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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西城法院为您现场直播“广告位合作协议未履行 被指不正当竞争”案,感谢您的关注。[09:47:21]
- [主持人]: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李媛,下面为您简单介绍一下本案的案情: 原告广告公司诉称,2006年11月,原告与被告三“北京歌华阳光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广告位合作协议》;原告以年租金140万元价格将尚未取得的被告一新一代商城服装市场广告位租赁给被告三。2007年1月,原告以年租金70万元取得的被告一新一代商城广告位。2007年2月,原告与被告三“歌华阳光”协商,原告与“歌华阳光”签订的《广告位合作协议》变更为被告二北京歌华广告有限公司。而同年4月,被告二歌华广告公司与被告一新一代商城服装市场签订合作协议,被告一将原租赁原告的广告位租赁给被告二,年租金100万元。
现原告以被告一新一代商城服装市场伪造证据,并与被告二和被告三歌华公司、歌华阳光广告公司相互勾结,将新一代商城服装市场广告位租赁给“歌华阳光”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新一代商城服装市场与歌华广告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09:48:25] - [主持人]:本案由西城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员武[09:52:24]
- [主持人]: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09:53:42]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09:57:15]
- [书记员]:法庭纪律宣布完毕。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入庭。[09:58:03]
- [审判长]:请坐。[09:58:25]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09:58:42]
- [审判长]: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的情况。[09:59:18]
- [审判长]:原告北京市金凯鑫广告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黄景芹,经理。委托代理人闫某,男,汉族,北京市金凯鑫广告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东城区。[10:00:37]
- [审判长]:第一被告:北京中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一代商城服装市场,住所地北京市西单北大街。法定代表人夏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北京中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址同单位。委托代理人康某,男,汉族,北京中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一代商城服装市场行政主管,住址同单位。第二被告,北京歌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葛立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大中,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被告,北京歌华阳光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建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大中,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10:02:44]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10:04:07]
- [原告]:没有。[ 第一被告]:没有。[ 第二被告]:没有。[ 第三被告]:没有。[10:04:39]
- [审判长]:双方出庭人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北京市金凯鑫广告公司诉被告北京中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一代商城服装市场、被告北京歌华广告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歌华阳光广告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武[10:05:41]
- [审判长]:下面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3)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诉及反驳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上述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承办人员回避?[10:06:38]
-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 第一被告]:听清了,不申请。[ 第二被告]:听清了,不申请。[ 第三被告]:听清了,不申请。[10:08:01]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为双方所争议的事实,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反驳对方意见,应说明具体理由。下面先由原告陈述事实经过、诉讼请求及理由。[10:08:44]
-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北京中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一代商城服装市场与被告二北京歌华广告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无效;2、诉讼费由被告一北京中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一代商城服装市场承担。[10:09:44]
- [原告]:事实理由:2006年11月4日,原告与“歌华阳光”签订《广告位合作协议》;原告以年租金140万元价格将尚未取得的新一代商城广告位租赁给“歌华阳光”。2007年1月9日,原告与新一代商城服装市场(以下简称服装市场)签订《西单新一代商城户外广告发布代理合同书》,以年租金70万元取得的新一代商城广告位。2007年2月,原告与“歌华阳光”协商,原告与“歌华阳光”签订的《广告位合作协议》变更为歌华广告公司。同年4月,歌华广告公司与新一袋商城服装市场签订《广告位战地合作协议》,新一代商城服装市场将原租赁原告的广告位租赁给歌华广告公司,年租金100万元。现原告以被告新一代商场伪造证据,伪造该商城曾与原告签订一个年租金100万元的广告位合同,并与被告歌华公司、歌华阳光广告公司相互勾结,将新一代商城广告位租赁给“歌华阳光”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10:12:13]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答辩。[10:13:02]
- [第一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1、从程序上: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的资格,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判决第一被告与第三被告之间的合同无效,原告并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主体资格;2、我方认为本案是合同纠纷,应按合同法处理,原告所述和我方签订合同属实,但由于原告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款项,按照合同规定双方已在07年4月16日解除合同,所以我方和被告三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不具备无效合同的构成要件。过了诉讼时效,原告不具备起诉的资格,和第一被告之间合同在先,没按原来的签订的合同,合同已经解除,我方已经有权和他人签定合同。[10:14:24]
- [第二被告]:第一:我们认为第二被告与第一被告相互签约属实。第二,原告没有指出第二被告与第一被告相互签约对其有何影响,其要求主张相关的权利事实依据不足,综上我们认为,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要求法院予以驳回。[10:16:25]
- [第三被告]:原告起诉虽然将歌华阳光公司列为第三被告,但是没有任何诉讼请求是针对第三被告的,法庭应该裁定我方退出诉讼。[10:17:20]
- [审判长]:原告在事实上有没有要补充的?[10:18:06]
- [原告]:有。首先第一个本案是一个不正当竞争,第二个没有超过时效,限定的时间是由2007年1月和2009年7月,没有超过时效。没有法定证明我们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不具备无效的理由。对于被告二的答辩,我要补充的事实是,在我公司不知道的情况下,100万的合同是没有的。被告二承认了得到了100万的合同。[10:18:56]
- [审判长]:被告在事实上有没有要补充的?[ 第一被告]:我们没有跟原告签订100万的合同。[ 第二被告]:和原告签订的100万合同不承认。[ 第三被告]:同第二被告。[10:20:45]
- [审判长]: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先由原告举证。[10:21:32]
- [原告]:第一组证据,2007年9月我方与新一代商城签订的价值70万合同。[ 第一被告]:没有异议。[ 第二被告]:没有异议。[ 第三被告]:没有异议。[10:22:44]
-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10:24:42]
- [原告]:第二组证据,被告二在海淀法院诉讼时提交的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西单新一代商城户外广告发布代理合同书》(壹佰万元),期限在2007年1月至2009年12月31日,证明被告一与被告二之间恶意串通,为了利益最大化,侵犯了我方的利益。[ 第一被告]:真实性有异议,没有向海淀法院提供的证据,确定没有这份合同。[ 第二被告]:真实性无法判断。[ 第三被告]:真实性无法判断。[10:25:50]
-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10:26:20]
- [原告]:第三组证据,原告被告二北京歌华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位占地合作协议》(租金一百万元).[ 第一被告]:没有异议。[ 第二被告]: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就这份合同的纠纷已经在海淀法院和北京一中院的审理,审理的结果是原告退我方20万。[ 第三被告]:同第二被告。[10:27:34]
-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10:28:04]
- [原告]:第四组证据,名片,证明所有被告给原告签订的合同都是一个人。[ 第一被告]: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 第二被告]: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 第三被告]: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10:28:57]
- [原告]:证据五:被告一与被告二签订的合同,证明两被告恶意串通。[ 第一被告]: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 第二被告]: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 第三被告]: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10:31:06]
-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没有证据了。[10:32:07]
- [审判长]:下面由第一被告出示证据。[10:33:01]
- [第一被告]:第一组证据,合同书,证明双方签订了一个合同,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原告未按合同履行被告一有权解除合同。[ 原告]:真实性没有异议。[ 第二被告]:没有异议。[ 第三被告]:没有异议。[10:34:24]
- [审判长]:继续举证。[10:34:48]
- [第一被告]:第二组证据,广告位占地合同协议,证明我们和歌华广告有这样合作的事实。[ 原告]:没有。[ 第二被告]:他们说的是16块广告位,我们争议的是涉及的2块广告位。[ 第三被告]:同第二被告。[10:35:56]
- [审判长]:继续举证。[10:36:27]
- [第一被告]:记帐单,证明原告没有向我们支付任何费用,[ 原告]:对真实性没有异议。[ 第二被告]:真实性没有异议。[ 第三被告]:真实性没有异议。[10:37:51]
- [审判长]:还有其他证据吗?[ 第一被告]:没有了。[ 审判长]:下面由第二被告出示证据。[10:39:44]
- [第二被告]:第一组证据,《广告位占地合作协议》,证明就本案涉及的广告位的租用,我方与广告位业主2007年4月25日,北京中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一代商城服装市场于2007年4月25日签署了合同,合同期限自2007年4月20日至2010年4月19日。[ 原告]:没有异议。[ 第一被告]:没有异议。[ 第三被告]:没有异议。[10:40:34]
- [审判长]:继续举证。[ 第二被告]:第二组证据,《广告位占地合作协议》,证明就本案涉及的广告位,我方与广告位业主2007年4月25日,北京中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一代商城服装市场于2009年4月30日重新签署了合同,合同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并履行至今。[ 原告]:没有异议。[ 第一被告]:没有异议。[ 第三被告]:没有异议。[10:41:34]
- [第二被告]:第三组证据,《京房权证西股字第163***号房屋所有权证》及财务凭据,证明我方向原告支付合同款70万元。 证明原告没有与歌华广告和歌华阳光广告签订的民事权利能力。[ 原告]:真实性没有异议,目的有异议原告有权利具有签订民事权利能力。[ 第一被告]:没有异议。[ 第三被告]:没有异议。[10:42:43]
- [审判长]:继续举证。[10:43:19]
- [第二被告]:第四组证据,北京市企业信用网《企业信息》,证明北京中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一代商城服装市场为涉案广告位依附建筑之业主北京中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服装市场是歌华广告公司的分公司,他们是相关联的民事主体,有权签定合同。[ 原告]:没有异议。第一被告:没有异议。[ 第三被告]:没有异议。[10:43:56]
- [审判长]:继续举证。[ 第二被告]:第五组证据,《财务说明》及收据、发票,证明被告就履行合同项下的合同向北京中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一代商城服装市场支付的押金、租金,以证明涉案广告位项下自2007年至今所履行的均是证据一、证据二项下的合同。分别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费用。[ 原告]:与本案无关。[ 第一被告]:没有异议。[ 第三被告]:没有异议。[10:44:51]
- [审判长]:继续举证。[ 第二被告]:第六组证据,民事诉状,证明原告已经以被告与北京中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一代商城服装市场签订和履行了证据一、证据二项下的合同、损害其利益为由,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证明原告已经承认了证据五提及的证明目的。[ 原告]:我们有权利,我们依法取得的。[ 第一被告]:没有异议。[ 第三被告]:没有异议。[10:45:53]
- [审判长]:继续举证。[ 第二被告]:没有证据了。[10:46:46]
- [审判长]:第三被告出示证据。[ 第三被告]:没有证据出示。[10:47:24]
- [审判长]:原告是否取消对歌华阳光广告公司的起诉?[ 原告]:歌华阳光和歌华广告是一个系统的,不同意对其的撤销起诉。[10:48:16]
- [审判长]: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那一条规定?[ 原告]: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10:49:03]
- [审判长]:你提到商业秘密的问题,你和新一代商城签订的70万合同是否有采取法律规定的保密措施?[ 原告]:没有。[10:51:14]
- [审判长]:请原告确认一下你跟歌华阳光还是跟歌华广告签订的合同?[ 原告]:两个合同都确认。[10:52:21]
- [审判长]:那你履行的是那个合同?[ 原告]:两个都履行了,歌华阳光跟我签了合同,但他们是一个系统。[10:53:48]
- [审判长]: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确认和原告签订的是那个合同?[ 第二被告与第三被告]:我们确认跟歌华广告。[10:54:33]
- [审判长]:新一代商城就涉案的广告牌位是给那个使用的?[ 第一被告]:给歌华广告使用的。[10:55:00]
- [审判长]:第二被告、第三被告,你们曾经向法院提交的100万合同是哪里来的?[ 第二、第三被告]:新一代商城提供的。[10:58:34]
- [审判长]:具体的人谁提供的?[ 第二被告]:具体人不记得了。[10:58:59]
- [审判长]:原告你在不正当竞争中受到什么损害了?[ 原告]:直接损失是每年少挣70万元。[10:59:27]
- [审判长]:按合同规定给被告50万支票,这个可以提交证据吗?[ 原告]:现在没有。[10:59:58]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就事实部分有无补充?[11:00:19]
- [原告]:100万合同是新一代商城法人签订的。[ 第一被告]:没有。[ 第二被告]:没有。[ 第三被告]:没有。[11:00:46]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1:01:05]
- [原告]:本案实际上是一个不正当竞争,我们诉讼请求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之间的合同无效,被告一与被告二用一份100万的合同双方形成了恶意串通,由于损害我们的利益,我们就起诉他们,他们用合法的形成隐藏非法目的,他们实现了商业利益的最大化。这两份合同损害了原告的利益,请求法院依法审理。[11:03:51]
- [审判长]: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1:04:11]
- [第一被告]:我方认为这是合同纠纷,原告提出的不正当竞争的事实理由和法条,100万合同是伪造的合同,我们不认可,来源和真实性是无法考证的,无论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还是从合同纠纷的角度在答辩意见中说过了,都是不对的。被告一和被告二签订的合同是因为原告没有履行合同,才与被告二签订的合同,我们认为这份合同受法律保护,综上所述我们坚持答辩意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1:05:11]
- [第二、第三被告]:我们认为原告的说法和要求是没有合法依据的,他与新一代商城签订的广告代理合同书,第5条第4项,合同的第8、9、10、11条,这个合同并没有制约新一代商城和其他人签定合同的权利。原告没有陈述清楚其认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在本案相关的事实上法律规定的情况,陈述以及相关法条是牵强的。没有权利指摘被告一和被告二签约。[11:08:15]
- [审判长]:第二被告,你们向海淀法院提交合同的目的是什么?[ 第二被告]:说广告位是其他民事主体的“物”,说明他没有这个权利。[11:08:52]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没有了。[ 第一被告]:没有了。[ 第二被告]:没有了。[ 第三被告]:没有了。[11:09:23]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当事人最后陈述。[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第一被告]:坚持答辩意见。[ 第二被告]:坚持答辩意见。[ 第三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1:09:53]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原告]:不同意调解。[11:10:11]
- [审判长]:因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本庭不再进行调解,今天开庭到此,休庭,看笔录签字。[11:10:33]
- [主持人]: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西城区人民法刘草生副院长、孙敬庭长的指导以及参与直播人员的辛勤工作![11:11:49]
- [主持人]:本次直播指导:刘草生 孙敬 宋洪印
技术支持:孙冰 陈婵 付莎莎
照片提供:李媛[11:13:40] -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1:14: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