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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直播员毕辉,欢迎关注门头沟法院网络直播。[09:37:00]
- [主持人]:今天为您直播的“员工车祸被定工伤 单位不服称其外出游玩”案.下面简要介绍一下案情。2007年4月17日,其单位职工赵某在由北京去山西途中发生车祸,导致脑挫裂伤、右颧骨骨折等严重伤害,后赵某向被告单位申请工伤认定,认定结论为工伤。但,原告单位对该起工伤认定结论不服,认为赵某发生交通事故时并非因公出差,而是去山西游玩,被告认定为工伤严重违背事实,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09:37:55]
- [主持人]:本案由本院行政庭法官李玉国担任审判长。现在正在进行庭前准备,一会带您进入庭审现场。[09:39:58]
-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长许可。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09:41:14]
- [书记员]: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09:41:30]
- [审判长]: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行政庭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某公司诉某工伤认定单位不服工伤认定结论一案。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09:44:23]
- [原告方]:北京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法定代表人马某,董事长。(未到庭)委托代理人范有奎,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某,北京某公司经理。代理权限同范有奎。[09:46:09]
- [被告方]: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某工伤认定单位,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法定代表人杜某,局长。(未到庭)委托代理人秦某,男,195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某工伤认定单位干部。委托代理人王某,女,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某工伤认定单位干部。[09:47:19]
- [第三人]:赵某,男,195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公司职工,住北京市崇文区。委托代理人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方]: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方]:没有异议。[09:48:14]
- [审判长]: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某公司不服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某鉴定单位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一案。本案由李玉国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王敬文、人民陪审员刘红军共同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芮二刚担任法庭记录。关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本合议庭已告知各方当事人。对此,原告是否已了解?[ 原告方]:了解。[ 审判长]:被告是否已了解?[ 被告方]:了解。[09:49:38]
-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如果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它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理由,申请更换。[ 审判长]:原告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方]:听清了,不申请。[ 审判长]:第三人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第三人]:听清了,不申请。[09:51:33]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及自己是否应当作为被告有异议吗?[ 被告方]:无异议。[ 审判长]:原告陈述意见。[ 原告方]: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意见?[ 被告方]:没有。[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意见?[ 原告方]:没有。[09:56:08]
- [审判长]:经本合议庭庭前审查,原告北京某公司、被告北京市门头沟某工伤认定单位、第三人赵某具有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本庭准予出庭参加诉讼。原告的诉讼代理人范有奎,被告的诉讼代理人秦某、王某的代理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本庭准予上述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下面进行法庭审查。[ 审判长]:被告,你单位是何时收到本院送达的原告起诉状副本的?[ 被告方]:2010年3月1日。[ 审判长]:原告,你单位是否在开庭前收到了被告提供的证据、依据清单和相应的证据、依据材料副本?[ 原告方]:收到了。[09:58:10]
- [审判长]:由被告宣读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方]:宣读工伤认定结论书(主要内容):赵某系北京某公司职工,2007年4月17日赵某去山西出差途中发生车祸,认定赵某为工伤。[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法庭审查包括对被告法定职责、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执法程序、适用法律进行审查,采用当事人陈述、当庭举证、质证,对质证意见进行辩论的方法进行。下面由原告当庭陈述诉讼事实、提出诉讼请求、理由或宣读起诉书。[ 原告方]:宣读起诉书。赵某去山西是私自去山西游玩,非因公出差,认为被告认定赵某为工伤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撤销撤销工伤认定结论书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10:01:33]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宣读答辩状。[ 被告方]: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认定赵某为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10:02:13]
- [审判长]:由第三人陈述意见。[ 第三人]:请法庭对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予以支持。被告是工伤认定法定机关,其认定赵某为工伤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赵某非因工受伤。[10:02:53]
- [审判长]:合议庭认为,本案的诉讼焦点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部分,并由此产生的法律适用问题,诉讼焦点问题将是本庭审理的重点内容。然而,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进行全面审查,因此,对于被告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来源问题,以及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法定程序问题,也是本庭将要审查的内容。现在审查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下面由被告陈述所认定的事实。[ 被告方]:我单位认为赵某去山西是因公出差,认定赵某为工伤。[ 审判长]:由被告出示所认定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请按照法庭的提示逐一出示,并说明该证据材料的证明目的。对于证明同一目的的证据材料也可以一并出示。[ 被告方]:提交证据一: 证明第三人赵某是原告职工的证据:判决书,证明赵某与北京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10:05:08]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刚才提出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方]:对判决没有异议,但判决书上写的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非被告所说的有劳动关系。赵某与北京某机械公司也有劳动关系。[ 审判长]:第三人进行质证[ 第三人]:没有异议。[10:05:57]
-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方]:提交证据二,证明第三人去山西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证据:赵某的自述,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山西某交通支队对何某的调查笔录。[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方]:证据收到,没有异议。[ 审判长]:第三人进行质证[ 第三人]:没有异议。[10:06:41]
-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方]:提交证据三,证明第三人伤害后果的证据: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证明赵某受伤部位和受伤程度。[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方]:没有异议。[ 审判长]:第三人进行质证[ 第三人]:没有异议。[10:11:34]
-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方]:提交证据四,证明第三人去山西是因公外出的证据:赵某爱人对受伤经过的自述、山西交警对何某的调查笔录,北京某医院的住院预交金收据,我单位对丛某、李某、王某的调查笔录,董某、叶某出具的证明,北京市工伤认定单位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方]:有。首先,赵某爱人说赵某是公司派去山西的,实际上,赵某是出去玩,他是搭乘范某的车,范某是去山西送药、扫墓,赵某听说后就说要去玩。一同搭车的还有一个要去山西看塔吊,赵某很感兴趣,就说要一起去看,学习一下新的塔吊技术。交警的认定材料只是说明交通事故的责任,但没有说赵某去山西的目的,与工伤没有直接关系。北京某医院的押金是原告公司支付的,但不能佐证工伤,赵某受伤时07年4月17号,北京某医院的缴费是10月,中间有7月之久,中间赵某从公交车上摔下来,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与脊椎病一点关系没有,但北京某医院看的病是脊椎病,跟去山西受伤没有关系。证人证言我们有相反的证据反驳。复议决定书我们不服。[ 审判长]:第三人进行质证。[ 第三人]:没有异议。[10:30:02]
- [审判长]:原告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原告方]:司机何某、邹某的证明。证明赵某听说范某要去山西就说要去玩,学学塔吊技术,要搭车一起去。[ 审判长]:原告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权利。下面请原告证人何某出庭。(何某到庭)[ 审判长]:何某你自愿做原告的证人吗?[ 何某]:自愿[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证人作证应按照法律规定如实作证,作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了吗?[ 何某]:听清了。[10:31:43]
- [原告方]:你去山西干什么去了[ 何某]:我跟范某去送药,然后去扫墓。[ 原告方]:当时车上共几个人[ 何某]:五个[ 原告方]:赵某坐你的车干什么去了[ 何某]:赵某听说我们要去山西,就说要一起去,我们说车上已近有四个人还有行李坐不下,就不让他去了,但他一定要去。[10:35:20]
- [审判长]:下面被告向证人发问。[ 被告方]:你跟原告是什么关系?[ 何某]:我是经朋友介绍给范某开车。一直开到去年。[ 被告方]:范某付你钱吗?[ 何某]:给,也不算工资,我算帮忙。[ 被告方]:你们去山西干什么?[ 何某]:去送药、扫墓[ 被告方]:当时交通队调查时你们说去看塔吊,为什么与现在说的不一致。[ 何某]:当时他们没把扫墓记下来,只记了看塔吊。[ 被告方]:那你当时为什么不提出来[ 何某]:我当时没仔细看,我不知道他没记。[ 审判长]:第三人对证人有发问吗[ 第三人]:没有。[ 审判长]:证人,请退庭。下面请另一位证人邹某出庭作证(邹某到庭)。[10:37:17]
- [审判长]:你自愿做原告的证人吗?[ 邹某]:自愿[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证人作证应按照法律规定如实作证,作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了吗?[ 邹某]:听清了。[ 审判长]:下面请原告向证人发问。[ 原告方]:你搭乘范某的车去山西干什么?[ 邹某]:去修塔吊[ 原告方]:你是代表公司还是代表你个人?[ 邹某]:我代表我们公司。[ 原告方]:你知道赵某搭车去山西干什么了吗?[ 邹某]:吃饭的时候,赵某听说要去山西一起去看看塔吊。[ 原告方]:他是在饭桌上明确这么说的吗[ 邹某]:是。[ 原告方]:车上拉的刹车盘和钢丝绳是谁的[ 邹某]:我的[ 审判长]:下面请被告对证人发问[ 被告方]:请问你和原告是什么关系[ 邹某]:算朋友吧,有业务关系。[ 被告方]:去山西有几个人,都是什么人[ 邹某]:五个人。司机、范某、赵某,其他两个不太认识。[ 被告方]:你去山西是为了公司工作,为什么要私自搭车[ 邹某]:公司跟范某说了[ 审判长]:第三人有发问吗[ 第三人]:没有。[ 审判长]:证人邹某要对你的陈述承担法律责任。请你先退庭,休庭后在笔录上签字。[10:48:03]
- [审判长]:下面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方]:提交证据五,劳动仲裁裁决书,证明原告当事人的当时陈述的是赵某要去山西学塔吊技术,现在又说是去山西游玩,自相矛盾。还有一个证据是法院向宋某所做的调查笔录。[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方]:有,刚才证人已经证明赵某去山西有两个目的,一是游玩二是学习塔吊技术,并不相矛盾。对法院对宋某调查笔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内容有异议,宋某称听范某说他派赵某去山西的,实际上范某没跟他说过,而且范某是为了帮赵某的忙,帮他办理工伤。[ 审判长]:休庭十分钟,合议庭就赵某去山西是否因工出差的证据材料进行合议。[10:51:50]
-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合议庭就第三人赵某去山西是否因公出差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合议,合议庭认为,行政诉讼时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也就是对被告采用的证据材料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合议庭根据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了审查,认为证据真实合法,能够相互印证。特别是范某对赵某去山西的目的的陈述前后不一致,仲裁程序中表述为去山西学习塔吊技术,本案诉讼中又说赵某是私自去山西游玩,互相矛盾,因此对被告出示的赵某去山西是因公出差的证据予以认定。原告证人何某、邹某的作证不足以推翻被告的证据。原告方听清了吗?[ 原告方]:听清了[ 审判长]:被告方听清了吗[ 被告方]:听清了[ 审判长]:第三人听清了吗[ 第三人]:听清了[11:15:36]
- [审判长]:现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正确。首先由被告出示并宣读适用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正确的意见和理由。[ 被告方]: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阐明对被告适用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正确的意见及理由。[ 原告方]:对事实有异议,肯定对法律依据有异议。[ 审判长]:由第三人对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表明意见。[ 第三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现在审查被告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来源。被告,请说明你据对第三人赵金山作出工伤认定具有法定职权的依据。[ 被告方]:工伤保险条例第5条第2款。[ 审判长]:原告是否有异议?[ 原告方]:没有异议。[ 审判长]:第三人是否有异议?[ 第三人]:没有异议。[11:42:49]
- [审判长]:现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程序。[ 被告方]:工伤保险条例17、18、19、20条的规定[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的执法程序有无异议?[ 原告方]:没有异议[ 审判长]:第三人对被告的执法程序有无异议?[ 第三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通过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及对证据和质证意见进行的辩论,法庭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需要审查的问题已经审查完毕,法庭审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应当在法庭审查的基础上,围绕经过法庭审查的事实、证据,提出自己的意见。在辩论中,不得陈述与本案无关的内容,不准使用人身攻击性语言,否则,本庭将制止辩论发言。必要时,本庭可以限制双方每次辩论的时间。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方]:我对法庭当庭确认被告的证据有意见。[11:43:33]
- [审判长]: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法庭可以对证据当庭认定。法庭确认的只是被告的证据材料。[ 原告方]:我们去山西的五个人去山西的目的都不同,我认为我们的证人当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的效力高于被告不出庭的证人证言的效力。[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方]:第一,在去山西的目的上,我们认为原告做了伪证。我单位对丛某、叶某的调查笔录可以相互印证。原告所称去扫墓不合常理,因为当时已经过了清明节。赵某去山西游玩不合常理,因为当天是工作日,而且一个普通员工搭乘经理的车去游玩不合常理。第二,完税证明可佐证赵某去山西是工伤。原告在赵某受伤后全额支付了赵某的工资,北京市政府令142号第21条规定,病假或非工伤工资不能低于工资的80%,企业是利益最大化的单位,原告经理如果已经知道赵某不是工伤还为他支付全额工资,不合常理。第三,原告没有举证证明赵某非工伤,因此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第四,原告在赵某受伤7个月后为赵某支付医药费,这些药费本应由交通事故的责任者支付,原告称这是借款,但是没有提供借款的证据,这也能作证赵某是工伤。对于原告的证人,行政认定过程中,原告没有举证,打民事官司的过程中,原告也没提供,而且两个人与原告的关系应该说是密切的。而且何某的证言与工伤认定时的证言不符,不应认定。[ 审判长]:第三人陈述辩论意见。[ 第三人]: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11:44:32]
- [审判长]:原告继续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方]:刚才被告说原告提供的证据是伪证,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同样是伪证,这些证据证明赵某出去山西的目的都与事实不符。被告作出工伤认定根本没有事实依据。被告所出示的法院对宋某的调查笔录是在赵某事故后一年后才作出的,而且宋某表示赵某工伤是听范某说的,实际上范某根本没有说过。证言不具有证明力。被告以北京某医院的收据佐证赵某为工伤,但是赵某在该医院的诊断与山西受伤的诊断不具有关联性。关于受伤时间是工作时间,企业有自己的安排,在不坐班的情况下即使是工作日也不能证明是在上班。赵某与范某是多年的朋友,赵某搭乘范某的车去玩也是可以理解的。交警的笔录只是作为责任认定的依据,笔录上说的是去送刹车盘,这不是五个人的共同目的,五个人各有各的目的。扫墓活动并非必须在清明节当天,在清明节后过十天扫墓实属正常。[11:45:17]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方]:关于宋某调查笔录的真实性。这个在民事诉讼中已经质证了,当时原告没有异议。关于企业工作时间的特殊性,如果没有坐班计算工时是需要劳动局审批的,原告的说法不成立。而且原告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没有提供证据,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我单位的工伤认定结论是在对相关人员调查取证后依据完整的证据链作出的,有充分的证据。北京某医院的诊断记录里也写的很清楚,说明是因为七个月前车祸伤继续治疗。[ 审判长]:第三人陈述辩论意见。[ 第三人]:没有。[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方]:没有。[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被告方]:没有。[ 审判长]:第三人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第三人]:没有。[11:51:57]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现在由当事人向本庭陈述最后意见。首先由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方]:坚持我们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被告方]:坚持答辩意见,坚持质证意见,坚持辩论意见,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第三人进行最后陈述。[ 第三人]:坚持答辩意见,坚持质证意见,坚持辩论意见,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现在休庭,十分钟后宣判。[11:52:27]
- [审判长]:本合议庭经评议认为,原告不服被告对赵某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起诉理由是认为赵某去山西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并非因公出差而是私自去山西游玩造成的,因此认为被告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严重违背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然而,原告在行政诉讼中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在仲裁程序中,就赵某去山西的目的曾表述为:“赵某与范某联系要去山西看看,学习一下塔吊的技术”,在本案起诉书中又表述为:“赵某私自搭乘范某的车去游玩”,其自相矛盾,因此,不足以采信。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维持被告2009年9月23日作出的工伤认定通知书。判决书于五日内向当事人送达。[12:09:39]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韩继先,在此一并表示感谢![12:11:11]
- [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12:11: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