原告北京市北宇物业服务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小区。法定代表人裴建华,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林,北京市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振源,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被告时健,女,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长韩路6号艺墅小区。 委托代理人陈力,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10:18:02]
- [[书记员]]: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不得发言、提问;(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10:19:41]
- [审判员]: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市北宇物业服务公司诉被告时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审判员张树华独任审判,书记员孙震颐担任法庭记录。如果双方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担任法庭记录的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就是更换其他人员进行审理)。[10:23:40]
- [审判员]:原被告双方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10:24:18]
- [审判员]: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及理由。[ 原告]:原告为房山区长阳镇长韩路6号艺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自2006年10月16日起至2009年7月31日对该小区进行物业服务。被告位于该小区南区16号楼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92.34平方米,由原告进行物业服务。原告已履行了物业服务的义务,而被告未履行交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该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2.25元。被告自2007年10月16日至2009年7月31日共拖欠原告物业服务费9304.45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9304.4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0:25:41]
- [审判员]: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原告给小区服务期间,并没有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服务义务,我家被撬事情还没有解决,这个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不完善,在2008年6月,我们的住宅被撬,我们找物业解决,但物业一直没解决,给我们造成很大的损失,所以我还没给物业费。原告和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日期是2006年10月13日到2008年10月12日,之后续签了2008年10月15日到2009年4月14日,而原告要求我们交物业费的日期是2006年10月16日到2009年7月31日。针对原告没有签合同的5、6、7月份,不应让我们交费。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0:26:41]
- [审判员]:现在原告说自2007年10月16日到2009年7月31日拖欠物业费的数额属实吗?[ 被告]:不属实,应该是2007年10月16日到2009年4月14日,原告多收了我1576.5元。我们支付物业费的前提是原告应履行物业服务义务,但原告连最起码的卫生都不负责,所以我不同意支付物业费。原告收物业费的项目里包括水井,但水井我们一直没用过,所以不同意交这笔费用。[10:44:59]
- [审判员]:针对被告的答辩,原告有何意见?[ 原告]:我们和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是4月14日,但我们实际服务的时间是到7月31日。被告的房屋被撬,是162号的业主装修时,从被告家后院花园里进去运料,把料也存到被告屋里了,发生这件事之后,我们给协调了,让被告找162号业主协商这件事,162号的业主已经给被告写赔偿的东西了,我们只能是协调这件事,其他服务我们已经尽到义务了。[10:53:25]
- [审判员]:下面进行庭审举证质证,原告就主张的事实向本庭提交证据。[ 原告]:证据1.靠山居艺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原件2份。 证据2.2009年7月1日通知复印件1份。 证据3.靠山居艺墅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原件1份。[10:53:55]
- [审判员]:出示给被告,被告陈述意见。[ 被告]:对证据1、3共三份合同没有意见。对证据2通知,我们不知道,不认可。[11:03:57]
- [审判员]:现退回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原件,法庭保留复印件。[ 原告]:收到原件。[11:05:55]
- [审判员]:被告有相关证据向本庭提交吗?[ 被告]:(提交证据)162号业主刘剑澎写的事情经过复印件1份。证明162号业主说门不是他撬的,只是放东西他不对,162号业主放东西,但物业并不管,所以物业应负有责任。[11:06:24]
- [审判员]:原告质证,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被告说房门撬开,业主刘先生说门原来就撬开了,对此情况我们无法核实,对刘先生所说的事情经过真实性不认可。至于这件事,被告应和162号业主解决,我们只是进行协调。[11:07:58]
- [审判员]:被告,你的房子是什么时间购买的?[ 被告]:2006年10月16日办的入住,2006年8月15日签订的买卖合同。[11:08:20]
- [审判员]:被告,你的楼是别墅吗?[ 被告]:是连排别墅。[11:08:34]
- [审判员]:被告,房子你装修了吗?[ 被告]:没有装修,办了入住手续,但实际没有居住,安保设施不完备,包含了安全隐患。[11:09:29]
- [审判员]:你和原告签订物业合同后,你给过物业费吗?[ 被告]:第一年给了。但物业公司没有尽到服务义务,令我很不满意。[11:10:04]
- [审判员]:162号业主和你是邻居,对吗?[ 被告]:隔了一堵墙。[11:10:36]
- [审判员]:你是什么时间发现被撬的?[ 被告]:2008年6月28日。[11:10:52]
- [审判员]:平时你们会去别墅里看吗?[ 被告]:平时也会去。被盗的事情我们报警了,162号业主不承认是他撬的,说他放东西之前门就被撬了。并且162号业主搬进去了很多东西,时间应该很长,但物业公司并不管。[11:11:12]
- [审判员]:原告,你们的服务按你们说是到2009年7月31日,对吗?[ 原告]:对,之后就改别的物业公司了。[11:19:38]
- [审判员]:原告,被告家被撬这件事,你们清楚吗?[ 原告]:当时不清楚。[11:20:00]
- [审判员]:对小区服务期间,你们对采取了什么安保措施?[ 原告]:有保安巡逻,24小时,每2小时巡逻一次。[11:20:19]
- [审判员]:这个小区,在你们服务期间,入住情况怎么样?[ 原告]:小区一共300户,实际入住50多户。[11:20:37]
- [审判员]:现在有多少户入住了?[ 原告]:70多户。[11:20:56]
- [审判员]:双方对事实部分还有要补充的吗?[ 原告]:无。[ 被告]:我家被撬,是我报的警,原告没有报警,也没有发现我家被撬。[11:21:16]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收取物业费是应我享受到了服务之后,我才交付,而现在各种服务我都没有享受到,出了事情,原告也不予解决,所以原告不应享受物业费,我不同意交物业费。[11:21:33]
- [审判员]:双方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吗?[ 原告]:无。[ 被告]:无。[11:21:49]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鉴于双方分歧较大本庭不再试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1:22:15]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解,双方是否同意协商解决?[ 原告]:同意。[ 被告]:同意。[11:22:33]
- [审判员]:双方说明调解意见?[ 原告]:可以给被告减免一部分,我同意被告支付7000元的物业费。[ 被告]:我只同意给付5000元的物业费,最多给6000元,于2010年4月27日前给付。[ 原告]:同意,同意被告于2010年4月27日前给付我物业费6000元。[11:22:56]
- [审判员]:案件受理费25元,由谁承担?[ 原告]:由我承担。[ 被告]:同意。[11:23:40]
- [审判员]: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时健于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七日前给付原告北京市北宇物业服务公司物业费六千元。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市北宇物业服务公司负担(已交纳)。[11:24:14]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笔录签字后调解意见生效?[ 原告]:同意。[ 被告]:同意。[11:24:31]
- [审判员]:本案以调解结案,下面休庭,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签字后休庭。[11:24:44]
- [主持人]: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房山法院工作人员图片摄影许静然、庭审记录孙震颐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11:26:23]
-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1:26: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