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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松江区人民法院民三庭现有在编干警16人,其中法官11人,书记员5人。随地铁九号线的延伸与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深入,松江区的房地产开发加速升温,与此同时,房地产纠纷亦随之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松江区人民法院民三庭肩负着审理松江区房屋买卖、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房屋租赁、物业、相邻关系等房地产纠纷的重任,在成立的短短7年时间里,审理案件达15383件,为松江区在“四个率先”建设、人民安居乐业、社会稳定和谐等方面提供了重要的司法保障。[13:21:13]
- [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今天下午我们网上直播的是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13:22:06]
- [审判员]:原告潘青(化名),男,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潘元(化名),男,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系朋友关系。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系朋友关系。一般授权。[13:26:01]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口头陈述事实或宣读起诉书,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13:27:06]
- [原告]:1、确认原告对松江区秀南街68号住房享有居住权;[13:27:21]
- [审判员]:被告发表答辩意见。[13:27:34]
- [被代]:1991年系争房屋由其母亲承租,1991年后由被告长期居住,共同居住人是被告母亲以及被告的妻子和女儿。原告1978年5月已经迁出户口,1981年母亲去世,1991年被告承租系争房屋后,原告已经不是承租人。原告从大学毕业并取得市区户口起,已经放弃了该居住权。现在时效已过,不受法律保护。原告在市区有住所,二年前房屋拆迁已经获得补偿。原告在系争房屋内不具有居住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13:31:30]
- [审判员]:原告举证。[13:31:49]
- [原告]:1、证明一份;证明我从小出生在这里,1978年我户口出去后,我基本上一直回来的。[13:33:36]
- [原告]:2、派出所出具证明;证明我与已故的周某是母子关系。在于1950年至1978年后户口一直在系争房屋。[13:34:50]
- [原告]:3、松江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证明;证明2009年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已经于1991年已经将系争房屋承租人转变为被告。[13:35:52]
- [原告]:4、户口登记本;证明我的户口在1978年前我和母亲的户口在系争房屋内。[13:36:37]
- [原告]:5、信函;证明我是一个孤老。[13:37:38]
- [审判员]:被告质证。[13:37:50]
- [审判员]:对证据一,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只能证明在系争房屋内原告有户口。[13:38:08]
- [审判员]:对证据二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不能证明现在房屋的居住权。[13:38:34]
- [审判员]:对证据三,证明了被告取得房屋,符合法律程序,是合法的。[13:40:25]
- [审判员]:对证据四真实性没有异议,只能证明原告在1978年以后已经没有户口了。[13:40:54]
- [被告]:对证据五,因为是复印件,如果没有原件,我们不予认可,如果有原件,我们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13:41:16]
- [审判员]:原告发表质辩意见。[13:41:33]
- [原告]:我到现在还是孤老。[13:41:44]
- [原告]:我认为信函是我退休的时候出的,还是有效的。[13:42:09]
- [审判员]:被告举证。[13:42:19]
- [被告]:1、户口登记本;证明原告户口不在系争房屋内。[13:43:12]
- [被告]:2、租用居住公房凭证;证明系争房屋的性质是公用租房。[13:43:37]
- [被告]:3、1986年公房使用费收据;证明80年代,已经由被告在支付租金。[13:44:14]
- [被告]:4、2009年公房使用费收据;证明1991租赁人变更被告后,由被告支付租金。[13:44:46]
- [审判员]:原告质证。[13:45:12]
- [原告]:对证据一真实性没有异议。[13:45:25]
- [原告]:对证据二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我仍然拥有居住权,变更是不合法的。[13:45:54]
- [原告]:对证据三,收据只能说明被告代替母亲付的房租。[13:46:15]
- [审判员]:被告发表质辩意见。[13:47:02]
- [被告]:我们认为变更是合法的,依据上海市房屋租赁41条中有规定。原告提供的证据,已经很明确,证明我们的变更是合法的。[13:49:17]
- [审判员]:法庭问几个问题,你们的母亲什么时候去世?[13:49:50]
- [原告]:2002年去世。[13:50:04]
- [审判员]:原告,户口迁出后,现在户口在哪里?[13:50:19]
- [原告]:迁出去的是学校集体户口,到1996年我的户口就在迁到其他地方。1978年以后至今,我的户口没有迁入系争房屋内。[13:51:27]
- [审判员]:你的户口什么时候进来系争房屋?[13:51:47]
- [审判员]:1983年迁入系争房屋,直至今天。[13:51:59]
- [审判员]:系争房屋现在谁居住?[13:52:10]
- [被告]:我居住的。[13:52:17]
- [审判员]:被告,2002年什么时候换证?[13:53:18]
- [被告]:1991年老证换在我名下的,2002年的是新证。[13:53:48]
- [审判员]:原被告有无问题互相发问?[13:54:42]
- [原告]:没有问题。[13:54:48]
- [被告]:上海的房屋承租人是谁?[13:55:08]
- [原告]:是我的。[13:55:13]
- [被告]:现在房屋在哪里?[13:55:24]
- [原告]:与本案没有关系,现在这个房屋不能住人的。[13:55:43]
- [被告]:有没有拆迁?[13:56:24]
- [原告]:是的,拆迁了。[13:56:32]
- [审判员]:原告事实方面有无补充?[13:58:07]
- [审判员]:没有。[13:58:22]
- [原告]:1、关于变更合法不合法,如果有母亲的签名,那也可以,我是家庭成员之一,如果要变更,家庭成员之间应该互相商量。变更的话,母亲死了2002年以后就可以变更,这是合法的。但是在2002年之前变更就是不合法的。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有约定,共同居住人不受有无房屋的限制。2、我是共同居住人。[14:02:00]
- [被告]:我认为原告不是共同居住人,被告在1991年变更户口后,原告在上海市区有户口有住房,所以原告不可能是共同居住人,所以他没有必要知道。告不告诉原告,与变更有没有合法性没有关联性。[14:04:10]
- [审判员]:双方辩论结束,双方作最后陈述。[14:04:33]
- [原告]:请求支持原告诉请。[14:04:48]
- [被告]:请求驳回原告请。[14:05:03]
- [审判员]:双方是否愿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14:05:22]
- [原告]:不愿意。[14:05:29]
- [审判员]:鉴于原告不愿意调解,本庭今天不再主持调解,今天开庭到此为止,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可以查阅书记员的笔录,认为书记员的记录有差错的,可以申请更正,确认笔录记录无误的签字,现休庭。[14:06:06]
-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4: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