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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我是本次庭审的直播员任姝姣。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直播,给各位网友提供一个学习、交流法律知识的机会。[14:13:31]
- [主持人]:首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本案是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件。
1993年5月被告牡丹江市华粮实业公司与原告周兆仁协商,利用原告在俄罗斯已经开展了1年的边境贸易业务基础,双方签订了合作开展对俄贸易《合作协议书》,约定利润五五分成。合作期间,截止1995年11月前除去一笔往来款进口大豆业务因对方(俄方)违约9000美元定金未收回外,其他贸易项目已实现净利润30万元,该30万元纯利在被告账面。2006年1月5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原告合作期间个人业务垫款和该往来款的一部分,计人民币108000元,并在2006年1月7日承诺2008年3月1日前支付原告应得利润15万元,但至今未给。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给付原告应得利润15万元。[14:19:29] - [主持人]:下面介绍一下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郭红波,女,1971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现任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一级法官,在审判一线办案多年,办案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擅长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
审判员金银花,女,1969年1月6日出生,现任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审判员,二级法官,在审判一线办案多年,办案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擅长各类民商事纠纷和刑事案件的审理。
审判员时维,男,1982年3月14日出生,现任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在民庭工作期间,审理了大量的民事案件,不断钻研审判业务,积累了很多的办案经验。[14:20:38] - [主持人]: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已到庭,庭前准备已就绪,庭审马上开始。[14:22:17]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法庭规则的规定,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法庭规则,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法庭秩序。
1、不得喧哗吵闹;
2、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3、旁听人员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不得进入审判区;
4、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在本庭开庭期间,应关闭通讯设备,不得吸烟,要保持法庭的清洁;
5、法庭开庭期间,一切活动统一由审判长指挥,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秩序的人,视情节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审判人员入庭、宣判、退庭时,全体人员要起立,保持肃静。[14:30:58]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14:31:08]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参加本案诉讼的诉讼参与人已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完毕,请审判员开庭。[14:31:57]
- [审判长]:全体请坐。[14:32:14]
- [审判长]:现在核对出庭当事人身份,请向法庭说明你方出庭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务、工作单位、住址,并向法庭出示身份证明。首先核对原告方出庭人员身份。[14:33:26]
- [原告]:周兆仁,男,195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东七条路阳明三区19号楼5单元402室。
委托代理人王振宇,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德利,男,195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住牡丹江市东安区新安办事处8委21组。[14:35:13] - [审判长]:宣读授权委托书。[14:35:58]
- [原告委托代理人1]: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姓名:周兆仁,受委托人姓名:王振宇)。
现委托王振宇在我与牡丹江市华粮实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作为我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委托权限如下:一、代为提起诉讼、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二、代为调查取证、调解;三、代为接收、提供法律文书。委托人:周兆仁,2010年4月14日。)[14:36:37] - [原告委托代理人2]: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姓名:周兆仁,受委托人姓名:胡德利)。
现委托胡德利在我与牡丹江市华粮实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作为我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委托权限如下:一、代为提起诉讼、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二、代为调查取证、调解;三、代为接收、提供法律文书。委托人:周兆仁,2010年4月14日。)[14:38:31] - [审判长]:现在核对被告方出庭人员身份。[14:39:16]
- [被告]:牡丹江市华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天安路24号。组织机构代码:13021770-X。
法定代表人王克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正华,黑龙江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14:39:53] - [审判长]:宣读授权委托书。[14:41:09]
- [被告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姓名:牡丹江市华粮实业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姓名:常正华)。
现委托常正华在我与牡丹江市华粮实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作为我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委托权限如下:一、代为提起诉讼、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二、代为调查取证、调解;三、代为接收、提供法律文书。委托人:牡丹江市华粮实业有限公司,2010年4月8日。)[14:41:55]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14:42:38]
- [原告]:没有。[14:42:52]
- [被告]:没有。[14:43:00]
- [审判长]:经本庭核对,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无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14:43:15]
- [审判长]: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审程序的有关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周兆仁与被告牡丹江市华粮实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14:44:04]
- [审判长]:现在宣布法庭组成人员名单,本案由本院审判员郭红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金银花、时维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朱宪玉担任记录。[14:45:53]
- [审判长]:现在告知各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提供证据、对本案事实陈述、进行辩论和请求调解、最后陈述的权利;有对本案的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进行反诉、反驳的权利。各方当事人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应尽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听从审判员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14:48:01]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上述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了?[14:48:15]
- [原告]:听清楚了。[14:48:49]
- [被告]:听清楚了。[14:49:03]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如果认为本人、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应当说明理由,有权申请回避。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14:49:32]
- [原告]:不申请。[14:49:46]
- [被告]:不申请。[14:49:55]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是否三日前收到传票?[14:50:09]
- [原告]:是。[14:50:22]
- [被告]:是。[14:50:34]
- [审判长]:各方是否有到庭的证人,并申请法庭传唤?[14:50:55]
- [原告]:没有。[14:51:25]
- [被告]:没有。[14:51:42]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简要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或宣读起诉状。[14:52:00]
- [原告]:1993年5月牡丹江市华粮实业公司(2003年由全民改制为牡丹江华粮实业有限公司)经理王某代表公司与原周兆仁经协商,利用原告在俄罗斯已经开展了1年的边境贸易业务基础,双方签订了合作开展对俄贸易《合作协议书》,约定利润五五分成。合作期间,截止1995年11月前除去一笔往来款进口大豆业务因对方(俄方)违约11000美元定金未收回外,其他贸易项目已实现净利润30万元,该30万元纯利在被告账面。当时原、被告双方虽具备了双方结帐分配利润的条件,但被告提出待11000美元大豆定金款追回后再结帐的要求,对于拖欠原告的个人业务垫款也以同样理由予以推托。原、被告自1997年7月对11000美元往来款立案,至2006年1月通过诉讼,对方(俄方)双倍返还了11000美元大豆定金及利息。此时被告本应与原告就合作期间的该笔往来款、原告个人垫款及30万元净利润进行结算,但被告又以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以被告公司财产作担保。该诉讼风险尚未解除为由继续推托。在原告催促下,2006年1月5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原告合作期间个人业务垫款和该往来款的一部分,计人民币108000元,并在2006年1月7日承诺2008年3月1日前支付原告应得利润15万元,但至今未给。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给付原告应得利润15万元。[14:57:38]
- [审判长]:对诉讼请求是否有变更或补充?[14:57:53]
- [原告]:没有。[14:58:11]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14:58:24]
- [被告]:原告的诉讼请求其理由不能支持,1、原、被告双方合作经营至1997年已经结束,并且对合作期间经营已经作了清算,2、2006年1月5日双方对于1997年合作终止清算后,履行了清算给付义务,原、被告也实际履行清算协议,原告对此没有提出任何异议。3、原告提出2006年1月7日被告承诺在2008年3月1日前支付原告应得利润15万元,这一所谓承诺纯属虚构。既然双方就合作经营已经结算,并且签订结算终结协议,那么被告又何另行承诺给付什么应得利润。原告提出在1995年贸易项目已经实现净利润30万元,该款在被告账面,既然该利润在账面已经体现,为何在2006年1月5日双方终结清算时没有对30万元分配,这一诉讼自认理由显然违背常理,而且不客观。4、双方合作清算在2006年1月5日已经结束,并且实际履行完毕,原告现在提出1995年11月前的所谓利润主张,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此外牡丹江市华粮有限公司在2003年进行改制,企业名称变更为牡丹江华粮实业有限公司,并非是原告提交的证据华粮实业公司,该公章是作废的公章。根据以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4:59:45]
- [审判长]:原、被告是否还有补充?[14:59:57]
- [原告]:没有。[15:02:17]
- [被告]:没有。[15:02:27]
- [审判长]:根据原告的起诉理由、被告的答辩内容,归纳本案的调查重点如下:一、双方合作关系是否已经结束,是否双方对合作进行了清算;二、原告提供的2006年1月7日承诺书是否有效,被告是否有义务给付15万元人民币;三、原告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原、被告是否听清楚了。[15:02:49]
- [审判长]:根据原告的起诉理由、被告的答辩内容,归纳本案的调查重点如下:一、双方合作关系是否已经结束,是否双方对合作进行了清算;二、原告提供的2006年1月7日承诺书是否有效,被告是否有义务给付15万元人民币;三、原告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原、被告是否听清楚了。[15:03:16]
- [原告]:听清了。[15:03:29]
- [被告]:听清了。[15:03:39]
- [审判长]:现在进行举证、质证。各方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有责任向法庭举证,书证要当庭宣读,物证要当庭展示,视听资料要当庭播放,鉴定结论要当庭宣读。开庭前已申请法庭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要在书证、物证宣读出示完毕后,传唤证人出庭作证,在举证期限内,如举不出证据将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首先由原告就自己提出的主张,进行当庭举证。[15:04:44]
- [原告委托代理人1]:证据一、牡丹江市华粮实业有限公司工商档案二份,证明牡丹江市华粮实业公司于1992年6月成立,2003年8月改制为被告--牡丹江市华粮实业有限公司,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均由被告承担,牡丹江市华粮实业有限公司系适格的被告。[15:05:51]
- [审判长]:被告是否有异议?[15:06:08]
- [被告委托代理人]:形式要件无异议,对原告要证实的向被告追索债权有异议,该组证据只能证实被告单位成立和改制期间的情况,并非证实原告主张权利的事实能成立。[15:06:26]
- [审判长]:对原告提供证据一的形式要件本庭予以确认,证明问题待庭后合议庭评议后再予以认证,原告继续举证。[15:06:41]
- [原告委托代理人2]:证据二、原告与牡丹江市华粮实业公司合作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原件暂时没找到,找到后提供,证明原告与牡丹江市华粮实业公司于1993年5月1日签订合作协议书,双方合作开展对俄贸易,该协议书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并约定利润五五分成。[15:07:03]
- [审判长]:被告有无异议?[15:07:17]
- [被告委托代理人]:对形式要件有异议,原告出示是复印件无法证实其真实性,不具备证据规则的规定。对证明的问题依法不能成立,在签约时间1993年5月1日原告是国家工作人员,是牡丹江市人防办龙泰公司经理,在当时并不允许国家工作人员与企业以个人名义签订合作经营对外贸易,同时在当时的政策也不允许个人经商,我出示证据时将证实他是国家工作人员,并非代表个人也被告签订协议的事实,有理由确信该份证据并非真实的。我们是合作经营,但是当时没有协议。[15:09:22]
- [原告委托代理人1]:这个合作协议书是原被告双方在合作时签订的书面协议,结合其他证据可以真实该意向真实。[15:09:45]
- [审判长]:被告看一下复印件名是不是你签的?[15:09:59]
- [被告委托代理人]:无法证实。[15:10:19]
- [审判长]:原告庭后十日内提供合作协议的原件,逾期不提供承担法律责任。[15:10:43]
- [审判长]:对原告提供证据待合议庭评议后再予以认证,原告继续举证。[15:10:57]
- [原告委托代理人1]:证据三、原告与牡丹江市华粮实业公司1997年6月10日协议书一份,证明原告与牡丹江市华粮实业公司在终止合作时进行了核算,双方认可俄方所欠资金为公有资金,同时对双方往来事项进行了约定。[15:11:18]
- [审判长]:被告有无异议?[15:11:50]
- [被告委托代理人]:形式要件无异议,证明问题有异议,双方对于1997年6月10日前双方的贸易合作进行了经济核算,而且协议中约定终止合作经营经济核算,因此该份证据证实的是双方在合作贸易进行了终止,在终止时进行了核算。并不能证明原告证据二是真实的,在该份协议中并没能确认和说明1993年5月1日合作协议的事实,该份协议不能证明合作协议的真实性。[15:12:20]
- [审判长]:此份证据待合议庭评议后再予以认证。原告继续举证。[15:12:55]
- [原告委托代理人1]:证据四、华粮实业公司起诉状、(1997)爱经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律师意见书及原告与牡丹江市华粮实业公司2006年1月5日协议书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在法院卷宗中),证明对于俄方(俄罗斯联邦海参崴图尔尼夫公司)所欠款项,原告与牡丹江市华粮实业公司以牡丹江市华粮实业公司为原告诉至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该案经判决与执行,人民法院变卖俄方在青岛一处房产抵偿了俄方所欠债务。该房产变卖后,被告一次性支付给原告10800元,双方合作期间房屋款分配与往来款项正式清算完毕。[15:13:54]
- [审判长]:被告有无异议?[15:14:11]
- [被告委托代理人]:形式要件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这一组证据应分二部分,一部分是原卷宗和判决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该组并非原告所能证实的双方经营期间的利润分配无关,这是不能成立的,2006年1月5日双方的不能证明原告要证明的问题,该协议中对于协议的第二条双方约定的非常明确,即以1997年6月10日协议书为基础,清算后由被告一次性给原告108000元作为双方贸易的终结,并非原告认为不是双方贸易终结的清算协议,而是单纯就诉讼争议的标的的清算是错误的,并非是原告要证明的问题。[15:14:39]
- [审判长]:形式要件予以确认,证明问题待合议庭评议后再予以认证。原告继续举证。[15:15:02]
- [原告委托代理人1]:证据五、2006年1月7日承诺书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1月5日对房屋款分配与往为款项清算完毕后,双方就合作期间所获利润达成分配协议,双方认可合作期间对俄贸易净利润为30万元,双方五五分成。被告承诺于2008年3月1日前支付原告15万元利润款。但该款至今未付。[15:15:36]
- [审判长]:被告有无异议?[15:15:58]
- [被告委托代理人]:形式要件是虚假的,并非是被告给原告书写的承诺书。对证明的问题我们认为不能成立,首先在起诉书中原告自认是在1995年11月末前双方经营利润已经30万元,而且又说明该款在被告账面体现,而该承诺书中并没有说明是在1995年11月末双方经营利润已经达到30万元,同时在2006年1月5日协议及1997年6月10日协议,双方在签该二份协议时按原告自认协议过程在此时已经有利润存在,在该二份协议时双方没有进行约定,而恰恰在该二份协议均说明双方对于经营合作贸易终结的清算,所以有理由确信该承诺书所约定的第一条利润五五分成与前二份协议是相互矛盾也是有悖于常理和客观事实的,同样对该承诺书原告又以根据2005年协议作出的承诺仍然是矛盾的,双方在1997年6月10日协议书中对于双方经营期间的初步结算和结算回款内容和事实,但是按照原告起诉状中提到的此时有30万利润,但是在该终止协议没有体现,在2005年协议书没有对原告自认的1995年利润没有体现,双方对某一项财产写协议加以确定,没有对30万元利润结算是不客观的,原告提出的诉讼房产没有关系是不客观的,被告法人王克森是团职转业干部,做事非常严谨的,因此我们认为该承诺书形式要件是虚假的,该承诺书的事项同样是不真实和客观的,而且与前二份协议相互矛盾。我将向法庭提供证据证实该承诺书不真实性存在。该承诺书章是已经作废的章,2006年华粮实业公司变更为华粮实业有限公司。[15:19:14]
- [审判长]:该承诺书的章是不是真实的?[15:19:34]
- [被告委托代理人]:无法确认。[15:19:49]
- [审判长]:被告,字是不是你签的?[15:20:06]
- [被告]:不是。[15:20:24]
- [审判长]:这个章当时在谁手里?[15:20:41]
- [被告]:承诺书我今天第一次见到,华粮实业公司的章原告曾经持有过。[15:20:57]
- [审判长]:这个章怎么盖的?[15:21:10]
- [原告委托代理人1]:2006年1月5日协议是被告在银行给原告的,2006年1月7日承诺书在被告法定代表人家楼下被告盖好章签好字给我们的。[15:21:33]
- [原告]:5日的协议好象是5日中午给我的,7日的协议七号到八号这二天在他家东一条路楼下给我的,太详细我记不住了。[15:22:03]
- [审判长]:形式要件被告有异议,举证责任在你方,你方要是认为公章和签名不是你的,庭后十日内给予答复。原告继续举证。[15:22:20]
- [原告]:没有。[15:22:42]
-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举证。[15:23:12]
- [被告委托代理人]:证据一、1997年6月10日双方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双方对经营对俄贸易清算协议,明确了双方在俄方所欠的中方资金为双方共有资金,该款追回后双方五五分配,分配的前提是扣除对俄诉讼的各项费用。双方对俄贸易合作已经终止并进行了清算,清算后的分配资金只有与俄方在诉讼中追讨查封的青岛房产。[15:23:30]
- [审判长]:原告有无异议?[15:23:43]
- [原告委托代理人1]:有异议,被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他已经放弃举证权利,被告的证据我不同意质证。证据本身形式要件无异议,证明问题有异议,该证据是原告与华粮实业公司对前段合作时的粗略结算,该协议没有对利润分配进行约定,真正分配是2006年1月7日。[15:24:22]
-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开庭前已经来过了,审判长同意我当庭提供证据。[15:30:28]
- [审判长]:所提供的证据待合议庭评议后再予以认证。被告继续举证。[15:30:41]
- [被告委托代理人]:证据二、原被告签订的清算协议,证明双方对于诉讼俄方的案件经过协商一致已同意22万元的价格出售,该协议的签订第二条明确是以双方1997年6月10日初步清算协议的基础作为一次性支付原告108000元作为双方贸易合作的终结,从该条所约定的内容足以证实该协议是即1997年6月10日的基础对于双方合作贸易期间可分配的利益双方作了终结的清算,进一步证实原告向法庭出示2006年1月7日承诺书内容的虚假性和不真实性。[15:31:27]
- [审判长]:被告有原件吗?[15:31:43]
- [被告委托代理人]:有。[15:31:59]
- [审判长]:原告有无异议?[15:32:15]
- [原告委托代理人1]:形式要件无异议,证明问题有异议,所谓贸易终结是双方不再合作的意思,该协议只是对房屋款分配所往来欠款的清算协议,不涉及双方净利润的分配问题,2007年1月7日承诺书印证的很清楚,我不再复述。2006年1月5日被告还能拿出牡丹江市华粮实业公司公章与我方签订协议书,当庭却说公章在我处保管这是无稽之谈。[15:32:47]
-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说的是原告持有过该公章,并非是在这时原告持有该公章。[15:33:21]
- [原告]:被告还拿华粮实业公司的公章给我盖章。[15:33:43]
- [审判长]:所提供的证据待合议庭评议后再予以认证。被告继续举证。[15:33:58]
- [被告委托代理人]:证据三、1993年6月1日莫斯科中华商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大蒜合同,证明在此期间在对外签订合同中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单位与他人签订贸易合同并非是原告提供的1993年5月1日对外签订合同的贸易签约由原告负责的事实。我们证实1993年5月1日协议是假的。[15:34:28]
- [审判长]:原告有无异议?[15:34:40]
- [原告委托代理人1]:有异议,形式要件原告没有见过,无法证实真实性,原告在与牡丹江华粮实业公司合作期间主要负责与俄方接恰工作,华粮实业公司与中华商品合同原告没有见过,证明不了被告所说的原告与被告在1993年5月1日没有合作的观点。[15:35:48]
- [审判长]:所提供的证据待合议庭评议后再予以认证。被告继续举证。[15:36:03]
- [被告委托代理人]:证据四、被告单位王克森个人日记及三份证言于向东、尹宝贵、吕荣东三人的证言,日记是2006年1月5日、1月6日、1月7日,证明原被告双方在2006年1月5日双方清算协议签订后得到实际履行的事实,在2006年1月5日王克森个人日记记载当天所发生的事情与周兆仁签订协议及向银行履行该协议的经过。1月7日证实在当天王克森没到单位上班而是参加战友聚会,战友聚会结束后记录了家里的一些情况,从该份日记体现承诺书是不存在的,日记是记录重要情况。三份证言证实参加聚会的事实,原告向法庭提供的承诺书是虚假的。1月8日被告法人带孙子出去玩。[15:37:26]
- [审判长]:原告有无异议?[15:37:40]
- [原告委托代理人1]:有异议,日记是个人所记,没有证明效力,证人没有出庭,也没有任何证据效力。[15:38:28]
- [审判长]:所提供的证据待合议庭评议后再予以认证。被告继续举证。[15:39:20]
- [被告委托代理人]:证据五、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1995年1996年财务报表,原告提出1995年被告帐面有净利润30万元,有必要可以对被告财务进行审计。[15:41:23]
- [审判长]:原告有无异议?[15:41:35]
- [原告委托代理人1]:这是被告单位自己作的报表,没有任何效力。我们所说的净利润的30万元,是原告与被告合作的30万元,不是被告企业的利润30万元。[15:41:52]
- [审判长]:所提供的证据待合议庭评议后再予以认证。被告继续举证。[15:42:03]
- [被告委托代理人]:证据六、1993年6月1日授权委托书、1993年6月24日与俄罗斯协议,证明原告授权被告办理大蒜的联系业务并依法签订业务,原告于1993年6月24日与俄方签订协议,原告在此期间持有被告改制的前牡丹江市华粮实业公司的公章。原告要持有该公章到俄罗斯与俄方签订协议。[15:42:52]
- [审判长]:原告有无异议?[15:43:07]
- [原告委托代理人1]:有异议,俄文不知道文件名是什么,俄文的证据被告没有提供中文译本,另外既然是牡丹江市华粮实业公司给周兆仁授权,这份证据也不应出现在被告手中,另外也不排除被告日后伪造的嫌疑。法人授权委托书形式要件有异议,这只是被告单位自行添写的存根,原告从来没有拿到过被告的法人授权委托书,被告从来没有给过原告,事项写的发大蒜联系业务,我们从来没有拿过牡丹江市华粮实业公司公章,华粮实业公司是国营单位,公章不可能给我们个人。[15:44:17]
- [被告]:这虽然是存根,但是有周兆仁亲笔签字,这里面写有依法签订合同。[15:44:44]
- [审判长]:周兆仁持有过公章吗?[15:44:58]
- [原告委托代理人1]:没有。[15:45:19]
- [审判长]:所提供的证据待合议庭评议后再予以认证。被告继续举证。[15:45:32]
- [被告委托代理人]:证据七、工商档案,证明2003年牡丹江市华粮实业公司变更为牡丹江市华粮实业有限公司。[15:45:55]
- [审判长]:原告有无异议?[15:46:12]
- [原告委托代理人1]:没有。[15:46:24]
- [审判长]:所提供的证据待合议庭评议后再予以认证。被告继续举证。[15:46:36]
- [被告委托代理人]:证据八、牡丹江市粮食局62号文件,证明原告并非以个人名义与被告出国办理的业务,当时他是龙泰公司的经理,我们要证明合作协议是虚假的。[15:47:03]
- [审判长]:原告有无异议?[15:48:56]
- [原告委托代理人1]:原被告1993年5月1日合作协议书的成立,另外周兆仁当时以什么身份去出国不影响原被告之间合作的效力。[15:54:01]
- [审判长]:所提供的证据待合议庭评议后再予以认证。被告继续举证。[15:54:15]
- [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了。[15:55:06]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原告,你什么时间与被告合作的?[15:55:26]
- [原告委托代理人1]:1993年4月洽谈,5月1日签协议。[15:55:49]
- [原告]:与被告法人认识很多年了,1993年初,当时原告是人防一个公司经理,预和牡丹江市华粮实业公司合作。人防办要求原告辞职,原告应以个人身份与他合作了。[15:56:13]
- [审判长]:被告,原告说的对不对?[15:56:37]
- [被告]:最初他以龙泰公司经理与我合作。1997年他提出他不在人防办了,我们签了1997年6月10日的协议,他到底停没停职我不清楚。[15:57:01]
- [审判长]:1997年6月10日协议你们签过吗?[15:57:20]
- [被告]:签过。[15:57:32]
- [审判长]:你们合作是以个人还是单位名义合作?[15:58:16]
- [被告]:前期以单位名义,1997年前后,他说不在单位干了,就以个人名义。[15:59:13]
- [审判长]:这么长时间合作过程中被告给原告多少钱?[15:59:27]
- [原告]:还我108000元。[15:59:39]
- [审判长]:被告对吗?[15:59:54]
- [被告]:不对。[16:00:05]
- [被告委托代理人]:无论从协议的内容,双方差旅费往来没有提供,包括你们往返俄罗斯的票据,108000元是双方对合作经营资金的分配。[16:00:41]
- [审判长]:原告在2006年1月5日是作为双方贸易的终结,你就将甲方营业执照、银行文件印章交给被告了吗?[16:00:54]
- [原告委托代理人1]:贸易终结是双方不再合作了。[16:01:17]
- [原告]:我手里的都是复印件没有什么价值。[16:01:31]
- [被告委托代理人]:俄罗斯的营业执照当时没有返还,他卖了4000美元,他说原件丢了,可以到银行监控录像调。[16:01:57]
- [审判长]:被告变更后原有的公司章在哪?[16:02:29]
- [被告]:已经停止用了,销毁了。[16:02:42]
- [审判长]:2006年1月5日还盖章了吗?[16:04:29]
- [被告]:2006年1月5日章是我盖了,属于历史遗留问题。[16:04:43]
- [审判长]:被告你说原告持有你公章是什么时间?[16:05:03]
- [被告]:原告持有公章有几年时间,1993年到1997年期间,他是陆续持有,他要到俄罗斯开展业务,不间断持有公章,没鉴定前单位也进行了核查。[16:05:26]
- [审判长]:原告持有被告公章了吗?[16:05:38]
- [原告委托代理人1]:不可能,一个国有公司我们把公章拿走了他们用啥。[16:06:52]
- [被告]:我们长达17年时间里,他在贸易期间有,我们在诉讼青岛期间他到俄罗斯调查,到2006年时间他也可能持有。[16:08:13]
- [审判长]:原告你持有被告公章了吗?[16:11:19]
- [原告委托代理人1]:不可能。[16:11:32]
- [审判长]:(1997)爱经初字第110号案件执行完了吗?[16:12:17]
- [原告]:执行完了。[16:12:32]
- [审判长]:这个案件你们委托谁打的?[16:12:49]
- [被告]:委托律师。打官司长达10年,俄罗斯办事处主任查新说房子不是单位的是个人的,周兆仁采过很多证言。[16:13:21]
- [原告委托代理人1]:我们没有持有过公章,华粮实业公司诉俄罗斯一案,这个案子是牡丹江市华粮实业公司名义诉讼的,原告只是帮忙出谋化策。[16:13:56]
- [审判长]:合作中你们双方的权利是什么?[16:14:08]
- [被告]:开始由于双方对俄罗斯经营风险等不了解,对利润分成是现实的,根据双方对俄方合作原则不是合作协议书,只是制定大框合作原则不是合作协议,开始不是明确的,我们同意到俄罗斯考察了,权利义务对等,谁出多钱办什么事,他负责签约,他没有单独签约,风险共担。我提供资金服务,提供帐务管理,他就提供签约,就五五分成,这明显不对等,当时根本没有这个协议。[16:14:24]
- [审判长]:原告提供过资金吗?[16:14:35]
- [原告]:没有。[16:15:06]
- [审判长]:原、被告是否对事实部分有补充?[16:15:18]
- [原告]:没有。[16:15:42]
- [被告]:双方没有五五分成的协议,双方对合作贸易的终结已经结算,根本账面30万利润,我们提供的财务报表不是我单方作出的。[16:16:07]
- [审判长]:根据法庭调查,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2006年1月7日承诺书是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是否有义务给付15万元。原、被告是否有异议?[16:16:40]
- [原告委托代理人1]:没有异议。[16:16:54]
- [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异议。[16:17:07]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进行辩论,要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进行,辩论应当实事求是,以理服人,语言要文明,不得进行人身攻击,辩论要按顺序进行。首先由原告发言。[16:17:20]
- [原告委托代理人1]: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合作事实经过,这在2006年1月7日承诺书有明确体现,该承诺是被告方及其法定代表人向原告的承诺,是被告真实意思表示,该承诺书具有相应法律效力,被告应按承诺书的承诺向原告支付利润款15万元。该承诺书公章是真实的,是被告法人亲自交给原告的,如果被告对形式要件有异议,可以申请鉴定。鉴定结果如果形式要件是真实的,那么被告必须按承诺书,没有任何撤销权。原告是个人身份与牡丹江市华粮实业公司合作,牡丹江市华粮实业公司与原告个人签订协议书,不存在以单位名义签订协议书,原告没有持有过牡丹江市华粮实业公司公章,否则原告拿于牡丹江市华粮实业公司公章去俄罗斯,该公司何以开展其他业务。刚才被告法人发言也说原告没有单独签约过,这就能证明原告不可能单独持有公章,华粮实业公司是国有单位,不可能将公章给非单位个人,承诺书中被告承诺2008年3月1日付款,我方是2010年2月提出诉讼,不存在超诉讼时效。[16:19:51]
-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发言。[16:21:09]
- [被告委托代理人]:该承诺书不具有真实性,不是被告真实意思表示,该承诺书于1997年6月10日,2006年1月5日协议相互矛盾,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第65条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并非适用一句话或者一个协议书内容就可以加以确定,而是要结合其他事物加以判断,该事物是否有合理性,是否能反映该事物本身。我们从该事物本身内容不难看出,双方清算的事实,在以往协议确定的事实完全不相吻合,是相背离的,在庭审调查中被告出示的证据已经证实原告曾经持有华粮实业公司公章的事实,原告有伪造证据的事实,原告以该公章单位是国有单位不可能单独拿出为由抗辩被告出示的证据是不能成立,该单位管理上的问题不是不可能发生的问题。原告和被告双方在1997年6月10日、2006年1月5日非常明确是贸易终结结算,我们认为该承诺书不能顺理成章反映事物本身不具有合理性和真实性,该承诺书不是被告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没有义务给付原告15万元义务,原告在诉状中所体现的要求的15万利润是在1995年11月前发生的利润,那么在此后几个协议和清算和履行给付款对此都没有提出,现在原告为了诉讼所需不得不以2006年1月7日来主张权利,按照原告诉讼理由主张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所以根据原告诉状1995年11月前30万元利润在被告帐长,被告提供证据在1995年没有利润。根据原告诉讼理由和双方提供的证据,承诺书内容不是真实客观的。[16:23:47]
- [审判长]:原、被告是否还有补充?[16:23:59]
- [原告委托代理人1]:没有了。[16:24:12]
- [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了。[16:24:31]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原告陈述最后意见。[16:24:42]
- [原告委托代理人1]:坚持诉讼请求。[16:24:53]
- [被告委托代理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16:25:08]
- [审判长]:原、被告是否同意调解?[16:25:50]
- [原告委托代理人1]:不同意。[16:26:23]
- [被告委托代理人]:不同意。[16:26:49]
- [审判长]:由于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本庭无法进行调解,现在宣布休庭。当事人到书记员处核对笔录签字后退庭。[16:28:23]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16:28:37]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中国法院网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表示感谢!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与热情参与,再见![16:29:41]
- [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直播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6:3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