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全景

审判员樊家栋

原告及其代理人

被告张某及其代理人
2010年4月22日13:30直播崇明法院审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下午好,今天下午本网直播的是一起由崇明法院堡镇法庭开庭审理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被告张某因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重型自卸货车与朱某骑驶的未依法登记的电动车在行驶过程中相撞,朱某当场死亡。经崇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双方负有同等责任。
    死者家属要求法院依法判令张某及中保上海长宁分公司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27余万。
    [13:20:38]
  • [主持人]:
    审理此案的是崇明法院堡镇法庭的樊家栋法官。樊家栋,男,法学学士,助理审判员。1989年8月进入崇明县人民法院工作,长期从事执行、民事审判工作,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
    [13:21:41]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出庭人员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法庭纪律:
    (一)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不得随意发言、提问。
    (五)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庭审中必须关闭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器材的报警音。
    (七)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八)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人民法院可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或者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33:09]
  • [审判员]:
    下面核对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原告顾某某,男,1963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崇明县港沿镇跃马村。
    原告顾某某,女,1989年1月7日生,汉族,住崇明县港沿镇跃马村。
    原告朱某某,死者母亲.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黄某,崇明县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男,1981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关屯乡王集村。
    被告代理人:张某某,上海红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定西路1207号。
    今天出庭参加诉讼的是原告顾某某,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顾某某、原告朱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13:45:27]
  • [审判员]:
    现在开庭。崇明县人民法院堡镇法庭,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顾某某、顾某某、朱某某诉被告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采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樊家栋一人独任审理,书记员施黎黎担任记录。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以及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放弃、变更和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但诉讼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以上诉讼权利和义务,双方当事人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13:45:40]
  •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3:45:54]
  • [被告代理人]:
    不申请。
    [13:46:03]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其事实与理由。
    [13:46:16]
  • [原告代理人]:
    诉请依法判令1、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246480元、丧葬费19751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4648元、物损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代理费3000元、合计348879元中的273027元。其中被保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及物损费合计110500元。被告1赔偿剩余部分238379元中的163027元,扣除被1已经赔偿的90000元,尚需赔偿73027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宣读诉状(略)。
    [13:46:43]
  • [审判员]:
    被告方,就事实部分答辩陈述。
    [13:51:00]
  • [被告代理人]:
    就事实无异议。
    [13:51:10]
  • [审判员]:
    被告对事实部分还有什么补充么?
    [13:51:30]
  • [被告代理人]:
    在原告起诉之前,原告与被告张某曾达成过赔偿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是被告方赔偿原告方经济损失26万。事发后被告张某已支付9万元。被告张某驾驶的车辆是上海杰
    [13:53:00]
  • [审判员]:
    被告,你认为被告张某所驾驶的车辆的挂靠单位应该与被告一同承担责任,你现在要追加该单位为被告?
    [13:55:45]
  • [被告代理人]:
    被告张某驾驶的车辆不是挂靠,而是该单位是实际的车主。
    [13:56:02]
  • [审判员]:
    原被告双方,由于被告张某认为需要追加张某所驾驶的车辆实际车主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本庭认为该单位是本案必要的诉讼当事人,故现在休庭。本庭庭将追加该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
    [14:00:02]
  • [主持人]:
    各位网友,由于本案需要追加第三被告,今天的图文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的收看。再见!
    以上文字不作为庭审笔录,不具备法律效力。
    [14:0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