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

合议庭成员

人民陪审员

审判席

公诉人

被告人

旁听席上的被告人家属

审判长宣读被告人李峰的信

李峰曾在狱中写给妈妈的信

高阳在庭上转身向二姑忏悔

当庭宣判

工作人员
2010年4月16日10:00,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涉嫌妨害公务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您关注此次庭审直播,我是今天的主持人张倩。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将在10点开庭审理一起妨害公务案。
    [09:56:10]
  • [主持人]:
    今天这起案件由鼓楼法院少年庭审判员李晓韫、审判员王洪亮、人民陪审员王胜利组成合议庭审理。在开庭之前,我先简单介绍一下案情。
    [09:56:42]
  • [主持人]:
    2009年8月16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高阳、李峰伙同小鹏(大名不详)驾驶苏CDX582白色面包车准备实施盗窃时,在坝子街北遇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巡防大队民警及保安盘查,被告人李峰驾驶车辆逃窜至本市三环东路富皇加油站附近时,被警车追上逼停。民警带领保安下车盘查时,被告人李峰突然倒车将警车撞开,保安朱林抓住该车后门被强行拖走,后坐在车内副驾的被告人高阳用电警棍恐吓朱林,致倒地后造成面部多处骨折。经法医鉴定,朱林左眼部、左上颌部损伤均属轻伤。2009年8月27日被告人李峰被民警抓获归案,2009年10月14日被告人高阳被民警抓获归案。
    [09:57:18]
  • [主持人]:
    被告人已经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10:11:41]
  • [书记员]:
    (查明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请关机。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审判长、审判人员等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审判长入庭。报告审判长,应到庭的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被告人已在羁押室候审,开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10:17:08]
  • 现在开庭。被告人陈述姓名及自然情况?
    [ 高]:
    我叫高阳,曾用名高洋、王凯,男。
    [ 李]:
    我叫李峰,男。
    [10:22:41]
  • [审判长]:
    历史上有无受过司法处罚?
    [ 高]:
    2007年4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5月2日刑满释放。
    [ 李]:
    2007年4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1月4日经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从2009年1月15日起至2009年10月3日止)。
    [10:25:37]
  • [审判长]:
    这次因何、于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 高]:
    2009年10月16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2009年11月20日被逮捕。
    [ 李]:
    2009年8月28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2009年9月30日被逮捕。
    [10:25:58]
  • [审判长]:
    于何时羁押?
    [ 高]:
    2009年10月14日。
    [ 李]:
    2009年8月27日。
    [10:26:15]
  • [审判长]: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是否收到?
    [ 被告人]:
    (均)收到了。
    [10:26:24]
  • [审判长]: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现在本院第四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高阳、李峰妨害公务一案。本案由少年审判庭审判员李晓韫、王洪亮、人民陪审员王胜利组成合议庭,李晓韫担任审判长,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书记员刘洋担任记录,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新民出庭支持公诉。对上述人员,被告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被告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回避。你们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人]:
    (均)不申请。
    [10:27:13]
  • [审判长]:
    被告人在法庭上享有提供新的证据的权利,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辩护的权利,以及要求鉴定、勘验的权利和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是否听清?
    [ 被告人]:
    (均)听清了。
    [10:27:26]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 公]:
    宣读鼓检诉刑诉(2010)第72号起诉书,起诉的主要事实:2009年8月16日2时许,被告人高阳、李峰伙同小鹏(大名不详)驾驶苏CDX582白色面包车准备实施盗窃时,在坝子街北遇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巡防大队民警及保安盘查,被告人李峰驾驶车辆逃窜至本市三环东路富皇加油站附近时,被警车追上逼停。民警带领保安下车盘查时,被告人李峰突然倒车将警车撞开,保安朱林抓住该车后门被强行拖走,后坐在车内副驾的被告人高阳用电警棍恐吓朱林,致朱林倒地后造成面部多处骨折。经法医鉴定,朱林左眼部、左颧部、左上颌部的损伤均属轻伤。
    2009年8月27日被告人李峰被民警抓获归案,2009年10月14日被告人高阳被民警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阳、李峰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阳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三款规定之情节,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高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峰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规定之情节,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高阳、李峰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10:30:28]
  • [审判长]:
    被告人,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没有?是否认罪?
    [ 被告人]:
    (均)听清了,我自愿认罪。
    [ 审判长]:
    公诉人,由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本案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简化方式进行审理,请问公诉人是何意见?
    [ 公]:
    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方式进行审理。
    [10:32:18]
  • [审判长]:
    本院决定该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方式进行审理,适用该程序的前提条件是被告人自愿认罪;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另,适用该程序:(1)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2)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3)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
    [ 审判长]:
    被告人听清没有?
    [ 高]:
    听清了。
    [ 李]:
    听清了。
    [10:32:42]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需要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向法庭进行供述?
    [ 高]:
    不需要。
    [ 李]:
    不需要。
    [10:32:54]
  •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讯问?
    [ 公]:
    高洋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否是事实。
    [ 高]:
    是的。
    [ 公]:
    你们二人是否在一起商量过。
    [ 李]:
    商量过。
    [ 公]:
    盗窃的东西是谁买的。
    [ 高]:
    李峰买的。
    [ 公]:
    你在车上用电棍是否电击保安人员。
    [ 高]:
    我只是吓唬了对方。
    [ 公]:
    断线是什么时候买的。
    [ 李]:
    是我买的。
    [10:36:44]
  • [公]:
    他们穿的保安服你们是否看到了
    [ 李]:
    看到了。
    [ 公]:
    为什么开车逃跑。
    [ 李]:
    怕被公安查到。他们有六七个人。
    [10:36:56]
  • [审判长]:
    被告人李峰,你有没有驾驶执照?何时考取的?谁出钱让你考的?
    [ 李]:
    有。2009年2月办的。
    [ 审判长]:
    我听你的母亲说,去年还给你买了一辆小货车让你跑运输,是的吗?
    [ 李]:
    是的。让我开了跑跑。
    [ 审判长]:
    你的小货车呢?
    [ 李]:
    卖了。
    [ 审判长]:
    卖了多少钱。钱呢。
    [ 李]:
    花了,和朋友吃饭了。
    [10:39:12]
  • [审判长]:
    这么多人关心你,为你的生计生活着想,你为什么不好好珍惜,还要继续做犯法的事?你觉得你对得起这些关心你的人吗?
    [ 李]:
    (低头不语)。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举证,首先由公诉人举证。
    [10:39:45]
  • [公]:
    1、被告人高阳、李峰的供述;2、被害人朱林的陈述及其开具的收条;这组证据证实朱琳受伤的情况。3、证人刘伟、宋景存、赵斌、解明强、王会、高彩云、申洪英的证言;这组证据证人之间可以相互印证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及刘伟被电警棍击伤的事实,二被告人的犯罪时间、地点、手段可以相互印证。
    [10:44:48]
  • 解明强证明证实车有被撞的情形。王会证实能够和上述证言相互印证。4、徐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书;这份证据证实朱琳左眼部、左前额损伤为轻伤。
    [10:47:04]
  • 5、被告人高阳、李峰的户籍证明;6、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7、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8、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略)
    [ 审判长]:
    被告人对公诉人宣读的上述证据是否有异议?
    [ 高]:
    没有。
    [ 李]:
    没有。
    [10:47:17]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 高]:
    没有。
    [ 李]:
    没有。
    [10:48:13]
  • [公]:
    你赔的钱是什么钱。
    [ 李]:
    有一个鼓楼区大队的收条,这1500元是赔付给朱琳的部分医药费。
    [10:49:58]
  • [审判长]:
    本院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取了该院向被告人李峰送达假释裁定书的送达回证,证明该裁定书送达给被告人李峰的时间为2009年1月15日,也即(2009)镇刑执字第607号刑事裁定书的生效时间为2009年1月15日。公诉人对该份证据及其证明的事实是否有异议?
    [ 公]: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人李峰对该份证据及其证明的事实是否有异议?
    [ 李]:
    没有。
    [ 审判长]:
    李峰,你是否是在该送达回证上签字的当天被释放的?
    [ 李]:
    是的。
    [10:50:45]
  • [审判长]:
    (2009)镇刑执字第607号刑事裁定书上罪犯的姓名为“李锋”,但该裁定书是针对(2007)鼓少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交付执行的被告人李峰做出的,故该裁定书中的“李锋”与(2007)鼓少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中的被告人“李峰”应系同一人,也即是本案的被告人李峰,公诉机关是否有异议?
    [ 公]: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被告人李峰是否有异议?
    [ 李]:
    没有异议。
    [10:50:57]
  • [审判长]:
    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害人朱林向本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现被害人朱林与被告人高洋、李峰的亲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该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以撤诉方式结案。被害人朱林另向本院递交了谅解书,该谅解书的内容为:“我诉被告人高阳、李峰妨害公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该案在贵院受理期间,被告人的亲属积极筹集资金赔偿我的经济损失,现我与二被告人的亲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二被告人年幼无知,犯罪后能够积极弥补自己的过失,我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法庭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以上事实有被害人朱林的收条、撤诉状、本院准予撤诉的口头裁定笔录及谅解书为证,公诉机关是否有异议?
    [ 公]: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二被告人是否有异议?
    [ 高]:
    没有异议。
    [ 李]:
    没有异议。
    [10:52:00]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 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169条的规定,我受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10:53:48]
  • 1、二被告人事先预谋盗窃,在途中遇到民警,警灯闪烁进行调查,二被告人在民警抓住车门的情况下猛开汽车,并用电警棍击伤民警,造成受害人的伤害后果。证据方面。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了举证、示证、质证。本案中被告人供述稳定,且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发破案经过在主要情节上能够相互印证。本案的证据来源合法,符合证据三性的要求,能够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因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10:55:52]
  • 检察机关在审查时没有发现公安人员有刑讯逼供的事实。被告人高阳、李峰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57:22]
  • 2、量刑建议。被告人高阳、李峰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阳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峰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高阳、李峰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综上,针对本案事实,请法庭结合以上情节对二被告人酌定从轻量刑。
    [10:58:34]
  • 被告人高洋在供述中讲到只是用电警棍吓唬了对方,没有对对方的肩部和额头进行伤害。从本案的证据效力来看,由于证据不是十分充分,公诉人以对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来认定。建议对二被告人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到二年六个月的期间来量刑。
    [ 审判长]:
    被告人行使辩护权。被告人可以对被指控的犯罪从事实、证据、法律、量刑等方面进行申辩、反驳、反证,提出有利于自己的材料和意见,论证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 高]:
    没有。
    [ 李]:
    没有。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院经庭前调查,现宣读出示关于被告人平时表现的庭前调查材料,并对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
    [11:01:32]
  • 1、本院给被告人高阳的姑姑高彩云做得一份庭前调查笔录。本庭现在宣读一下该调查笔录的内容。
    [ 审判长]:
    高阳涉嫌犯罪前在家里做什么?你们能否谈一谈高阳平时的学习、生活情况?
    [ 高彩云]:
    高阳是我父母为我哥哥高念峰收养的孩子,但我哥哥两口子基本不问高阳的事情,高阳一直由我的父母抚养。我觉得高阳还是个不错的孩子,人也义气,但就是交友不慎,交了坏朋友,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11:02:18]
  • [审判长]:
    小孩今天走到这一步,作为他的姑姑,你感觉是什么原因?
    [ 高彩云]:
    高阳没有象其他孩子一样被父母疼爱过,虽然我们也关心他,但和父母的关爱是不能相比的。爷爷奶奶的相继去世给高阳的打击也比较大,肯定给他年幼的心理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高阳年少无知,交友不慎,触犯了法律,希望法庭能给他一次重新做人,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丈夫是搞养殖的,等高阳服刑完毕,让他和我丈夫一起搞养殖,我们会安排好他的生活。
    [11:02:31]
  • [审判长]:
    高洋是否听清楚了。
    [ 高]:
    听清楚了。
    2、本院给被告人李峰的母亲谭成凤做得一份庭前调查笔录。本庭现在宣读该调查笔录的内容。
    [ 审判长]:
    李峰涉嫌犯罪前在家里做什么?你们能否谈一谈李峰平时的学习、生活情况?
    [ 谭]:
    我和李峰的父亲在1996年9月份离婚,李峰由我抚养。李峰在小学二年级辍学后就一直呆在家里,他从小跟我一起也吃了不少苦,我记得在他十二岁的时候,我在北京打工,他跟我到北京就开始摆地摊卖小东西赚钱了。李峰是一个非常聪明但同时也是一个非常调皮的孩子。他的记忆力很好,虽然他不识字,但所有亲戚朋友的电话他都能记得,我的手机坏了,李峰也能给我修好。李峰还是个非常仗义的孩子,不论谁请他帮忙,哪怕只见过一次面,李峰都会去帮助别人的。但也正是因为朋友多,李峰交到的坏朋友把他带坏了。
    [11:03:28]
  • [审判长]:
    小孩今天走到这一步,作为他的父母亲,自我感觉有什么责任没有?
    [ 谭]:
    责任肯定是有的,我和他父亲的离异肯定对他的内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而且我平时对孩子的教育方法也不得当,和他交流沟通的太少,发生这样的事情我们做父母的内心也非常地难过。李峰年龄小,我们对他又关心太少,以致他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希望法庭能够对他宽大处理,再给他一次悔过的机会。
    [ 审判长]:
    李峰是否听清楚了。
    [ 李]:
    听清楚了。(李峰哭泣)
    [ 审判长]:
    公诉机关是否有异议。
    [ 公]:
    没有。
    [11:04:48]
  • [审判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法庭现在对被告人高洋、李峰的犯罪原因进行剖析:青少年的人生起点在家庭,知识基础在学校,健康成长在社会,因此,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既有自身的原因,也有学校、家庭的原因。1、首先是自身原因。被告人高阳犯罪时十七岁,被告人李峰犯罪时二十岁,正是精力旺盛、好奇心强的人生阶段。但同时你们的心理不成熟、自控力差、没有成熟的是非观念,加之没有一技之长,又好逸恶劳,为了钱财,你们铤而走险,以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二被告人盲目讲求哥们义气,善恶不分、交友不慎、拉帮结伙,相互壮胆,以致共同犯罪。2、其次是家庭原因。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家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从二被告人的家庭状况分析,高阳是被领养的孩子,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养父母对其缺乏关爱、管教与约束,而爷爷奶奶的相继去世,对高阳的心理造成极大的影响,缺少亲人的依靠和内心的安全感。李峰的父母在李峰六岁的时候离异,父母的离异给李峰的生活带来巨大的变化,亲人分离,居无定所。问题家庭给二被告人造成的不良影响也是你们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之一。
    [11:05:45]
  • 3、再次是学校原因。我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让孩子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是父母和学校的共同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被告人高阳是小学文化,被告人李峰小学二年级辍学,学校及家长对他的辍学持放任态度。以致于他们没有受到足够的教育而流入社会,文化低、是非辩别能力差、行为控制能力差,使你们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4、最后是社会原因。近年来,暴力、色情、拜金主义等社会不良文化思想的泛滥,已经成为引发青少年犯罪的又一主要原因。这些不良文化思想刺激了青少年争强好胜、色情暴力、好逸恶劳的心理。二被告人也是社会不良文化及不良思想的受害者。因此,要解决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必须全社会努力营造一种良好的社会环境、文化环境、心理环境和生存环境。
    [11:07:32]
  • 被告人高阳、李峰,虽然你们屡次犯错,但你们的亲人并没有放弃你们。高阳,你的姑姑及姑父是非常明理又非常关心你的人,虽然他们与你没有血缘关系,但是他们还是积极筹积资金帮你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且表示会一直关心你的改造情况,等你刑满释放后会安排好你的工作与生活。李峰,可能你认为离异的家庭给你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幸,但从本庭了解的情况来看,反而有了更多的亲人关心你。这次对被害人的赔偿款5000元就是你的亲生父亲和你的继父共同为你筹集的。高阳、李峰,你你们应该认真反省一下自己的过去,重新规划一下自已未来的生活;要学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要遵纪守法,热爱劳动,自实其力,做一个对家庭和社会有用的人。要学会感恩,不辜负亲人对你的关爱,学会珍惜,要用自己的行为回报亲人对你们的爱。二被告人听清了吗?
    [ 高]:
    听清了。
    [ 李]:
    听清了。
    [11:09:22]
  • [审判长]:
    李峰你能够被假释说明你以前表现还是很好的,你当时怎么对你父母说的你还记得吗。(宣读你曾经写给父母的一封信)。
    [11:11:23]
  • (李峰哭泣)
    [11:12:06]
  • [审判长]:
    由于你们的一念之差给受害人造成多大身体痛苦和精神损失。你们也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 审判长]: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依法作最后陈述。
    [ 高]:
    经过这次的判决后,我今后会好好做人,感谢大姑和二姑对我的不离不弃。
    [11:16:24]
  • [高洋]:
    转身向家人表示保证。姑姑我以后出去一定会好好做人。
    [11:17:05]
  • [李]:
    我要好好改造,出去后要好好做人。
    [ 李]:
    转身向家人表示保证。爸爸我出去以后一学好,好好做人。
    [ 审判长]:
    现在休庭,待合议庭评议后进行宣判。
    [11:19:48]
  • (被告人退庭)
    [11:20:36]
  • [审判长]:
    继续开庭。
    [11:21:09]
  • [审判长]:
    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能够证实以下事实,被告人高阳、李峰伙同小鹏(大名不详)驾驶由李峰租来的苏CDX582白色面包车欲寻机盗窃。三人行驶到本市坝子街桥时,小鹏下车买烟,被告人高阳、李峰将车停在路边等待,遇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巡防大队民警及保安巡逻至此。为逃避公安人员检查,被告人李峰驾驶车辆逃窜,至本市三环东路富皇加油站附近时被警车追上逼停。民警带领保安下车盘查时,被告人李峰突然倒车将警车撞开继续驾车逃窜,并将抓住该车后门的保安朱林强行拖走,坐在车内副驾的被告人高阳用电警棍恐吓朱林,致朱林倒地造成面部多处骨折。经法医鉴定,朱林左眼部、左颧部、左上颌部的损伤均属于轻伤。
    [11:23:01]
  • 2009年8月27日被告人李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09年10月14日被告人高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李峰已赔偿被害人朱林部分医疗费1500元。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高阳、李峰的亲属各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和5000元,该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以撤诉方式结案。
    [11:23:37]
  •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阳、李峰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人轻伤,且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阳、李峰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高阳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阳曾因抢劫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其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峰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高阳、李峰自愿认罪,二被告人的亲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二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高阳、李峰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1:24:44]
  • 一、被告人高阳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二、被告人李峰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原判未执行的刑罚为有期徒刑八个月零十八天,罚金人民币10000;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11:25:25]
  • [审判长]:
    (全体坐下)被告人是否听清?
    [ 被告人]:
    听清了。
    [ 审判长]:
    是否上诉?(交代上诉权,略)
    [ 被告人]:
    不上诉。
    [ 审判长]:
    现在闭庭。法警押被告人退庭。
    (法警押被告人下)
    [11:26:02]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技术支持周琪、翟昌维、孙冬花,谢谢大家的关注,再见。
    [ 声明]:
    本记录不是法庭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