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法院审判大楼

法庭全景

原告代理人宣读起诉书

被告代理人答辩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宣读证据交换笔录

被告代理人宣读补充证据

原告代理人就补充证据进行质证

审判长就事实进行提问

书记员紧张记录

双方针锋相对进行辩论
4月15日9时,直播丰台法院审理“‘有一种爱叫做放手’ 歌曲权利人起诉维权”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雪洁,今天丰台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佛山某唱片公司诉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09:34]
  • [主持人]:
    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
    [09:09:47]
  • [主持人]:
    佛山某唱片公司起诉称,2005年11月,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与《有一种爱叫做放手》的词曲作者签订合同,约定文化传播公司享有包括该首歌在内的十首歌的版权,合同有效期至2009年3月31日。2006年12月,该歌曲的词曲作者又与华艺兄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授予该公司作品除人身权的全部财产权,且为世界各地区独家永久代理。后华艺兄妹文化传播公司与佛山某唱片公司签订了《作品著作权授权合同书》,将《有一种爱叫做放手》的使用权授予佛山某唱片公司,期限为2007年6月25日至2012年6月24日,授予范围为独家全球使用。
    [09:10:16]
  • [主持人]:
    佛山某唱片公司认为,自2009年4月1日起,公司独家享有对《有一种爱叫做放手》的使用权,而被告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在3月31日后仍然继续对歌作品越权使用,已经侵犯了唱片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唱片公司将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5954元。
    [09:10:39]
  • [主持人]:
    本案由丰台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康运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马浩、助理审判员王静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09:15:40]
  • [主持人]:
    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19:17]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
    [ 审判长]:
    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原告佛山某唱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孔德峰,北京市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米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孟君,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09:20:19]
  • [审判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以上当事人和代理人参加诉讼。
    [09:21:50]
  • [审判长]:
    (敲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此公开开通审理原告佛山某唱片公司诉被告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康运担任审判长,会同助理审判员王静、人民陪审员马浩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叶晓担任法庭记录。
    [09:22:00]
  • [审判长]:
    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提供新证据、辩论、最后陈述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享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09:22:15]
  • [审判长]:
    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及如实陈述事实。
    [ 审判长]:
    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 原、 被告]:
    不申请。
    [09:22:32]
  • [审判长]: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09:23:28]
  • [原告代理人]:
    2005年11月,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与《有一种爱叫做放手》的词曲作者签订合同,约定文化传播公司享有包括该首歌在内的十首歌的版权,合同有效期至2009年3月31日。2006年12月,该歌曲的词曲作者又与华艺兄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授予该公司作品除人身权的全部财产权,且为世界各地区独家永久代理。后华艺兄妹文化传播公司与佛山某唱片公司签订了《作品著作权授权合同书》,将《有一种爱叫做放手》的使用权授予佛山某唱片公司,期限为2007年6月25日至2012年6月24日,授予范围为独家全球使用。
    [09:24:28]
  • [原告代理人]:
    原告认为,自2009年4月1日起,公司独家享有对《有一种爱叫做放手》的使用权,而被告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在3月31日后仍然继续对歌作品越权使用,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09:25:00]
  • [原告代理人]:
    诉讼请求
    1、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向原告移交、销毁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歌曲《有一种爱叫做放手》录音、录像制品;
    2、被告停止其签约歌手未经原告许可公开从事歌曲《有一种爱叫做放手》的商业性演出;
    3、被告停止未经原告许可将歌曲《有一种爱叫做放手》的录音、录像制品用于任何商业性销售与传播,包括但不限于无限增值业务、互联网视听传播与下载业务等;
    4、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4904元和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1050元,合计165954元;
    5、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09:26:28]
  • [审判长]:
    被告答辩。
    [09:26:41]
  • [被告代理人]:
    1、答辩人早已完整拥有《有一种爱叫做放手》的著作权财产权,不可能侵犯被答辩人的所谓权利。答辩人与词曲作者签订的合同是著作权转让合同而非使用许可合同;词曲作者已将该歌曲交付给答辩人,并领取了基本版权费用,答辩人从交付之日起即拥有该歌曲的著作权财产权;答辩人已以著作权人身份行使权利;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该歌曲著作权属于答辩人;朝阳法院判决和北京二中院的判决也并未否定该歌曲著作权归属答辩人。
    [09:29:16]
  • [被告代理人]:
    2、被答辩人并未获得有关该歌曲的任何权利。黄某与华艺兄妹公司之间的《词曲著作权代理合同》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者利益而无效;张某与华艺兄妹公司之间的《词曲著作权代理合同》与本案争议歌曲无关;退一步说,即使黄某与华艺兄妹公司之间的代理合同有效,即使张某与华艺兄妹公司之间的代理合同跟本案争议歌曲有关,该代理合同没有也无法实际履行,黄某和张某没有也不可能将该歌曲著作权实际授予华艺兄妹公司代理,华艺兄妹公司没有也不可能取得该歌曲的代理权;再退一步,即使华艺兄妹公司如愿拥有了代理权,它也无权以著作权人身份;因此,华艺兄妹公司与被答辩人签订著作权授权合同为无权处分行为,在未经著作权人追认或实际取得著作权前没有法律效力;何况,被答辩人与华艺兄妹公司之间也属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最后,朝阳法院和北京二中院已经判决华艺兄妹公司停止许可被答辩人使用该歌曲,同时判决被答辩人停止一切实际使用行为,被答辩人想要继续使用,必须获得新的合法的授权。
    [09:32:15]
  • [被告代理人]:
    综上,答辩人早已通过转让取得本案争议歌曲的著作权财产权,而非仅仅享有附有有效期限的独家使用权,这有充分证据和怀化中院判决为据。仅此一点,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即不攻自破。
    [09:33:52]
  • [审判长]:
    庭前已经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宣读证据交换笔录中原告提交的证据。
    [09:34:19]
  • [审判长]:
    1、(2008)朝民初字第2425号和(2009)二中民终字第10534号判决书,证明被告对《有一种爱叫做放手》歌享有的独家使用权的有效期2009年3月31日已经届满,自2009年4月1日起,原告独家享有对该歌曲的许可使用权;
    2、公证书和公证费发票,证明被告2009年3月31日之后侵权的事实及维权费用;
    3、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的律师费支出;
    [09:36:47]
  • [审判长]:
    4-5,黄某、张某词曲著作权代理合同及附件授权声明和歌词手稿复印件,证明黄某授权华艺兄妹公司行使涉案歌曲的著作权;
    6、作品登记表及附件黄某歌词手稿复印件,证明华艺兄妹取得涉案歌曲的独家永久授权;
    7、作品著作权授权合同 ,证明原告自华艺兄妹公司取得涉案歌曲独家永久授权;
    8、起诉状及合同,证明被告明确自认其获得的授权的有效期至2009年3月31日;
    [09:39:16]
  • [审判长]:
    原告还有无新的举证意见?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还有无新的质证意见?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09:40:40]
  • [审判长]:
    现在宣读证据交换笔录中被告提交的证据。
    [ 审判长]:
    1、合同书,证明本合同为著作权转让合同而非许可使用合同,第2条明确约定乙方交付甲方(被告)即拥有该歌曲之版权,被告基于该合同随着歌曲的交付而拥有该歌曲的著作权,至于第8条约定的有效期并非许可使用的期限,而是分享版权税比例的期限,不能据此认定为许可使用合同;
    2、收条,证明被告已向词曲作者支付转让费;
    3、歌曲版权证明,证明张某确认该歌曲已于2005年12月22日交付,从即日起版权属于被告所有;
    4、著作权转让补充合同书,证明张某确认该歌曲著作权已转让给被告,至于版税分成比例在原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满后继续执行;
    [09:42:52]
  • [审判长]:
    5、歌曲电子小样,证明黄某于2005年底亲自演唱和制作该歌曲并按行业惯例交给被告验收;
    6、公证书,证明被告不迟于2006年1月18日已获得黄某交付的歌曲电子小样;
    7、歌曲审核通知函,证明被告再次通过快递通知黄某歌曲已审核通过,其版权已属于被告所有;
    8、证明,证明录音师证明黄某和被告签约歌手阿木于2006年7月14日代表被告到录音棚验收该歌曲最终唱片发行版的录音工作;
    9、证明,证明音乐缩混制作师证明黄某和被告签约歌手阿木于2006年7月14日代表被告验收该歌曲最终唱片发行版的编曲工作;
    10、销售委托书,证明被告不迟于2006年10月8日已制作发行CD《有一种爱叫做放手》;
    11、 CD专辑封面封底,证明被告在专辑封面发布著作权保护声明;
    [09:45:39]
  • [审判长]:
    12、版权许可协议,证明被告于2006年7月27日与某公司签订合同,授权该公司使用该歌曲进行无线增值服务;
    13、公证书,证明被告于2006年9月26日在新浪网等各大门户网站正式发布该歌曲,进行互联网试听;
    14、公证书,证明经被告努力推广,该歌曲迅速窜红,很快进入百度歌曲mp3排行榜前三名;
    15、民事判决书,证明确认被告依法取得和享有该歌曲的著作权财产权;
    16、民事判决生效证明,证明前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
    17、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证明黄某于2006年12月向朝阳工商管理分局申请设立北京华艺兄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18、股东(发起人)名录,证明黄某出资10万元,占华艺兄妹公司20%的股权,存在恶意串通;
    19、词曲著作权代理合同,证明黄某明明已将该歌曲转让给被告,却于2006年12月29日将该歌曲的代理权授予自己刚刚设立的华艺兄妹公司,显属因见歌曲走红而恶意串通损害被告利益,附件曲谱中张某的签名是黄某代签的,不能代表张某的意思;
    [09:48:38]
  • [审判长]:
    20、作品登记表,证明黄某等人于合同签订当日迫不及待地将该歌曲申请登记到华艺兄妹公司名下,他们似乎忘了华艺兄妹公司根据代理合同只有代理权,并非著作权人;
    21、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华艺兄妹公司于2007年2月15日取得该歌曲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后被撤销),终于做好了摘取被告果实的准备;
    22、作品著作权授权合同书,
    证明,华艺兄妹公司于2007年6月签订合同,授权原告使用该歌曲,准备与原告共同分享被告已先期捧红歌曲的利益;黄某和张某与华艺兄妹公司签订的是代理合同,华艺兄妹公司依据合同最多只有代理权,却以著作权人的身份授权原告使用,显然属于无权代理;被告已通过各种渠道公开发行该歌曲,原告作为专业的文化传播公司不可能不知道这一点,却仍然在利益驱动下与华艺兄妹公司签订该合同,显然也属恶意串通;
    [09:50:45]
  • [审判长]:
    23、词曲著作代理合同,证明1、在黄某的胁迫下,张某被迫与华艺兄妹公司签订了著作权代理合同,但该合同所涉歌曲并非本案争议歌曲;从合同附件可以看出,歌名叫“有一种爱叫放手”,曲作者阙如,说明尚未谱曲,也证明属另一首歌;3、歌词及曲谱简谱内容空白,说明张某没将该歌词抄录给对方,也就是说,张某并未将该歌词实际交付给对方;
    24、开庭笔录,证明张某在朝阳法院出庭作证证实他与华艺公司代理合同涉及的是另一首歌;
    25、民事判决书,证明该判决与怀化中院判决并不矛盾且该判决也并未认定华艺兄妹及原告对该歌曲享有任何权利;
    26、调查笔录,证明张某证实歌曲版权早已转移该被告所有,同时证实黄某等人恶意串通的事实,以由证人出庭作证。
    [09:53:52]
  • [审判长]:
    被告还有无新的举证意见?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证据还有无新的质证意见?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09:55:23]
  • [审判长]:
    原告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出示。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出示
    [ 被告代理人]:
    有。证据27奖励证书和网络对歌曲的报道的网站打印件,证明该歌因阿木的演唱而走红,两者已经紧密结合在一起,如果将演唱者和歌曲分割,将损害该歌曲的艺术价值和社会价值。
    [09:57:13]
  • [审判长]:
    原告进行质证。
    [ 原告代理人]:
    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我方无法确认,并且这些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很弱,被告说演唱者和作品两者不可分割,是对版权许可使用制度的歪曲,演唱者使用作品的期限应以许可期限为准,不能永久使用。本案的焦点是歌曲许可使用的期限问题,该证据与本案焦点无关。
    [ 审判长]:
    被告还有无证据向法庭出示?
    [ 被告代理人]:
    没有了。
    [09:59:00]
  • [审判长]:
    现在合议庭就相关事实询问双方当事人,原告在与华艺兄妹公司签订代理合同时,你方认为当时的著作权人是谁?
    [ 原告代理人]:
    属于华艺兄妹公司。
    [ 审判长]:
    原告,如果你方知道华艺兄妹公司所享有的不是著作权,你方还会签订合同吗?
    [ 原告代理人]:
    会,我方认为华艺兄妹公司享有的是全面的权利。
    [ 审判长]:
    原告,是否知道华艺兄妹公司享有的是代理权?
    [ 原告代理人]:
    知道,华艺兄妹公司提交的了代理合同和版权登记证书。
    [ 审判长]:
    原告是否在广东起诉过被告?
    [ 原告代理人]:
    起诉过,结果不清楚。
    [ 审判长]:
    原告,明确被告侵犯权利的种类?
    [ 原告代理人]:
    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者权。
    [ 审判长]:
    原告,赔偿数额是如何计算的?
    [ 原告代理人]:
    是根据我方提交的公证书证据中所记明的下载量计算的,是下载量与单价相乘而得出的数额。
    [10:00:41]
  • [审判长]:
    原告,就广东的诉讼请求和赔偿数额等庭后提交详细材料。
    [ 原告代理人]:
    知道了。
    [ 审判长]:
    被告,现在以什么方式使用该歌曲?
    [ 被告代理人]:
    网络试听,其他的方式基本上没有了。
    [ 审判长]:
    被告,华艺兄妹公司的著作权登记是什么时候撤销的?
    [ 被告代理人]:
    具体时间庭后核实,但确定的是撤销的。
    [ 审判长]:
    2009年3月31日被告就该歌的获利情况?
    [ 被告代理人]:
    庭后我们核实下。
    [ 审判长]:
    双方对事实有无补充
    均:没有。
    [10:02:17]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合议庭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所享有的是许可使用权还是著作财产权及在2009年3月31日之后被告是否还享有相关权利。下面当事人结合本案争议经典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0:05:01]
  • [原告代理人]:
    1、张某、黄某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属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而不是对作品的著作权,许可使用权的期限到2009年3月31日届满。
    2、根据张某、黄某与华艺兄妹公司签订的合同,华艺兄妹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属于有权代理。
    3、通过与华艺兄妹公司签订的合同,原告取得许可使用权是排他的许可使用权。被告在许可使用权到期后继续使用系争作品,属于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被告自2005年12月23日至2009年3月31日取得对于系争作品的独家许可使用权,原告取得自2009年3月31日后的独家许可使用权,被告在其权利期限届满后对于系争作品的使用构成对于原告权利的侵犯。
    [10:08:39]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0:09:37]
  • [被告代理人]:
    1、被告与词曲作者之间的合同的法律性质问题。
    被告与词曲作者于2005年11月29日签订的《合同书》究竟是著作权转让合同还是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这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本律师认为,应当以合同的文义解释为基础,结合合同的实际履行状况,并参考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态度和看法,探求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然后以此为据判断合同的法律性质。只要实事求是地分析解释,不难判断该合同确实是著作权转让合同而非使用许可合同。
    [10:13:37]
  • [被告代理人]:
    2、从判决主文看不出两地判决存在任何矛盾和冲突之处,反而非常吻合,互相映证,唯一的分歧在说理部分,怀化法院认为被告与词曲作者之间的合同为著作权转让合同,而北京判决认为该合同属于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
    [10:16:55]
  • [被告代理人]:
    3、黄某明知自己已将该歌曲转让给被告,眼见该歌曲走红,即成立公司掠夺该歌曲的商业利益。他与华艺兄妹公司之间的交易是左手与右手的交易,毫无疑问属于恶意串通,其目的是为了损害第三人即被告的合法权益。被告确实也因此蒙受了巨大损失。2007年央视春晚邀请阿木独唱该歌曲,阿木已参加最后一次彩排,却因黄某等人为造成的纠纷而被迫撤下,被告的直接间接损失当数以千万计。《合同法》第52条第(二)款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黄某与华艺兄妹公司之间的合同自然无效。
    [10:17:15]
  • [被告代理人]:
    4、张某认为他与华艺兄妹公司合同中的歌是同名的另一首歌,这是可信的。另外,即使是另一首同名的歌,黄某等也没有要求他实际交付,同时也没有向他支付报酬,这个合同实际并未履行。
    5、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履行是两回事,华艺公司要想实际取得代理权,必须在条件成熟后再行授权。而黄某和张某此后再未进行过类似授权。
    6、华艺公司根据代理合同取得的只是代理权,而非著作权。按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使权利,华艺公司却以著作权人名义直接与原告签订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这当然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7、朝阳法院和北京二中院判决对被告的约束力。
    最后需要向法庭陈述的是,阿木演唱的《有一种爱叫做放手》是2006、2007年间流行音乐的一个闪亮音符,这首歌已经与阿木清越的声音、俊朗的形象和朴实的名字紧密联系在一起,无论遭遇多少是非曲折,在网络内外,在歌迷心中,它始终是阿木的歌。如果有一天,阿木竟然无法为歌迷演绎这熟悉的旋律,无论对阿木,对歌迷,还是对流行音乐界,都不能不说是莫大的遗憾和损失。艺术家赋予作品以生命,让法律以公正的名义呵护它走出风雨,茁壮成长!
    [10:20:15]
  • [审判长]:
    双方还有无补充
    [ 均]:
    没有了。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依照法定程序,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庭前,本案承办法官受合议庭委托与双方当事人就调解问题进行了沟通。现在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在合议庭主持下协商解决本案纠纷?
    [ 原告代理人]:
    不愿意。
    [10:21:38]
  • [审判长]:
    法庭调解系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由于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分歧较大,本庭在此不再进行调解工作。庭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进一步考虑调解方案,及时与合议庭沟通。现在由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 审判长]:
    下面休庭,请当事人阅读笔录签字。
    [10:22:23]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就到这里,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直播的工作人员是曹静和叶晓。再次我们对直播人员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
    [10:23:05]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0: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