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法院审判大楼

法庭全景

原告宣读起诉书

被告陈述答辩意见

合议庭组成人员

原告代理人举证

被告代理人质证

直播工作人员

审判长当庭宣判
4月7日9时,直播丰台法院审理“医院被指延误救治 死者家属索赔80余万”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雪洁,今天丰台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曹某的父母和妻儿诉北京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06:02]
  • [主持人]:
    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
    [09:06:14]
  • [主持人]:
    曹某的父母和妻儿起诉称,2007年8月25日早晨,曹某因出现头晕、恶心呕吐的症状,由120救护车送到北京一家医院急诊室抢救。被告医院明知曹某情况危急,只对曹某做了心脏护理救治。经检查,曹某的心脏病没有问题,后医院怀疑曹某的脑部有问题,直至2007年8月27日,才重新给曹某进行检查诊断,经诊断曹某为小脑梗塞,转入神经内科救治。但是由于被告医院耽误了抢救时间,曹某已经由清醒转入昏迷,2007年8月30日,曹某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09:07:50]
  • [主持人]:
    曹某的父母和妻儿认为,被告作为治病救人的医院,对于病人特别是危重病人,应立即抢救,但是被告医院两天没有对曹某做任何检查和诊断、没有采取有效的救治措施。而且医院经检查得知曹某心脏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对曹某头晕、脑血管等问题置之不理,延误了救治的最佳时间,并最终导致曹某死亡,给他的亲属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因此他们将该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依照过错程度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的70%,共计65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失费近18万元,并承担司法鉴定费。
    [09:08:22]
  • [主持人]:
    经北京市丰台区医学会鉴定,曹某的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鉴定结论,载明被告医院在对曹文的诊疗过程中存在缺陷和不足,并在其死亡后果中具有部分作用,考虑参与度为D级。
    [09:08:38]
  • [主持人]:
    本案由丰台法院民一庭法官魏亚南担任审判长,会同代理审判员宋
    [09:09:11]
  • [主持人]:
    为了进一步加强丰台法院法官司法能力建设、加强法官司法技能的培训、促进丰台法院法官之间优秀审判经验的学习和传承,规范案件审理的庭审程序和审判行为,发挥优秀法官示范作用,丰台法院决定举行青年法官示范庭活动,丰台法院具有助理审判员以上职称的法官将旁听这个案件的审理。
    [09:09:25]
  • [主持人]:
    丰台法院旨在通过开展青年法官示范庭活动,向广大法官传达先进的审判理念和审判意识,帮助广大法官理清审判思路,培养良好的程序习惯,发挥经验丰富法官的庭审示范效应,在丰台法院树立起勤学、慎思、尚荣的学习风气,培养公平、严谨、爱民的审判作风,更好的实现丰台法院院党组提出的“案结事了人和”的工作目标。
    [09:09:37]
  • [主持人]:
    现在,离开庭还有一段时间,我先对本案的主审法官魏亚南和陪审员马浩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09:09:48]
  • [主持人]:
    魏亚南法官,女,39岁,1995年毕业于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大学本科学历,后深造于北京工商大学,取得民商法硕士学位。
    魏亚南于1995年到丰台区法院参加工作,曾先后担任经济庭书记员、卢沟桥法庭助理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现任民一庭庭长助理。
    [09:09:58]
  • [主持人]:
    魏亚南工作以来,审理了大量疑难复杂的民商事案件。因工作成绩突出,荣立过个人三等功,并连续五年被丰台区法院评为先进个人,受到嘉奖;多次被评为结案能手,双先法官,同时还荣立过北京市法院先进法官的荣誉称号。在工作之余,她撰写了《法官呼吁完善采光权》一文并与她人合作汇编了《医疗纠纷案件疑难案例》一书,深刻反映了医疗纠纷案件的本质和内在规律,切实为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的提供了帮助。
    [09:10:10]
  • [主持人]:
    马浩,男,63岁,大学本科,自1994年起连任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届、十二届、十三届人民陪审员。16年以来,共参与审理各类案件近4000件。
    [09:10:22]
  • [主持人]:
    马浩在实践中总结出“爱心、耐心、恒心”和“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的“三心、三步”调解法,为化解矛盾、定纷止争、促进和谐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同志曾两次接见马浩同志, 并称赞他是“人民陪审员的成功范例”。《人民日报》以“平民法官马浩”为题载文介绍了他的事迹。
    [09:10:31]
  • [主持人]:
    马浩率先在全国推行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制度,经他帮教过的未成年缓刑犯30余人,至今无一人重新犯罪。2006年,马浩被中央综治委评为全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先进个人,并多次被评为北京市优秀人民陪审员和丰台区优秀人民陪审员。中央电视台和北京电视台都曾经报道过他的事迹,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09:10:40]
  • [主持人]:
    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10:49]
  • [书记员]:
    原告方,你方当事人及代理人是否已全部到庭?
    [ 原告代理人]:
    均已到庭。
    [ 书记员]:
    被告方,你方当事人及代理人是否已全部到庭?
    [ 被告代理人]:
    均已到庭。
    [ 书记员]:
    下面宣读法庭纪律,请双方当事人及旁听人员自觉遵守
    1、未经人民法院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和吵闹,不得实施妨害法庭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5、请将手机、寻呼机关闭。
    [09:12:08]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庭审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 审判长]:
    请坐下。
    [09:12:18]
  • [审判长]:
    现在开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现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曹某的父母及妻儿诉被告北京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由我本院审判员魏亚南担任审判长,会同本院代理审判员宋
    [09:13:12]
  • [审判长]:
    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09:13:22]
  • [审判长]:
    刚才,本庭已就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身份及其出庭人员的资格进行了核对,原、被告双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身份及其出庭人员的资格是否有异议?
    [ 原告代理人]:
    无异议。
    [ 被告代理人]:
    无异议。
    [09:13:53]
  • [审判长]:
    经本庭核对,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身份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告知一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原告方有起诉的权利,起诉后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方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进行反诉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均有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回避的权利。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听清了吗?
    [ 原告代理人]:
    听清楚了。
    [ 被告代理人]:
    听清楚了。
    [ 审判长]:
    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代理人]:
    不申请。
    [ 被告代理人]:
    不申请。
    [09:14:37]
  • [审判长]: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09:14:50]
  • [原告代理人]:
    原告起诉称,2007年8月25日早晨,曹某因出现头晕、恶心呕吐的症状,由120救护车送到北京一家医院急诊室抢救。被告医院明知曹某情况危急,只对曹某做了心脏护理救治。经检查,曹某的心脏病没有问题,后医院怀疑曹某的脑部有问题,直至2007年8月27日,才重新给曹某进行检查诊断,经诊断曹某为小脑梗塞,转入神经内科救治。但是由于被告医院耽误了抢救时间,曹某已经由清醒转入昏迷,2007年8月30日,曹某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09:15:07]
  • [原告代理人]: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治病救人的医院,对于病人特别是危重病人,应立即抢救,但是被告医院两天没有对曹某做任何检查和诊断、没有采取有效的救治措施。而且医院经检查得知曹某心脏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对曹某头晕、脑血管等问题置之不理,延误了救治的最佳时间,并最终导致曹某死亡,给他的亲属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因此他们将该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依照过错程度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的70%,共计65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失费近18万元,并承担司法鉴定费。
    [09:15:31]
  • [审判长]:
    被告答辩。
    [09:16:49]
  • [被告代理人]:
    1.答辩人的诊疗行为符合医学规范,诊治过程没有违规行为。
    2.患者死亡是其自身疾患发展的结果,非答辩人医院的诊疗行为过错所致。
    本案中,答辩人医院对被答辩人的诊治行为符合医学原则,并无主观过错和客观违法行为,故不构成侵权行为,请法源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09:17:46]
  • [审判长]: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庭前,本庭已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对证据原件进行了审核,故本次开庭采取集中举证、集中质证的方式进行。举证时,当事人应逐一说明证据名称、主要内容,及证明目的。质证时当事人应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的有无及大小进行说明。双方当事人听清了吗?
    [ 原告代理人]:
    听清楚了。
    [ 被告代理人]:
    听清楚了。
    [09:22:51]
  • 审判长:下面进行当庭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方出示证据。
    [09:23:07]
  • [原告代理人]:
    第一组证据,死亡证明、火化证,证明曹某的死亡情况;
    第二组证据,户口本、身份证、原告身份证件,证明原告与曹某的关系;
    第三组证据,曹某的入院记录、急诊记录、诊断单、丰台区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报告,证明曹某在被告医院接受治疗,与被告存在医患关系,被告医院的过错导致曹某死亡;
    第四组证据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医院在对曹某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赔偿70%的损失;
    第五组证据医疗费、护理费收据,原告亲属为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司法鉴定费用收据。
    [09:33:18]
  • 审判长:被告质证
    [09:34:00]
  • [被告代理人]:
    第一至第四组证据,真实性认可,对鉴定结论的证明目的不认可。
    第五组证据,原告应该提交报销后的医疗费凭证,且医疗费、护理费是合理支出,不是医院的过错造成的损失;交通费票据真实性、关联性无法确认;司法鉴定费发票真实性认可。
    [ 审判长]:
    原告,你方的医疗费都报销了吗?
    [ 原告代理人]:
    1180元尚未报销,其它都报销了。
    [ 审判长]:
    原告,你方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对此项诉求你方是否有证据出示?
    [ 原告代理人]:
    没有证据。
    [09:34:37]
  • [审判长]:
    被告方出示证据。
    [09:34:47]
  • [被告代理人]:
    1、曹某的病例记录,证明医院的诊疗行为是规范的;
    2、医疗事故鉴定书,证明曹某死亡是自身疾病发展的结果;
    3、药品说明书,证明鉴定结论并不科学。
    [09:42:44]
  • [审判长]:
    原告质证。
    [ 原告代理人]:
    1、真实性认可,但不能证明被告的诊疗过程没有过错,从被告医院病例中可以看出曹某入院时精神状态是清醒的,但被告医院对曹某没有进行适当的治疗,导致曹某死亡;
    2、真实性没有异议,但鉴定结论也说明了被告医院存在过错;
    3、真实性无法发表意见。
    [09:43:21]
  • [审判长]:
    经过刚才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当庭举证质证,本庭查明以下事实:
    患者曹某,男,49岁。2007年8月25日上午10时,因“头晕伴恶心、呕吐2小时余”乘救护车到被告医院急诊科就诊。被诊断为:头晕待查:1、心律失常;2、颈椎病。为进一步诊治于当日上午10:30收入CCU病房。入院诊断为:1、头晕原因待查:怀疑可能是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也可能是脑血管意外,还可能是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2、颈椎病。被告为其实施了降压、扩冠以及活血化瘀等治疗措施。8月27日,曹某出现嗜睡状态,头部影像学检查显示:左侧小脑急性梗塞灶。被告对其实施降颅压、抗凝、扩管、活血化瘀等治疗措施。8月30日,曹某因抢救治疗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小脑梗塞引起脑疝死亡。曹某死后,其法定继承人有其妻、其子、其父、其母四人。对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是否有异议?
    [09:44:41]
  • [均]:
    没有。
    [09:44:49]
  • [审判长]:
    现双方当事人争议之焦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2、法大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是否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3、原告是否属于被抚养人(原告要求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否应该给付);
    4、原告要求的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能否认定。
    [ 审判长]:
    对上述争议之焦点,双方当事人是否还有补充证据?
    [ 均]:
    没有。
    [09:46:33]
  • [审判长]:
    刚才,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当庭举证和质证,本庭将于休庭合议后,根据证据规则,对相关证据资料进行公开认证。下面就有关事实,由合议庭法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
    [ 审判长]:
    相关当事人应正面、如实回答问题。双方当事人都听清了吗?
    [ 均]:
    听清楚了。
    [09:47:08]
  • [审判长]:
    原告方,此次病发前曹某身体状况如何?
    [ 原告代理人]:
    他的身体还很好。
    [ 审判长]:
    被告,曹某8月25日入院时的病情是否有抢救生存的可能?
    [ 被告]:
    当时无法判断,曹某当时的症状没有颅内高压的典型表现,及时给曹某做了手术,也有一定的死亡危险。
    [09:51:03]
  • [审判员]:
    原告,你起诉要求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具体都包括哪些人?
    [ 原告代理人]:
    包括曹某的配偶和父母。
    [09:51:58]
  • [陪审员]:
    原告方,你方出具的交通费票据,都是何人乘坐,与曹某什么关系
    [ 原告代理人]:
    从哈尔滨到北京的票据是曹某的弟弟及其亲属乘坐的;济南到北京的火车票是曹某的大伯乘坐的;淄博到北京的火车票是曹某的表妹乘坐的;飞机票是曹某的大姐乘坐的。
    [ 陪审员]:
    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是什么,如何计算?
    [ 原告代理人]:
    根据2009年的人均消费性支出,按照10年来计算的。
    [09:52:56]
  • [审判长]:
    事实部分双方还有补充吗?
    [ 均]:
    没有。
    [09:54:59]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围绕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从事实认定、证据采用、责任承担、及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论述。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09:55:51]
  • [原告代理人]:
    第一,本案经丰台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本案应当依法适用民法通则及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法律的意见来进行裁判;
    第二,依据司法鉴定,被告医院在对曹敏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不足,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作为医疗单位,医院应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患者入院后,病情逐渐变差,后导致死亡,完全是因为被告没有对患者进行及时的诊断,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本案中,受害人的去世给原告一家带来极大的精神损失,曹敏是一家的精神支柱,被告应予赔偿。
    [10:02:28]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0:03:03]
  • [被告代理人]:
    第一,丰台医学会的事故报告书合法有效,法院应予采信。
    第二、法大法庭技术鉴定研究所的司法鉴定书应不予采纳,法医没有临床经验,在法医鉴定中都无权对临床医学进行鉴定。法医只进行伤残、尸检等鉴定,不包括临床医学的范畴,本案不属于法医鉴定的范畴。该鉴定书结论没有合法依据,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误诊,诊疗技术的局限性都不能完全避免误诊、漏诊的局限性。误诊是一种诊疗结果,最多是一种损害后果,有损害后果不一定医院就要承担责任。医术的不足是客观存在的,不可能所有的医生都具有专家的技术,不等同于医疗过错。
    第三,本案不存在医疗事故的过错,司法鉴定阐述的不足都是医疗过错,完全是构成医疗事故的过错,本案经北京市丰台区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
    综上所述,法大法庭技术研究所的鉴定结论,不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10:05:25]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补充辩论意见?
    [ 均]:
    没有。
    [10:21:39]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请双方当事人用简短的语言明示对本案的意见。
    [ 原告代理人]:
    被告医院在给患者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0:22:04]
  • [审判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现征询一下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是否愿意在本庭主持下,本着宽容、理解、互谅互让的原则,进行调解?
    [ 均]:
    愿意。
    [ 审判长]:
    原告说一下具体调解意见。
    [ 原告代理人]:
    放弃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主张,要求被告赔偿45万元。
    [ 被告代理人]:
    我们难以接受。
    [ 审判长]:
    被告,你方调解意见是什么
    [ 被告代理人]:
    我院同意按照40%的比例进行赔偿。
    [ 审判长]:
    因调解基于自愿原则,现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无法调解,本庭不再进行调解。
    [10:23:25]
  • [审判长]:
    下面本庭将休庭评议,十分钟后继续开庭,现在休庭。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退庭。
    [10:23:46]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10:35:02]
  • [审判长]:
    请坐下。
    [ 审判长]:
    下面继续开庭。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是否还有当庭调解意向?
    [ 均]:
    是的。
    [10:36:15]
  • [主持人]:
    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10:36:30]
  • [审判长]:
    由于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经本庭再次主持调解,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故本庭不再主持调解。
    [10:38:41]
  • [审判长]:
    依据本案事实和证据,本院现依法当庭宣判。
    [10:42:03]
  • [审判长]:
    本院认为小脑急性脑梗塞虽系危险性极高的疾患,但及时诊断并给与合理治疗,亦可能挽回患者的生命。现被告在怀疑曹某有可能是脑血管意外的基础上,未及时对其会诊,入院后又未进一步采取措施进行复查,在8月27日确诊为左侧小脑急性梗塞后,亦未采取有效措施挽救其生命,故被告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缺陷和不足。考虑到曹某病情较为复杂,且所患疾病进展迅速,病情凶险等多因一果的因素,本院酌定赔偿比例为60%。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住院费、门诊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补偿金,交通费的请求,合理部分,本院应予支持,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其要求被告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请求,因曹某的妻子已成年且不属无劳动能力者,故不属被抚养人范畴。曹某的父母虽年龄较大,但均有收入来源,亦不属被抚养人范畴,故其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丰台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司法鉴定费共计35万余元,补偿原告精神损失费4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10:50:33]
  • [审判长]:
    今天是口头宣判,判决书十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10:52:21]
  • [审判长]:
    下面宣布,原告与被告北京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审理终结,现在闭庭。
    [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退庭。
    [10:52:58]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就到这里,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直播的工作人员是李辰和李立新。再次我们对直播人员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
    [10:53:20]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0:5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