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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西城法院为您现场直播“盗伐林木为烧火 无知村民被公诉”一案,感谢您的关注![08:50:45]
- [主持人]:下面为您介绍一下本案的案情:自称为自家烧火去砍伐集体所有林木的李某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西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此案现已由西城法院受理。 西城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称,被告人李某是北京市怀柔区某村村民,2009年12月4日,李某在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某镇盗伐本村集体所有的林木共11株,价值人民币835元,后被查获。在向检察院供述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李某说自己盗伐林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自家烧火用,没有想到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而向法院提起公诉。[08:54:07] - [主持人]:本案由西城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郭亚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武丕显、人民陪审员张焕青组成合议庭,有书记员张煦担任法庭记录。[08:59:03]
- [主持人]:下面法庭已经做好开庭准备,有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08:59:37]
- [主持人]:主持人:现在法庭已经做好开庭准备,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09:03:24]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09:04:09]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09:04:35]
- [审判长]:(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坐下后)请坐。[09:05:06]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嫌犯盗伐林木罪一案的公诉人已到庭,被告人李某已提到候审,开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09:06:26]
- [审判长]:(敲击法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现在开庭,提被告人李某。[09:07:06]
- [审判长]:(被告人李某到庭)首先核对被告人基本情况。[09:07:26]
- [审判长]:被告人姓名?[ 被告人]:李某。[09:07:54]
- [审判长]:曾用名?[ 被告人]:无。[09:08:18]
- [审判长]:性别 ?[ 被告人]:男。[09:08:38]
- [审判长]:出生日期?[ 被告人]:1981年8月21日出生。[09:09:18]
- [审判长]:民族?[ 被告人]:汉族。[09:09:42]
- [审判长]:出生地?[ 被告人]:北京市。[09:10:20]
- [审判长]:职业?[ 被告人]:学生。[09:11:10]
- [审判长]:住址?[ 被告人]:户籍地北京市。[09:11:50]
- [审判长]:参加过什么党派团体及所任职务?[ 被告人]:无。[ 审判长]:曾在何时何地受过审判和法律处分?[ 被告人]:无[09:12:27]
- [审判长]:何时被取保候审,因何问题?[ 被告人]:2010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盗伐林木罪。[09:14:40]
- [审判长]:西检起诉书副本何时收到?[ 被告人]:2010年3月25日。[09:15:15]
- [审判长]: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二的条规定,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一案。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名单(略),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有权申请回避,是否申请?[ 被告人]:不申请。[09:16:00]
- [审判长]:被告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了。[09:16:38]
- [审判长]:被告人有权自行辩护,做最后陈述,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了。[09:21:23]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京西检刑诉字(2010)第105号起诉书(略)[09:21:55]
- [公诉人]:被告人李某,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102271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0年1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0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09:23:05]
- [公诉人]:经依法审查,现查明,被告人李某于2009年12月4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北京市怀柔区,盗伐本村集体所有的林木共11株,折合立木蓄积2.512立方米,价值人民币835元,后被查获。[09:23:54]
- [公诉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李某供述。2、证人孙某、李某、李某、李某、李某证言。3、书证:到案经过、北京市怀柔区某村经济合作社证明、扣押物品清单。4、鉴定结论:北京市怀柔区林业调查队鉴定结论报告书、北京市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09:25:03]
- [公诉人]: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村集体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侵犯了国家对林木的采伐制度和集体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09:27:25]
- [审判长]:被告人李某,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一致吗?[ 被告人]:听清了,一致。[ 审判长]: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09:28:48]
- [审判长]:公诉人进行讯问。[09:29:15]
- [公诉人]:被告人你陈述下犯罪事实。[ 被告人]:2009年12月4日我在怀柔区,盗伐了本村集体所有的林木共11株。[09:29:56]
- [公诉人]:你砍伐的都是什么树?[ 被告人]:10株杨树一株油松树。[09:30:42]
- [公诉人]:树的所有权归谁?[ 被告人]:我们村集体的。[09:31:11]
- [公诉人]:你伐树经过林业部门和相关部门批准了么?[ 被告人]:没有。[09:31:42]
- [公诉人]:你将伐的树如何处理的?[ 被告人]:我将树全部砍伐成小段,之后和村里的人借了一个三轮车,将树木全部拉回家了。[09:32:14]
- [公诉人]:公安机关什么时候找的你 ?[ 被告人]:过了两天吧。[09:32:52]
- [公诉人]:当时公安是否带着你到你伐树的现场去看了?[ 被告人]:带着我去现场了,现场还有我伐树的伐根,家里盗伐的林木我也给公安机关指认了。[09:33:28]
- [公诉人]:你对你自己的情况有什么认识么?[ 被告人]:我知道自己盗伐林木是犯法的。[09:33:56]
-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讯问完毕。[ 审判长]:陪审员有无询问?[ 人民陪审员武丕显]:没有。[ 人民陪审员张焕青]:没有。[09:34:35]
- [审判长]:现在进行举证质证,公诉人举证。[09:35:00]
- [公诉人]:宣读证人孙某的证言。[ 审判长]: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09:35:41]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证人李明(化名)的证言。[ 审判长]: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09:36:55]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证人李四(化名)的证言。[ 审判长]: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09:37:50]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证人李五的证言。[ 审判长]: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09:41:01]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证人李六的证言。[ 审判长]: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09:43:10]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到案经过。[ 审判长]: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09:43:56]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北京市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 审判长]: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09:44:38]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北京市怀柔区林业调查队鉴定结论报告书。[ 审判长]: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09:45:29]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起赃经过。[ 审判长]: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09:46:25]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怀柔区园林绿化局出具的证明。[ 审判长]: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09:47:15]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北京市怀柔区某村经济合作社证明。[ 审判长]: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09:48:12]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审判长]: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09:48:51]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被告人李某所做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审判长]: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09:49:37]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举证完毕。[09:50:41]
- [审判长]: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合议庭予以确认,被告人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被告人]:没有。[09:51:36]
- [审判长]:被告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是否申请?[ 被告人]:不申请。[09:52:04]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通过刚刚的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充分证实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就法律事实适用发表如下意见。被告人李某在2009年12月4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北京市怀柔区盗伐本村集体所有的林木共11株,折合立木蓄积2.512立方米,数量较大,侵犯了国家对林木的采伐制度和集体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合议庭结合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给予被告人适当的量刑。[09:53:03]
- [审判长]:被告人自行辩护。[ 被告人]:没有。[09:53:28]
-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新的意见?[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新意见?[ 被告人]:没有。[09:54:12]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我知道自己犯法了。[ 审判长]:现在休庭10分钟,合议进行合议,被告人李某退出法庭。[09:58:22]
- [审判长]:现在进行宣判,被告人李某于2009年12月4日,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在北京市怀柔区,盗伐本村集体所有的林木共11株,折合立木蓄积2.512立方米,价值人民币835元,后被查获。并有经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盗伐集体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林业资源制度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利,破坏了国家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伐林木罪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在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系自首,且所盗伐的林木已被追回,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了。[10:04:57]
- [审判长]:今天是口头宣判,判决书正文在闭庭后五日内送达被告人及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了。[10:05:38]
- [审判长]:现在闭庭,被告人李某退出法庭。[10:06:04]
- [主持人]: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西城区人民法刘草生副院长、谢军庭长的指导以及参与直播人员的辛勤工作![10:07:32]
- [主持人]:本次直播指导:刘草生 谢军 宋洪印
技术支持:孙冰 刘白露 吴杨阳
照片提供:陈婵[10:09:29] -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0:12: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