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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黄金火,现在我们在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为您直播“开发商安置房附属间交付出错,被安置人诉请交付”一案,此次直播是福州法院网首次与海峡网、东快网合作实现视频直播,感谢您的关注。[08:45:41]
- [主持人]:现在为大家简要介绍下案件情况。1999年9月原告爷爷黄某所拥有的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兴化里2、4、6号房屋经拆迁被告安置给黄某的继承人台江区嘉福小区11号楼611单元及62号附属间、嘉福小区17号楼706单元及52号附属间和2.0户型、1.5户型各壹单元。2003年10月31日黄某的继承人达成了房产分割协议书,并经福州市台江区公证处公证。该协议书约定坐落于台江区嘉福小区17号楼706单元及52号附属间(杂物间)和1.5户型壹单元分割给原告,产权归原告所有。原告分别于2009年9月30日、2009年11月10日取得了嘉福小区17#楼706单元及1层52号附属间的房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告取得房权证后发现被告交付给原告的嘉福小区17号楼一层附属间是24号而非52号,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52附属间,同时原告将24号附属间退还被告,但被告至今仍旧未能给予解决。 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审理此案的审判长为程闽,审判员林品全,代理审判员盛洁
书记员张迪峰。[08:46:35] - [主持人]:现在开庭时间已经到了,双方当事人已经入庭。[08:47:02]
- [书记员]:请肃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08:49:01]
- [书记员]: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告]:到了。[08:50:08]
- [书记员]: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告]:到了。[08:50:35]
- [书记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就座。[08:51:51]
- [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纪律下面宣布法庭纪律。一、 所有到庭当事人和旁听群众,都必须遵守法庭纪律和维护法庭秩序;二、 在法庭内的全部诉讼活动,应听从审判长指挥。到庭人员除审判员外, 如有需要发言者要举手报告,经审判长许可才能发言。三、 未经本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四、 旁听群众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提问;五、 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六、 不准吸烟和有任何不文明行为。七、 关闭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工具,违者扣留上述物品。八、 对违反法庭纪律,不服从审判长或者法警劝告制止的,责令退出法庭;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九、 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审判人员入庭、宣判、退庭时,诉讼参与人和旁听群众要起立并保持肃静。[08:52:25]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黄明及委托代理人许江宁、王新颖律师到庭,被告福州永嘉房地产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马立龙律师、陈忠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08:52:57]
- [审判长]:请坐下。[08:53:09]
-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黄明,男,汉,1968年2月10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菏泽巷9号嘉福小区17座706室。[ 原代]:许江宁,王新颖,福州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福州永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福州市群众新村11座601号。法定代表人,林莹,总经理。[ 被代]:马立龙,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陈忠,福州永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08:54:17]
- [审判长]: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资格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08:55:29]
- [审判长]:经核对以上到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均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09:01:31]
- [审判长]: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房地产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今天在此依据第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黄明与被告福州永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纠纷一案。(先敲法槌)现在宣布开庭。[09:01:58]
- [审判长]:现在宣布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本院房地产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程闽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林品全、代理审判员盛洁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张迪峰担任庭审记录。[09:05:16]
- [审判长]:现在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一、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即在案件审理时或审理后辩论终结前,当事人认为本案合议庭成员或书记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三、当事人有权收集、提供证据;有权申请对证据进行鉴定或勘验;有权在法庭上进行质证和辩论,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本庭主持调解。四、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在法庭许可范围内可查阅或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有权申请补正。五、当事人对生效的法律文书有申请执行的权利。六、当事人有如实陈述案件真实情况的义务,并有在有关法律文书、笔录上签名的义务。七、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提交的外文证据必须有中文译本。八、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法庭规则,服从审判长指挥,在法庭上发言必须经审判长许可,并且不许进行人身指责。九、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据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要依法承担责任。十、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及规定的其他诉讼费用。[09:06:14]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以上诉讼权利、义务听清了没有?[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09:06:49]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09:07:23]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是否于开庭三日前收到开庭传票?[ 原告]:是的。[ 被告]:是的。[09:07:48]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09:08:23]
- [原告]:1999年9月我的爷爷黄鸿康所有的座落于福州市台江区兴化里2、4、6号房屋经拆迁,被告安置给我方台江区嘉福小区11号楼611单元及62号附属间、嘉福小区17号楼706单元及52号附属间和2.0户型、1.5户型各壹单元。[ 原告]:2003年10月31日,我方达成了房产分割协议书,并经福州市台江区公证处公证。该协议书约定坐落于台江区嘉福小区17号楼706单元及52号附属间(杂物间)和1.5户型壹单元分割给原告,产权归原告所有。[ 原告]:我分别于2009年9月30日、2009年11月10日取得了嘉福小区17#楼706单元及1层52号附属间的房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房权证后发现被告交付给原告的嘉福小区17号楼一层附属间是24号而非52号,[ 原告]:我方多次要求被告交付52附属间,同时还将24号附属间退还被告,但被告至今仍未能给予解决。因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我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被告应立即将座落于福州市台江区菏泽巷9号嘉福小区17号楼1层52号附属间交付给原告。另外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09:15:03]
- [审判长]:被告,原告刚才的诉讼请求听清了吗?[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作承认或否定的答辩。[09:17:58]
- [被告]:给原告的安置房是现房安置,并根据原告的拆迁协议交付,当时安置时原告并没提出异议,说明当时安置并无错误,只是因为以后产权证办理后标注号有差别而引起的纠纷。[ 被告]:因标识号不同而引起的纠纷,被告愿意按标识不同而引起的纠纷所造成的损失对原告进行补偿,包括面积差。但答辩人将安置房交付给原告时,原告并未提出异议,现在多年过去了原告才提出异议,明显不符。请审判长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09:24:37]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现在进入当事人举证阶段,当事人应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能否证明其主张进行举证、质证。在庭审前,本庭已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下面由原告向法庭出示证据材料及证明对象。[09:30:57]
- [原告]:我方提供证据如下:1.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拆迁补偿费和购房计算单2.公证书 3、福州市台江区公证处N02009031函 4、 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税收通用完税证5、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嘉福小区17号楼一层附属间平面图[09:31:59]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09:33:03]
- [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09:34:03]
- [审判长]:被告,你方是否举证证明反驳原告的主张?下面,由被告向法庭出示证据,说明所要证明的对象。[09:36:40]
- [被告]:证据如下,证据一、闽计基(1998)36号批复。证明被告开发福州嘉福小区的资质合法。证据二、嘉福小区17号楼图纸及原2号楼图纸,证明原附属间52号就是现产权号24号附属间。证据三、嘉福小区17、18号楼附属间变更一览表,证明原附属间52号就是现产权号24号附属间。证据四、证明及拆迁户排房通知单证明嘉福小区17号楼52号附属间于1999年就由被告卖给福州市城建拆迁工程处作为安置房安置给了拆迁户陈建超,该附属间是先于原告出售。证据五、通知,证明被告于1999年9月就向原告交付了安置房及52号附属间,该附属间现变更为产权号24号,原告十年前就接收了该附属间,已使用了十年以上[09:38:36]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09:38:52]
- [原告]:首先对被告的第一个证据提出异议,有关单位向法院提供的证明必须要有单位的盖章,而被告提出的证据没有单位盖章。[ 原告]:对于证据四的通知单无异议。对证据五无异议。但对被告所说的24号附属间既52号有异议。[09:40:40]
- [审判长]:被告是否对原告提出的异议作出说明?[09:41:46]
- [被告]:没有[09:50:52]
- [审判长]:(征询合议庭成员意见后)经过刚才的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无异议的,合议庭确认其合法有效,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使用。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中有异议的,将由合议庭在休庭后另行评议后再确认其效力。[09:51:26]
- [审判长]:原告在回迁安置时附属间的门牌号码有否标注是52号?[09:51:42]
- [原告]:目前拿到的是24号,而不是52号。[09:52:05]
- [审判长]:什么时间交房?[09:52:54]
- [原告]:1999年9月[09:53:07]
- [审判长]:该房是否由原告本人接收?[ 原告]:是本人接收[09:53:28]
- [审判长]:原告在回迁安置时附属间的门牌号码有否标注是几号?[ 原告]:按协议是52号,可能是安置时,钥匙给错了,我方就入住了。一直到办好产权证才发现52号不是我在用的附属间。[09:56:04]
- [审判员]:原告在拆迁回迁安置时,附属间的具体位置?[ 原告]:楼梯边,按现产权证是24号。[ 审判长]:法庭就以下问题,向被告发问?[ 审判长]:被告是否向原告交错附属间?[ 被告]:没有。[ 审判长]:为何向原告交付的附属间与原告取得的房产证上标注的附属间位置不一致?[ 被告]:完工时,工程楼号是2号楼,产权证变为17号楼,房间号顺序颠倒了。[ 审判长]:现原告使用的附属间在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登记的产权人是谁?[ 被告]:现在还没有登记,这间未做产权证。[ 审判长]:目前台江区嘉福小区住户存在这种实际交付的附属间房号、位置与所取得的房产证上标注的房号、位置不一致的情况有几户?[ 被告]:至少有15户。这是我们开发公司安置了95户,道路办安置了200户。[ 审判长]:现经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核准登记的台江区嘉福小区17号楼1层52号附属间由谁使用?[ 被告]:陈建超。[ 审判长]:已使用多长时间?[ 被告]:99年1月开始。[09:57:22]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的事实部分,有没有需要向对方提问的?[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的事实部分,有没有需要补充?[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09:57:50]
- [审判长]:现在宣布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展开,就是非责任、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辩论,辩论应当事实求是,以理服人、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原]:知道了。[ 被]:知道了。[09:58:09]
- [原告]:、被告交付给原告的附属间(杂物间)是24号而非52号,被告的交付行为既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原告]: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5《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嘉福小区17号楼一层附属间平面图》可以证实,被告交付给原告的附属间(杂物间)是24号(面积仅有7平方多)而非52号,根据原被告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拆迁补偿费和购房计算单》,被告应安置给原告的附属间(杂物间)是52号,而且在2009年9月21日被告开具给原告的发票也明确记载安置给原告的附属间(杂物间)是52号,面积是9.11平方米,这与《房屋所有权证》所登记的是一致的。[ 原告]:由此可见被告交付给原告的附属间(杂物间)显然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而根据原告的榕房权证R字第0959373号《房屋所有权证》记载52号附属间(杂物间)建筑面积9.11平方米,所有权人是原告,但被告却未将52号附属间(杂物间)交付给原告,被告的交付行为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退一步讲,即使如被告所辩称原工程号中52号附属间就是现在产权交易登记的24号附属间。那么在2009年9月21日被告开具给原告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中记载的附属间应为24号,且产权证上登记的也应为24号。[ 原告]:但实际上2009年9月21日被告开具给原告的发票中记载的杂物间(附属间)却是52号,而且福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根据被告报送的材料将讼争的52号附属间所有权人登记为原告(见榕房权证R字第0959379号房屋所有权证)。[ 原告]:以上事实应视为原被告对双方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变更,将安置给原告的附属间由工程编号的52号变更为产权交易登记的52号。《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原告]:而现讼争52号附属间已登记为原告所有, 因此被告安置给原告的附属间由工程编号的52号变更为产权交易登记的52号已发生效力。被告应按已变更的合同履行义务,即被告应将讼争的52附属间交付给原告。[10:00:02]
- [原告]:原告的诉求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因为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物权法》规定的物权请求权都没有规定诉讼时效。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是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而原告自2009年9月30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后才知道被告交付给原告的附属间(杂物间)错误,因此原告的诉求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原告]:综上所述,应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判令被告将52号附属间(杂物间)交付给原告。[10:00:39]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被告于1999年安置给原告的嘉福小区17号楼706单元及附属间并非安置错误。被告1999年9月给原告的拆迁安置房是现房安置,是经原告家庭看房满意后再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根据原告的户型、面积,包括附属间面积,计算好安置房计算单后,将安置房及附属间立即交付给原告的。[ 被告]:该事实可从原被告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中得到证实。该协议中安置给原告的附属间面积是7.73平方米,而非现产权证号52号9.11平方米。[ 被告]:附属间52号变成24号是因为当时交房时附属间的工程号与其后做产权证时的标识号不同,被告在为原告办理产权证时未及时更正过来所造成,被告愿意立即为原告办理附属间编号的更正手续,并同意为此承担更正手续的一切费用。[ 被告]:上述楼产权证号52号(原工程号24号)附属间于1999年1月就出售给福州市城市建设拆迁工程处作为安置房安置给了拆迁户陈建超,该附属间出售早于原告安置8个月,可见被告安置给原告的附属间不可能是现产权证号52号,被告也无法收回该附属间再安置给原告。[ 被告]:我国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_)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根据上述规定,可见,即使被告有安置过失,原告要求更换附属间的诉求也是不能实现的。[ 被告]:被告将安置房包括附属间交付原告使用已十年多了,原告也已在讼争房居住使用了十年多,交房时原告并未提出异议,十年后提出换房,既不符合常理,也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 被告]:综上,请合议庭依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驳回原告要求更换附属间的诉求。[10:01:41]
- [审判长]:刚才当事人的辩论发言,合议庭已认真听取。下面进行第二轮辩论,发言时不可重复,简明扼要。[10:02:11]
- [原告]:补充一点,合同约定的52号附属间能否履行问题,我方不赞同被告所说无法履行。目前52号附属间产权属我方,占用人无权使用,理应搬离。[ 被告]:不是占用,是出售给他人。[10:02:58]
- [审判长]:现在宣布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请各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先由原告方作最后陈述。[ 原告]:请求支持我方诉请[ 审判长]:被告方作最后陈述。[ 被告]:请求驳回对方诉请。[10:03:51]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现在由本庭本着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是否在本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原]:不愿意。[ 被]:我方也不愿意。[10:03:57]
- [审判长]:(征询合议庭成员意见后)现告知双方当事人有关事项,请注意:1、本案的宣判日期另行通知,2、双方当事人如有对本案的书面材料应于庭审后七日内提交本庭,3、休庭后,各方当事人应核对庭审笔录,如有差异可以提出,予以补正,在签字后退庭。今天庭审到此结束,现在宣布休庭。(敲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及合议庭成员退庭。请旁听人员退庭。[10:04:16]
- [主持人]:庭审已经结束,现在当事人正在核对笔录。
感谢各位网友的热忱参与,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欢迎大家继续关注福州法院网的下次直播。[10:05:34] - [声明]: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备法律效力。[10:05: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