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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夫贵,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09:02:53]
- [主持人]:即将开庭审理的是一起“一个孩子三人养 继父死了要赔偿”的纠纷,欢迎大家关注。[09:04:06]
- [主持人]:接下来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
原告李某、李某菊诉称:2009年10月25日20时30分许,在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路河北村西口,李某菊之夫、李某之继父张某来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与被告李某国驾驶被告李某辉所有的小客车相撞,造成张某来死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张某来主责,李某国次责。经查被告李某国驾驶的小客车在顺义人保投保交强险。原告的经济损失有: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327 025.5元。张某来生前与李某菊、蔡某海(李某生父)共同扶养李某,李某是张某来的继子,出生七个月后一直与张某来共同生活,与张某来已形成扶养关系,故李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请求为7656×14/3=35 728元。要求:顺义人保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李某国和李某辉按照40%的比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09:04:41] - [主持人]:被告李某国、李某辉共同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和主次责任均无异议;事故责任应当三七开责,超出保险公司赔付部分,我二人愿意按照30%比例连带赔偿;李某的生父应当承担抚养费,而且原告认可蔡某海每月给付200元生活费,故张某来不应再承担扶养李某的义务,李某在本案中请求被扶养人生活费没有法律依据。[09:05:01]
- [主持人]: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支公司未答辩。[09:05:11]
- [主持人]:原被告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09:05:34]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一、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
六、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七、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八、对哄闹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09:06:10] - [审判员]:核对当事人身份。[09:07:51]
- [原告]:李某,男,2005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某村村民,住该村
李某菊,女,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某村村民,住该村[09:18:32] -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某凯,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某村村民,住该村
高某燕,女,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某村村民,住该村[09:20:38] - [被告1]:李某国,男,1962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某区*号楼*门*室居民,住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某村。[09:21:23]
- [被告2]:李某辉,男,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某村东路63号居民,住该村[09:22:09]
- [被告3]: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新顺大街西侧
负责人郭某,经理[09:22:54] - [审判员]:今天顺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菊、李某诉被告李某国、李某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殷超独任审判,书记员刘颖担任庭审记录。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09:24:23]
- [审判员]:当事人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对审判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调解权。
三、原告有放弃诉讼请求权,被告有对原告的主张进行反驳权。
四、双方有最后陈述权。
义务有: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09:24:34] - [审判员]:双方是否听清?[09:24:43]
- [双方]:听清了。[09:24:53]
- [审判员]:双方是否申请庭审人员回避?[09:25:06]
- [双方]:不申请。[09:25:22]
- [审判员]:双方对对方的到庭人员是否有异议?[09:25:47]
- [双方]:没有。[09:25:59]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诉讼请求。[09:26:12]
- [原告委托代理人]:2009年10月25日20时30分许,在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路河北村西口,李某菊之夫、李某之继父张某来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与被告李某国驾驶被告李某辉所有的小客车相撞,造成张某来死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张某来主责,李某国次责。经查被告李某国驾驶的小客车在顺义人保投保交强险。原告的经济损失有: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327 025.5元。张某来生前与李某菊、蔡某海(李某生父)共同扶养李某,李某是张某来的继子,出生七个月后一直与张某来共同生活,与张某来已形成扶养关系,故李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请求为7656×14/3=35 728元。要求:顺义人保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李某国和李某辉按照40%的比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09:26:39]
- [审判员]:原告方对起诉的事实、理由、诉讼请求是否有变更?[09:26:54]
- [原告委托代理人]:无,所有损失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超出部分由剩余二被告按照40%的比例连带赔偿。[09:27:07]
- [审判员]:被告陈述答辩意见。[09:27:20]
- [被告1]:交通队定的是主次责,比例怎么分我们不知道,40%的比例如果保险公司同意的话,我也没有意见。剩余部分我和李某国连带赔偿。[09:27:39]
- [被告2]:同李某辉意见,并且一下的质证意见同李某辉,不再单独发表质证意见.[09:27:51]
- [审判员]:原告就本案事实部分提供相关证据。[09:28:14]
- [原告委托代理人]:出示交通事故认定书,我没有异议,要求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09:28:34]
- [被告1、2]: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意见。[09:28:59]
- [审判员]:事发当时是什么情况?[09:29:13]
- [原告委托代理人]:事发当时是我和张某来驾驶两辆摩托车,我们由东向西行驶,捷达车拐弯,我们发生碰撞。[09:29:38]
- [审判员]:原告就丧葬费举证。[09:29:51]
-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按照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全年职工年平均工资44715元除以2计算的,提交顺义区殡仪馆发票2张。[09:30:08]
- [被告1、2]:无异议。[09:30:20]
- [审判员]:原告就死亡赔偿金举证。[09:30:32]
- [原告委托代理人]:死者是农民,10747元乘以20年,出示户口本、死亡证明。[09:30:48]
- [被告1、2]:无意见。[09:31:02]
- [审判员]:原告就被扶养人生活费举证。[09:31:17]
- [原告委托代理人]:出示原告孩子李某的户口本,李某是05年5月4日出生的,是农民户口,诉状中请求的数额是律师算的,我们不知道是怎么算得,请求法院依法判决。[09:31:35]
- [被告1、2]:我们没有意见。[09:31:47]
- [审判员]:现在法院向原告明示原告请求赔偿的数额低于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你们何意见。[09:32:00]
-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们申请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变更。[09:32:13]
- [被告1、2]:没意见,同意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变更。[09:32:24]
-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变更为53 592元(7656元*14年/2人)。[09:32:37]
- [审判员]:原告就精神损害抚慰金举证。[09:32:52]
-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证据,酌定5万元。[09:33:15]
- [被告1、2]:过高,不同意赔偿。[09:33:36]
- [审判员]:原告就误工费举证。[09:33:52]
- [原告委托代理人]:亲属实际发生的损失和费用,没有证据,但是已经实际支出了。[09:34:04]
- [被告1、2]:没意见,同意依法赔偿。[09:34:19]
- [审判员]:原告就尸检鉴定费举证。[09:34:31]
- [原告委托代理人]:出示华大方瑞鉴定费收据一张。[09:34:50]
- [被告1、2]:没意见,同意依法赔偿。[09:35:04]
- [审判员]:原告是否还有证据提交。[09:35:19]
-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09:35:40]
- [被告1、2]:我们出了当天的抢救费、停车费、拖车费,我们同意自行承担,我还出了修车费,我们另行主张。我们给过原告赔偿款2万元,提交收据一张,保险单一张[09:35:54]
- [原告委托代理人]:认可,同意在二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款中扣除2万元。[09:36:07]
- [审判员]:原告方对事实部分有无补充。[09:38:55]
- [原告委托代理人]:有,张某来的父母均已去世,提交滦平县某派出所证明、某村村委会证明各一份。其中,张某来父亲的死亡时间不正确,其父于2009年3月份死亡,证明上面是11月份死亡,这个是户口注销时间,不是实际死亡时间。[09:40:36]
- [被告1、2]:没有意见。[09:40:51]
- [审判员]:下面宣读一下,本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的情况(宣读2010年3月30日谈话笔录)[09:41:33]
- [双方]:没有意见。[09:41:47]
- [审判员]:根据原告提交证据,本院确认本案赔偿主体是李某菊、李某。[09:42:23]
- [审判员]:双方对事实部分还有无补充。[09:42:45]
- [原告委托代理人]:有,我请求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是35728元,现在我回忆起是如何计算的了,7656×14÷3=35728,按照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李某于2005年5月4日出生,原告李某菊和蔡某海结婚后生育李某,蔡某海是李某的生父,之后,李某菊与蔡某海于2005年7月在李遂法庭判决离婚,2006年2月10日,李某菊与张某来登记结婚,此时李某才9个月,李某一直随张某来与李某菊共同扶养、共同生活,故张某来与李某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张某来也应当承担扶养李某的义务,故李某也是赔偿权利人之一,请求被扶养人生活费合理合法。[09:43:53]
- [被告1、2]:没有意见。[09:44:11]
- [审判员]:李某由谁照顾。[09:44:32]
-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某2周岁以前的生活支出由张某来给付,2周岁以后由李某菊与张某来共同抚养。[09:44:57]
- [审判员]:二被告何意见。[09:45:16]
- [被告1、2]:没有意见。[09:45:32]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下面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09:45:47]
-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合理合法,我希望被告承担我们5万元。[09:46:23]
- [被告1、2]:死者已经去世了,涉及不到精神损害。[09:46:40]
- [原告委托代理人]:精神损失是死者的妻子的损失。[09:46:56]
-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们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有法律依据的,请求法院支持。[09:47:11]
- [被告1、2]:坚持质证及答辩意见,张某来对李某菊没有抚养义务,谈不上精神损害。[09:47:39]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鉴于被告3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不再主持调解。下面进行最后陈述。[09:48:04]
- [原告委托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09:48:18]
- [被告1、2]:坚持答辩意见.[09:48:37]
- [审判员]:现在休庭,双方阅笔录签字,庭后五日内可查阅笔录,逾期不查阅则作为正式笔录入卷。[09:48:53]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就直播到这里,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的姚学谦和赵岩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同时感谢担任庭审记录工作的民三庭庭书记员刘颖和网管员朱春明。本次网络直播亦得到负责拍照和传送图片的吴丽影的大力协助。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09:49:57]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09:5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