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法院

法庭全景

法庭组成人员

审判员

原告方

被告与第三人

正在进行的网络直播

案件的旁听人员

证人出庭作证
4月6日14时,直播门头沟法院审理“买入房屋尚未过户就出售 前房主毁约引发连锁反应”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直播员毕辉,欢迎关注门头沟法院网络直播。
    [14:00:44]
  • [主持人]:
    今天为您直播的是“买入房屋尚未过户就出售 前房主毁约引发连锁反应”,下面简要介绍一下案情。原告秦女士诉称:2010年1月20日,其在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处购买了被告陈先生坐落于门头沟区东辛房的一处平房,并约定1月23日办理过户手续。但过了两人约定的办理过户手续期限后秦女士多次催促陈先生办理过户手续,却均被陈先生拒绝。理由就是此处房屋为陈先生在梅先生处购得,现梅先生不愿再将此处房产卖出,因此两人也未能办理过户手续。故秦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将房屋腾空交付给原告。
    [14:02:45]
  • [主持人]:
    本案由本院民一庭代理审判员韩晓飞独任审判。
    [14:03:20]
  • [主持人]:
    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已经就座,书记员正在核对出庭人员身份,下面我们带您进入庭审现场。
    [14:03:41]
  • [书记员]:
    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长许可。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14:10:23]
  • [书记员]: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
    [14:10:45]
  • [审判员]: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一案。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14:13:33]
  • [原告方]:
    原告秦某,女,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代理人范翔,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14:16:25]
  • [被告方]:
    陈某,男,195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 ,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14:17:01]
  • [第三人]:
    某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总经理。(未出庭)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某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14:18:44]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方]:
    没有。
    [ 被告方]:
    没有。
    [ 第三人]:
    没有。
    [14:19:08]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陈某、第三人北京某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本案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韩晓飞独任审判,书记员单宾担任法庭记录。
    [14:19:42]
  • [审判员]:
    现在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解释申请回避权,略);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五)被告有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反诉权;
    (六)双方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视情节轻重,本院将依法给与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20:03]
  • [审判员]:
    各方都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方]:
    听清了。不申请。
    [ 被告方]:
    听清了。不申请。
    [14:20:16]
  • [审判员]: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当庭陈述案件事实、理由及具体诉讼请求。
    [ 原告方]:
    宣读起诉书.其在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处购买了被告陈先生坐落于门头沟区东辛房的一处平房,并约定1月23日办理过户手续。但过了两人约定的办理过户手续期限后秦女士多次催促陈先生办理过户手续,却均被陈先生拒绝。理由就是此处房屋为陈先生在梅先生处购得,现梅先生不愿再将此处房产卖出,因此两人也未能办理过户手续.诉讼请求为将坐落在门头沟区某处的平房的房屋产权过户到原告名下,并将房屋腾空交付给原告。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
    [ 被告方]:
    原告所说的与事实不符,陈某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无权卖房,所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时无效的,为此陈某已于2010年1月24日当着第三人公司的面将2万元定金返还给了原告,所以,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 审判员]:
    第三人进行答辩。
    [ 第三人]:
    我方主张合同无效,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14:22:12]
  • [审判员]: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有义务就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举证不能或不力,将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听清了吗?
    [ 原告方]:
    听清了。
    [ 被告方]:
    听清了。
    [ 第三人]:
    听清了。
    [14:22:44]
  • [审判员]:
    上次谈话已组织双方进行质证,双方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 原告方]:
    提交书面证词一份,证人稍后出庭。
    [ 被告方]:
    没有了。
    [14:26:51]
  • [审判员]:
    法院依职权向房管局调取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双方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方]:
    法院调取的证据没有异议。
    [ 被告方]:
    没有异议。
    [ 第三人]:
    没有异议。
    [14:30:27]
  • [审判员]:
    下面法庭询问当事人几个问题,双方当事人须如实回答。被告,你方何时何地退还的定金?
    [ 被告方]:
    2010年1月24日,在第三人签约室退还了定金,当时在场的有秦某,王某,陈某,李某,杨某。
    [ 原告方]:
    被告没有退还定金。
    [14:33:56]
  • [审判员]:
    双方对合同有效与否发表意见。
    [ 原告方]:
    我认为合同是有效的。
    [ 被告方]:
    我认为合同无效。
    [ 第三人]:
    合同无效。
    [14:34:39]
  • [审判员]:
    原告在签订合同时是否知道房屋尚未过户到被告名下?
    [ 原告方]:
    我没有看房产证,当时被告没有将房屋的权属情况告诉我,从房屋合同来看,我认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就是陈某。
    [14:46:51]
  • [审判员]:
    在房屋买卖时,被告是否将房屋的权属情况告知了原告?
    [ 被告方]:
    当时已经和原告陈述房子的所有情况,并如实陈述了房屋尚未过户到自己名下的事实情况。当时我从张某处买了7套房屋,其他6套房屋都成功完成了过户手续,到法院去调查时,我们才知道房屋其实是梅某的。
    [ 第三人]:
    原告没有提出查看房产证,所以被告也没有提供房屋权属的相关证据。我们有理由相信被告有权利出售该房屋。
    [14:47:37]
  • [审判员]:
    被告,为什么向原告退还定金?
    [ 被告方]:
    因为当时知道合同履行不了了,我方就退了他的定金,并向他索要定金收条,原告不给,说是这笔钱属于赔偿性质,不能退换定金收条。
    [ 审判员]:
    鉴于证人尚未到庭,现休庭五分钟。
    [14:48:48]
  • [审判员]:
    下面继续开庭。下面核对证人身份。
    [ 证人]:
    李某,1982年4月11日, 汉族,北京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门店经理职员,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14:56:01]
  • [审判员]:
    民事诉讼法第70条法律规定,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并如实陈述事实,如有虚假陈述,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证人听清了吗?
    [ 李某]:
    听清了。
    [14:56:16]
  • [审判员]:
    证人如实陈述事实。
    [ 李某]:
    2010年1月24日,在营业部陈某将房屋定金交给了秦某,并要求秦某退还定金收条,秦某拒绝退还。
    [14:57:21]
  • [审判员]:
    原告方是否有问题向证人提问。
    [ 原告方]:
    当时参与人有谁?
    [ 李某]:
    参与人有我和双方当事人王某、秦某,陈某,我以及区经理。
    [14:58:30]
  • [原告方]:
    你怎么知道定金为两万块钱?
    [ 李某]:
    我没有数,有两鞑钱,都是100的。
    [ 原告方]:
    陈某是怎么说的?
    [ 李某]:
    陈某要将定金退还给他,并要求返还定金收条。
    [ 原告方]:
    当时是谁主动提出到店来商量
    [ 李某]:
    秦某主动提出的
    [14:59:39]
  • [审判员]:
    各方对证人证言是否有异议?
    [ 原告方]:
    证言与被告具有利害关系,对真实性不予认可。
    [ 被告方]:
    没有异议。
    [ 第三人]:
    没有异议。
    [ 审判员]:
    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 原告方]:
    没有了。
    [ 审判员]:
    被告方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 被告方]:
    没有。
    [ 审判员]:
    第三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 第三人]:
    没有。
    [15:06:49]
  • [审判员]:
    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变更?
    [ 原告方]: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对案件事实还有无补充?
    [ 被告方]:
    没有。
    [ 审判员]:
    第三人对案件事实还有无补充?
    第三人: 没有。
    [15:07:16]
  • [审判员]:
    法庭归纳双方争议焦点在于1、定金2万元是否退还?2、合同是否有效?双方就该焦点进行辩论。
    [ 原告方]:
    原告买房时完全有理由相信房屋是有被告陈某的,就本案来说,该房屋没有过户到其名下,属于被告的另一买卖关系,买房时本案原告不知道房屋为第三人所有,所以构成善意,作为房屋买卖合同,收取定金,并出具了收条,所以原告有理由相信房屋买卖合同时有效的。关于定金2万元是否退还的问题,被告没有将定金退还。
    [15:15:05]
  • [被告方]:
    在房屋买卖时,原告并非善意,在买卖房屋时原告已经知道被告对该房屋并没有取得所有权,只是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对房屋具有预期的所有权。该房屋现在张某和梅某都不同意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以我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所以只能确认合同无效。关于定金2万元退还的事实,我方已经有证人证言提供证据证明已经退还定金,并且证人与我方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所以定金两万元已经退还的事实证据确凿。
    [15:16:02]
  • [第三人]:
    我方认为房屋的所有权不是被告,被告的出售行为没有得到权利人的追认,所以双方的居间买卖合同是无效买卖合同,原告在得知这一情况下,仍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所以法院应当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鉴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提到定金和中介服务费的返还请求辩论,我方不发表意见。
    [15:19:13]
  • [审判员]:
    原告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 原告方]:
    没有了
    [ 审判员]:
    被告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 被告方]:
    没有了。。
    [ 审判员]:
    第三人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 第三人]:
    没有了。
    [15:19:34]
  • [审判员]: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庭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现在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是否同意法庭调解?
    [ 原告方]:
    同意,但我方需要时间考虑。
    [ 被告方]:
    同意。
    [ 第三人]:
    同意。
    [ 审判员]:
    双方庭后可以私下进行调解,也可以将自己的调解意见和方案向法庭提交,如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本庭将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现在休庭,双方看笔录签字。
    [15:19:58]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文利,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15:20:58]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15:2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