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周静,很高兴再次通过北京法院网、北京法院直播网、中国法院网与大家见面,也再次感谢北京市高院对于网络直播工作的支持。[09:25:07]
- [主持人]:首先感谢北京市高院对于网络直播工作的大力推动,为各个法院提供了相互学习和面向社会的平台。在这里,我们向北京市高院、最高院致以由衷感谢!我们会不断努力,加大直播工作的力度,加强司法的公开度、透明度。[09:27:14]
- [主持人]:今天本案在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理,密云法院位于北京市东北部的密云县城西101国道北侧,辖区人口43万人,面积2229.45平方公里,是北京市土地面积最大的区县,辖区内共有17个镇1个民族乡,有66个居委会,339个村委会。[09:33:07]
- [主持人]:密云县人民法院成立于1950年1月,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三庭、行政审判庭、立案庭、执行庭、审判监督庭八个庭,太师屯人民法庭、巨各庄人民法庭、溪翁庄人民法庭、双井人民法庭四个派出法庭及政治处(包括组宣科、干部科)、研究室、纪检监察室、办公室、信访办和法警大队等职能部门。[09:33:23]
- [主持人]:全院干警忠诚党的审判事业,履行宪法职责,严格执法,公正审判,清正廉明,勤勉敬业,无私奉献,为辖区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快速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09:33:55]
- [主持人]:本案由密云法院太师屯法庭审理。密云法院太师屯法庭管辖密云水库北岸六个乡镇,120多个行政村,辖区东西长100多公里,南北宽50多公里,面积700多平方公里,主要为山区,管辖人口15万。在郭建明庭长的带领下,全庭十名干警以“公正执法,一心为民”为宗旨,提出了“争当人民满意的好法官,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庭的口号”,依法平复和化解辖区内的民事纠纷,为辖区的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多年来,法庭多次被评为先进集体、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和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标兵,并多次荣立集体二等功。2006年,法庭根据辖区的特点,又提出了以“四”个部门联动(即法庭、司法所、派出所、村民调解组织),落实“三”项制度(即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制度、调解联络制度和调解培训制度),构建“三”级调解网络(即村人民调解组织、镇派出所与司法所、人民法庭构成的县、乡、村三级调解网络),各部门互动配合的“四三三”多元调解联动机制。2007年,该法庭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北京市十佳法庭”。[09:35:26]
- [主持人]:承办这起案件的是代祖勇法官,男,汉族,2004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现任密云县人民法院太师屯法庭助理审判员, 2007年被考核为优秀、嘉奖,多次获得密云法院信息宣传工作先进个人。[09:36:54]
- [主持人]:现在介绍一下案件简要情况。[09:37:49]
- [主持人]:2009年8月,原告张庆路、杜瑞连之子张宇于密云县高岭镇辛庄大桥东侧潮河河道水坑内游泳时溺水身亡。原告认为被告密云县水务局及高岭镇政府未对潮河河道内非法挖沙的行为予以管理,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07117.5元。[09:38:06]
- [主持人]:好,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崔旭冉已经进入法庭,开始宣布法庭规则。[09:38:27]
- [书记员]: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庭。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的活动。4,未经法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6,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法庭提出。7,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将其调至震动状态。8,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或摄影器材,责令其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9,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09:41:43]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09:42:03]
-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已到庭,可以开庭。[09:43:09]
- [审判员]:请坐下。现在核对一下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请原告陈述一下你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民族、职业、住址。[ 原告]:张庆路,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县高岭镇某村。[ 原告]:杜瑞连,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惠所亮,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霞,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09:45:03]
- [审判员]:请被告陈述基本情况。[ 被告]:密云县水务局,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某路。[ 法定代表人]:刘海洋,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华民,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穆海青,男,汉族,该单位职工。[ 被告]:密云县高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高岭镇某路。[ 法定代表人]:郭生海,镇长。[ 委托代理人]:刘平,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09:48:03]
- [审判员]:原告方对被告方的出庭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员]:被告方对原告出庭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09:49:24]
- [审判员]:原、被告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参加本案诉讼均无异议,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敲法槌)。[09:49:49]
- [审判员]: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7日在本院太师屯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庆路、杜瑞连与被告北京市密云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2条之规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代祖勇独任审判,书记员崔旭冉担任法庭记录。[09:50:34]
- [审判员]: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权利,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双方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09:50:59]
- [审判员]: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遵守以下义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如实的陈述事实;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09:51:28]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的申请,1、审判员、书记员系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员]:对上述权利、义务,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听清楚了吗?[ 原告]:听清了。[ 审判员]:被告听清楚了吗?[ 被告]:听清了。[09:51:56]
- [审判员]: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回避。[09:52:20]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以及诉讼请求。原告方在进行陈述时应当围绕案件事实、争议焦点、诉讼请求等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内容进行,避免陈述与本案无关的内容,一方陈述时,对方不得打断发言。原告方进行陈述。[09:54:32]
- [惠所亮]:2009年8月20日13时许,二原告之子张宇与伙伴王赛豪、董家兴、孙旭一起在密云县高岭镇辛庄大桥东侧的潮河河道水沟内游泳,张宇不幸溺水死亡。事故发生前,潮河河道被人盗采沙石未回填形成多处水沟,且水沟处无任何警示标志,也无任何安全防范措施。二被告作为河道的管理者,既未对盗采沙石的行为依法查处,也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排除险情及向社会公众警示险情。原告认为二被告应加强对涉案河道的监管,在河道被他人盗采时,二被告应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出。在河道出现险情后,二被告负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排除险情及向社会公众告知存在险情的义务。因此,二被告对于原告之子死亡事故的发生存在严重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宇虽系农村户口,但其在城市居住上学,死亡赔偿金等应按城镇居民相关标准计算。诉讼请求:一、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丧葬费22357.50元、死亡赔偿金5347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607117.5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09:55:04]
- [审判员]:鉴于原告方诉讼请求有所增加,二被告是否需要新的答辩期?[ 杨华民]:不需要。[ 刘平]:不需要。[09:57:10]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方密云县水务局针对原告方陈述的事实、理由以及诉讼请求进行答辩。[09:59:39]
- [杨华民]:1、二原告之子张宇故意到潮河河道内游泳,发生溺水死亡事故,其责任应由本人及监护人承担,其游泳的地点位于潮河河道内,是天然形成的河道。2、密云县水务局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原告起诉称被告未对盗采沙石进行处罚,也为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排出险情,向公众示警,有无盗采行为,与溺水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盗采沙石也不必然发生溺水事故。3、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水务管理单位要对天然河道内的坑洼处向公众做特殊警示。4、原告起诉被告的名称有误,应该是密云县水务局(详见答辩状)。[10:00:56]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方密云县高岭镇人民政府针对原告方陈述的事实、理由以及诉讼请求进行答辩。[10:01:22]
- [刘平]:1、张宇不幸溺水,是由于其在未开放的野外河道擅自游泳所致。2、河道凶险由来已久,张宇不幸溺亡与盗采砂石形成水坑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是否发生不幸应由自身的技能及选择而定,即使无盗采形成水沟也可能发生不幸,故不是必然因果关系。3、被告高岭镇政府并非张宇游泳河道的管理者,故不存在管理的职责和义务,河道不属于公共场所,河道中深坑回填与否,要看是否影响行洪安全和设施安全而定。[10:02:05]
- [审判员]:原告方陈述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 惠所亮]:2009年8月20日下午1点左右,张宇与其他三个小伙伴在高岭镇潮河河道水沟内游泳,因为去年比较干旱,水也不是多,事故发生以前是平坦的,后来被人盗采砂石造成有深沟,造成张宇溺水死亡,有人报案后公安局处理结果为溺水死亡。[10:03:38]
- [审判员]:受害人张宇的基本情况。[ 惠所亮]:199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原就读于密云县职业学校,高一学生,事故地点是潮河河道,根据我们核实,河道内被人盗采砂石后有很多深的水沟,当时张宇死亡时是16周岁,出事时间是暑假。[10:04:07]
- [审判员]:原告如何确认溺水死亡地点是盗采砂石形成的水坑?[ 惠所亮]:我们有证人证实,现在水坑还没有填上。[10:05:50]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举证应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当事人提供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来源、主要内容以及所要证明的问题。对方当事人进行反驳,应当提交相反证据或说明反驳理由。首先由原告方举证。[10:06:22]
- [惠所亮]:证据一是高岭派出所证明一份,用来证明张宇泥水死亡户口被注销,证据二是关于张宇死亡的调查结论,证明张宇死亡时间地点,证据三是火化证明,证据四是户口本,证据五是密云县职业学校出具的证明,证明张宇在城镇学习居住,应以城镇居民相关标准计算,证据六是照片以及三位证人。[10:06:49]
- [审判员]:请法警向法庭传递证据。下面向被告方密云县水务局出示上述书面证据,被告方逐一质证。[10:08:46]
- [杨华民]:对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没有意见,但是对死亡的地点有意见,对证据五的真实性没有意见,但对他的证明目的有意见,张宇未成年,受他父母抚养,他父母是农户,张宇并非居民,不适用城镇居民计算标准,证据六照片确实是辛庄大桥东侧,但我们不能确认是张宇死亡地点。[10:09:29]
- [审判员]:下面向被告方密云县高岭镇人民政府出示上述书面证据,被告方逐一质证。[ 刘平]:我对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证据五、证据六对真实性都没有意见,但是我方认为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与本案没有关系,证据五经常居住地不包括就读地点,证据六照片不能说明河道有盗采行为。[10:10:34]
- [审判员]:原告照片是什么时候拍摄的?[ 惠所亮]:事发后一周左右,有两张是我们冬天的时候拍的。[10:11:38]
- [审判员]:原告方传证人曹某到庭,证人陈述自己基本情况。[ 曹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县高岭镇某村。[10:12:52]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02条之规定,凡是知道案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必须实事求是地作证,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的语言,如有意作伪证、假证的,要负法律责任。证人曹某听清楚没有?[ 曹某]:听清楚了。[10:13:25]
- [审判员]:你与原、被告双方是什么关系[ 曹某]:我与原告是村民关系,与被告没有什么关系[ 审判员]:现在由证人陈述你要证明的内容。[ 曹某]:宣读证人证言(略)。[ 审判员]:这个证人证言是你写的吗?[ 曹某]:是。[ 审判员]:你还有无补充?[ 曹某]:没有了。[10:14:12]
- [审判员]:张宇出事是你报的警吗?[ 曹某]:是。[ 审判员]:报警前你看到什么了?[ 曹某]:我中午吃完饭,溜弯,看到有小孩子在辛庄大桥东侧不远的地方,有一个叫王赛豪的孩子,我认识他,边上有一堆衣服,听说有游泳的没有起来,我就问有多长时间没有上来了,他们说好长时间了,然后我就报警了。[10:14:35]
- [审判员]:原告方对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有问题可以提问。[ 惠所亮]:你写的证人证言属实吗?[ 曹某]:属实。[10:14:56]
- [惠所亮]:你看一下照片,这是不是出事的地点和水位?[ 曹某]:是,对。[ 惠所亮]:当时公安局是怎么处理的?[ 曹某]:把他捞出来了。[10:15:21]
- [惠所亮]:你在哪居住?[ 曹某]:放马峪村。[ 惠所亮]:以前河道是什么样子的?[ 曹某]:是平坦的。[ 惠所亮]:采砂以后有无回填?[ 曹某]:没有。[10:16:28]
- [审判员]:被告方密云县水务局对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有问题可以提问。[ 杨华民]:潮河河道里是否有水坑?[ 曹某]:有。[ 杨华民]:潮河以前发生过大水没有?[ 曹某]:好象发生过一次。[10:17:08]
- [审判员]:被告方密云县高岭镇人民政府对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有问题可以提问。[ 刘平]:水坑里有水,水坑里的水影响流水吗?[ 曹某]:不清楚。[ 刘平]:汛期潮河水位是不是经常发生变化?[ 曹某]:不清楚。[10:17:52]
- [审判员]:证人退庭,稍候阅读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10:18:08]
- [审判员]:传证人魏某到庭,魏某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10:18:31]
- [魏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密云县高岭镇某村。[10:19:18]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02条之规定,凡是知道案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必须实事求是地作证,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的语言,如有意作伪证、假证的,要负法律责任。证人魏某听清楚没有?[ 魏某]:听清楚了。[10:19:39]
- [审判员]:你与原、被告是什么关系?[ 魏某]:我与原告是村民关系,与被告没有什么关系。[ 审判员]:现在由证人陈述你要证明的内容。[ 魏某]:宣读证人证言(略)。[10:19:58]
- [审判员]:证明以及签字都是你写的吗?[ 魏某]:对,都是我写的。[ 审判员]:原告方对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有问题可以提问。[ 惠所亮]:你写的都属实吗?[ 魏某]:属实。[10:20:36]
- [惠所亮]:你去没去过水沟?[ 魏某]:去过。[ 惠所亮]:你看一下照片是出事的地点吗?[ 魏某]:是。[10:21:07]
- [惠所亮]:出事地点有无禁止游泳,禁止捕鱼的标志?[ 魏某]:没有。[ 惠所亮]:水坑怎么形成的?[ 魏某]:2009年3月以前,别人盗采沙石形成的。[10:21:33]
- [惠所亮]:潮河河道以前道路是平坦的吗?[ 魏某]:是,但是以前长了很多水草。[ 惠所亮]:沙坑有没有被回填?[ 魏某]:没有。[10:22:10]
- [审判员]:被告密云县水务局对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有问题可以提问。[ 杨华民]:出事当天你为什么去现场?[ 魏某]:听说了,就去看看。[ 杨华民]:有没有道路能通往沙坑?[ 魏某]:有,从桥下能过去。[ 杨华民]:你当时看见河水流动了吗?[ 魏某]:有,但是不经过沙坑。[10:22:44]
- [审判员]:被告密云县高岭镇人民政府对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有问题可以提问。[ 刘平]:你在河道边住多长时间了?[ 魏某]:从小就住那。[ 刘平]:河道一年四季变化大吗?[ 魏某]:汛期水大,有变化。[10:23:12]
- [审判员]:证人退庭,稍候阅读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10:23:43]
- [审判员]:传证人张某到庭,证人陈述自己基本情况。[10:24:02]
- [张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密云县高岭镇某村。[10:24:45]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02条之规定,凡是知道案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必须实事求是地作证,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的语言,如有意作伪证、假证的,要负法律责任。证人张某听清楚没有?[ 张某]:听清楚了。[10:25:07]
- [审判员]:你与原、被告方是什么关系?[ 张某]:我与原告是村民关系,与被告没有关系。[ 审判员]:现在由证人陈述你要证明的内容。[ 张某]:宣读写的证言(略)。[10:25:36]
- [审判员]:证明的内容和签字都是你写的吗?[ 张某]:是我写的。[ 审判员]:你看见张某宇下水了吗?[ 张某]:没有,打捞上来以后我才看到。[10:26:00]
- [审判员]:原告方对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有问题可以提问。[ 惠所亮]:你看一下照片,是不是事发现场?[ 张某]:是现场。[ 惠所亮]:水流情况是什么样?[ 张某]:水坑是死水,挖沙以后形成的。[10:27:02]
- [惠所亮]:现在有回填吗?[ 张某]:没有。[ 惠所亮]:有警示标志吗?[ 张某]:没有。[10:27:24]
- [审判员]:被告密云县水务局对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有问题可以提问。[ 杨华民]:你看到有人盗采了吗?[ 张某]:没有。[ 杨华民]:水坑是否在河道内?[ 张某]:是。[10:27:49]
- [杨华民]:坑边有没有村民通行的道路?[ 张某]:没有。[ 杨华民]:有没有人回填水坑?[ 张某]:没有。[10:28:16]
- [审判员]:被告高岭镇人民政府发表质证意见,有问题可以提问。[ 刘平]:河道水坑是不是很多?[ 张某]:是很多。[ 刘平]:有没有看到人回填水坑?[ 张某]:没有回填。[10:28:47]
- [审判员]:证人退庭,稍候阅读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原告是否还有其他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交。[10:28:58]
- [惠所亮]:没有了。[10:29:14]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方密云县水务局向法庭提交证据。[ 杨华民]:证据1,密云县政府关于加强潮白河河道管理的通告,证明密云县人民政府在2002年起就发布通告证明不准在潮白河玩耍;证据2,密云县教育委员会2007年1月10日出具的证明,证明根据密云县政府通告,与密云县税务局向教委联系,关于加强告知在校生潮白河安全教育,密云县教委已经受到通知,并向全县中小学校下发通知;证据3,密云县职业学校致家长的一封信,这个信是由学生带给家长的,内容学生、家长都应当知道。[10:29:33]
- [审判员]:原告对密云县水务局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惠所亮]:对证据1,对这个真实性、合法性和本案的关联性都不认可,这个是复印件,上面都不清楚,复印件和原件都无法核对保管期限为短期,短期应该是5年,有效文件应该是5年,这个材料应该已经销毁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也没有授权密云县政府可以作出水务规定,事故发生的地点为潮河河段,并不是潮白河,这个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和本案的关联性都不认可,这个是复印件,这个证据针对另案出具的,而不是针对本案出具的,这个证据记载的是被告出具的相关文件,但是没有出具信函的具体内容。教委接到信函后是否发了通知、通知的内容是什么都不清楚。因此我们认为这个证明的内容不具有真实性,我们不认可,这是2006年下发的通知,张宇是2008年才去上学,我们不清楚学校是否接到通知,也不知道他们是否下发了通知。这个证明能够证明有向公众告知警示的义务。水务局未向社会公众发通知,说明哪些水域是禁止游泳的。原告没有接到学校的通知说禁止游泳;证据3,对真实性、合法性和本案的关联性都不认可,这个证明和本案没有关系。如果学校已经发给学生或学生家长了就应该有签收,被告水务局提交的是证据的原件,说明被告没有将该证据交给张宇本人带给家长。教育部门出具的信函也并不能免除被告法定的监管河道义务。我们没有收到信函,不清楚里面的内容。[10:40:28]
- [审判员]:高岭镇人民政府对被告密云县水务局出具的证据有无异议?[ 刘平]:对三份证据均无异议。[10:43:07]
- [审判员]:被告密云县水务局还有无要发表的意见?[ 杨华民]:原告提到应当废止,应当由政府文件通知来决定,原告提到县政府没有法律法规来授权,因为潮河、白河、潮白河,这个是北京市地方法规,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及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条授权密云县政府有这方面的权限。关于原件的问题,原件都存档了,这个可以向政府办公室核实。密云县教委的证明,原告提到是针对另案,是否下发不清楚,因为这个不是针对某个事件下发的,而是针对某个行为下发的。水务局下发政府文件规定是向社会宣传或专门针对在校学生宣传告知,这不能证明水务局有这方面的义务,是否有义务应当有法律法规来规定。针对原告提到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中,原告提出无学生签收,这个不需要学生签收,学校给学生的都是原件,这个原件并不是只有一份。[10:44:11]
- [审判员]:原告对这些证据还有什么意见?[ 惠所亮]:被告提出的证据是一级保护区是环库之内的禁止游泳,条例也没有规定其他范围禁止游泳,不能规定整个河道都禁止游泳。[ 审判员]:被告密云县水务局还有无其他证据向法庭提交?[ 杨华民]:没有了。[ 审判员]:高岭镇人民政府有无意见?[ 刘平]:惠所亮提出被告无权管理河道,我们没有职责管理河道,我们就没有义务承担责任。[10:45:05]
- [审判员]:密云县高岭镇人民政府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证据?[ 刘平]:没有。[10:45:32]
- [审判员]:为查清本案案情,本院依法到密云县公安局调取了卷宗一份,现在向双方宣读卷宗里面的询问笔录,首先宣读2009年8月20日14时10分对曹志军的询问笔录(略)。原告对此有无异议?[ 惠所亮]:没有异议。[ 审判员]:被告密云县水务局对此有无异议?[ 杨华民]:对他叙述的经过没有异议,提醒法庭位置是在辛庄大桥中心的位置。[ 审判员]:高岭镇人民政府对此有无异议?[ 刘平]:没有异议。[10:46:28]
- [审判员]:下面我宣读2009年8月20日14时50分对董嘉兴的询问笔录(略)。原告对此有无异议?[ 惠所亮]:没有异议。[ 审判员]:被告密云县水务局对此有无异议?[ 杨华民]:没有异议。[ 审判员]:高岭镇人民政府对此有无异议?[ 刘平]:没有异议。[10:47:10]
- [审判员]:下面我宣读2009年8月20日对孙旭的询问笔录(略)。原告对此有无异议?[ 惠所亮]:没有异议。[ 审判员]:被告密云县水务局对此有无异议?[ 杨华民]:没有异议。[ 审判员]:高岭镇人民政府对此有无异议?[ 刘平]:没有异议。[10:47:55]
- [审判员]:下面我宣读2009年8月20日对王赛豪的询问笔录(略)。原告对此有无异议?[ 惠所亮]:没有异议。[ 审判员]:被告密云县水务局对此有无异议?[ 杨华民]:没有异议。[ 审判员]:高岭镇人民政府对此有无异议?[ 刘平]:没有异议。[10:49:07]
- [审判员]:下面我宣读张宇的死亡结论,原告对此有无异议?[ 惠所亮]:没有异议。[ 审判员]:被告密云县水务局对此有无异议?[ 杨华民]:与第一次开庭的意见是一样的。[ 审判员]:高岭镇人民政府对此有无异议?[ 刘平]:与第一次开庭的意见是一样的。[10:50:45]
- [审判员]:下面我宣读张宇的法医鉴定书,原告对此有无异议?[ 惠所亮]:没有异议。[ 审判员]:被告密云县水务局对此有无异议?[ 杨华民]:没有异议。[ 审判员]:高岭镇人民政府对此有无异议?[ 刘平]:没有异议。[10:58:16]
- [审判员]:根据工作需要,本院到事故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下面出示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图以及现场照片。原告对此有无异议?[ 惠所亮]:对照片、勘察图没有异议,对勘察笔录,以前确实是有水坑,后来挖的时候也没经过审批。[ 审判员]:被告密云县水务局对此有无异议?[ 杨华民]:对勘察笔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这个坑是不是挖的我们不清楚;现场勘察图、照片没有异议,但是拍照片当时不能反映出事的时候水面的状况。[ 审判员]:高岭镇人民政府对此有无异议?[ 刘平]: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坑是怎么形成的并没有什么明确的说法,没有人授权过挖坑,既使是挖也是盗采行为。对现场勘察图、现场照片没有异议。[11:00:29]
- [审判员]:二原告是居民户还是农民户?[ 惠所亮]:是农民户。[ 审判员]:密云县水务局的职责是什么?[ 杨华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8条有规定。[ 审判员]:镇政府对潮河的管理职责是什么?[ 刘平]:对河道游泳没有专署的管理权。[11:07:42]
- [审判员]:水务局挖沙形成的深坑什么情况下需要回填?[ 杨华民]:只要不影响形洪就没必要清理。[ 审判员]:张宇出事的水坑需要回填吗?[ 杨华民]:这个不知道是怎么形成的,而且也不影响泄洪,没有必要回填。[ 审判员]:张宇出事的水坑是怎么形成的?[ 杨华民]:是天然形成的河道。[ 审判员]:水务局是否对水库上游的河段进行整治过?[ 杨华民]:没有。[11:09:10]
- [审判员]:二被告是否知道采沙者是谁?[ 杨华民]:我们不知道是否是因为采沙形成的,也不知道是谁采的。[ 刘平]:不清楚。[11:10:00]
- [审判员]:在潮河内采沙是否需要国家审批?[ 杨华民]:2001年之前采沙是要经过水务局审批的,从2001年开始,北京市有文件禁止采沙。[ 审判员]:现在在潮河河道内采沙,密云县水务局是否可以处罚?[ 杨华民]:有授权可以处罚的。[11:10:42]
- [审判员]: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惠所亮]: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1条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44条、第47条有规定,北京市河道沙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第4条有规定,水法第24条、45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北京市水务局有关的通知,北京市实施河道管理条例以及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3条有规定。[11:11:13]
- [审判员]:双方在事实上还有无要补充的内容?[ 惠所亮]:没有了。[ 杨华民]:没有了。[ 刘平]:没有了。[11:11:50]
- [审判员]:本案经过当事人当庭陈述、举证质证及法庭对证据的审查确认,本案的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中,当事人可以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针对法庭调查的事实、证据以及适用法律提出自己的意见。在辩论中,不要发表与本案无关的辩论意见,不允许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具有人身攻击性的语言。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进行法庭辩论时,主要围绕二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进行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1:12:16]
- [惠所亮]:二被告均为潮河河道的管理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二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被告对河道内开采沙石均具有法定的监管职责。二被告与张宇的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二被告没有即使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河道形成水坑等危险区域。二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对原告进行赔偿。张宇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二被告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是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责任。张宇在北京市密云县学校生活,关于赔偿应当按照城市居民的标准进行赔偿。[11:12:53]
- [审判员]:被告水务局发表辩论意见。[ 杨华民]:我们认为本案应由张宇本人及监护人承担责任,时间是在2009年8月20日,是天然河流的主汛期,张宇在学校内已经受到安全教育,学校给他本人和家属发了通知,发生此后果后是监护人监护措施不利,本人故意造成的。事发地点是位于潮河主河道内,众所周知,天然河道不须另设警示标志。未经允许,在主汛期进入主河道就是一种危险。张宇游泳的水坑是在天然河道内,河道就是河水流经的通道,无须设置警示标志。原告称是盗采的沙坑,并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有人亲眼目睹有人盗采。沙坑不影响泄洪,不需要回填。[11:14:23]
- [审判员]:镇政府发表辩论意见。[ 刘平]:作为法律责任的承担需要确定他的事实结果与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张宇死亡是游泳造成的,而原告所主张的所有证据都是依据盗采行为产生的延伸的法律行为。盗采是行为法律关系,并不是民事上的法律关系,因此原告死亡与原告所主张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张宇的死亡是由于他自己游泳所致,他的监护人应当有责任。对盗采行为地管理不利,主要的管理机关是公安机关,盗采是一种犯罪行为。我方不是河道的专署管理者,不是沙石开采的管理者和处罚机关,也不是回填的义务人,也不是形洪河道游泳的管理人和义务人。政府无权禁止游泳,也就无义务承担责任。[11:15:17]
- [审判员]:原告还有无要补充的辩论意见?[ 惠所亮]:被告没有对盗采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危险,没有即使履行监管职责,已经存在了危险区域,就应该告知社会公众这种违宪的义务。只有被告能够要求采沙人回填,我们没有权利要求采沙人回填。被告给学生发的函我们没有收到。被告不知道是谁盗采的说明他没有履行相应的法律职责,造成了游泳死亡是有因果关系的。镇政府说盗采行为应该由公安机关处理,但是盗采行为是通过行政机关来监管的。[11:23:15]
- [审判员]:被告水务局还有什么补充的辩论意见?[ 杨华民]:原告提出的是因为盗采沙石形成的,而未回填造成的,我们认为这个是因为游泳者自己去游泳,将自己至于危险的环境。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这个坑是因为盗采形成的。国家没有规定,政府也没有财力在天然河道周边设立警示标志。[11:24:21]
- [审判员]:被告镇政府还有什么补充的辩论意见?[ 刘平]:人民政府没有法定的管理职权和职责。死亡的根本原因是游泳造成的。[11:24:51]
- [刘平]:法律责任和社会道义往往会产生冲突,当道义上认为某些机关应当承担责任的时候,但他并不代表他具有当然的法律义务。[11:25:26]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进行最后陈述。[ 惠所亮]:坚持我们的诉讼请求。[ 审判员]:被告进行最后陈述。[ 杨华民]:坚持答辩意见。[ 刘平]:坚持我们的答辩意见。[11:26:18]
- [审判员]: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法庭不再主持调解。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11:26:40]
- [主持人]: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密云县人民法院马强院长、郭建明庭长的指导!感谢现场参与直播人员周静、孙跃、齐宇迪的辛勤工作![11:28:24]
- [主持人]: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对此次庭审直播的关注!再见![11:29:08]
-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1:29: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