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4日 13:15直播松江区法院审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
  • [主持人]:
    松江区人民法院民三庭现有在编干警16人,其中法官11人,书记员5人。随地铁九号线的延伸与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深入,松江区的房地产开发加速升温,与此同时,房地产纠纷亦随之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松江区人民法院民三庭肩负着审理松江区房屋买卖、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房屋租赁、物业、相邻关系等房地产纠纷的重任,在成立的短短7年时间里,审理案件达15383件,为松江区在“四个率先”建设、人民安居乐业、社会稳定和谐等方面提供了重要的司法保障。
    [13:21:13]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下午好,今天下午我们网上直播的是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13:22:06]
  • [审判员]:
    原告潘青(化名),男,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潘元(化名),男,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系朋友关系。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系朋友关系。一般授权。
    [13:26:01]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口头陈述事实或宣读起诉书,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13:27:06]
  • [原告]:
    1、确认原告对松江区秀南街68号住房享有居住权;
    [13:27:21]
  • [审判员]:
    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13:27:34]
  • [被代]:
    1991年系争房屋由其母亲承租,1991年后由被告长期居住,共同居住人是被告母亲以及被告的妻子和女儿。原告1978年5月已经迁出户口,1981年母亲去世,1991年被告承租系争房屋后,原告已经不是承租人。原告从大学毕业并取得市区户口起,已经放弃了该居住权。现在时效已过,不受法律保护。原告在市区有住所,二年前房屋拆迁已经获得补偿。原告在系争房屋内不具有居住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13:31:30]
  • [审判员]:
    原告举证。
    [13:31:49]
  • [原告]:
    1、证明一份;证明我从小出生在这里,1978年我户口出去后,我基本上一直回来的。
    [13:33:36]
  • [原告]:
    2、派出所出具证明;证明我与已故的周某是母子关系。在于1950年至1978年后户口一直在系争房屋。
    [13:34:50]
  • [原告]:
    3、松江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证明;证明2009年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已经于1991年已经将系争房屋承租人转变为被告。
    [13:35:52]
  • [原告]:
    4、户口登记本;证明我的户口在1978年前我和母亲的户口在系争房屋内。
    [13:36:37]
  • [原告]:
    5、信函;证明我是一个孤老。
    [13:37:38]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13:37:50]
  • [审判员]:
    对证据一,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只能证明在系争房屋内原告有户口。
    [13:38:08]
  • [审判员]:
    对证据二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不能证明现在房屋的居住权。
    [13:38:34]
  • [审判员]:
    对证据三,证明了被告取得房屋,符合法律程序,是合法的。
    [13:40:25]
  • [审判员]:
    对证据四真实性没有异议,只能证明原告在1978年以后已经没有户口了。
    [13:40:54]
  • [被告]:
    对证据五,因为是复印件,如果没有原件,我们不予认可,如果有原件,我们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13:41:16]
  • [审判员]:
    原告发表质辩意见。
    [13:41:33]
  • [原告]:
    我到现在还是孤老。
    [13:41:44]
  • [原告]:
    我认为信函是我退休的时候出的,还是有效的。
    [13:42:09]
  • [审判员]:
    被告举证。
    [13:42:19]
  • [被告]:
    1、户口登记本;证明原告户口不在系争房屋内。
    [13:43:12]
  • [被告]:
    2、租用居住公房凭证;证明系争房屋的性质是公用租房。
    [13:43:37]
  • [被告]:
    3、1986年公房使用费收据;证明80年代,已经由被告在支付租金。
    [13:44:14]
  • [被告]:
    4、2009年公房使用费收据;证明1991租赁人变更被告后,由被告支付租金。
    [13:44:46]
  • [审判员]:
    原告质证。
    [13:45:12]
  • [原告]:
    对证据一真实性没有异议。
    [13:45:25]
  • [原告]:
    对证据二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我仍然拥有居住权,变更是不合法的。
    [13:45:54]
  • [原告]:
    对证据三,收据只能说明被告代替母亲付的房租。
    [13:46:15]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质辩意见。
    [13:47:02]
  • [被告]:
    我们认为变更是合法的,依据上海市房屋租赁41条中有规定。原告提供的证据,已经很明确,证明我们的变更是合法的。
    [13:49:17]
  • [审判员]:
    法庭问几个问题,你们的母亲什么时候去世?
    [13:49:50]
  • [原告]:
    2002年去世。
    [13:50:04]
  • [审判员]:
    原告,户口迁出后,现在户口在哪里?
    [13:50:19]
  • [原告]:
    迁出去的是学校集体户口,到1996年我的户口就在迁到其他地方。1978年以后至今,我的户口没有迁入系争房屋内。
    [13:51:27]
  • [审判员]:
    你的户口什么时候进来系争房屋?
    [13:51:47]
  • [审判员]:
    1983年迁入系争房屋,直至今天。
    [13:51:59]
  • [审判员]:
    系争房屋现在谁居住?
    [13:52:10]
  • [被告]:
    我居住的。
    [13:52:17]
  • [审判员]:
    被告,2002年什么时候换证?
    [13:53:18]
  • [被告]:
    1991年老证换在我名下的,2002年的是新证。
    [13:53:48]
  • [审判员]:
    原被告有无问题互相发问?
    [13:54:42]
  • [原告]:
    没有问题。
    [13:54:48]
  • [被告]:
    上海的房屋承租人是谁?
    [13:55:08]
  • [原告]:
    是我的。
    [13:55:13]
  • [被告]:
    现在房屋在哪里?
    [13:55:24]
  • [原告]:
    与本案没有关系,现在这个房屋不能住人的。
    [13:55:43]
  • [被告]:
    有没有拆迁?
    [13:56:24]
  • [原告]:
    是的,拆迁了。
    [13:56:32]
  • [审判员]:
    原告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13:58:07]
  • [审判员]:
    没有。
    [13:58:22]
  • [原告]:
    1、关于变更合法不合法,如果有母亲的签名,那也可以,我是家庭成员之一,如果要变更,家庭成员之间应该互相商量。变更的话,母亲死了2002年以后就可以变更,这是合法的。但是在2002年之前变更就是不合法的。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有约定,共同居住人不受有无房屋的限制。2、我是共同居住人。
    [14:02:00]
  • [被告]:
    我认为原告不是共同居住人,被告在1991年变更户口后,原告在上海市区有户口有住房,所以原告不可能是共同居住人,所以他没有必要知道。告不告诉原告,与变更有没有合法性没有关联性。
    [14:04:10]
  • [审判员]:
    双方辩论结束,双方作最后陈述。
    [14:04:33]
  • [原告]:
    请求支持原告诉请。
    [14:04:48]
  • [被告]:
    请求驳回原告请。
    [14:05:03]
  • [审判员]:
    双方是否愿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14:05:22]
  • [原告]:
    不愿意。
    [14:05:29]
  • [审判员]:
    鉴于原告不愿意调解,本庭今天不再主持调解,今天开庭到此为止,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可以查阅书记员的笔录,认为书记员的记录有差错的,可以申请更正,确认笔录记录无误的签字,现休庭。
    [14:06:06]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4: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