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13:47:56]
- [主持人]:今天为大家直播的是一起诈骗案,该案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庭依法审理。[13:48:46]
- [主持人]:上海市嘉定区地处上海市西北部,中国东海岸与黄金水道交汇于此,全区面积463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03万。城区距虹桥空港、上海火车站、吴淞海港均为25公里,浦东机场50公里,204、312国道、沪宁高速公路,京沪、沪杭铁路贯穿嘉定。
嘉定区人民法院,位于嘉定区嘉定镇博乐路73号,沪嘉高速公路的出入口处。该院共设置了16部门,分别是刑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行政庭、执行庭、立案庭、审监庭、三个派出法庭(南翔、安亭、嘉北)、政治部、监察室、办公室、研究室和法警大队。
[主持人]:该院全体干警在中共嘉定区委、区人大的领导下,在市高、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形成了为确保社会稳定及服务大局而勤奋工作,争创人民满意的政法部门的良好氛围。嘉定法院始终坚持 “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遵循“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能,全力维护司法公正,依法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13:49:05] - [主持人]:下面给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本次直播的案件。
被告人刘某在担任嘉定区某电子有限公司保安队长期间,谎称帮助被害人承包或者与被害人合伙承包该电子公司的废金属收购生意,以需要给该公司老板送礼为借口分别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数额高达数十万,后刘某将赃款用于赌博及个人消费。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某上网追逃。2009年11月26日,刘某在云南落网。
2010年2月26日,嘉定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涉嫌诈骗罪向嘉定区法院提起公诉。[13:49:28] - [主持人]:下面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让我们进入庭审现场。[14:59:42]
- [导播]:书记员说:一、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不得发言、提问,对法庭审判活动如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五、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和寻呼机关闭或调整至振动档。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旁听人员,审判长(或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或责令其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5:02:51] - [导播]:书记员说: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15:03:26]
- [导播]:书记员说: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15:04:06]
- [导播]:书记员说:报告审判长,法庭审理准备工作完毕,请开庭[15:04:29]
- [导播]:审:请坐下。
传被告人刘某到庭。
【击法槌】现在开庭。[15:05:30] - [导播]:审:被告人,你的姓名?还有没有其他名字?[15:06:26]
- [导播]:答:刘某,没有其他名字。[15:07:24]
- [导播]:审:你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15:07:49]
- [导播]:答:1972年2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15:08:28]
- [导播]:审:什么民族?[15:09:03]
- [导播]:答:土家族。[15:09:22]
- [导播]:审:什么文化程度?[15:09:38]
- [导播]:答:初中。[15:09:58]
- [导播]:审:案发前在什么单位工作?[15:10:30]
- [导播]:答:担任过某电子有限公司的保安队长。[15:10:48]
- [导播]:审:户籍所在地在那里?实际居住地在那里?[15:11:15]
- [导播]:答:重庆市石柱县滨河中街某号。[15:11:38]
- [导播]:审: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15:12:14]
- [导播]:答:没有。[15:12:30]
- [导播]:审:因本案什么时候被刑事拘留的、什么时候被依法逮捕的?什么时候被羁押的?[15:12:49]
- [导播]:答:2009年12月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依法逮捕。2009年11月26日被抓的。[15:13:06]
- [导播]:审:被告人刘某,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没有?[15:13:53]
- [导播]:答:收到了。[15:14:10]
- [导播]:审:什么时候收到的?[15:14:27]
- [导播]:答:2010年4月1日。[15:14:50]
- [导播]: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今天对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诈骗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15:15:21]
- [导播]:审判长:现在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的名单。本合议庭由审判员徐闻翌、代理审判员张晓霞、人民陪审员秦铨安组成,由徐闻翌担任审判长,书记员高继伟担任法庭记录。[15:15:56]
- [导播]:审判长:今天出庭支持公诉的是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孟春。[15:16:29]
- [导播]:审:今天出庭为被告人刘某辩护的是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俞国栋。[15:17:03]
- [导播]: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被告人认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可以提出理由要求调换。长:[15:17:31]
- [导播]:审:被告人刘某,你是否需要申请回避?[15:18:05]
- [导播]:答:不需要。[15:18:23]
- [导播]: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还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二、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三、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15:18:42] - [导播]:审:被告人刘某,法庭宣布的上述各项诉讼权利,你听清楚了没有?[15:19:12]
- [导播]:答:听清楚了。[15:19:42]
- [导播]: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15:20:22]
- [导播]:公诉人:被告人刘某,男,1972年2月19日生,身份证号码:略
,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在重庆市石柱县滨河
中街某号。2009年12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
刑事拘留,200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
行逮捕。[15:24:12] - [导播]:公诉人: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建平涉嫌诈
骗罪,于201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
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并就是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听取了被告人刘建平
的意见,其表示同意。[15:24:44] - [导播]:公诉人:2008年5月至7月,被告人刘某在担任本区南翔镇永丰村嘉前路某号某电子有限公司保安队长期间,谎称帮助被害人承包或者与被害人合伙承包某电子有限公司的废金属收购生意,以需要给以给某电子有限公司老板送礼等借口分别骗取被害人邹某1500元、被害人胡某25000元、被害人苏某23000元、被害人陈某23000元、被害人邱某22000元、被害人魏某18000元、被害人陈某和王某15000元,后被告人刘某将赃款用于赌博及个人消费。[15:26:24]
- [导播]:公诉人:在多名被害人报案后,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将上网追逃,后其于2009年11月26日在云南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刘某主动交代了诈骗邹某的犯罪事实。[15:28:19]
- [导播]:公诉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被告人刘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谎称帮助被害人承包或者与被害人合伙承包某电子有限公司的废金属收购生意,以需要给以给该公司老板送礼等借口骗取被被害人邹某、胡某、苏某、陈某、邱某、魏某、陈某、王某钱款共计12万余元的事实。
2、被害人邹某、胡某、苏某、陈某、邱某、魏某、陈某和王某的陈述及辩认笔录,分别证实了被刘某骗取1500元、25000元、23000元、23000元、22000元、18000元、15000元钱款的事实。
3、证人王某、任某的证言,证实某电子有限公司所有废旧金属回收业务均由任某负责,与被告人刘某无关的事实。
4、被告人刘某的银行卡查询记录,证实苏某、胡某、陈某、魏某、邱某等人将被骗钱款存入刘某账户的情况。
5、被告人刘某写给被害人陈某的借条、被害人苏某、魏某、邱某等人向刘某账户内存入钱款的相关凭证,证实被害人将钱款给被告人刘某的事实。
6、上海市公安居嘉定分局扣押、处理、随案移交物品清单,证实从被告人刘某处扣押4万元人民币的情况。
7、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某因本案被上网追逃,2009年n月26日在云南昆明被当地民警抓获的等事实。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刘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 实。被告人刘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具有主动交待同种罪行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将被告人刘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孟春[15:37:55] - [导播]:审:被告人刘某,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没有意见?[15:38:18]
- [导播]:答:没有意见,自愿认罪。[15:38:37]
- [导播]:审:是不是自愿认罪?[15:38:54]
- [导播]:答:自愿认罪。[15:39:11]
- [导播]:审: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被告人刘建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本院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后,将依法对你作出有罪判决,并酌情从轻处罚,你对此有没有异议?[15:39:28]
- [导播]:答:没有异议。[15:39:45]
- [导播]:审:公诉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否需要向被告人讯问?[15:40:12]
- [导播]:公诉人:被告人刘某,你骗到的钱做什么用?[15:40:36]
- [导播]:答:赌博输掉了。[15:40:51]
- [导播]:公诉人:除了被扣押的四万元,其他的有能力退赔吗?[15:41:17]
- [导播]:答:没有。[15:41:33]
- [导播]:审:对自己的行为有什么认识?[15:45:21]
- [导播]:答:通过在看守所期间,我认识到了错误。[15:45:41]
- [导播]:审:有没有认识到触犯了法律?[15:46:04]
- [导播]:答:认识到了。[15:46:35]
- [导播]:审: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举证。[15:46:51]
- [导播]:公诉人:被害人邹某、胡某、苏某、陈某、邱某、魏某、
陈某和王某的陈述及辩认笔录,分别证实了被刘某骗取1500元、
25000元、23000元、23000元、22000元、18000元、15000元钱款的事
,请质证。[15:47:54] - [导播]:公诉人:被害人邹某、胡某、苏某、陈某、邱某、魏某、
陈某和王某的陈述及辩认笔录,分别证实了被刘某骗取1500元、
25000元、23000元、23000元、22000元、18000元、15000元钱款的事
,请质证。[15:49:10] - [导播]:审:被告人刘某,对公诉人宣读的被害人邹某、胡某、苏某、陈某、邱某、魏某、
陈某和王某的报案陈述有什么意见?[15:49:26] - [导播]:答:没有。[15:49:45]
- [导播]:审:辩护人,有什么意见?[15:50:05]
- [导播]:辩:没有。[15:50:24]
- [导播]:公诉人:证人王某、任某的证言,证实某电子有限公司所有废旧
金属回收业务均由任某负责,与被告人刘某无关的事实,请质证。[15:51:13] - [导播]:审:被告人刘某,对公诉人宣读的证人王某、任某的证言有什么意见?[15:51:46]
- [导播]:答:没有。[15:52:14]
- [导播]:审:辩护人,有什么意见?[15:52:33]
- [导播]:辩:没有。[15:52:48]
- [导播]:公诉人:被告人刘某的银行卡查询记录,证实苏某、胡某、陈某、魏某、邱某等人将被骗钱款存入刘某账户的情况。[15:53:43]
- [导播]:审:被告人刘某,对公诉人宣读(出示)的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物品清单、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抓获经过及照片,有什么意见?[15:54:16]
- [导播]:答:没有。
审: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辩:没有。[15:55:01] - [导播]:公诉人:被告人刘某写给被害人陈某的借条、被害人苏某、魏某、邱某等人向刘某账户内存入钱款的相关凭证,证实被害人将钱款给被告人刘某的事实。
6、上海市公安居嘉定分局扣押、处理、随案移交物品清单,证实
从被告人刘某处扣押4万元人民币的情况。
7、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某因本案被上网追逃,2009年n月26日在云南昆明被当地民警抓获的等事实。[15:56:48] - [导播]:审:被告人刘某,对公诉人宣读的银行卡查询记录有什么意见?[15:57:21]
- [导播]:答:没有。
审: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辩:没有。[15:58:13] - [导播]:审:公诉人请继续举证。[15:58:27]
- [导播]:公诉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刘某的身份情况,请质证。[15:58:51]
- [导播]:公诉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刘建平的身份情况,请质证。[15:59:57]
- [导播]:审:被告人刘某,对公诉人宣读的被告人刘某书写的借条及其户籍证明等有什么意见?[16:00:16]
- [导播]:答:没有。
审: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辩:没有。[16:00:36] - [导播]:审:公诉人请继续举证。
公诉人:被告人刘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谎称帮助被害人承包或者与
被害人合伙承包某电子有限公司的废金属收购生意,以需要给以给
该公司老板送礼等借口骗取被被害人邹某、胡某、苏某、陈某、邱某、魏某、陈某、王嘛钱款共计12万余元的事实。[16:02:20] - [导播]:审:被告人有意见吗?[16:02:57]
- [导播]:答:没有。
审: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辩:没有。[16:03:10] - [导播]:审:公诉人是否还有证据?
公诉人:没有。[16:03:45] - [导播]:审:辩护人有什么证据向法庭出示?
辩:没有。[16:04:05] - [导播]: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辨论。现在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16:04:31]
- [导播]: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被告人刘某涉嫌诈骗一案,依法进行公开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支持公诉,并履行审判监督职责。
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出示了于本案直接有关的证据材料;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公诉人认为上述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刘某诈骗的事实,所有证据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请法庭依法予以确认。
为便于法庭准确对被告人适用法律,恰当量刑,公诉人发表以下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 认定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刚才庭审已经查明:
2008年5月至7月,被告人刘某在担任本区南翔镇永丰村嘉前路某号某电子有限公司保安队长期间,谎称帮助被害人承包或者与被害人合伙承包某电子有限公司的废金属收购生意,
以需要给以给某电子有限公司老板送礼等借口分别骗取被害人邹某1500元、被害人胡某25000元、被害人苏某23000元、被害人陈某23000元、被害人邱某222000元、被害人魏某18000元、被害人陈某和王某15000元,后被告人刘某将赃款用于赌博及个人消费。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民财物,数额总计127500元,属于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量刑情节
在认定被告人构成诈骗罪的基础上,公诉人请法庭注意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
1、被告人刘某具有主动交待同种罪行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本案试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可以对刘建平酌情从轻处罚。
3、刘某能否退出其余涉案赃款给被害人也是影响量刑的重要情节,建议法院量刑时予以体现。
量刑建议
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刘某判处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6:10:24] - [导播]:审:被告人刘某,你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16:10:54]
- [导播]:答:从被抓到现在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我被扣押的四万元也是我借来的,我希望能够还给人家,我出去了之后,相信一定有能力能够还款。[16:11:21]
- [导播]:审:你扣押的四万元已经被扣押,要作为退赔款,你愿意拿出来退赔吗?[16:12:01]
- [导播]:答:如果可能的话我希望还给人家,因为这钱也是借来的。[16:12:28]
- [导播]:审:这个是需要做退赔的,知道吗?[16:13:30]
- [导播]:答:知道。[16:13:47]
- [导播]:审:现在由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16:14:11]
- [导播]:辩: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刘建平家属委托,指派我担任其在一审审判阶段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本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了本案被告人刘某,对本案已经有了充分的了解。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有诈骗罪的定性没有异议。
二、对本案产生的犯罪后果除被告人刘某主观只有诈骗故意之外,几名被害人也存在思想上的问题,如果思想端正,或者动机纯正的话,不可能让被告人有机可乘,成功,从而造成自己的经济损失,事情的发生应该说各方都有原因。
三、被告人归案之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交代罪行,为公安机关迅速破案起了积极作用。
四、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在案发后表示要用自己的仅剩的四万元个人存款退赔被害人,余款以后再赔。虽然暂时并未能完全弥补被害人的损失,但至少减少了部分损失,尽量降低了被害人损失,体现了诚恳的悔罪态度。
五、被告人有主动交代同种罪行的情节,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劣迹,一贯为守法公民,不应对其一棍子打死,应给其一个重新做人,改过自信的机会。
希望法庭采纳上述意见,对被告人刘某在量刑时从轻处罚。[16:16:48] - [导播]:审:刚才,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发表了各自的意见,辩论各方基本无争议焦点。[16:17:35]
- [导播]:审:公诉人还有什么新的意见?[16:18:13]
- [导播]:公诉人:没有。[16:18:33]
- [导播]:审:被告人刘某,你还有什么需要辩护的?
答:没有。
审:辩护人有没有什么意见?
辩:没有。[16:19:24] - [导播]:审判长:法庭已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已记录在案。辨论各方如果还有意见,可以在退庭后用书面方式提供给法庭。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刘某,你还有什么要向法庭陈述的?[16:20:12] - [导播]:答:希望以后好好改造,争取做一个合法的公民。[16:20:26]
- [导播]:审判长:现在休庭片刻,合议庭将对本案评议后进行宣判。退庭后,被告人应当阅看庭审记录,如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补充或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
1、被告人刘某,你听清楚没有?[16:21:08] - [导播]:答:听清楚了。[16:21:26]
- [导播]:审:将被告人刘某还押。退庭。[击法槌]
合议庭评议……[16:21:50] - [导播]:审:传被告人某到庭。[击法槌]现在继续开庭。[16:22:13]
- [导播]:审: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法庭核实了本案的事实,并对本案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又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合议庭经评议认为,本庭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是[16:22:34]
- [导播]:审判长:2008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刘某在担任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永丰村嘉前路某号某电子有限公司保安队长时,[16:23:34]
- [导播]:审判长:谎称能帮助被害人承包或者与被害人合伙承包惠亚电子有限公司的废金属收购生意,同时以需要给惠亚电子有限公司老板送礼等由,分别骗取被害人邹某人民币1500元、胡某25000元、苏某23000元、陈某23000元、邱某22000元、魏某18000元、陈某和王某15000元,合计人民币127500元。被告人刘某将赃款用于赌博及个人消费。公安机关接报后经侦查,确认被告人刘某有重大诈骗犯罪嫌疑,遂对其上网追逃。2009年11月26日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被告人刘某到案后,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其中,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诈骗被害人邹某的犯罪事实,并退出了赃款人民币4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邹某、胡某、苏某、陈某、邱某、魏某、陈某、王某的陈述,证人王某、任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抓获经过及照片,有关的银行卡查询记录,被告人刘某书写的借条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庭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本庭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建议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均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刘某仅退赔了少部分犯罪所得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对于被告人刘某仅退赔了少部分犯罪所得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现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6:26:47]
- [导播]:书记员:全体起立。[16:27:10]
- [导播]:审判长:一、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二、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八万七千五百元,连同在案款人民币四万元,分别发还各被害人。
书记员:请坐下。[16:27:56] - [导播]:审判长:被告人刘某,刚才法庭作出了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答:听清楚了。[16:28:52] - [导播]:审:将被告人刘某还押。闭庭。[16:29:24]
-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6:29:41]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大家![16:29: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