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法院审判大楼

庭审全景

原告代理人宣读起诉书

被告代理人提出反诉

审判长组织法庭调查

原告代理人举证

被告代理人质证

审判长组织法庭辩论

原告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4月12日9时,直播丰台法院审理“土地作价出资起纠纷 公园管理处起诉维权”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雪洁,今天丰台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丰台区某公园管理处诉物业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04:32]
  • [主持人]:
    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
    [09:13:03]
  • [主持人]:
    北京市丰台区某公园管理处起诉称,2008年4月,公园管理处与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共同投资兴建“某公园综合服务用房”,由公园管理处提供项目的全部建设用地,物业公司提供项目的全部建设资金约1500万元。签约后,物业公司支付了保证金30万元,并向相关部门递交了审批文件,但未按约定在6个月内完成项目审批手续及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物业公司致函公园管理处,以“因近期北京市政府对公园行业的建设规划、管理房屋出租等方面政策发生变化”为由,提出终止履行合作协议,并要求退还保证金及补偿费用共计62万余元。
    [09:13:13]
  • [主持人]:
    公园管理处认为,物业公司提出的终止履行合作协议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因此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项目合作协议书》,返还申请文件原件,并支付违约金150万元。
    [09:13:39]
  • [主持人]:
    本案由丰台法院民二庭法官夏建平担任审判长,会同助理审判员张炎、王冒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19:25]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
    [ 审判长]:
    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某公园管理处,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史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臻,北京市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某,男,汉族,1971年出生,原告法律顾问,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学政,北京市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 审判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以上当事人和代理人参加诉讼。
    [09:23:14]
  • [审判长]:
    (敲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此公开开通审理原告北京某公园管理处诉北京某物业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民二庭法官夏建平担任审判长,会同助理审判员张炎、王冒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温迎福担任法庭记录。
    [09:24:27]
  • [审判长]:
    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提供新证据、辩论、最后陈述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享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 审判长]:
    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及如实陈述事实。
    [09:24:40]
  • [审判长]:
    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 原、 被告]:
    不申请。
    [09:26:37]
  • [审判长]: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09:26:48]
  • [原告代理人]:
    2008年4月,原告与被告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共同投资兴建“某公园综合服务用房”,由原告提供项目的全部建设用地,被告提供项目的全部建设资金约1500万元。签约后,被告支付了保证金30万元,并向相关部门递交了审批文件,但未按约定在6个月内完成项目审批手续及取得施工许可证。后被告致函原告,以“因近期北京市政府对公园行业的建设规划、管理房屋出租等方面政策发生变化”为由,提出终止履行合作协议,并要求退还保证金及补偿费用共计62万余元。
    [09:31:23]
  • [原告代理人]:
    原告认为,被告提出的终止履行合作协议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因此将被告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
    1.请求解除2008年4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书》;
    2.要求被告返还下列申请文件原件,有建筑用地钉桩测量报告书、土地勘察报告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意见复函、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咨询意见书、设计图纸;
    3.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50万元;
    4.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09:33:29]
  • [审判长]:
    被告答辩。
    [09:37:26]
  • [被告代理人]:
    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项目协议为无效合同。双方在项目协议书中约定的建设项目为某工程综合服务用房,但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该项目建设单位是北京市丰台区园林局,不是原告。建设项目土地国有使用权人也是该园林局,不是原告。由于原告不享有建设用房及该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故原告不具有与被告签订项目协议书的主体资格,故双方协议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原告以被告违反协议为理由,请求解除合同不成立。
    [09:40:09]
  • [被告代理人]:
    2、原告依据双方签订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项目合作协议有关条款,以被告违约为理由,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5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3、原告在本案中要求被告返还相关文件,在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为无效合同的前提下,依据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在原告支付给被告相关费用后,被告同意将上述文件返还给原告。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09:41:33]
  • [被告代理人]:
    被告提出反诉如下
    1、请求确认项目合作协议书无效;
    2、要求原告(被反诉人)返还信誉保证金30万元;
    3、要求原告(被反诉人)返还测绘费用25600元、咨询费用16000元、勘查费用2万元、设计费用6万元,共计1216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被反诉人)承担。
    [09:42:38]
  • [被告代理人]:
    事实和理由如下,为取得40年使用权的办公用房,反诉人与公园管理处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书》,但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反诉人得知,涉案项目的建设单位及项目建设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是公园管理处,即公园管理处不具有就涉案项目与物业公司签订协议的主体资格,双方所签协议也应为无效合同。因此物业公司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要求公园管理处返还保证金30万元,并赔偿项目测绘费、咨询费、勘验费、设计费共计121600元。
    [09:46:14]
  • 审判长:原告针对被告的反诉请求进行答辩。
    [09:48:02]
  • [原告代理人]:
    不同意反诉请求。原告与被告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中始终不存在刻意隐瞒园林局是该项目的申请人和建设人事实,依据协议书第1条第1项约定项目名称暂定为某公园综合服务用房。已经取得规划意见书的申请方就是园林局,这是签定合同的前提条件,签定合同前一天,园林局给原告授权委托书,授权原告全权处理该规划意见书的所有事宜,包括签订协议及履行协议等。依据合同法第51条规定,园林局致函法院,对原告被告签订的协议予以追认。被告向规委提供的申请文件,都是园林局出具的,批准文件及主体都是园林局,园林局知道原告被告签定协议的事实,园林局积极参与到协议项目履行中,否则园林局不出具文件就不会有0070号规划意见书,更没有复函。依据合同法解释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履行合同的,被代理人追认的,视为合同有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有效。协议第3条第4项规定,乙方有权自主经营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但是任何有关规定,乙方均应在国家政策允许情况下进行办公及对于租赁等项目,签定协议时被告是知道经营范围的,被告在房屋建成后用途是什么,是被告的权利。
    [09:50:34]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方向法庭出示证据。
    [09:52:28]
  • [原告代理人]:
    1、原告与被告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证明双方存在协议关系;
    2、有关部门批复文件,证明原告有与被告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3、被告给原告发的要求终止合同的函,证明对方要求提出解除合同,我们以公证的形式复函同意;
    4、营业执照;
    5、园林局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园林局授权原告签订本案争议合同。
    6、园林局给丰台区法院的函,证明追认原告的行为。
    [10:01:10]
  • [审判长]:
    被告质证。
    [ 被告代理人]:
    1、认可;
    2、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3、认可;
    4、认可;
    5-6、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10:02:20]
  • [审判长]:
    被告举证。
    [10:03:46]
  • [被告代理人]:
    1、项目合作协议书,证明协议无效;
    2、2006年10月31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出具的编号为2006规(丰)意字0070号《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规划意见书》,证明北京市规委核准的涉案合作项目的建设单位为园林局;规划意见书第2页第3项规定未经发证机关许可,不允许变更建设人,包括项目建设单位。
    3、2008年10月17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出具的编号为2008规(丰)延字第0008号《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规划许可准予延续决定书》,证明北京市规委核准的涉案合作项目的建设单位为园林局;未经发证机关许可,不允许变更建设人。
    4、2009年4月1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出具的编号为2009规(丰)复函字第0015号《规划意见复函》,证明目的同上。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出具的编号为丰国用(2005)字第0023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证明涉案合作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为园林局。
    6、2005年10月、2009年5月修订的北京市公园管理规范,证明公园一般情况下不能出租房屋,公园确需出租房屋的,应严格报批;公园出租房屋,不得从事与公园功能不相符的活动,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7、发票1张,证明被告向原告支付信誉保证金30万元。
    8、发票5张,证明被告为取得涉案合作项目的有关手续共支付费用101600元,不是被告主张的32万多,差异在设计合同上,设计合同总金额26万元,现在给了4万元,还要支付22万元,因为已经设计了。
    [10:07:33]
  • [被告代理人]:
    9、被告于2009年5月13日给原告的回函,证明被告要求园林局出具书面承诺,保证被告合作建房后对房屋的使用权;被告当时对履行合同的诚意,如果不是合同无效,被告愿意履行。
    10、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证明设计费26万元。
    11、丰台区发改委批复,证明同证据2、3、4。
    1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明涉案项目建设方是园林局,不是原告。
    [10:08:45]
  • [审判长]:
    原告质证。
    [10:09:14]
  • [原告代理人]:
    1、真实性认可,本合同有效。利益分配问题如果租赁应当履行报批手续,房屋还没有审批,谈不到租赁及租赁所形成的报批手续。被告认为原告明知的情况,原告已经明示,在签订合同中原告出场地,被告出钱。被告用什么原告不干涉,但是应当在政策许可范围内进行,公园管理条例并不禁止出租。
    2、真实性认可,原告接受委托对外签署协议,和项目批准是谁没有关系,项目本身就是园林局的。
    3-4、质证意见同证据2。
    5、真实性认可。
    6、真实性认可。严格控制出租,不是不能出租。是否需要报批,因为还没有到那个阶段。双方签约时,明确了建设用房后,被告应当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进行。条例是2003年,双方合同是2008年签订。
    7-8、真实性认可。
    9、真实性认可。是5月11日原告发出解除通知基础上的回函。回函意味着收到了通知,从收到之日起合同就解除了。
    10-12、真实性认可。
    [10:13:20]
  • [审判长]:
    双方事实部分还有补充?
    [ 均]:
    没有。
    [10:15:04]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0:17:19]
  • [原告代理人]:
    本案中,项目的立项出具单位都是园林局,原告是园林局下属的一个公园,为了管理方便,园林局委托原告就原告公园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没有不当。
    [10:22:12]
  • [原告代理人]: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过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的签订合同有效。无论园林局给法院的一个追认信函,还是现在工程没有开工,所有提交文件是园林局提供的,园林局对这些事情是认可的,合同有效。由于被告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保证金是不退还的,相关费用是被告自行承担。
    [10:32:55]
  • 审判长: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10:33:13]
  • [被告代理人]:
    原告不具有与被告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原告不是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设单位,没有签订合同主体资格。授权委托书的问题,虽然园林局出具了委托书委托原告代理园林局处理项目建设有关事宜,但是原告代理行为无效。本案中原告是以自己的名义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协议中设定的权利义务是由其自己承受,不是园林局。原告作为园林局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不成立,没有法律效力。被告提供协议无效后,园林局出具证明,对涉案协议予以追认,该追认与法律不符,无效。
    [10:34:28]
  • [被告代理人]:
    原告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不涉及法律规定的追认,园林局的追认无效。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设单位是园林局,规划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了两证的内容不得随意变更,本案原告被告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10:35:49]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进行最后陈述。
    [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0:36:51]
  • [审判长]:
    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
    [10:37:02]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就到这里,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直播的工作人员是温迎福和李辰。再次我们对直播人员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
    [10:37:20]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0:3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