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审判大楼外

合议庭成员

庭审现场全景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

被告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

网络直播工作人员

本案主审法官王德秀
2010年6月1日,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超过退休年龄,终止工伤认定”一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感谢大家关注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我是本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李冠颖。今天是六一国际儿童节,借用中国法院网这个平台,祝愿全国的少年儿童节日快乐,健康成长!下面我为大家介绍一下铜山县及铜山县人民法院的情况。
    [09:15:55]
  • [主持人]:
    铜山县位于江苏省西北部,淮海经济区的中心,环抱江苏省第三大都市圈徐州市区,地处东经116°43′―117°42′、北纬34°01′―34°35′之间。北部与山东省微山县、枣庄市为邻,南部与西南部接安徽宿州市、灵璧县、萧县,东部与邳州市、睢宁县交界,西北部与丰县、沛县毗邻。县境东西长64.5公里,南北长61.5公里,总面积1877平方公里。
    铜山古称“大彭氏国”,相传在原始社会晚期,尧封颛顼后裔
    [09:21:47]
  • [主持人]:
    铜山县资源丰富,煤炭电力资源充足,主要农业生产指标位居全国和江苏省前列,工业发展势头强劲,是上市公司“维维股份”的发源地。2009年7月,铜山县荣获第九届“全国县域经济基本竞争力百强县”,位居第78位。2010年4月,铜山县荣获“中国产业百强县(市、区)”,位列第62位。
    [09:22:26]
  • [主持人]:
    随着铜山县建制与隶属的调整更迭,铜山县法院名称及院址也数度变迁。1949年2月,铜山县设立司法科,1950年5月撤销铜山县司法科,设立铜山县人民法院,1952年5月,根据华东军政委员会的批复和山东省人民政府的通知,撤销铜山县建制,铜山县人民法院亦随撤销。1953年4月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遵照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指示,撤销铜北县、邳睢县和徐州市郊区,恢复铜山县建制,同时成立铜山县人民法院。1967年2月,铜山县公、检、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徐州军分区和六
    [09:23:18]
  • [主持人]:
    铜山县人民法院历任干警恪尽职守,奋发进取,曾涌现“全国优秀法官”李开华和全国法院集体一等功单位三堡人民法庭等先进典型。2007年以来,院党组从强化队伍管理、改革创新和信息化建设入手,不断提高审判质量和服务大局的工作水平,并提出了“一年进入全市先进法院行列,三年进入全省先进法院行列,五年左右进入全国先进法院行列”的宏伟目标,着力再创铜山法院辉煌。全院干警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忠实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年均办理各类案件10000余件,为建设法治铜山,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可靠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先后被徐州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授予全市法院唯一的“法治徐州建设示范点”,被徐州市委市政府授予“十佳政法标兵单位”,被江苏省高院表彰为“全省法院基层基础建设先进单位”,“能动司法服务三保先进集体”,记集体二等功。司法鉴定、刑事涉黑审判、破产审判、执行工作、法警工作、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档案工作、信息工作、调研宣传、党建等多项工作在全省或全市法院名列前茅。
    [09:24:01]
  • [主持人]:
    铜山县法院是徐州市最早设立行政审判庭的基层法院,2003年审理的“铜山县食品公司大许食品站诉铜山县交通局交通行政许可案”,2008年5月被评选为“江苏省法院十大行政审判经典案例”。行政审判庭现有在编干警5人,2009年度审理行政诉讼案件50件,审查非诉行政执行170件,通过行政审判活动,依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了法治铜山建设。
    今天我们为大家直播的案件是“陈朝凤与铜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主审法官王德秀,女,二级法官,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曾多次获得市级“优秀法官”称号。
    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员李成团、人民陪审员夏颖。书记员刘虔呈。
    [09:24:35]
  • [主持人]:
    在庭审开始前,向大家介绍本案基本案情。原告陈朝凤系徐州市鲲鹏卫生材料有限公司职工,在工作期间受伤,向铜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受理后发现陈朝凤在发生事故时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于2009年10月9日终止工伤认定程序。陈不服,于2009年12月9日向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女工人年满50周岁应该退休,陈在城镇企业工作,应按照城镇企业女职工的身份进行划分即女干部、女工人两种。陈在工人岗位工作,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申请人终止工伤认定程序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维持原决定。陈不服,于是诉至铜山县人民法院,要求撤销铜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09:25:01]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庭审即将开始。
    [09:25:51]
  • [书记员]:
    现在核对当事人自然情况。
    [09:28:14]
  • [书记员]:
    原告陈朝凤,女,195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铜山县柳新镇柳西村2队72号。
    [09:28:31]
  • 委托代理人,董金刚,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徐州市贾汪区大吴镇瓦店村八组。系原告亲戚。
    [09:28:46]
  • [书记员]:
    被告铜山县人口和劳动保障局。住所地:铜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兴果,该局局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任婉梅,该局医保科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强,该局法制科工作人员。
    [09:29:04]
  • [书记员]:
    第三人徐州市锟鹏卫生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山县柳新镇柳新村。
    法定代表人李敬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额,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万仁,男,194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徐州市黄河南路127号。该公司法律顾问。
    [09:31:34]
  • [书记员]:
    原被告及第三人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 第三人]:
    没有。
    [09:32:14]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
    1、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不公开审理的不宣布此条)。2、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公开审理的不宣布此条)。
    3、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作缺席判决处理。
    4、任何人未经审判人员同意,不得发言,提问。
    5、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在法庭上进行录音、录像、照相。
    6、当事人发言时应坚持摆事实讲道理,注意文明礼貌,不准攻击,辱骂他人。
    7、不准吸烟,禁止随地吐痰。
    8、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将移动电话全部关闭。
    对违反法庭纪律,妨害法庭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32:35]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已核查完毕,开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09:32:51]
  • [审判长]:
    现在开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在第九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朝凤诉被告铜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徐州鲲鹏卫生材料有限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由审判员王德秀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审判员李成团、人民陪审员夏颖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刘虔呈担任法庭记录。
    [09:33:32]
  • [审判长]:
    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已经书记员核查完毕,原被告及第三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是否有异议?
    原被告及第三人:无异议。
    [09:33:46]
  • [审判长]:
    庭前已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是否收到?
    [ 原被告及第三人]:
    收到。
    [09:33:57]
  • [审判长]: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如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回避。各方是否申请回避?
    [ 原被告及第三人]:
    不申请回避。
    [09:34:10]
  • [审判长]:
    下面陈述所争议的行政行为。
    [ 被告]:
    铜劳社伤认字[2009]14号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铜劳社伤终字(2009)第14号。我局2009年8月12日受理你申报的陈朝凤的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核,申请人在发生事故时,已超过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决定终止对陈朝凤的工伤认定程序,特此通知。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37:39]
  • [审判长]:
    下面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理由。
    [ 原告代理人]:
    1、要求撤销铜劳社伤认字【2009】第14号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2、要求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 原告代理人]:
    主要事实和理由:被告所作出的铜劳社伤认字【2009】第14号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违背了相关的法律规定,陈朝凤是农民工,属于农民个体养老的范畴,故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因此,此工伤认定应给予受理审理,故原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并未考虑我方意见,作出了(2009)徐劳社行复决第26号决定,维持了该终止通知书。现原告只有诉诸于贵院,要求撤销铜劳社伤认字【2009】第14号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09:37:55]
  • [原告代理人]:
    补充一下,一、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各类企业的职工和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其中所列职工并没有将退休职工排除。二、我们向省劳动厅联系,陈朝凤的退休年龄应该是55周岁。
    [09:42:29]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陈述答辩意见和理由
    [ 被告代理人]:
    因陈朝凤不服我局作出的《铜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工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铜劳社伤字【2009】14号)对陈朝凤的工伤认定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及《实施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女工人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即不再存在劳动关系。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第七条规定: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保障监察、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苏高法审委【2005】23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退休后仍在从事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的对象。”
    本案原告受伤时为54岁,已超过国家法定的女工人的退休年龄50周岁,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我局终止了原告的工伤认定。
    总之,我局做出的对原告的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事实清楚,程序规范合法,法律依据正确。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申请请求,维持我局做出的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09:42:52]
  • [审判长]:
    第三人陈述你们的意见
    [ 第三人代理人]:
    一、原告陈朝凤发生的轻微伤害事故,是由于原告违反操作规程发生的,我方已出于人道出资救治,并已治愈。主治医师多次劝其出院,其不愿出院。原告住院发生的医药费都是我方出资。二、铜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是正确的,我们支持被告作出的认定。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复议决定是正确的。为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09:49:28]
  • [审判长]:
    原告认为原告系第三人职工,为农民工,属农民个体养老范畴,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铜劳社伤认字[2009]14号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撤销该通知书,原告,是否是这个意见,有无补充?
    [ 原告代理人]:
    是这个意见,有补充,原告是农民工,就业比较灵活。
    [09:50:34]
  • [审判长]:
    被告对答辩意见有无补充?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 审判长]:
    第三人对陈述意见有无补充?
    [ 第三人]:
    没有。
    [09:50:53]
  • [审判长]:
    根据诉辩双方的陈述,本次庭审焦点为:1、原告陈朝凤退休年龄是55周岁还是50周岁?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2、退休职工是否享受工伤保险?3、被告作出的铜劳社伤认字[2009]14号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是否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认定程序是否合法?当事人对法庭总结的焦点有无异议?
    [ 原被告及第三人]:
    均无异议。
    [09:52:29]
  • [审判长]:
    下面进入查证阶段,先由被告向法庭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在举证的同时向法庭陈述其要证明的主张
    [ 被告代理人]:
    工伤认定申请表、录音证据整理、工伤登记查询表、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本人自述、孙新平证人证言、马兴艳证人证言、原告病案材料、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复议决定书,证明2009年7月27日原告向我局申请工伤认定,2007年8月12日我局受理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我局发现原告54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根据《江苏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我局于2009年作出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原告不服提出复议,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维持了我局的认定。
    [09:58:01]
  • [审判长]:
    原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质证
    [ 原告代理人]:
    真实性无异议,程序合法性无异议。
    [09:58:38]
  • [审判长]:
    第三人对被告的证据进行质证
    [ 第三人代理人]:
    没有异议。
    [09:58:54]
  • [审判长]:
    经质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且该证据能够证明本案的相关问题,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09:59:33]
  • [审判长]:
    被告继续举证。
    [ 被告代理人]:
    职工退休年龄的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女工人满50周岁。退休职工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苏劳社医【2005】6号)第七条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保障监察、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苏高法审委【2005】23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10:04:49]
  • [审判长]:
    对该组证据的关联性发表意见
    [ 原告代理人]:
    有关联性。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退休年龄的前提条件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原告是就业灵活的农民工,第三人是私营企业。
    二、被告提到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该条款被告没有全面理解,原告正属于后面的括号部分的规定。
    [10:08:38]
  • [第三人代理人]:
    对法律依据没有异议。
    [10:09:02]
  • [审判长]:
    原告进行举证。
    [ 原告代理人]: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与被告引用同一款项,但应适用后续部分。
    [10:10:49]
  • [审判长]:
    被告有无意见?
    [ 被告代理人]: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第十二条,原告并没有参保,不适用退休年龄55周岁。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该办法是1978年规定,其中并没有55周岁退休的说法。
    [10:13:57]
  • [审判长]:
    第三人有无意见?
    [ 第三人代理人]:
    没有意见。
    [10:14:17]
  • [审判长]:
    原告对证明观点有无补充?
    原告代理人:我们出示中国法院网的案例给于参考。
    [10:15:44]
  • [审判长]:
    原告有什么意见?
    [ 原告代理人]:
    对真实性有异议,其次不能证明原告观点,退休后的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
    [10:18:16]
  • [审判长]:
    第三人发表意见。
    [ 第三人代理人]:
    真实性有异议。同被告观点。
    [10:19:03]
  • 审判长:法庭经合议,对原告提供的案例因被告、第三人对真实性有异议,且是复印件,对该证据不予认定。
    [10:20:07]
  • [审判长]:
    第三人有无证据提供?
    [ 第三人代理人]:
    没有证据。
    [ 审判长]:
    各方对事实问题有无发问?
    [ 主持人]:
    各方均答没有。
    [10:21:23]
  • [审判长]:
    法庭询问问题,原告何时出生?
    [ 原告代理人]:
    1954年9月16日。
    [10:22:08]
  • [审判长]:
    原告何时在第三人处工作?
    [ 原告]:
    2008年在第三人厂里工作,受伤时刚干1年。
    [ 审判长]:
    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 原告]:
    没有。
    [ 审判长]:
    在第三人处从事什么工作?
    [ 原告]:
    梳棉。
    [10:23:31]
  • [审判长]:
    原告何时受伤?
    [ 原告]:
    2009年1月2日。
    [ 审判长]:
    原告受伤后谁支付医疗费?
    [ 原告]:
    第三人支付的。
    [ 审判长]:
    原告现在干什么工作?
    [ 原告]:
    我没有恢复好,没干工作。
    [10:24:56]
  • [审判长]:
    被告及第三人对原告的陈述有无异议?
    [ 均答]:
    没有异议。
    [10:25:26]
  • [审判长]:
    原告是否缴纳养老保险金?
    [ 原告]: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及第三人有无异议?
    [ 均答]:
    没有。
    [10:26:22]
  • [审判长]:
    法庭查证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请各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陈述辩论意见。先有原告陈述辩论意见。
    [ 原告代理人]:
    一、同行政起诉状的补充意见。二、被告提出的原告没有参保,因此不能按法律规定的要求按55周岁退休是错误的。被告意见不成立。
    [10:29:47]
  • [审判长]:
    被告陈述辩论意见。
    [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及质证意见。省实施意见规定的是退休年龄,不是退休条件,退休的前提是参保。退休年龄女工人50周岁,灵活就业和农村参保人员是55周岁。如果没有参保就是50周岁。
    [10:32:31]
  • [审判长]:
    第三人陈述辩论意见
    [ 第三人代理人]:
    同被告辩论意见
    [10:33:00]
  • [审判长]:
    原告有无补充?
    [ 原告代理人]:
    省实施意见的前提是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解释,应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10:34:26]
  • [审判长]:
    各方是否有补充辩论意见?
    [ 均答]:
    没有。
    [10:35:02]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各方作最后陈述?
    [ 原告代理人]:
    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终止通知书,支持我方诉讼请求。
    [ 被告代理人]: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我局做出的终止通知书。
    [ 第三人代理人]: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被告的终止通知书。
    [10:37:21]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为了解决纠纷,实现案结事了,法庭将组织庭外协调,如协调不成,我们将依法判决。
    现在休庭。原告、被告及第三人阅读笔录无误后签字退庭。
    [10:38:05]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再次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的大力支持和帮助。
    欢迎您继续关注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0:38:50]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3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