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各位网友,早上好!欢迎关注石景山区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主持人,石景山法院研究室何照新。[09:08:07]
- [主持人]:今天,我们将一同关注一起“帮人买枪支弹药 二进宫者再进囹圄”的刑事案件。[09:08:24]
- [主持人]:首先,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即将直播的案件情况。[09:08:35]
- [主持人]:据公诉机关诉称:2009年初,钮冉(另案处理)在本市石景山区电话联系被告人于洪军,让其帮助购买枪支。于洪军联系于同年4月间伙同钮冉、姜凯军、谭德金(两人均另案处理)等人驾车前往吉林省榆树市,以人民币12000元购得双筒猎枪两支及子弹10发。后于洪军将其中一支双筒猎枪及子弹4发以渔具的名义存放于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韩爱军经营的立圆碗扣配件厂内,后被民警起获,经鉴定该枪具有杀伤力,另一支双筒猎枪及子弹6发被钮冉存放于河北省霞城商务会馆内,后被民警起获,经鉴定该枪支机件故障,不能正常击发。同年9月8日于洪军被民警抓获。[09:09:13]
- [主持人]:本案由石景山法院法官李婧、陪审员李莲滨、牛淑珍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书记员刘艳炜担任法庭记录。[09:09:48]
- [主持人]: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09:11:05]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09:11:39]
- [审判长]:被告人于洪军,有其他别名吗?[ 被告人]:没有[09:13:27]
- [审判长]:是否受过法律处分、行政处罚及种类、时间:2000年9月因非法拘禁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2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审判长]:被告人,你何时被羁押?何时被刑事拘留?何时被逮捕?因为什么?[ 于洪军]:2009年9月7日被羁押,2009年9月8日被拘留,2009年9月29日被逮捕,因为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 审判长]: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何时收到的?[ 于洪军]:收到了,是2010年3月23日收到的。[ 审判长]:本院于2010年3月23日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于洪军非法买卖枪支、弹药一案。本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李婧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牛淑珍、李莲滨组成,书记员刘艳炜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岚出庭支持公诉。[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你们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有刑诉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可以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人,你申请回避吗?[ 于洪军]:不申请。[09:16:41]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长]:被告人,你听清了吗?[ 于洪军]:听清了。[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09:17:49]
- [公诉人]:宣读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京石检刑诉字[2010]第0070号起诉书。[ 审判长]: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送达你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 于洪军]:一致。[ 审判长]:你对起诉书指控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的事实有什么异议?[09:19:20]
- [于洪军]: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人于洪军,你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陈述。[09:20:46]
- [于洪军]:确实是钮冉给我打电话说,联系之后是联系的别人,是杨光(音),还有一个叫谭德金,后期的事情都是他在处理,我就是跟着去了,给我下起诉书时我对罪名不认,我就是一起去,钱也没有花,就是玩了几天,所以我对起诉有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本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依法对你进行讯问,你要如实供述,你听清楚了吗?[ 于洪军]:听清楚了。[09:21:57]
- [公诉人]:你在公安机关及检查机关做过内容不一致的供述,当庭你也陈述了现在认为的事实经过,你告诉法庭这些内容哪些部分是属实的?[ 于洪军]:后期我和检察机关说的是属实的。[ 公诉人]:你现在承认你在检察机关的供述?[ 于洪军]:是。[ 公诉人]:哪些你认为是不属实的?[ 于洪军]:和侦查机关说的那些笔录。[ 公诉人]:是否是和公安机关所有的供述都不属实?[ 于洪军]:后期是属实的,我承认我买枪的这些都是不属实的。[ 公诉人]:公安机关对你讯问时有无刑讯逼供的行为吗?[ 于洪军]:没有。[09:24:52]
- [公诉人]:你刚才陈述之所以做过不一致的供述是因为对事情的认识错误?[ 于洪军]:是。[ 公诉人]:你供述一下去吉林买枪的都有谁?[ 于洪军]:强子(音),丽子(音),杨光(音),还有一个司机。我不知道这几个人的真名。[ 公诉人]:现在是否还不知道这几个人的真名?[ 于洪军]:小丽子(音)是钮冉,杨光姓韩,现在还是不知道强子真名是什么。[ 公诉人]:小丽是何时提出购买枪支的情况?[ 于洪军]:就是在石景山聊天时说出来的。[ 公诉人]:具体是何时、何地?[ 于洪军]:记不清楚了。[ 公诉人]:刚才你在法庭陈述时,你陈述钮冉打电话和你说的这件事?[ 于洪军]:就是闲聊天。[ 公诉人]:当时谁在场?[ 于洪军]:忘了。[ 公诉人]:有无明确让你帮助他买枪的途径?[ 于洪军]:他说想弄把枪。[ 公诉人]:你当时有什么表示?[ 于洪军]:当时也没有答应,就是闲聊天了,当时和杨光(音)也是闲聊天说出来的,没想到杨光(音)就联系到了。[ 公诉人]:杨光(音)提出到何处看枪了吗?[ 于洪军]:就是说东北。[ 公诉人]:小丽(音)是如何知道到东北去看枪的?[ 于洪军]:我们和杨光(音)之间都认识。[ 公诉人]:是你和小丽说的还是杨光(音)和小丽说的?[ 于洪军]:我说的。[ 公诉人]:你将杨光联系好可以去看抢的情况告诉了小丽?[ 于洪军]:是。[ 公诉人]:你们何时去东北看枪的?[ 于洪军]:2009年4、5月份。[ 公诉人]:都有谁?[ 于洪军]:就是小丽、强子、杨光。[ 公诉人]:车辆是谁的?[ 于洪军]:强子的。[ 公诉人]:你当时是否知道是看什么样的枪?[ 于洪军]:不知道,当时杨光不在石景山住了,他们见面自己说的,我就不太清楚了。[ 公诉人]:当时你有无考虑到枪支属于违禁品,个人不能使用和持有?[ 于洪军]:当时是贪玩,要用猎枪打猎。[ 公诉人]:去买的时候是否已经知道是猎枪了?[ 于洪军]:没有,后来知道的。[ 公诉人]:你为何跟着去买枪?[ 于洪军]:当时没有什么事,正好他们说去溜达一圈,我就去了。[ 公诉人]:你是否关于枪支的特殊规定,个人是否可以持有枪支?[ 于洪军]:知道,到公安机关我就主动把枪交出去的。[ 公诉人]:在东北的具体地点是何处?[ 于洪军]:不清楚。[ 公诉人]:是何省?[ 于洪军]:吉林省。[ 公诉人]:你是否认识卖枪的人?[ 于洪军]:我就知道是大伟,他和杨光比较熟,原来他在北京住过。[ 公诉人]:你和大伟只是认识?[ 于洪军]:是。[ 公诉人]:之间有无经济往来?[ 于洪军]:没有。[09:32:16]
- [公诉人]:你们和对方谈买枪的时候是否看见是几支枪?[ 于洪军]:没有,到了地方之后我一直在车里面,都是杨光和他们谈的。[ 公诉人]:小丽买枪的过程你是否看见了?[ 于洪军]:没有。[ 公诉人]:关于小丽给了多少钱、是何方式给付的情况,你是否知道?[ 于洪军]:不知道。[ 公诉人]:在车上你看见几支枪?[ 于洪军]:两支。[ 公诉人]:有无子弹?[ 于洪军]:没看见子弹,都是他们拿着的。[ 公诉人]:你为什么要拿走一支枪?[ 于洪军]:我老家在东北,小时候就有枪,为了玩。[ 公诉人]:还有谁拿着枪?[ 于洪军]:不知道。[ 公诉人]:你和谁说了你拿走一支枪?[ 于洪军]:和强子他们。[ 公诉人]:他们如何告知你枪的来历的?[ 于洪军]:当时钮冉说要去开矿,杨光也想去。[09:34:05]
- [公诉人]:一开始钮冉和大家说有想买枪的意图,才有你和杨光说这件事,也有杨光联系这个事情?[ 于洪军]:杨光他们也想搀和矿上的事情,所以杨光就帮助他们。[ 公诉人]:这两支枪杨光及钮冉拿回来说这个枪是怎么来的,是否说是买的?[ 于洪军]:没有。[ 公诉人]:是否说了出钱了?[ 于洪军]:没有。[ 公诉人]:你个人感觉这是杨光出于想和钮冉一起开矿?[ 于洪军]:是。[ 公诉人]:是赠与还是借用?[ 于洪军]:不清楚。[09:35:36]
- [于洪军]:不清楚。[ 公诉人]:这两支枪你是否出钱了?[ 于洪军]:没有。[ 公诉人]:谁可以证明?[ 于洪军]:他们都可以证明。[ 公诉人]:杨光、强子、钮冉是否都可以证明你没有出钱?[ 于洪军]:是。[ 公诉人]:公诉人在举证质证阶段你仔细听一下。这两支枪你拿走是何谁说的?[ 于洪军]:杨光和钮冉。[ 公诉人]:他们是否都同意了?[ 于洪军]:是。[ 公诉人]:是赠与你还是借你玩?[ 于洪军]:借我玩。[ 公诉人]:你在何处带枪下车的?[ 于洪军]:唐山。[09:37:06]
- [公诉人]:当时枪是如何包装的?[ 于洪军]:渔具包。[ 公诉人]:是何颜色的?[ 于洪军]:绿色的。[ 公诉人]:渔具包是否是你准备的?[ 于洪军]:不是。[ 公诉人]:当时有几发子弹?[ 于洪军]:不清楚。[ 公诉人]:你当时如何和韩玉君(音)说的?[ 于洪军]:我经常去他的厂子,我说我去钓鱼了,当时着急办事,我就去了内蒙,把东西放他那了。[ 公诉人]:是否是和韩玉君本人说的?[ 于洪军]:是。[09:44:29]
- [公诉人]:是否告知渔具包里面是枪?[ 于洪军]:没有。[ 公诉人]:你当时是如何考虑的?[ 于洪军]:当时就是贪玩,厂子里面特别忙,没时间玩就放他那了。[ 公诉人]:你认为韩玉君(音)不会打开你的包看?[ 于洪军]:是。[ 公诉人]:公安机关在起获枪支后是否进行了辨认?[ 于洪军]:是。[ 公诉人]:是否辨认出来了?[ 于洪军]:应该是,当时是我主动说出来的。[ 公诉人]:陈述一下你的到案情况?[ 于洪军]:在大兴的收废铁的厂子说有废钢,我在宾馆开了一间房。[ 公诉人]:你在大兴住旅馆的时候被抓获的?[ 于洪军]:是。[09:45:07]
- [公诉人]:你与杨光是何关系?[ 于洪军]:朋友。[ 公诉人]:你们之间有无经济往来?[ 于洪军]:他要没钱了,我这有他就拿走。[09:45:35]
- [公诉人]:有经济往来?[ 于洪军]:是。[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暂时讯问到此。[09:46:03]
- [审判长]:钮冉与你说要买枪时是否告知了原因?[ 于洪军]:没说,就是说为了玩,说开矿在大山里面,是闲聊天说出来的。[ 审判长]:让你帮着联系的?[ 于洪军]:是。[ 审判长]:他是否说了要买什么类型的枪?[ 于洪军]:没有。[ 审判长]:你如何与杨光(音)说的?[ 于洪军]:那天和杨光(音)闲聊天说出来的,问谁有枪,我当时说完了也没在意,后来杨光说认识一个人有,我们就一块去看了。[ 审判长]:强子是何人?[ 于洪军]:我和强子都是在首钢里面,强子在里面做焦炭。[ 审判长]:与钮冉是何关系?[ 于洪军]:都是在石景山北辛安那边居住,都认识。[09:47:30]
- [审判长]:杨光联系好人后,是否说了什么价钱?[ 于洪军]:没有,我当时不想买,就是朋友帮忙,凑热闹,杨光和钮冉自己说的这些事。[09:48:04]
- [审判长]:杨光如何和钮冉说的?[ 于洪军]:在车上没说什么,那边也是杨光的朋友,我也认识,杨光的意思就是把人带到地方看看再说,具体他们如何谈的我不清楚。[09:48:33]
- [审判长]:强子是否是司机?[ 于洪军]:不是,还有一个司机。[ 审判长]:你们坐何车去的?[ 于洪军]:桑塔纳2000,是强子的车。[ 审判长]:一路上的花费是谁花费的?[ 于洪军]:去的时候强子花了点,回来都是我花的。[ 审判长]:谁引的路?[ 于洪军]:去的时候是杨光联系的,回来就不用了,强子就和我走,回强子老家了。[09:49:25]
- [审判长]:被告人你被抓获后有无坦白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 于洪军]:没有。[ 审判长]:有无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事实?[ 于洪军]:没有。[09:50:08]
- [审判长]:现在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申请宣读被告人于洪军本人于2009年9月13日、14日在石景山分局预审处向民警的供述。[ 审判长]:准许。[ 公诉人]:(宣读)。[09:51:05]
-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于洪军]:我刚才已经说了,钮冉的事情已经处理完了,我就想说完就完了,我有点仗义,就想别把朋友牵连进来,猎枪不值那么多钱,好多地方我自己都说不清楚,我在2009年11月3日想明白了,所以这两份笔录不是真实的。[09:53:55]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申请补充讯问。[ 审判长]:准许。[ 公诉人]:于洪军,你当庭供述买车时没有下车,你在公安机关关于下车的情况是如何供述的?[ 于洪军]:当时我没有下车,就是自己想的,想不要再牵连朋友。[ 公诉人]:你描述买枪的过程是凭你自己的记忆说的?[ 于洪军]:见面时候下车了,买枪的时候我没下车,人我认识。[ 公诉人]:你认为你承认自己花钱买枪是不够仗义,把买枪的事情推给其他人就是仗义了?[ 于洪军]:不是,现在我就是想实话实说,我现在说的是事实,[09:55:21]
- [公诉人]:你认为什么是事实?[ 于洪军]:我希望证人到庭,谁能证明是我买的,我出钱的。[09:56:35]
-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了。[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申请宣读于洪军本人在2009年9月18日由石景山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一份,是于洪军对于韩爱君(音)的丰润区立圆碗扣配件厂辨认枪支的情况。[ 审判长]:准许。[ 公诉人]:(宣读)。[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于洪军]:无异议,这个是我主动交代的。[09:57:59]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申请宣读证人钮冉即本案中小丽(音)于2009年7月15日的证言。[ 审判长]:准许。[ 公诉人]:(宣读)。[09:58:50]
-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于洪军]:我承认我参与了这件事情,枪是如何买的我不清楚,我没有出钱,事情都是杨光安排的,我确实跟着去了。[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申请宣读证人姜凯军即强子(音)证言,证实其去吉林不知道是去买枪,可以证实买枪之后听小丽说是两把猎枪,一把枪一万两千元,小丽向其借款的情况;买枪的时候一共去了五个人,一支枪是钮冉拿走了,一支是于洪军拿走了。[ 审判长]:准许。[ 公诉人]:(宣读)。[10:10:06]
-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于洪军]:无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10:11:23]
- [公诉人]:申请宣读证人谭德金即杨光(音)证言,证实谭德金与钮冉实际上不认识的情况,在出发之前于洪军告诉过他是因为出去拿都是怕黑吃黑叫他一起去,证实钱是给了于洪军,于洪军把钱给了卖枪的人。[ 审判长]:准许。[ 公诉人]:(宣读)。[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于洪军]:有异议,他们之间说的与事实不符,刚才强子说的是一万二千元,谭德金又说是八千元,因为不是我联系的,所以他们的口供不是真实的。[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申请宣读证人郑得燕证言。[ 审判长]:准许。[ 公诉人]:(宣读)。[10:12:57]
- [公诉人]:其对于洪军外貌身体特征的描述与钮冉的描述一致,并证明就是本案被告人于洪军。[10:15:21]
-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于洪军]:无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申请宣读关于枪支的鉴定结论。[ 审判长]:准许。[10:15:56]
- [公诉人]:证明枪体上编号为504618的枪支具有杀伤力。[10:17:22]
-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于洪军]:无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10:17:46]
- [公诉人]:申请宣读关于枪支的鉴定结论书两份。[ 审判长]:准许。[ 公诉人]:(宣读)。[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于洪军]:无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10:19:25]
- [公诉人]:申请宣读起获枪支情况的证据即扣押物品清单、起获经过及起获枪支的照片。[ 审判长]:准许。[ 公诉人]:(宣读并出示)。[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于洪军]:无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10:21:39]
- [公诉人]:申请宣读由石景山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一份。[ 审判长]:准许。[ 公诉人]:(宣读)。[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于洪军]:无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10:22:52]
- [公诉人]:申请宣读大兴分局东兴派出所出具到案经过一份。[ 审判长]:准许。[ 公诉人]:(宣读)。[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于洪军]:无异议。[ 审判长]:抓获时间是2009年9月7日23时还是9月8日?[ 于洪军]:2009年9月7日晚上11点左右抓的我。[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10:25:22]
- [公诉人]:申请宣读被告人于洪军的前科材料即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于洪军系累犯。[ 审判长]:准许。[ 公诉人]:(宣读)。[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于洪军]:无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举证暂时到此。[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于洪军]:无。[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于洪军]:关于枪支的价格,我确实没有出钱,根据他们三个人的口供都不一样,我觉得事实不清。[ 审判长]:被告人于洪军,如果你要申请新的证人到庭,明确一下证人名字及想要证明内容。[ 于洪军]:我想申请这些证人都到庭,我确实没有花过钱,没有买枪,这件事不是我联系的,我只是传话,钮冉找到我,我找到杨光。[10:28:29]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10:29:07]
- [公诉人]:公诉人对本案的证据进行分析,从被告人于洪军来说,其本人在到案之后供述发生过多次变化,在9月13日之前对买卖枪支的事情是否认的,在9月13日详细供述了买枪的经过,是钮冉讯问其能否买到枪支,其联系谭德金到吉林省购买枪支,到吉林后购买了两支猎枪,钮冉以一万元购买了一支,钮冉给付的是现金,于洪军是通过让谭德金拿银行卡取的钱,一共给了十发子弹,于洪军将一把猎枪及子弹四发放在韩爱君(音)的立圆碗扣配件厂内,并没有告知是猎枪,到10月7日之后于洪军供述发生变化,供述其只是陪钮冉购买猎枪,自己没有购买,自检提以后及当庭的供述,于洪军除辩称没有买枪之外还辩解不知道钮冉购买枪支的情况。[10:36:22]
- [公诉人]:本案出示了钮冉、谭德金等人的多份证言,在2009年4月份一行五人前往吉林买枪除一名司机外,钮冉、谭德金等人可以对本案进行证实,在现有的证言中钮冉证实其通过电话与于洪军联系,一开始是要购买五四式手枪,是于洪军联系好卖枪人后,是于洪军联系其到吉林去看枪,由于对方不愿意只卖一支,于洪军只得也买了一支,对方一共给了十发子弹,在回去路上于洪军购买了一个渔具包将枪支放在渔具包内,由钮冉告知其是以一支一万两千元购买的,而谭德金在证言中证实是由于洪军联系与对方卖枪,叫自己去是为了避免黑吃黑,价钱是一万元到八千元之间,虽然证人证言之间存在差异,但均证明是购买了两支猎枪。于洪军在9月13日所做的有罪供述与证人证言可以相关证实,钮冉、谭德金证实在买枪之前两个人是不认识的,只有于洪军在钮冉两人之间联系,买枪人不愿只卖一支枪的情况与于洪军的有罪供述可以相互证实,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于洪军于9月13日的供述有罪供述是最接近事实的供述,被告人于洪军当庭关于为了仗义的辩解不符合逻辑。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可以证明于立圆碗扣配件厂起获的猎枪,就是于洪军寄放在韩爱君(音)处的猎枪,该猎枪具有杀伤力。[10:38:38]
- [公诉人]:于洪军案发时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于洪军的行为应该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洪军的行为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介绍钮冉买卖枪支的行为,虽然于洪军的辩解没有直接和卖枪一方联系,通过钮冉的证言证实,买枪人与钮冉联系的只有于洪军一人,购买枪支的行为中于洪军是不可忽略的一环,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的与买卖枪支、弹药罪的共处,于洪军辩解其没有给钱,不是买卖行为,根据现有谭德金、钮冉、姜凯军的证言,均证实两支猎枪是一起购买的,三个人均没有因为于洪军与对方认识,由对方赠与或借用的证言,通过当庭的供述证实,于洪军与卖枪人没有经济往来,所以不存在赠与及借用枪支的情况存在,所以关于于洪军借用其玩的情况是没有事实依据的。钮冉、谭德金的证言均证实购枪款是经过于洪军的手交给卖枪人的,也没有提出赠与及借用一说。对方购买两支猎枪是同一个行为,并不能将这两支猎枪分开计算,于洪军本人参与的是两支猎枪购买的行为,根据现有的鉴定结论,由于于洪军所持有的猎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杀伤力,对于于洪军的行为应该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对于本案的量刑情节,在本案中于洪军是累犯,并且根据125条第1款的规定公诉人建议对被告人于洪军处以有期徒刑四年的处罚。[10:42:11]
- [审判长]:由被告人自行辩护。[10:42:42]
- [于洪军]:检察官说的证言不相符,我认为事实不清,整个介绍的是杨光,见面之后全是他们自己安排的,我不否认我参与了,但确实不是我在联系,我确实也不清楚。我写了一份书面辩护(宣读并提交),对于检察官说的这些我确实有异议,我认为罪名不符,他们之间的供词都有出入,我认为事实不清。同样一件事,现在有三种处罚,现在钮冉是持有并被劳动教养,我认为我们就是持有,我对法律并不清楚,不知道是买卖的罪,我认为不公平,同样是一件事情,我们四个人是三种处罚。我的错我承认,但我要一个公正。[10:44:23]
-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新的意见?[ 公诉人]:有。对于于洪军的辩解意见,公诉人强调一下,公诉人在讯问时对于洪军主观上的讯问,于洪军也承认自己明知枪支是不能买卖的,还到吉林去购买枪支,证明其存在明知且存在过错。关于证人证言,于洪军认为存在若干矛盾,出于证人本身的情况考虑,证人证言完全一致的情况是不能存在的,如果是完全一致也是存在疑点的,认定事实是求同存异的方式,证人证言均能证明且非常清楚,就是于洪军参与购买枪支。关于公安机关的取证方式,以上几个证人都是通过合法的手续进行的合法讯问,证言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在制作程序上是合法的。[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新的意见?[ 于洪军]:没有。[10:45:43]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被告人起立)。[ 于洪军]:我对罪名有异议;证人的供述不真实,有矛盾;这种罪名的处理方式对我不公平。请求法庭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当时不是出于犯罪,就是为了闹着玩,请求法庭予以考虑。[ 审判长]:当庭出示的证据,休庭后交给法庭。现在休庭,合议庭评议,下次开庭时间、地点另行公告。把被告人带出法庭,继续羁押。[10:46:38]
-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感谢刑庭孟琳给予此次直播的大力协助,同时感谢担任记录工作的王姣,本次网络直播亦得到技术室的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回直播再会。[10:51:50]
-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0:53: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