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法院

独任审判

审判长陈秀清

庭审现场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

直播席
4月14日14时,直播房山法院审理“破产管理人否认优先受偿权 建筑公司不服提起确认之诉”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刘宁。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因“破产管理人否认未付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建筑公司不服提起确认之诉”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们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3:41:44]
  • [主持人]:
    审理今天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是陈秀清,女,44岁,中央党校大学毕业,房山法院民一庭一级法官,参加工作二十六年,曾获得我院办案能收、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并荣立三等功四次。审理过多起重大、复杂、疑难的侵权损害赔偿、建筑工程施工、婚姻家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各类案件。该法官审判经验丰富,驾驭庭审能力强,法律知识广博,其审理的大量案件获得了当事人的好评,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案书记员由王佳担任。
    [13:42:26]
  • [主持人]: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原被告2003年双方签订了《良乡综合服务大厦施工协议书》,原告按照协议施工,但由于被告资金不到位,一直处于停工状态。2007年4月16日对已完的工程进行结算并签订了《还款协议》,该协议经过公证后,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法院准备拍卖时被告申请破产 ,原告在2009年2月19日申报45 997 665元的债权,主张优先受偿权,但破产管理人只确认了原始债权24 581 031元且属于普通债权,对孳息债权21 416 634元没有确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支付原告截至到2009年2月18日的违约金10 750 723元;确认被告给付原告截至到2009年2月18日的利息4 453 450元;确认被告给付原告截至到2009年2月18日的双倍延迟履行利息6 212 421元;确认原告工程款及孳息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13:43:31]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
    [13:47:53]
  • [书记员]: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13:57:49]
  • [审判长]:
    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
    原告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
    法定代表人于天恩,经理(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祁立松,男,196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建清园小区。
    委托代理人杨军昌,北京金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华强奇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汪佑强,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韩永杰,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
    [13:59:09]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出庭人员有何意见?
    [ 原告]:
    没有意见。
    [ 被告]:
    没有意见。
    [14:00:10]
  • [审判长]: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市华强奇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陈秀清独任审理,由本院书记员王佳担任法庭记录,如果你们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担任法庭记录的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不申请回避。
    [ 被告]:
    不申请回避。
    [14:00:51]
  • [审判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双方当事人都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当事人应履行相应的义务,服从法庭的指挥,如实陈述事实;原告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以拘传或者缺席判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吗?
    [ 原告]:
    听清楚了。
    [ 被告]:
    听清楚了。
    [14:02:55]
  • [审判长]: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 原告]:
    宣读起诉书。2003年9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良乡综合服务大厦施工协议书》,原告按照协议组织施工,但由于被告资金不到位,从2006年9月8日一直处于停工状态。2007年4月16日对已完的工程进行结算并签订了《还款协议》,该协议经过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由于被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向公证处申请了执行证书,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法院对原告施工的工程良乡综合大厦进行查封评估,准备拍卖时被告申请破产 ,原告在2009年2月19日申报45 997 665元的债权(其中原始债权24581031元、孳息债权21416634元),主张优先受偿权,但破产管理人只确认了原始债权24 581 031元且属于普通债权,对孳息债权21 416 634元没有确认。被告破产管理人的做法于法无据,故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10 750 723元(截止多2009年2月18日);2、确认被告给付原告利息4 453 450元(截止到2009年2月18日);3、确认被告给付原告双倍迟延履行利息6 212 421元(截止到2009年2月18日);1、2、3合计孳息债权21 416 634元;4、被告所欠原告工程款及相关款项对原告所施工的工程有优先受偿权;5、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14:11:15]
  • [审判长]:
    原告对诉状是否还有变更或者补充。
    [ 原告]:
    没有。
    [14:11:54]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
    [ 韩永杰]:
    (提交书面答辩状)第一,本案所涉及的工程建设项目为地区招标项目,属于公共事业项目,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投标。第二,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承包该工程履行了正常的招投标程序,本案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该属于无效的合同;第三,原告主张工程款优优先受偿权不符合法律规定,施工协议本身没有对工期进行约定,原告所承包的工程没有竣工,所以原告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没有法律依据;对于无效的合同也不存在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根据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本案的案由应该是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14:13:22]
  • [审判长]:
    原告协议什么时间签订的?
    [ 祁立松]:
    2003年5月11日。
    [14:15:22]
  • [审判长]:
    将协议内容陈述一下?
    [ 祁立松]:
    工程名称为良乡综合服务大厦,框架结构,地上10层,地下1层,建设规模为19000多平米。该工程甲方承诺将全部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由原告实行工程总承包。
    [14:15:39]
  • [审判长]:
    拨款是什么情况?
    [ 祁立松]:
    主要是垫资,按照2001年的计价标准。
    [14:15:56]
  • [审判长]:
    工程的施工时间是否有约定?
    [ 祁立松]:
    合同没有约定开工和竣工时间,项目经理现在没有联系到,如果联系到的话,关于这方面的证据庭审后提供。
    [14:16:23]
  • [审判长]:
    什么时间开始施工的?
    [ 祁立松]:
    03年9月10日。
    [14:16:46]
  • [审判长]:
    工程是否完工了?
    [ 祁立松]:
    没有完工。
    [14:17:48]
  • [审判长]:
    施工到什么程度了?
    [ 祁立松]:
    具体完成了多少没有计算过,但是对于完成的工程量已经进行了结算。
    [14:18:02]
  • [审判长]:
    什么时间进行结算的?
    [ 祁立松]:
    2007年4月16日双方进行了结算并签订了还款协议书。
    [14:18:30]
  • [审判长]:
    还款协议书总金额是多少?
    [ 祁立松]:
    总共是3417万元,但是这只是从开工到2006年9月8日已完工工程的金额。
    [14:19:11]
  • [审判长]:
    给付了多少钱?尚欠多少?
    [ 祁立松]:
    给付了9624969元。尚欠24545031元。
    [14:19:38]
  • [审判长]:
    被告是否又支付过款项?
    [ 祁立松]:
    没有支付过。
    [14:19:52]
  • [审判长]:
    被告,原告所说是否属实?
    [ 汪佑强]:
    属实。
    [14:20:09]
  • [审判长]:
    原告什么时间停工的?
    [ 祁立松]:
    06年9月8日停工。
    [14:20:26]
  • [审判长]:
    因为什么停工?
    [ 祁立松]:
    被告资金未到位。
    [14:21:36]
  • [审判长]:
    是双方商量停工的吗?
    [ 祁立松]:
    双方商量的。
    [14:21:52]
  • [审判长]:
    原告施工人员什么时间撤离工地的?
    [ 祁立松]:
    07年4月16日施工队撤离工地,工地还有10多个留守人员看管和维护,至今这10多个人还在工地。
    [14:22:05]
  • [审判长]:
    被告,工程是否进行招投标了?
    [ 韩永杰]:
    双方是签订了协议后又进行了招投标。
    [14:22:20]
  • [审判长]:
    刚刚原告所说的撤离工地的时间是否属实?
    [ 汪佑强]:
    06年春节后就撤离工地了。
    [14:22:33]
  • [审判长]:
    原告说工地上还有留守人员是否属实?
    [ 汪佑强]:
    没有10多个,应该是3、4个。
    [14:22:55]
  • [审判长]:
    被告,原告起诉书中说24581031元的债权你们确认了?
    [ 韩永杰]:
    对。
    [14:23:17]
  • [审判长]:
    什么时间申请破产的?
    [ 韩永杰]:
    08年9月4日。
    [14:23:43]
  • [审判长]:
    原告,将违约金如何计算的向法庭陈述一下?
    [ 祁立松]:
    违约金是依据还款协议第5条(略),自2006年9月8日起到付清之日止按照欠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计算,计算公式为24545031×日万分之五×876天(计算到09年2月18日)。
    [14:24:00]
  • [审判长]:
    利息损失如何计算的?
    [ 祁立松]:
    利息损失是根据还款协议第3条(略),自2006年9月8日起至2009年2月18日,24545031元×876天×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14:24:20]
  • [审判长]:
    双倍迟延利息如何计算的?
    [ 祁立松]:
    根据证据4执行证书第3条(略)及一中院的法院执行裁定书计算的。从07年6月18日(裁定的生效时间)到09年2月18日是661天。
    [14:24:34]
  • [审判长]:
    第4项被告所欠原告工程款及相关款项对原告所施工的工程有优先受偿权包括什么?
    [ 祁立松]:
    包括原始债权24581031元和孳息债权21416634元两项都要求优先受偿权。原始债权+孳息债权=45997665元。
    [14:24:49]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质证,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
    [ 原告]:
    证据1、施工协议书一份,证据2、施工还款协议书一份,证据3、公证书一份,证据4、执行证书,证据5、申请执行书,证据6、09年2月19日的债权申报材料清单,证据7、09年3月2日申报债权统计表一份,证据8、异议书一份,证据9、会议资料一份。
    [14:27:17]
  • [审判长]:
    被告进行质证,质证意见?
    [ 韩永杰]:
    对证据1、2真实性没有异议,合法性有异议,还款协议是施工协议的补充协议,作为这个整体建筑施工协议是无效的;作为原告是基于合同主张合同权利,按照举证规则他应该举证证明该合同签订履行了招投标程序。我在回答审判长问题时说据我了解是履行了招投标程序,但是到目前为止我们没有看到招投标文件。即便说原告举证证明了该合同签订履行了招投标手续,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是03年9月,如果真如我们调查的所言,是后来补办的招投标手续,那么这也存在着招标过程中双方串通招标的问题,根据招标法的规定串通招标的招标无效,基于以上施工协议书和还款协议书是无效子;对证据3、真实性没有异议,合法性有异议;对证据4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合法性有异议。对证据5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6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7、真实性没有异议,我们认为破产管理人处于审慎的原则出发确认原告的工程款为普通债权不享有法定的优先受偿权是有法律规定的;对证据8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9真实性没有异议。
    [14:27:37]
  • [审判长]:
    被告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 韩永杰]:
    证据1、(2008)房民初字第8104号裁定书一份,复印件;证据2、房山法院8104号决定书一份,复印件;证据3、规划许可证一份,复印件。
    [14:27:59]
  • [审判长]:
    原告质证,质证意见?
    [ 杨军昌]:
    对证据1、2没有异议,但是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3与本案被告要证明的目的没有关联性,被告要证明工程需要招投标,但是规划许可证证明不了这个目的。
    [14:28:14]
  • [审判长]:
    法庭出示原、被告的营业执照,双方进行质证?
    [ 杨军昌]:
    没有异议。
    [ 韩永杰]:
    没有异议。
    [14:28:31]
  • [审判长]:
    原告认为项目是否进行招投标了?
    [ 祁立松]:
    因为我们的项目经理现在找不到,必须找到他才清楚。
    [14:29:13]
  • [审判长]:
    什么时间可以找到?
    [ 祁立松]:
    20天之内。
    [14:29:32]
  • [审判长]:
    原告,如果超过三个月就要补交诉讼费听清楚了吗?
    [ 祁立松]:
    听清楚了。
    [14:29:50]
  • [审判长]:
    被告重复一下答辩的意见?
    [ 韩永杰]:
    从目的的证据看是施工合同是属于无效的合同,所以工程款本金部分应当确认为普通债权,其他的款项不同意支付。
    [14:30:07]
  • [审判长]:
    如果经过原告方举证,工程经过招投标了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什么意见?
    [ 韩永杰]:
    即使进行了招投标也是串通投标,中标就是无效的,所以合同也是无效的。
    [14:30:24]
  • [审判长]:
    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14:30:39]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在事实上是否还有新的补充?
    [ 原告]:
    没有。
    [ 被告]:
    即使法庭认为合同有效,利息、违约金及迟延双倍利息都应该计算到08年9月4日。即便支持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也应该只是材料款的优先受偿,而不应该包括违约金和利息。
    [14:30:57]
  • [审判长]:
    原告,被告最后一次的付款时间?
    [ 祁立松]:
    回去查询通知法庭。
    [14:31:16]
  •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陈述辩论意见。
    [ 杨军昌]:
    关于本案双方签订的良乡综合楼施工协议书及还款协议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该按照合同法及其他法律的相应规定应该由人民法院确定。被告在庭审中说认为我们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我们认为被告是没有这个权利的,并且被告在庭审中也已经陈述双方已经办理了相关的招投标手续和文件,所以我们认为现在以招投标的问题来否认合同效力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管效力是否有效无效也不能影响原告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按照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的履行情况看,良乡综合楼是由原告垫资施工的,原告为了建设大厦投入了大量的劳务材料和施工费用,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和经济损失,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原告并没有将工程交付给被告也没有交付给破产管理人,工程来在原告的看管之下,所以原告对良乡综合楼有优先受偿权的相应的法律权利。所以在良乡综合楼破产的过程中,有关工程款及工程款的相应孳息,作为垫资施工的原告是有相应的优先受偿权的权利的。破产管理人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没有给原告优先受偿权的权利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请求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 祁立松]:
    还款协议第4条(略)关于优先受偿权约定的比较明确。
    [ 韩永杰]:
    作为被告单位的破产管理人我们确认每个债权人的债权的时间我们都是审慎的。在确认原告债权的时候确实遇到了这样的问题,无效合同关于债权是否应该得到保护,我们做了大量的工作。根据目前我们了解的情况,及相关地方的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指导性意见,作为优先受偿权如果合同无效是不支持的,如果在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的话也是不应该得到支持的,而且现在工程根本没有竣工,所以根本没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我们认为涉及到合同效力的问题不适用自认原则。
    [14:34:14]
  • [审判长]:
    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 杨军昌]:
    关于司法解释的相应规定,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的关键点在竣工交付的时间点,核心的问题在于施工单位什么时间将工程交付给建设方,这是作为计算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一个重要的点。本案的工程适于停工工程,司法解释没有约定说停工的工程就没有优先受偿权。所以我们认为被告对司法解释关于优先受偿权的理解是错误的。
    [ 韩永杰]:
    没有。
    [14:35:52]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下面由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 杨军昌]:
    希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 韩永杰]: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我们对债权的确认。
    [14:36:09]
  • [审判长]:
    鉴于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本案不再进行调解,本庭不当庭宣判,宣判日期另定,本庭笔录不当庭宣读,双方当事人可于五日内查阅,下面休庭。
    [14:37:07]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房山法院工作人员图片摄影越媛、庭审记录刘宁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
    [14:37:47]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4:3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