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法院外景

本案审判员及书记员

本案原告及委托代理人

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

庭审全貌

原告方证人出庭作证

关注本案的媒体

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宣判

采访被告及代理人
4月14日9时,直播平谷法院审理“脑出血患者术后‘长’出塑料管 医院被诉赔偿道歉”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平谷法院的于思涛,担任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平谷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本案由平谷法院审判员徐宝金独任审判,欢迎大家关注。
    [09:00:58]
  • [主持人]:
    下面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
    案件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为
    原告郭瑞连,女,54岁,汉族,北京市平谷区熊儿寨乡北土门村人,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刘学仲,男,63岁,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单位。
    委托代理人罗玉生(原告之夫),48岁,汉族,北京市平谷区熊儿寨乡北土门村人,住该村。
    被告北京市平谷岳协医院。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府前西街13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集,院长。
    委托代理人蒋蕴杰,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樊树清,男,51岁,汉族, 北京市平谷岳协医院主任医师,住该单位。
    [09:04:11]
  • [主持人]:
    2009年2月5日20时许,原告郭瑞连因病到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岳协医院处住院治疗,经诊断为:“高血压性脑出血,右侧基底节区脑出血(约20毫升)”。2009年2月7日在局麻下行右额钻孔穿刺脑内血肿清除置管引流术,住院20天后出院。原告出院时,手术伤口未愈合,后由熊儿寨乡卫生院换药。2009年8月12日,医生在换药时发现原告手术的伤口内有直径8mm、长7mm塑料管。原告带着取出的塑料管到被告处,被告医生为原告换了药,称几天后愈合。后原告手术伤口仍未愈合,且红肿化脓。2009年10月18日,原告在熊儿寨乡卫生院换药时,又取出一段塑料管,原告再次找到被告。2009年11月3日,被告收原告住院,为原告进行二次手术 ,将伤口坏死的肉全部清除,至2009年11月17日出院,原告未支付该次住院的医疗费用。综上,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5 503.22元、护理费57 600元、营养费18 000元、误工费43 200元、精神损失抚慰金50 000元,并要求给原告作第一次手术的医生当面向原告赔偿道歉。
    [09:06:30]
  • [主持人]:
    原、被告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09:07:20]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
    2、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进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通讯工具。
    [09:10:18]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09:10:35]
  • [审判员]:
    请坐。
    [09:11:18]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09:11:42]
  • [审判员]:
    现在核实当事人身份
    原告郭瑞连,女,54岁,汉族,北京市平谷区熊儿寨乡北土门村人,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刘学仲,男,63岁,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单位。
    委托代理人罗玉生(原告之夫),48岁,汉族,北京市平谷区熊儿寨乡北土门村人,住该村。
    被告北京市平谷岳协医院。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府前西街13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集,院长。
    委托代理人蒋蕴杰,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樊树清,男,51岁,汉族, 北京市平谷岳协医院主任医师,住该单位。
    [09:12:50]
  • [审判员]:
    原告方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09:13:30]
  • [审判员]:
    被告方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09:13:48]
  • [审判员]:
    经审核,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符合法律规定,现在开庭。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郭瑞连与被告北京市平谷岳协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徐宝金独任审判,书记员张翎鹤担任本庭记录。双方听清了吗?
    [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
    [ 被告代理人]:
    听清了。
    [09:15:49]
  • [审判员]:
    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一、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2、提供新证据的权利;3、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
    1、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2、如实陈述事实。
    [09:16:14]
  • [审判员]:
    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09:17:20]
  •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 被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18:18]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今天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如有证人在法庭上,请证人先退出法庭。
    [ 原告代理人]:
    好的。
    [ 被告代理人]:
    好的。
    [09:20:48]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或口头陈述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09:22:25]
  • [原告代理人]:
    2009年2月5日20时许,原告郭瑞连因病到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岳协医院处住院治疗,经诊断为 血压性脑出血,右侧基底节区脑出血(约20毫升)。2009年2月7日在局麻下行右额钻孔穿刺脑内血肿清除置管引流术,住院20天后出院。原告出院时,手术伤口未愈合,后由熊儿寨乡卫生院换药。2009年8月12日,医生在换药时发现原告手术的伤口内有直径8mm、长7mm塑料管。原告带着取出的塑料管到被告处,被告医生为原告换了药,称几天后愈合。后原告手术伤口仍未愈合,且红肿化脓。2009年10月18日,原告在熊儿寨乡卫生院换药时,又取出一段塑料管,原告再次找到被告。2009年11月3日,被告收原告住院,为原告进行二次手术 ,将伤口坏死的肉全部清除,至2009年11月17日出院,原告未支付该次住院的医疗费用。综上,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5 503.22元、护理费57 600元、营养费18 000元、误工费43 200元、精神损失抚慰金50 000元,并要求给原告作第一次手术的医生当面向原告赔偿道歉。
    [09:23:47]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请求目的作承认或否认的答辩。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于2009年2月5日20时30分,以头痛、左侧肢体无力2小时急诊入院。急诊CT检查发现右侧基底节出血,收入医院ICU。入院后医生经完善检查,入院诊断为:高血压出血、高血压病三级、脑血栓后遗症。2009年2月7日16时30分,经家属知情并同意手术治疗,在局部麻醉下,行右额部钻孔脑内血肿穿刺抽吸、液化、引流术。手术顺利,住院20天。出院时原告神志清楚、血压稳定,血肿消失,出院诊断:高血压出血(右侧基底节45ML)、高血压病三级、脑血栓后遗症。2009年11月5日10时左右,原告以额剖切口感染再次入院,入院诊断:额部头皮切口慢性感染。入院后手术切除切口周围头皮肉芽肿,刮除钻孔内肉芽,将新鲜头皮切口潜行分离缝合,手术后治疗12天,伤口完全愈合后出院。
    [09:30:47]
  • [被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虽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失,但未给原告造成严重后果,被告愿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的赔偿请求部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原告请求赔偿25503.22元的医疗费,无法律依据,此部分医疗是其第一次住院为了治疗脑出血时的费用,与其主张的伤口感染费用无关,第二次住院没有支出;2、原告伤口感染并不影响其生活自理能力,不至于导致其护理依赖,没有医嘱要求其护理,其请求赔偿57600元护理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3、原告头皮感染,并不需要特殊营养,也没有医疗机构要求其特殊营养的医嘱,故其请求赔偿18000元营养费无法律依据。4、原告是54岁女性,且入院时已患有多种疾病,已无劳动能力,故不应存在误工费,即使考虑也限于住院12天进行头皮治疗的时间,依据相关标准,为386.2元,平时换药并不导致误工。5、原告的感染已经痊愈并既未造成残疾,也没有功能障碍,故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50 000元无法律依据。6、原告要求第一次做手术的医生当面赔偿道歉的行为无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中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部分。
    [09:31:41]
  • [审判员]:
    原、被告双方对事实还有补充吗?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09:33:02]
  • [审判员]: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双方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否则要承担不利后果。首先原告举证。
    [09:33:29]
  • [原告代理人]:
    提供1、原告的住院病历,证明原告病情、治疗过程。2、住院费收据证明费用数额。3、北京市平谷岳协医院诊断书。4、平谷区熊儿寨卫生院诊断书二份证明取出塑料管经过及换药的票据。5、北京市平谷区熊儿寨乡北土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原告困难证明。6、照片证明原告病情。
    [09:36:30]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 被告代理人]:
    对照片真实性不持有异议,但对时间有异议,照片是手机拍的还是照相机拍的,为什么在原告取管子的时候瞬间拍摄下来,我们对这2张照片证明的事实不予认可。对我院的第一次病情的诊断书,我们的诊断结果是高血压性脑出血,量约20毫米,事实证明我们的诊断正确,原告的病情取得很好的效果。关于医疗费票据,原告的病情取得很好的效果,还给我们送了锦旗,说明我们诊疗没有过错。关于换药的费用单据,我们对真实性不认可,不是正规的费用清单,而且该部分费用原告已经报销,不能在获得额外的补偿。关于取出塑料管事实的描述,我们对诊疗过程是认可的,对文件真实性认可,但对事实不能认可。对第一次住院时的病历真实性认可,但不明白原告要证明的对象,但能证明原告的病情经我院治疗取得良好的效果。庭后我们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09:40:23]
  • [审判员]:
    原告还有其他证据吗?
    [ 原告代理人]:
    申请证人郭某出庭作证。
    [09:41:53]
  • [审判员]:
    传证人出庭。核实证人身份。
    [ 证人]:
    郭某,50岁,北京市平谷区中医院退休医师。
    [09:43:42]
  • [审判员]:
    你作为证人出庭,应如实陈述事实,如果作伪证将受到法律制裁。你听清了吗?
    [ 证人]:
    听清了。
    [09:44:29]
  • [审判员]:
    证人出庭要证明什么 ?
    [ 证人]:
    原告在岳协医院做的手术后,我给换的药,但一直流血,我就告诉她回医院再看看,大约过了20多天,还是一直流血,不能痊愈,我就小心的往伤口里面看看,里面有一个小管子,原告就回去换药了。两次取管大约间隔一个月吧,我也做过不少手术,觉得出现这种情况不可能。一般都是手术后一周就能痊愈。
    [09:47:40]
  • [审判员]:
    照片是怎么回事
    [ 证人]:
    是我让原告儿子照的,具体找什么照的我也不清楚。
    [09:50:14]
  • [审判员]:
    说一下换药经过
    [ 证人]:
    每次换药5元,一开始一天1次,后来2天一次,后来的没有收取了。
    [09:51:04]
  • [审判员]:
    证人有什么补充?
    [ 证人]:
    没有了。
    [09:51:28]
  • [审判员]:
    双方有向证人发问的吗?
    [ 原告代理人]:
    请问证人,原告的现在的伤情与管子的存留有什么影响?
    [09:52:10]
  • [证人]:
    影响不算太大。
    [09:53:03]
  • [被告代理人]:
    我想看一下证人的资质
    [ 证人]:
    可以(递交相关证书)。
    [09:53:55]
  • [被告代理人]:
    请问证人,原告在你那里换药多少次?
    [ 证人]:
    大概有四、五十次。花了多少钱我不清楚了。
    [09:57:11]
  • [被告代理人]:
    相片是用什么照的?
    [ 证人]:
    不清楚。我取管子的过程没有照,是取出来后照的。
    [09:58:34]
  • [被告代理人]:
    在哪里照的?
    [ 证人]:
    在家里。
    [09:59:32]
  • [被告代理人]:
    换药的时候消毒了吗?
    [ 证人]:
    消毒了。
    [10:00:19]
  • [被告代理人]:
    头皮感染会造成原告现在的伤情吗?
    [ 证人]:
    应该不会。
    [10:01:04]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还有需要询问的吗?
    [ 原告代理人]:
    没有了。
    [ 被告代理人]:
    没有了。
    [10:02:31]
  • [审判员]:
    证人退庭,庭后在笔录上签字。
    [ 证人]:
    行。
    [10:02:56]
  • [审判员]:
    原告的手术名称?
    [ 被告代理人(樊)]:
    钻孔穿刺手术。我不是患者第一次的医生,只是第二次的医生,我判断这个管子只是头皮夹,大约有2厘米半左右。原告在5月份做的手术,找我的时候是11月份,具体管子是不是我们放的,我们也不清楚。
    [10:05:56]
  • [审判员]:
    双方有问题可以相互发问。
    [ 被告代理人]:
    第一次住院时原告是否病情危急,出院后是否好了?
    [ 原告代理人]:
    病情危急,出院后稍好。
    [10:07:23]
  • [审判员]:
    被告还有其他证据吗?
    [ 被告代理人]:
    两次住院费用清单。证明清单的形式性要件,还有证明原告刚才讲原告第一次诊疗时取得很好的效果。另外第二次诊疗的费用原告还未交。
    [ 原告代理人]:
    第二次住院没交费,我们认可。
    [10:09:52]
  • [审判员]:
    还有新证据吗?
    [ 原告代理人]:
    没有了。
    [ 被告代理人]:
    没有了。
    [10:12:46]
  • [审判员]:
    对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本庭予以认定。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双方就责任承担、赔偿范围开始进行法庭辩论。
    [10:14:00]
  • [原告代理人]:
    被告的行为给我们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对原告的生命造成了危险。被告的行为是存在过错了,被告没有履行救死扶伤的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0:14:29]
  • [被告代理人]:
    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我们一直对自己的诊疗失误承认的,我们没有回避。从常理来说一个小小的医用管子不会对原告的生命造成危险,我们只在失误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10:16:00]
  • [原告代理人]:
    管子是在脑子里面,不是在头皮里面。给原告的身体带来了很大的疼痛,全家都在护理,我只要求两个人的护理。把管子放在你的脑子里面,你会感到很舒服吗?另外我觉得被告不但没有避免失误行为,还造成了损失,在没有看病前,原告是有劳动能力的,而现在却存在语言障碍。我们要求的一点都不多。
    [10:17:34]
  • [被告代理人]:
    法律不是用来套用的,所有的项目都有专门的计算方法的。任何的医生都是以救人治病为职责的,我们不是故意放在那里。如果管子放在我的头皮里面,我也会依据法律来要求赔偿的。
    [10:18:46]
  • [原告代理人]:
    我们曾经和被告商谈过,我觉得我们最大的幸运就是保住了性命了,虽然你说是过失,但你没有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我们不起诉你们不会赔偿我们一分钱的。
    [10:21:59]
  • [被告代理人]:
    在原告第一次治疗脑血栓时一共的费用才20000多元,现在原告的主张是将近200000元,在第一次治疗时原告的命其实就是我们救助的,这对我们公平吗?我不希望原告趁我们的手术失误来要太多。我们的医生工作也是很辛苦,我们承认医疗上的过错,但不希望原告狮子大开口,要求太多。
    [10:22:49]
  • [原告代理人]:
    我们开始已经把20000多元医疗费交纳了,但是你们在手术时没有尽到医生的职责,说明你们没有能力给我们看病,现在你们的行为已经严重的影响我们的生命,给我们多少钱,相对于生命健康而言都是次要的。我认为被告的行为给我们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从原告的病情看就能证明,现在原告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
    [10:23:50]
  • [被告代理人]:
    在第一次出院时,原告曾经给我们送过锦旗,说明原告对我们的治疗还是满意的。至于原告现在的身体健康状况,原因可能有很多,但不一定是我们的失误行为造成。目前的审判只能以现在发生的情况为准。
    [10:25:54]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在这里我对被告作两点提示
    医务人员在不断提高医术的同时,更需要增强责任感。本案事实活生生、血淋淋摆在大家面前,触目惊心、令人关注。发生本起侵权是因为医务人员缺乏责任感,这份责任,是为人间大爱;这份责任,是为生命尊严。尽到了这份责任,是为天使喝彩;缺失了这份责任,是对生命健康的漠视。法庭希望有关人员三思。
    [10:31:17]
  • [审判员]:
    本案原告在治病中无辜受到伤害,理应得到医务人员的更多关爱。而过分依赖保险理赔的冷漠,是对患者的二次伤害,失去的是患者的信赖。减少医患纠纷,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是被告的社会责任。因此,建议本案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协商解决?
    [10:33:17]
  • [原告代理人]:
    同意,护理费我要十个月的两人的护理费,要57600元,营养费根据客观情况应当有的。残疾赔偿金我们坚持。精神抚慰金我们只要50000元。
    [10:34:36]
  • [被告代理人]:
    按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来承担责任。
    [10:35:19]
  • [审判员]:
    关于护理费因换药四五十次,加上住院,考虑72天的,每天60元,怎么样?
    [ 原告代理人]:
    太少了。
    [10:36:13]
  • [被告代理人]:
    头皮感染不会导致护理行为的发生。
    [10:36:38]
  • [审判员]:
    营养费,考虑72天,每天50元。双方能协商吗?
    [ 原告代理人]:
    同意。
    [ 被告代理人]:
    同意。
    [10:37:54]
  • [审判员]:
    误工费考虑按照每天50元的标准,按12天计算。被告方是什么意见?
    [ 被告代理人]:
    原告现在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了,对这个方案我们可以考虑。
    [10:39:45]
  • [审判员]:
    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双方能协商吗?
    [ 原告代理人]:
    我们坚持5万元。还有我们第二次做手术是将化脓的肉切掉了,是否妨碍了原告的伤情恢复还不能确定,这确实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
    [ 被告代理人]:
    我们不能同意原告的方案,数额过高。
    [10:42:24]
  • [审判员]:
    鉴于双方分歧太大,本法庭不再主持调解。下面由双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代理人]:
    我们觉得法院在保护患者的利益时,也应当保护医方的利益。我们坚持答辩意见。
    原告代理人:我们受到了侵害当然要起诉,你们应当提高服务质量,接受教训。毕竟,救死扶伤是你们的服务宗旨。
    [10:46:11]
  • [审判员]:
    经过法庭调查、辩论,本案事实已经查明。现在我代表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对原告郭瑞连与被告北京市平谷岳协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进行宣判
    [10:47:21]
  • [书记员]:
    全体起立。
    [10:47:38]
  • [审判员]:
    本院认为,原告郭瑞莲患病在被告岳协医院行穿刺冲洗引流术期间,因被告医务人员疏忽大意将引流管遗留在原告伤口内,导致原告二次住院、伤口数月不能愈合的后果,严重影响了原告的身体健康,给原告带来极大地痛苦。被告除应赔偿原告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等实际损失,更应给予原告精神抚慰。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本院根据被告的过错、经济能力、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并考虑侵害方式等具体情节确定。被告提出的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应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10:49:11]
  • [审判员]:
    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市平谷岳协医院赔偿原告郭瑞莲护理费四千三百二十元、伙食补助费六百元、营养费三千六百元、误工费六百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三万六千元,均予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三百七十五元,由被告北京市平谷岳协医院负担(本案原告申请司法求助,获得本院批准),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10:51:24]
  • [审判员]:
    今天是口头宣判,如与书面判决书有不符之处,以书面判决书内容为准。本院定于下周二上午八点第十法庭领取书面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以上宣布的内容双方听清了吗?
    [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
    [ 被告代理人]:
    听清了。
    [10:53:30]
  • [审判员]:
    现在闭庭。
    [10:57:39]
  • [主持人]: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法官依法当庭作出了判决,既保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又平等地保护了被告方的权利,避免因过分加重医院方面的义务而影响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我们真诚地希望每一个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时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正如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的――“生活的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11:05:00]
  • [主持人]:
    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指导和帮助,在此表示感谢!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网友的关注,再见!
    [11:07:05]
  • [声明]:
    此次直播的内容不是庭审笔录,未经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审阅,仅供关心直播的网友参考。
    [11:0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