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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09:37:42]
- [主持人]:今天审理的是一起刑事案件,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刘耀是内蒙古赤峰人,与被害人赵某是老乡兼工友,两人关系融洽。2009年11月13日,刘耀和赵某喝完酒后,因为琐事打骂起来,由于酒后失控,互殴中刘耀持尖刀猛刺赵某左腿部数下,刺破其左[09:44:57]
- [书记员]:现在宣读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则:一、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摄影和记录;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不得发言、提问;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五、携带无线寻呼机和手持电话的人员请入庭后关闭。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员,审判长或者执庭人员有权口头警告、训诫,经审判长决定,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02:43]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审判员入庭)[10:03:07]
- [书记员]:旁听人员请坐下。(旁听人员坐下)[10:03:14]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刘耀已提到候审,其他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10:03:19]
- [审判长]:提被告人刘耀到庭。(法警执行)[10:04:07]
- [审判长]: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10:04:31]
- [审判长]:被告人刘耀你还使用过其他名字吗?[10:06:45]
- [被告人]:没有。[10:06:55]
- [审判长]:出生地?[ 被告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审判长]:被逮捕前的职业?[ 被告人]:农民。[10:07:41]
- [审判长]:何时被羁押?何时被逮捕?[ 被告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审判长]: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什么时间收到的?[ 被告人]:收到了,2010年3月23日收到的。[10:08:26]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庭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的被告人刘耀故意伤害一案。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参与人名单。本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柏军担任审判长,会同本院代理审判员翟长玺、代理审判员于妍组成。本院书记员张洋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员陈保红出庭支持公诉。[10:09:02]
- [审判长]:经本院的指定,北京市安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董瑞富出庭为被告人刘耀进行辩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30条、31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即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可以申请上述人员回避,换人进行审理。[10:09:33]
- [审判长]:被告人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回避。[10:09:56]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审判长]:被告人刘耀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辩护人听清楚了吗?[ 辩护人]:听清楚了。[10:10:31]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33条、154条、第160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对本案刑事部分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10:10:53]
- [审判长]:被告人可以坐下。(被告人坐下)[ 公诉人]:下面宣读起诉书。[10:12:52]
- 公诉人:被告人刘耀,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北京公安局对本案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耀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10:14:01]
- [公诉人]: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耀于2009年11月13日21时许,在本市海淀区永丰西北旺简易房与砖堆之间的空地上,因琐事与赵某发生口角并互殴,互殴中刘耀持尖刀猛刺赵某左腿部数下,刺破其左[10:17:28]
- [公诉人]: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耀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10:18:07]
- [审判长]:被告人刘耀,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一致吗?[ 被告人]:一致。[ 审判长]:被告人刘耀可以坐下。(被告人坐下)[10:18:39]
- [审判长]:对起诉书指控你犯故意伤害罪你有什么意见?[ 被告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如果你对事实部分有所辩解,可以到下面的阶段予以说明。[ 审判长]:下面请公诉人对被告人讯问。[10:19:05]
- [公诉人]:被告人刘耀,今天是法庭正式开庭审理你的案件,希望你实事求是的回答问题。[ 被告人]:是。[ 公诉人]:你以前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是否如实供述?[ 被告人]:是的。[10:19:34]
- [公诉人]:起诉书指控的时间、地点是否正确?[ 被告人]:正确。[ 公诉人]:你与被害人是怎么认识的?[ 被告人]:我们都是一个工地干活的。[10:19:45]
- [公诉人]:案发当天,你和被害人之间做过什么事情?[ 被告人]:没有做什么事情。[ 公诉人]:中午的时候干了什么?[ 被告人]:一起喝酒。我和老板还有一个叫刘什么的人。[ 公诉人]:谁提议喝酒?[ 被告人]:老板。[ 公诉人]:你们在一起喝酒,喝的什么酒?[ 被告人]:三瓶白酒,三瓶子啤酒。[10:21:26]
- [公诉人]:之后你干什么了?[ 被告人]:我回宿舍睡觉了。[10:24:48]
- [公诉人]:然后呢?[ 被告人]:然后到工友的宿舍聊天,这个宿舍不是我的宿舍,是我们工友的宿舍,赵某也住在这个宿舍。[ 公诉人]:在这个过程中发生什么事情?[ 被告人]:聊天过程中,赵某回来了,他回来以后上来就打我,然后被工友拉开了。[10:25:38]
- [公诉人]:赵某说了什么?[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你还手了吗?[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确定吗?[ 被告人]:我就是踹了一脚。[10:26:29]
- [公诉人]:然后呢?[ 被告人]:我就回宿舍了,我有一点生气,就又睡觉了,然后到了7点多钟。[ 公诉人]:后来呢?[ 被告人]:赵某就到我屋来了。[10:27:01]
- [被告人]:他使劲拽我的门,我为了自卫,就赶紧把刀放在兜里了。他闯进来以后,连打带拽,就把我拉起来了。[ 公诉人]:你为什么拿刀?[ 被告人]:就是为了防卫,防止他对我造成威胁。[ 公诉人]:他把你拽出去,你可以喊或者是采取其他方式?[ 被告人]:我喊了,但是没有人过来。[10:28:19]
- [公诉人]:他是怎么打的?[ 被告人]:他骑着我胸部,拿我的头向地上猛磕。然后我就急了,拿出刀扎了他。[10:29:01]
- [公诉人]:扎了哪里?[ 被告人]:扎他左腿。[ 公诉人]:扎了几刀?[ 被告人]:四刀。[10:29:55]
- [公诉人]:后来呢?[ 被告人]:我把刀扔了。[ 公诉人]:为什么要扔刀?[ 被告人]:怕他拿着刀对我造成威胁。我怕他抢我的刀。[10:33:12]
- [公诉人]:审判长,发问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针对指控的事实对被告人发问?[ 辩护人]:你与本案被害人在一起多长时间?[ 被告人]:他是8月左右来的,大概是2个多月。[10:35:54]
- [辩护人]:赵某平时是个什么样的人?[ 被告人]:他老是跟工友们打架,经常喝酒,还骂老板。他就是一个社会流氓。[10:36:30]
- [辩护人]:这个电工刀是你工作使用的吗?[ 被告人]:工作使用。[ 辩护人]:这个刀平时是放在什么地方?[ 被告人]:就放在我的行李厢里。[10:37:07]
- [辩护人]:你和赵某之间是有债务纠纷?[ 被告人]:就是借给他一百块钱,后来陆续还给我点,还剩四十多元没有给我。[ 辩护人]:案发当天你们是否说过这个钱的事情?[ 被告人]:案发那天的头一天说过这个事情,案发那天没有说这个事情。[10:40:40]
- [被告人]:扎到第四刀的时候停止的。[ 辩护人]:他停止了吗?[ 被告人]:他也就不磕我了。[10:42:33]
- [辩护人]:审判长,发问完毕。[10:44:30]
- [审判长]:现在由控辩双方就刑事部分的事实举证、质证。在举证、质证的过程中,请控辩双方说明证据的来源及要证明的内容。首先由公诉人向法庭提供证据。[10:46:11]
- [公诉人]:审判长,宣读证人证言,证人系被告人刘耀在工地上的工友,证实案发现场听到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产生矛盾。[10:52:39]
- [公诉人]:999急救中心的医生称,该病人到达医院时无人陪同,伤在腿部,是锐器伤。[11:02:49]
- [审判长]:辩护人对证据有什么意见?[ 辩护人]:没有。[11:03:57]
-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有现场照片、物证或物证照片、尸检照片出示?[ 公诉人]:有,出示现场勘验的照片、本案被告人对凶器辨认的照片。(出示)[ 审判长]:请法警协助出示。(法警执行)[11:10:16]
- [公诉人]:被告人刘耀,让你看的照片,是作案现场吗?[ 被告人]:是。[ 审判长]:被告人对证据有什么意见?[ 被告人]:没有。[11:10:28]
- [审判长]:辩护人对证据有什么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11:18:57]
-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刘耀,就上述事实你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书证、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被告人]:不申请。[11:20:06]
-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上述申请?[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就本案刑事部分的事实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待合议庭评议后再行确认。[11:20:27]
- [审判长]:首先由公诉人对影响被告人刘耀量刑的情节进行综述并举证。[11:22:47]
- [公诉人]:双方是互殴,不存在防卫的问题,更不涉及防卫过当。[11:23:32]
- [辩护人]:被害人平时好骂人,这是引发案件的重要因素。[11:26:01]
- [审判长]: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没有。[11:27:08]
- [审判长]:被告人刘耀及辩护人就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书证、物证?[11:28:29]
- [被告人]:不申请。[ 辩护人]:不申请。[ 审判长]:本案刑事部分的事实及量刑情节调查完毕。[11:29:03]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11:29:20]
- [审判长]:首先由公诉人就被告人刘耀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犯罪情节等发表事实部分的公诉意见。[11:30:21]
- [公诉人]:一、被告人刘耀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诉讼程序合法。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当庭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从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上看,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二、被告人刘耀的犯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被害人平时爱耍酒疯,客观上说被害人在主观上存在着一定的过错,被告人刘耀在面对时没有正确处理问题,而是采取了拿刀刺扎被害人身体的方式处理问题。被告人刘耀并没有清醒地认识到持刀扎人会造成什么后果,在这种错误思想支配下实施了错误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社会危害性大。[11:34:20]
- [公诉人]:三、被告人应该汲取的教训。应当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能采取过激的行为进一步激化矛盾,更不能将对方的过错当成自己实施犯罪的理由,被告人今天接受审判,究其原因与其法律意识淡漠有关系,在今后的生活中应认真学习法律,更应当遵守法律,做一名守法的公民。[ 审判长]:被告人刘耀就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及犯罪情节等自行辩护。[11:34:58]
-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刘耀的辩护人就被告人刘耀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犯罪情节等发表辩护意见。[11:35:18]
- [辩护人]:首先对于公诉机关指控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定性不持异议,希望合议庭对被告人量刑时考虑以下情节。刚才公诉人也谈到了,被害人在本案起因上存在一定过错,对此辩护人予以认同,但是辩护人认为这种过错不是一般的过错,而是重大的过错。根据在案证据来看,被害人是一个酒后好滋事而且爱喝酒,本案相关的酒精检测,案发时被害人也属于高度醉酒状态。[11:38:03]
- [辩护人]:从案件的行为整体过程上看,被告人刘耀曾经被被害人殴打过,这次被害人主动上门,当时被告人的心理状态是有戒备心理的,因此,公诉机关所谈到的二人行为是互殴,这点辩护人不能认同,只能说是被告人选择的自卫方式不妥。[11:47:39]
- [审判长]:被告人有何意见[ 被告人]:没有[11:49:17]
- [审判长]:控辩双方就本案已发表了各自的意见,法庭已记录在案,合议庭在评议时将予以充分考虑。[11:50:44]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被告人刘耀做最后陈述。(被告人站起来)[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本案暂时审理到此,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书面意见休庭后提交法庭。庭审笔录休庭后交当事人阅读签字。下次开庭时间地点另行公告。[ 审判长]:现在休庭,请法警将被告人刘耀带出法庭,送回羁押场所继续羁押。(敲法槌)(法警执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审判长、审判员退出法庭),旁听人员可以退庭。[11:51:35]
- [声明]: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1:52:20]
- [主持人]: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指导和帮助,在此表示感谢!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网友的关注,再见![11:5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