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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今天图文直播的是林炜翔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件。该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开庭审理。 被告人林炜翔,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汉族,大学文化,系德凯兴城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底至2009年5月,被告人林炜翔伙同周育民(另案处理)等人多数组织陈登伟等多名偷渡人员偷越国境,并指使叶富顺(已判刑)、林吉等人实施引领偷渡人员出境等犯罪行为。2009年5月3日,偷渡人员陈书杰、林世聪在叶富顺协助下偷越国境时,在上海市浦东国际机场被公安人员查获,同年7月27日,林炜翔被抓获归案。[09:28:08]
- [主持人]:本案庭审因故稍作推迟,请网友朋友耐心等待。[09:34:14]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09:51:40]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报告完毕。[09:53:45]
- [审判长]:传被告人林炜翔到庭。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
被告人林炜翔,你的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被捕以前在什么单位工作、家住哪里?[09:54:05] - [被告人]:林炜翔,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汉族,大学文化,系德凯兴城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09:54:24]
- [审判长]:被告人林炜翔,你以前是否受到过司法机关的法律处分?[09:54:35]
- [被告人]:没有[09:54:44]
- [审判长]:被告人林炜翔,因本案你何时被拘留,何时被逮捕?[09:56:40]
- [被告人]:因本案于2009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执行逮捕。[09:56:59]
- [审判长]:被告人林炜翔,本院向你送达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是否收到?哪一天收到的?[09:57:33]
- [被告人]:收到了。[09:57:50]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庭今天依法公开审理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林炜翔运输毒品一案。
现在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名单。
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周欣、代理审判员吴斌、人民陪审员王伟组成、由周欣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吴晓英负责法庭记录。
今天出庭支持公诉的是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代理检察员张军英、赵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被告人是否听清?是否要求申请回避?[09:58:04] - [被告人]: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09:58:14]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事实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09:59:03]
-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09:59:19]
- [审判长]:被告人林炜翔,你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09:59:48]
- [被告人]:基本没有,但没有多次组织及组织多人。[10:01:00]
-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就起诉指控的事实讯问被告人林炜翔。[10:01:23]
- [公诉人]:你参与的是哪起?[10:01:39]
- [被告人]:我组织陈某偷越国境,护照是小周办的。引领陈某到澳门出境不是我办的,但拿了十万。[10:03:16]
- [公诉人]:你和周育民是什么时候认识的?[10:03:27]
- [被告人]:07年认识的,叶富顺是周育民介绍的。[10:04:05]
- [公诉人]:你和周育民一次都没有组织过他人偷越?[10:04:39]
- [被告人]:我只去买了机票,周育民让我去买的。[10:05:03]
- [公诉人]:陈某是什么时候出境的?[10:05:27]
- [被告人]:07年的事情。[10:05:42]
- [公诉人]:你是让小周帮你操作偷渡出境?[10:06:10]
- [被告人]:陈某不算公司的客人,我自己没有办法安排他出去。小周有办法。[10:06:39]
- [公诉人]:薛某的机票是你买的?[10:07:35]
- [被告人]:是我买的。[10:08:00]
- [被告人]:我把护照、机票及我自己波兰公司的手续等给他的。[10:08:34]
- [公诉人]:你是去虹桥机场接人的?[10:08:47]
- [被告人]:是我去接的,但不知道是偷渡的,我也带了材料给那两个人,当叶富顺的面。也有带钱给叶富顺。[10:09:09]
- [公诉人]:他给你钱你就发邀请函?[10:10:00]
- [被告人]:是的,是国外公司名义发的。[10:10:31]
- [公诉人]:公司名字说一下,外国的。[10:10:46]
- [被告人]:说不太全,但可拼写出来。[10:11:05]
- [公诉人]:你参与的事情就这些,第一次认识叶富顺是在哪?[10:11:29]
- [被告人]:在北京。[10:11:46]
- [公诉人]:你和叶富顺MSN有没有聊天的情况?[10:12:08]
- [被告人]:有。[10:12:53]
- [被告人]:我用中文名的拼音。我不知道有没有人冒充我的账号和叶富顺聊天。[10:13:32]
- [公诉人]:有无聊过机票的事情?[10:13:54]
- [被告人]:记不清楚。[10:14:06]
- [公诉人]:叶富顺有没有告诉你澳洲的客人出事的情况?[10:14:16]
- [被告人]:记不清了。[10:14:44]
- [公诉人]:除你参与的这些事情,你说还有其他的情况?[10:15:05]
- [被告人]:我对组织人数众多有异议。[10:15:40]
- [审判长]:法庭有几个问题问你,你如实回答。[10:16:00]
- [审判员]:你参与了哪些事情?[10:16:24]
- [被告人]:一起,就陈登伟。[10:16:58]
- [审判员]:09年2月,薛某的,你参与哪些事情?[10:17:15]
- [被告人]:我买了薛的机票。[10:17:25]
- [审判员]:你是否获利?[10:17:33]
- [被告人]:有,2千元。[10:17:39]
- [审判员]:09年5月,你安排2人偷渡,你做了什么?[10:17:55]
- [被告人]:我带邀请信及护照,从虹桥到浦东,2个人给我3万元。[10:18:16]
- [审判员]:还有其他的吗?[10:18:27]
- [被告人]:没有了,我只有一件事情是组织他人偷渡的。其它就是参与其中一部份。[10:18:45]
- [审判长]:小马这人你认识吗?[10:18:55]
- [被告人]:不认识[10:19:05]
- [审判长]:你总共获利多少?[10:19:18]
- [被告人]:总共2千多元,后面的钱都没有收到。[10:19:27]
- [审判长]:你认为向不认识的人发邀请函是合法的吗?[10:19:39]
- [被告人]:我认为是不合理的。[10:19:48]
-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就起诉指控的事实向法庭举证,并说明证据的来源及证明的事实。[10:20:00]
- [公诉人]:好的。第一组证据:1、由浦东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出具的情况说明;
2、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3份;
3、浦东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登记保管物品、文件清单3份。[10:20:15] - [公诉人]:第二组证据:1、人渡人员陈书杰陈述、辨认笔录及对邀请函、登机牌、电子客票行程单、订房记录的辨认
2、人渡人员林世聪陈述、辨认笔录及对邀请函、登机牌、电子客票行程单、订房记录的辨认[10:20:23] - [公诉人]:上述两组证据证实偷渡人员陈书杰、林世聪在叶富顺协助下从浦东偷渡被查获的事实,并证实了在此次偷渡过程中被告人林炜翔的参与情况,请法庭先行质证。[10:20:51]
- [审判长]:被告人林炜翔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10:21:03]
- [被告人]:没有。[10:21:13]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10:21:23]
- [公诉人]:第三组证据:1、涉案人叶富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及叶富顺辨认的记有电话号码的2张便笺、MSN聊天记录、所携护照;
2、叶富顺执照及出入境记录;
3、薛命挺户籍资料及出入境记录。[10:22:29] - [公诉人]:上述证据证实被告人叶富顺到案后供述被告人林炜翔及涉案人周育民多次指使其参与犯罪的情况,叶富顺供述的内容并得到其与偷渡人员的出入境记录印证,且与公诉人之前出示的证据反映的情况一致,请法庭质证。[10:40:09]
- [审判长]:被告人林炜翔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10:40:26]
- [被告人]:叶富顺说的并不全是实话。另去巴西是我自己要办护照。[10:41:09]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10:45:24]
- [公诉人]:第四组证据:1、证人田某的陈述;
2、林炜翔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3、涉案人周育民的供述;
4、偷渡人员陈登伟在珠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的照片、签证、登机牌复印件及莆田公安局的询问笔录;
5、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治安警察局提供的相关材料;[10:45:37] - [公诉人]:上述证据表明相关证人、涉案人到案后均供证了林炜翔组织偷渡犯罪的情况,林炜翔到案后亦部分进行了交代,其所供述陈登伟组织他人偷渡的情况也得到了之后调查情况的证实,提请法庭对本案证据予以质证。[10:46:37]
- [审判长]:被告人林炜翔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10:46:57]
- [被告人]:首先,对陈登伟的没有异议,但是田某说的我不承认,林吉我认识,但我从没有指使对林吉,林吉去澳门是周育民指使的。[10:47:12]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10:47:26]
- [公诉人]:第五组证据
1、案发经过;
2、*刑事判决书一份(2009)沪一中刑初字第301号。[10:47:39] - [公诉人]:证实侦查机关在天津市将冒用他人身份投宿于南开汉庭快捷酒店的在逃嫌疑人林炜翔缉拿归案,及叶富顺为牟取非法利益,受林炜翔、周育民指使参与组织偷渡、多次运送薛命挺等多名偷渡人员出境,并实施了携带、转交偷渡材料等行为。[10:47:53]
- [审判长]:被告人林炜翔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10:48:09]
- [被告人]:没有。[10:48:17]
-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证据需出示?[10:51:42]
- [公诉人]:有,机票、签证需出示。[10:51:52]
- [公诉人]:叶富顺确认的地址等物,邀请函等。[10:52:02]
- [被告人]:邀请函下的签字不是我们公司的签字。[10:53:30]
- [公诉人]:举证完毕。[10:54:01]
- [审判长]:被告人林炜翔,你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供?[10:54:15]
- [被告人]:我没有。[10:54:34]
- [审判长]:法庭事实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10:55:09]
- [公诉人]: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进一步证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公诉人现就本案的证据和事实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供合议庭语言时参考。[10:56:03]
- [公诉人]:一、本案的事实与定性,本案被告人林炜翔伙同周育民等人多次组织偷渡犯罪,且组织偷渡人数众多,文化活动应以组织他人偷渡国境罪论处。二、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国有国法,家有家规。被告人到案后能交代自己的部分犯罪情况,但当庭又有不同供述。请法庭综合考虑。[10:58:21]
- [审判长]:被告人林炜翔可以自行辩护。[10:58:37]
- [被告人]:我该说的都说了,我会拿自己的东西犯法吗?我如果买空白签证,我愿认罪服法,但是我没有买过空白签证。我公司的公章也是给叶富顺。[10:58:48]
- [被告人]:根据法律的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你可以进行最后陈述。[11:01:24]
- [被告人]:我在看守所有写过书面材料,在庭后提交法庭。最后请法庭给我一次悔改机会。[11:04:38]
- [审判长]:今天的法庭审理结束。退庭后,当事人应当阅看庭审笔录,如有异议,可以申请补正。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纳印。[11:05:35]
- [审判长]:退庭。将被告人林炜翔还押。[11:05:44]
- [主持人]: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1:06: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