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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网络直播的主持人董雪。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在房山法院河北法庭审理“互殴中受轻伤 母子仍遭索赔”案件,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会议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57:22]
- [主持人]:审理今天这起案件的法官是段志刚,男,38岁,汉族,中共党员,1993年6月参加工作,先后在房山法院河北法庭、民庭、周口店法庭、窦店法庭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现任河北法庭审判长,河北法庭副庭长。2002至2004连续三年荣立个人三等功,曾被评为房山法院“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 书记员由张德光担任。[10:02:05]
- [主持人]: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原告刘玉芹与被告纽振凤、王建国(纽振凤之子,为残疾人)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大打出手,殴打过程中,刘玉芹、王建国受伤,经法医鉴定刘玉芹为轻微伤,王建国为轻伤。后经派出所认定刘玉芹为正当防卫,免于刑事处罚,对王建国行政拘留5日。现刘玉芹诉至本院,要求纽振凤、王建国赔偿医药费2163.9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10:03:16]
- [审判员]:原告刘玉琴,女,1953年3月20之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 审判员]: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新芳,女,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坨里幼儿园教师,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10:05:45]
- [审判员]:被告纽振凤,女,194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 审判员]:被告王建国,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坨里村永红利服装有限公司工人(农民工),住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 审判员]:被告纽振凤和王建国的委托代理人王伏子(曾用王凤江),男,196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10:06:49]
- [审判员]: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玉琴诉被告纽振凤、王建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由本院审判员段志刚独任审判,书记员张德光担任法记录,[10:08:08]
- [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一、 诉讼权利1、 有申请回避的权利;2、 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3、 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4、 原告有权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5、 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二、 诉讼义务1、 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2、 如实陈述事实。3、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向法庭提供证据,如果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则应当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10:09:34]
- [审判员]:双方是否听清了?[ 原告]:听清楚了。[ 二被告]:听清楚了[10:10:07]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如果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担任法庭记录的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以影响案件的公审理,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双方当事人有异议吗?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无异议,不申请回避。[ 二被告]:无异议,不申请回避。[10:10:53]
- [审判员]: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及理由。[ 原告]:我与二被告因琐事发生纠纷,二被告把我打伤,要求二被告赔偿医药费2163.9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10:15:11]
- [审判员]:被告进行答辩。[ 二被告代理人]:我认为我没有赔偿的义务,我不赔偿,主要原因是,1、她骂我在先,2、下水道应该埋在地上,阻碍了我的出水,当时是雨季,我本身走道就费劲,不砸管子水是排不出去了,点名骂纽振凤。我要求反诉。[10:28:00]
- [审判员]:陈述反诉的理由及事实,要求。[ 二被告代理人]:我要求反诉,王建国骨折了,左腿踝骨骨折,要求赔偿纽振凤精神损失费2000元,抚养费1000元,王建国骨折了,护理王建国的,纽振凤要1000元赔偿,赔偿王建国医药费、误工费共计5590元,我要求她赔我5000元,赔偿几个月工资3200元,一共要求原告赔偿11200元。[10:33:01]
- [审判员]:原告,被告反诉你是否要求答辩期?[ 原告]:我要求当庭答辩,被告没有相关证据索要上述钱数,我们今天申请的就是赔偿。[10:34:04]
- [审判员]: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就主张的事实向本庭提交证据。[ 原告]:提交,1、青龙湖卫生院诊断证明一张,良乡医院的一份诊断证明,证明的是原告伤的情况,2、坨里卫生院一份证明,3、坨里卫生院的处方4张,4、良乡医院的处方1张,证明的是损伤程度,5、青龙湖坨里卫生院的医药费票据三张,6、良乡医院的医药费单据5张。[ 审判员]:出示给被告,被告是否有异议?[ 被告]:对于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10:37:38]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1、公安局的处罚决定书2份,证明对纽振凤和王建国的处罚,2、房山公安局撤销案件的决定书。[ 审判员]:被告有异议吗?[ 被告]:1、真实性没有异议,2、现在只提出补偿,可是没有前面发生的案件就没有后面的补偿,真实性没有异议,合法合理上有意见。[10:49:58]
- [审判员]:原告还有证据提交吗?[ 原告]:没有。[10:51:20]
- 审判员:下面由本案的被告也是反诉原告向本庭提交相关证据,原告进行质证?[ 被告]:提交,1、停车费、加油费的收据12张复印件,2、挂号费单据3张,3、码头医院的单据2张,4、9张良乡医院的医药费单据,5、诊断证明一份,6、轻伤的结论一份。[ 审判员]:出示给原告,原告是否有异议?[ 原告]: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认为为本案无关。[10:52:43]
- [审判员]:被告继续举证?[ 二被告]:没有。[10:53:15]
- [审判员]:你们陈述一下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经过。[ 原告]:时间和起诉状上的一样,原因是我们发现管子被砸坏。[10:53:48]
- [审判员]:过程有人看到吗?原告讲一下过程。[ 原告]:没有。发生的经过是2009年2月15日早晨的时候,纽振凤砸我的管子,我说纽振凤你出来,结果她过了一会就出来了,随后王建国也跟着出来了,我说你凭什么砸我的管子,我没有跟他发生口角,王建国在我后面,纽振凤在我前面,随后他们就把我按倒在地上,王建国扭住我的手不让我动,他们就打我,王建国用铁棍子打我5分钟左右,我喊救命,但是胡同里面没有人,后来王建国打累了就回去了,然后纽振凤就开始抓我脸,然后我趁机报警,然后警察就来了。[ 被告]:打架的时间是早晨5点至6点,走到派出所报案的时间是6点,其他的对。[10:55:36]
- [审判员]:下面出示公安机关的卷宗。宣读2009年6月19日处罚决定书2份,双方是否有异议吗?[ 原告]:没有异议。[ 二被告]:没有异议。[10:56:47]
- [审判员]:宣读2009年5月18日对纽振凤的询问笔录,2009年2月15日对纽振凤的询问笔录,2009年2月28日对纽振凤的询问笔录,2009年3月17日的询问笔录,2009年5月18日的询问笔录,核实情况的2009年5月30日对纽振凤的询问笔录,你们双方有异议吗?[ 原告]:没有异议。[ 二被告]:没有异议。[10:57:29]
- [审判员]:宣读2009年2月17日对王建国的询问笔录,双方是否有异议?[ 原告]:没有意见。[ 二被告]:属实。[10:58:10]
- [审判员]:宣读2009年2月15日的对王建国的询问笔录,2009年3月10日对王建国的询问笔录,2009年2月28日对王建国的询问笔录,2009年5月18日对王建国的询问笔录,2009年5月30日对王建国的询问笔录,你们双方有异议吗?[ 原告]:没有意见。[ 二被告]:属实。[11:03:46]
- [审判员]:宣读2009年2月15日的对王倩的询问笔录,2009年5月18日对刘玉琴的询问笔录,你们双方有异议吗?[ 原告]:没有。[ 二被告]:上面说的不对。[11:05:42]
- [审判员]:1、公安机关的呈请报号,2、呈请撤销报告书,你们双方有异议吗?[ 原告]:没有。[ 被告]:我反对,真实性没有异议。[11:15:41]
- [审判员]:你们还有新的证据要提交吗?[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11:16:36]
- [审判员]:双方对事实部分还有要补充的吗?[ 原告]:没有了。[ 被告]:我们认为原告已经构成刑事责任了。[11:17:28]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原告]:王建国说他自己已经伤了,但是当时还很好的站在那里,王建国真的扭伤了脚,但是他却回到自己的院子里面去了,我有被他们打死的危险,我是正当防卫,而被告伤害是事实,被告没有赔偿减轻的理由,我没有过错和过失,我应该维护自己的相关权力,所以我没有犯法故意侵害他人的权益,我只请求法庭判给我精神损害费和医药费。[ 被告]:反对,应该到医院诊断治疗,是做完笔录以后才去的医院,我没有故意伤害她。[11:18:37]
- [审判员]:双方还有新的答辩意见吗?[ 原告]:没有了。[ 被告]:没有了。[11:18:49]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鉴于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本庭不在试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反对被告的反诉请求。[ 被告]:坚持反诉的要求,不同意本诉的请求。[11:19:17]
- [审判员]:本案不当庭宣判,宣判日期另定,本庭笔录不当庭宣读,双方当事人可于5日内查阅,双方当事人阅读笔录,如无误请签字,签字后休庭。[ 审判员]:现在休庭。[11:20:11]
- [主持人]: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房山法院工作人员图片摄影陈维利、庭审记录张德光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11:22:08]
- [主持人]: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1:22: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