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法院

审判长

合议庭成员

公诉人

公诉人

辩护人

被告人

庭审网络直播

网络直播人员

旁听人员

接受法庭讯问

法庭全貌

法庭质证

法庭辩论
4月20日9:30,直播门头沟法院审理“中途变更路线 为五元‘黑车费’大打出手”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的毕辉,欢迎关注今天的网络直播。
    [09:39:03]
  • [主持人]:
    今天为您直播的是“中途变更路线 为五元‘黑车费’大打出手”案,基本案情是:检察机关指控称:2009年11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清在门头沟区某环岛西侧路边,因中途变更行车路线导致车费增加的问题与乘车人邵某杰、邵某文发生争执后其纠集其弟李某新(另案处理)对邵某二人进行殴打,李某新持刀将邵某杰腹部刺伤,致使其胰腺及十二指肠破裂,经法医学鉴定为重伤,并且李某新持刀砍邵某文头部,致使邵某文头皮裂伤、左中指皮裂伤,经法医学鉴定为轻微伤(偏重)。被告人李某清亦持铁扳手殴打二被害人。
    [09:39:53]
  • [主持人]:
    今天的案件由本院刑庭法官赵学军担任审判长。现在正在进行庭前准备,一会带您进入庭审现场。
    [09:40:18]
  • [书记员]:
    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长许可。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09:41:16]
  • [书记员]: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
    [09:41:27]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09:41:36]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审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09:41:47]
  • [审判长]:
    提被告人李某清到庭。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09:42:08]
  • [审判长]:
    被告人,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住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李某清]:
    李某清,男,50岁,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 审判长]:
    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时间、地点?
    [ 李某清]:
    1976年、1978年因打架被行政拘留两次;1980年3月因流氓被劳动教养2年;1984年2月因流氓、扒窃被劳动教养3年。
    [09:44:37]
  • [审判长]:
    何时因何原因被羁押?何时被逮捕?
    [ 李某清]:
    2009年11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羁押,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
    [ 审判长]:
    收到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了吗?
    [ 李某清]:
    收到了。
    [ 审判长]:
    何时收到的?
    [ 李某清]:
    2010年3月29日。
    [09:45:03]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清故意伤害一案,本合议庭由代理审判员赵学军担任审判长和代理审判员杨宝芬、马一鸣共同组成,书记员马清竹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廖慧兰、代理检察员高健出庭支持公诉,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建民受被告人李某清的委托出庭为其进行辩护。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被告人、辩护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即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公正审理此案的,可以申请换他人审理。
    被告人李某清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 李某清]:
    听清了,不申请。
    [09:46:06]
  • [审判长]:
    根据刑诉法第159条的规定,被告人、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根据刑诉法第154条、第160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和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李某清是否听清?
    [ 李某清]:
    听清了。
    [09:46:32]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 公诉人]:
    宣读京门检刑诉(2010)29号起诉书:2009年11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清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某环岛西侧路边,因车费问题与乘车人邵某杰、邵某文发生争执,后李某清纠集李某新(另案处理)对邵某杰、邵某文进行殴打,李某新持刀将邵某杰腹部刺伤,致使邵某杰胰腺及十二指肠破裂,经法医学鉴定为重伤,并且李某新持刀砍邵某文头部,致使邵某文头皮裂伤、左中指皮裂伤,经法医学鉴定为轻微伤(偏重)。被告人李某清手持铁扳手殴打邵某文、邵某杰。被告人李某清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清,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
    [ 李某清]:
    一致。
    [ 审判长]:
    被告人李某清(坐下),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
    [ 李某清]:
    没有。
    [ 审判长]:
    是否自愿认罪?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 李某清]:
    认罪,知道。
    [09:48:25]
  • [审判长]:
    被告人李某清,下面你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
    [ 李某清]:
    2009年11月23日21时许,俩人打车要去某处,路过某村时,他们提出要拐弯,我让他们多加5元,二人就对我进行辱骂。后到目的地时他们不让我走,我与他们进行理论,他们就对我进行辱骂,我给我弟弟打一个电话,本想吓唬吓唬他们,但他俩没走。等我弟弟来了,我们双方就打起来了,后来我报了警。
    [10:04:31]
  • [审判长]:
    公诉人对被告人李某清进行讯问。
    [ 公诉人]:
    被告人李某清,你应如实回答公诉人提问,听清了吗?
    [ 李某清]:
    听清了。
    [ 公诉人]:
    案发当晚因何事引起打斗?
    [ 李某清]:
    5元车费。
    [ 公诉人]:
    你叫了谁来?
    [ 李某清]:
    我弟弟李某新。
    [ 公诉人]:
    谁先动的手?
    [ 李某清]:
    两个乘车人。
    [ 公诉人]:
    你和弟弟有什么行为?
    [ 李某清]:
    我上车拿了扳手打了两人,打了大胡子的头、肩膀、后被,打了年轻人的后背,只打了他的后背。我弟弟当时用什么东西打的,我没有看见,他打了谁,打到哪里我也没有看到。我没有看到年轻人受伤了,我不知道年轻人的伤时谁造成的。我打完人把扳手放在车里了。打完后我看到大胡子有伤,没有看到年轻人有伤口。
    [ 公诉人]:
    讯问完毕。
    [10:05:44]
  • [审判长]:
    辩护人对被告人李某清有无发问。
    [ 辩护人]:
    有。打完架后是谁打的110
    [ 李某清]:
    是我,我告诉他明确地点了。
    [ 辩护人]:
    你后来去派出所了么?
    [ 李某清]:
    去了。我告诉他们公安局我用扳手打了后背,我弟弟打的谁我也没有看见。
    [ 辩护人]:
    你爱人帮你赔偿了3000元你同意么?
    [ 李某清]:
    同意。
    [ 辩护人]:
    没有要问的了。
    [10:06:53]
  • [审判员]:
    被告人李某清,法庭讯问你几个问题。案发当晚你在哪里干什么?
    [ 李某清]:
    我在门头沟区某医院门口拉黑活。
    [ 审判员]:
    后来呢?
    [ 李某清]:
    8点多,来好几个人要打车,他们一共打了两辆车。其中有四个人打的我的车,有男有女。是大胡子跟我谈的,15元要去某处,我们都同意。在车上胡子坐在副驾驶位子,其他人坐在后面。
    [ 审判员]:
    后来你把他们送哪里了?
    [ 李某清]:
    中途他们让我拐弯,其中2个人下车了,只有大胡子和年轻人还在车上,后来他们就让我接着去某处。
    [10:09:04]
  • [审判员]:
    你们是怎么产生争执的?
    [ 李某清]:
    因为绕远了我让他们加5元车费,他们对我骂骂咧咧的。
    [ 审判员]:
    后来呢?
    [ 李某清]:
    后来到了某处我给我弟弟打电话,让他过来,本来想吓吓乘车人就此让他们邹,但他们没有走,等我弟弟来了,双方就纠打在一起。
    [10:10:15]
  • [审判员]:
    你们是怎么打的?
    [ 李某清]:
    他们见我弟弟来了,就冲上去了,我看他们打我弟弟了,就从车里拿起扳手跟他们打起来了。我先抡着打大胡子,打到他的肩部了,又打了年轻人的后背。我看到大胡子脸上流血了。
    [ 审判员]:
    你是在什么情况下跟大胡子打起来了。
    [ 李某清]:
    我弟弟和他们两个人混打在一起的时候我就打他们了。
    [ 审判员]:
    你们两个人跑到哪里了?
    [ 李某清]:
    我们顺着马路跑的。
    [ 审判员]:
    他告诉你他是怎么打的了么?
    [ 李某清]:
    没有。
    [10:11:51]
  • [审判员]:
    你们怎么去派出所了?
    [ 李某清]:
    因为打的过程中我报案了,后来就想着去派出所。我俩一起打车去的。到了派出所,我上趟派出所,他就不见了。
    [ 审判员]:
    你到派出所去干什么了?
    [ 李某清]:
    因为之前打架了,所以我去派出所解决这事儿了,并如实承认了自己的行为。
    [ 审判员]:
    两个被害人的伤是你们造成的么?
    [ 李某清]:
    是的。
    [ 审判员]:
    知道自己行为的性质么?
    [ 李某清]:
    知道,是故意伤害。
    [ 审判员]:
    你看见大胡子头流血了,血流的多么?
    [ 审判员]:
    我也不清楚。
    [10:12:42]
  • [审判员]:
    案发现场有路灯么?
    [ 李某清]:
    黑天,光线一般。
    [ 审判员]:
    两被害人当天穿什么衣服?
    [ 李某清]:
    没有注意。
    [10:17:20]
  • [审判长]:
    搭车之前他们说去石门营,有无提到中途要绕远?
    [ 李某清]:
    没有。
    [ 审判长]:
    打架时你除了扳手外,还拿其他工具了么?
    [ 李某清]:
    没有。
    [ 审判长]:
    打架后,民警还在案发现场,如果要解决问题,案发现场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场所,你后来又派出所干什么?
    [ 李某清]:
    是有人把我追跑的,我就跑到派出所了。
    [10:18:01]
  • [审判长]:
    现在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并说明证据来源及要说明的问题。
    [ 公诉人]:
    宣读被告人李某清的供述和辨认笔录(内容略),证实了被告人殴打被害人的事实及殴打的具体部位。
    [ 审判长]:
    被告人李某清对此份证据有无异议?
    [ 李某清]: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
    [ 辩护人]:
    没有。
    [10:22:01]
  • [审判长]:
    公诉人可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被害人邵某杰的陈述(内容略),证实了被告人殴打被害人并致害的经过。
    [ 审判长]:
    被告人李某清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 李某清]:
    有。当初是他们先与我争执的,并且我是看到他们厮打在一起才加入的。
    [ 审判长]:
    辩护人对上述有无异议?
    [ 辩护人]:
    有。被害人邵某杰的笔录前后矛盾,辩护人不认可。
    [ 审判长]:
    公诉人有无补充?
    [ 公诉人]:
    有,被告人的口供仅仅是他个人的说法,没有其证据佐证,而被告人殴打被害人的事实有其他证人证言佐证。
    [ 审判长]:
    公诉人可继续举证。
    [10:26:28]
  • [审判长]:
    公诉人可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被害人邵某文的陈述的辨认笔录(内容略),证实了被告人殴打被害人并致害的经过。
    [ 审判长]:
    被告人李某清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 李某清]:
    有。要加钱时他们先骂我,且我在车上也没有打电话,是到目的地是他们不让我走我才打的电话。且头部伤不是我造成的。
    [ 辩护人]:
    同意被告人的意见。
    [ 审判长]:
    公诉人可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证人胡某的证言(内容略),证实了被害人受伤的情况。
    [ 审判长]:
    被告人李某清对此份证人证言有无异议?
    [ 李某清]: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
    [ 辩护人]:
    没有。
    [10:33:47]
  • [审判长]:
    公诉人可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证人曲某的证言(内容略),也证实了被害人受伤的情况。
    [ 审判长]:
    被告人李某清对此份证人证言有无异议?
    [ 李某清]: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公诉人可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证人黄某、桂某的证言(内容略)证实了2009年11月23日晚上八点,其二人与二被害人共同打了被告人车的事实。
    [ 审判长]:
    被告人李某清对此份证人证言有无异议?
    [ 李某清]: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
    [ 辩护人]:
    没有。
    [10:37:44]
  • [审判长]:
    公诉人可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证人李某的证言(内容略),证实了二被害人与被告人发生肢体冲并受伤的情况。
    [ 审判长]:
    被告人李某清对此份证人证言有无异议?
    [ 李某清]: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公诉人可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2份(内容略),证实二被害人的受伤程度。
    [ 审判长]:
    被告人李某清对此份证据有无异议?
    [ 李某清]: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
    [ 辩护人]:
    没有。
    [10:39:11]
  • [审判长]:
    公诉人可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和证据照片(内容略),证明案发现场状况。
    [ 审判长]:
    请法警向被告人、辩护人出示现场照片。
    公诉人就出示的照片向被告人进行讯问。
    [ 公诉人]:
    照片上显示的地点是你们殴打被害人的地点么?
    [ 李某清]:
    是的。
    [ 公诉人]:
    照片上的车是你弟弟驾驶到现场的车么?
    [ 李某清]:
    是的。
    [ 公诉人]:
    照片上的车是你驾驶的车么?
    [ 李某清]:
    是的。
    [ 公诉人]:
    照片上的铁扳手是你的作案工具么?
    [ 李某清]:
    是的。
    [ 审判长]:
    被告人李某清对此份证据有无异议?
    [ 李某清]: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
    [ 辩护人]:
    没有。
    [10:41:08]
  • [审判长]:
    公诉人可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出示案发现作案工具铁扳手一个。
    [ 审判长]:
    请法警向被告人、辩护人出示。
    公诉人就出示的照片向被告人进行讯问。
    [ 公诉人]:
    照片上显示的地点是你们殴打被害人的地点么?
    [ 李某清]:
    是的。
    [ 审判长]:
    被告人李某清,刚才向你出示的照片你看清了吗?
    [ 李某清]:
    看清了。
    [ 审判长]:
    你对出示的照片有无异议?
    [ 李某清]: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
    [ 辩护人]:
    没有。
    [10:42:03]
  • [审判长]:
    公诉人可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某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3份(内容略)。
    [ 审判长]:
    被告人李某清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 李某清]: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公诉人可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工作说明(内容略)。
    [ 审判长]:
    被告人李某清对此份证据有无异议?
    [ 李某清]: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
    [ 辩护人]:
    没有。
    [10:42:56]
  • [审判长]:
    公诉人可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到案经过(内容略)。
    [ 审判长]:
    被告人李某清对此份证据有无异议?
    [ 李某清]: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
    [ 辩护人]:
    有。被告人的供述和当庭陈述证明其是自首。
    [ 审判长]:
    公诉人有无补充?
    [ 公诉人]:
    有,他没有完全供述个人罪行,且没有如实供述同案犯,不应当认定为投案
    [ 审判长]:
    公诉人可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前科材料(内容略)。
    [ 审判长]:
    被告人李某清对此份证据有无异议?
    [ 李某清]: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公诉人可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户籍证明(内容略)。
    [ 审判长]:
    被告人李某清对此份证据有无异议?
    [ 李某清]: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公诉人可继续举证?
    [ 公诉人]:
    举证完毕。
    [10:44:30]
  • [审判长]:
    被告人李某清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 李某清]: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 辩护人]:
    有,被告人家属已经向被害人提供了3000元的赔偿金,收条已经提交法庭。
    [ 审判长]:
    是否是这份收条?
    [ 辩护人]:
    是的。
    [ 审判长]:
    公诉人有无异议?
    [ 公诉人]:
    没有。
    [10:45:25]
  • [审判长]:
    被告人李某清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 李某清]:
    不申请。
    [10:45:46]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 公诉人]:
    (一)证据部分。公诉人刚才向法庭提供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这些证据来源合法,互相能够印证,充分说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本案定性:被告人和李某新具有主观的联络、且共同实施了加害行为,被告人和李某新构成共同犯罪,且为共同正犯。(三)被告人李某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主观上有伤害之故意,客观上有伤害的行为,且被告人符合故意伤害罪对主体要件的要求,综上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
    [ 审判长]:
    被告人李某清自行辩护。
    [ 李某清]:
    我确实不知道李某新以刀具殴打二被害人的情况。
    [10:56:04]
  • [审判长]: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 辩护人]:
    我对事实情况和法律适用不持异议。(一)其认罪态度良好,悔罪表现明显。(二)被告人主动报案、到派出所主动投案自首,且主动交代了个人的主要犯罪情节。(三)被告人家属已经向被害人主动提供赔偿。(四)被害人中途改变路线且不增加乘车费用是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被害人本身具有过错。基于以上原因,建议合议庭给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10:56:54]
  • [审判长]:
    公诉人还有新的补充意见吗?
    [ 公诉人]:
    有。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投案自首不成立。自动投案要求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法庭上被告人说的很清楚“如果我知道被害人被刀子扎伤了就不会去派出所了”,同时,由于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未能如实供述其同案犯的行为。是否真如被告人所言其没有看清楚李某新的行为?为什么他能看到被害人的行为,而一点没看到其同案犯的行为,这不符合常理。
    [ 审判长]:
    被告人李某清还有新的补充意见?
    [ 李某清]: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还有新的补充意见吗?
    [ 辩护人]:
    有。公诉人刚才的陈述属于主观臆断。被告人已经打110,且主动到公安机关,主动交代了自己的行为,这已经从客观上构成了自首。
    [10:57:48]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李某清有无最后陈述意见。
    [ 李某清]:
    此事是我引起的,我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伤害,我向他们道歉,我自愿认罪,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罚。
    [ 审判长]:
    下面合议庭评议,择日宣判,当庭宣读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休庭后提交法庭。现在休庭,把被告人李某清带出法庭,送回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继续羁押。
    [10:59:48]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忠心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李华锐,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11:01:06]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11: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