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山法院审判大楼

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

庭审全景

原告及其代理人

被告委托代理人

法庭质证

直播工作人员

本案主审法官蔡本政
2010年6月3日9:30,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我们又在中国法院网上相遇了。感谢大家关注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我是本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李冠颖。
    [09:14:46]
  • [主持人]:
    今天直播的是铜山法院民二庭审理的案件。在庭审开始前,我向大家介绍一下铜山法院民二庭的情况。
    [09:16:28]
  • [主持人]:
    我院民二庭承担商事以及破产审判工作,全庭干警恪守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要求和司法为民宗旨,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较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审判工作任务。其中,破产审判、能动司法成效斐然。
    [09:16:52]
  • [主持人]:
    一是严把清算管理关。企业批量申请破产给法院带来了较大的审判压力,我院严格审查企业破产申请,建立了周例会、月汇报、季小结的工作制度,多次召开疑难问题研讨会,适时召开工作调度会,保证了各种问题及时有效解决。为确保破产清算工作依法有序,与县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加强合作,将综合素质高、责任心强、善于协调的同志充实到各破产清算组,并且,制定了《关于破产案件清算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清算组破产清算工作规范》,进一步明确了清算组的工作程序、职权与责任,强化了法院在破产清算中的主导地位。清算组成员和清算组组长由法院指定,清算组对法院负责,接受法院的领导和监督,对整个案件进程,清算组要制定工作计划,每周汇报一次,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加强清算组的财务管理,开设新的帐户,每组配足两个会计,负责清算组自身和破产企业财务帐目的审查工作;实行支出预算审批制度,严格财务报销手续。该院还定期对清算工作进行清查和复查,对利用工作便利,私自提高本人和其妻工作年限,多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报社印刷厂留守人员张某依法拘留15日,追回了冒领款项;查明了某破产清算组组长王景华几年前任职期间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移交审查公诉后,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
    [09:18:24]
  • [主持人]:
    二是严把资产处置关。在资产处置中,为减少企业改革成本,能够盘活的企业实行先租赁生产后整体收购,并且针对以往破产企业资产处理不透明、拍卖成交价受到人为操纵等问题,强化了对资产评估、审计和拍卖过程的监督,确保公正、公开、规范。第一,破产企业的资产,不论价值大小,首先采取拍卖的方法,拍卖机构电脑随机抽取,有违规操作劣迹的拍卖机构剔除出候选名册;第二,最大范围公示拍卖事项。不仅要在报纸发布拍卖公告,还要将公告张贴在破产企业、破产清算组办公地点和法院公告栏显著位置;第三,最大限度做好破产资产的保值及推介宣传。挑选职工信赖的代表担任留厂守护人员,并建立护厂值班制度、奖惩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进入拍卖程序后,不仅拍卖公司向竞买人详细提供拟拍卖资产的情况,组织实地察看拍卖标的物,而且法院破产案件合议庭及破产清算组公布联系电话,随时接受相关咨询;第四,精心做好拍卖准备工作。委托拍卖后,对报名情况及时调度,重大拍卖要求拍卖公司一日一报,随时掌握竞买人数,竞买人要将保证金存入法院开设的专户,并且根据拍卖标的物价值适当提高保证金数额,避免竞拍门槛过低给串通做假者可乘之机;第五,严密拍卖现场的监督。所有破产资产拍卖一律安排在法院审判庭进行,司法鉴定科、破产合议庭及破产清算组成员现场监督,法警现场维持秩序,有效遏制了拍卖现场串标等的各种违规现象,铜山建材化工厂评估价值50万元的房产,拍卖成交价达到了160万元,铜山县铸轧厂评估价值分别为89万元、6.4万元的废旧设备和其他建筑物,拍卖后以190万元和15.5万元成交,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最大限度维护了债权人和破产企业职工的利益。
    [09:18:46]
  • [主持人]:
    三是严把职工安置关。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从稳定大局出发,将解决职工安置问题、最大限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破产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首先,破产案件立案前要求企业提前做好职工安置预案,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对安置预案和破产预案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还需要企业主管部门签署具体意见。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采取先安置后分配内债,或先分配后安置,并实行职工分流、重新就业等职工安置方式的多样化。其次,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破产企业一般停产、停业多年,各方面都疏于管理,包括职工居住多年的房屋在规定的房改期限内也因各种原因未能办理房改手续,而审理企业破产时,往往已过房改期限,对顺利审结破产案件存在很大困难。为此该院坚持实事求是和“事要解决”的原则,在县委的领导下,积极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补办相关房改手续,做好房屋维修、水电改造、物业托管等工作,使破产企业职工的窘境得以解决,提升职工对破产工作的满意度。第三,加大破产企业债权的清收力度。对破产审判人力、财力、装备全力保障,不断加大破产企业债权的执行力度,努力提高分配比率。
    [09:19:23]
  • [主持人]:
    通过破产审判,铜山县盘活了大量的国有闲置资产,建立了以江苏润丰生化有限公司、徐州嘉隆化工有限公司为代表的化肥、农药等生化产品产业体系,以江苏霸王山水泥有限公司为代表的水泥产品产业体系,以徐州香醅酒业有限公司为代表的酒精产品产业体系,较好地完成了“退出市场,盘活资产,身份置换”的改制目标,增加了政府的财税收入。我院被县委县政府授予“企业改制特殊贡献奖”。2009年12月7日,铜山县委周宝纯书记专门对我院破产审判工作作出批示,要求县委办编发通报弘扬法院对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和扎实细致的工作作风,要求县政法委、县宣传部专题宣传,以此激发全县各部门争先创优、干事创业的热情。
    [09:19:45]
  • [主持人]:
    去年以来,根据国际金融危机的新形势,民二庭认真落实“保稳定,保增长,保民生”的工作要求,积极建立企业联系点,法官深入辖区企业调研宏观经济形势下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了解企业的司法需求,送法上门,提高司法服务大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我院先后被徐州市中院和江苏省高院评为“能动司法服务三保先进集体”,民二庭王壮达庭长被市中院评为“全市法院服务三保先进个人”。
    [09:19:58]
  • [主持人]:
    今天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是蔡本政,男,中共党员,二级法官,法律硕士。蔡本政法官一直战斗在审判第一线,曾多次获得该院“办案能手”、“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其审理过多起复杂、疑难的经济纠纷类民商事案件。该法官审判经验丰富,庭审驾驭能力强,其审理的大量案件获得了当事人的好评。本案合议庭其他成员有:人民陪审员张磊、人民陪审员张明富,书记员由于媛媛担任。
    [09:20:43]
  • [主持人]:
    在庭审开始前,我向大家介绍一下简要案情。
    徐州凯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徐州市润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08下半年,被告徐州市润杨科技有限公司陆续向原告凯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购买规格为wcm30.12型号的驾驶室7台,总货款38500.00元,原告于2009年4月13日向被告出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随后原告多次索要货款,均被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拒绝给付,于是诉至法院。
    [09:21:07]
  • [主持人]:
    庭审准备就绪,直播马上开始。
    [09:21:57]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
    为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特宣布法庭纪律如下:(1)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2)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3)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作缺席判决处理。(4)任何人未经审判人员同意,不得发言、提问。(5)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在法庭上进行录音、录像、照相。(6)当事人发言时应坚持摆事实讲道理,注意文明礼貌,不准攻击、辱骂他人。(7)不准吸烟,禁止随地吐痰。8、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将移动电话及小灵通全部关闭。
    [09:22:56]
  • [书记员]:
    对违反法庭纪律,妨害法庭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09:23:14]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席。
    报告审判员,本案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已全部到庭,请开庭。
    [09:23:28]
  • [审判长]:
    (敲法槌)现在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徐州凯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址徐州市三环西路养禽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敏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丽,徐州市泉山区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州市润杨科技有限公司,住址徐州市中山北路1号盛佳大厦1103B。
    法定代表人杨忠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宏金,江苏徐州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09:24:49]
  • [审判长]:
    上述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法庭诉讼,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双方当事人均答]:
    无异议。
    [09:25:18]
  • [审判长]:
    铜山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对原告徐州凯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市润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庭由我,我叫蔡本政,铜山县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副庭长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磊、张明富参加评议,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由书记员于媛媛担任记录。
    [09:25:58]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二)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三)陈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
    (四)经法庭讲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五)可以要求重新进行鉴定、调查和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六)有权在法庭上根据事实和理由进行辩论。
    (七)当事人在法庭判决前,还可以进行调解。
    (六)庭审结束,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阅读开庭笔录,认为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但不得在原笔录上涂改。
    当事人在享受以上权利的同时,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必须遵守诉讼秩序。(二)当事人必须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证据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制造伪证或捏造事实诬陷他人。(三)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诉讼权利,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对上述诉讼权利和义务双方都听清了吗?
    [ 原被告双方均答]:
    听清了。
    [09:27:08]
  • [审判长]:
    原、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 原被告双方均答]:
    不申请。
    [09:27:43]
  • [审判长]:
    法庭准备程序结束,现在进行庭审程序。今天的庭审分三个阶段,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理由、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被告作好答辩准备。
    [09:28:36]
  • [原告代理人]:
    徐州凯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徐州市润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08下半年,被告徐州市润杨科技有限公司陆续向原告凯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购买规格为wcm30.12型号的驾驶室7台,总货款38500.00元,原告于2009年4月13日向被告出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随后原告多次索要货款,均被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拒绝给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09:31:41]
  • [审判长]:
    被告陈述答辩的事实和理由。
    [ 被告代理人]:
    根据原告的诉请,答辩如下:一,原被告双方并不存在原告所诉的买卖事实;二,原告于2009年4月13日向被告提供增值税发票,这个发票是在原告的要求下于2009年4月13日原告向被告提供,该发票的接收是在原告法定代表人一再要求下并电话告知出差在外的被告法定代表人,被告法定代表人才要求被告会计人员暂时收下;三,原告诉状诉称是从2009年提供发票以后多次向被告主张该诉讼权利,这与事实不符,从2009年4月13日被告接收原告的增值税发票之后自本案起诉,原告一直未向被告主张诉状所称货款。综上,被告方认为基于原告所诉的买卖事实客观是不存在的,因此被告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驳回原告诉请。
    [09:35:30]
  • [审判长]:
    法庭对双方争议焦点进行合议(经合议后),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收到原告的规格为WCM30.12型号的驾驶室7台,原被告双方对以上焦点有无异议?
    [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我认为争议的焦点是原告的诉请是否应得到支持。
    [ 被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09:39:10]
  • [审判长]:
    根据争议焦点由原告向法庭举证。
    [09:39:24]
  • [原告代理人]: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2009年4月13日由原告向被告开具的,驾驶室是规格为WCM30.12型号7台,货款共计是38500元,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货物的事实,该发票的账号以及地址也是被告提供的。
    [09:41:16]
  • [审判长]:
    由被告方针对原告举证发表质证意见。
    [09:41:56]
  • [被告代理人]:
    对该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提出异议,这份发票和被告方无关,同样也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主张,并不能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原告所述的买卖关系的成立。
    [09:42:45]
  • [审判长]:
    由原告方继续举证。
    [09:42:57]
  • [原告代理人]:
    二,发票送达签收单,是被告方财务会计于2009年4月16日签收,此单上有一行字:在经过你仔细核对无误后请在以下签收。证明:被告签收了原告于2009年4月13日开具的发票,其内容和真实性是在被告财务人员经过与被告方的领导即法人核对无误后签收的。
    [09:44:57]
  • [审判长]:
    被告方针对上述原告举证发表质证意见。
    [09:46:43]
  • [被告代理人]:
    一,签收单真实性不持异议,在2009年4月16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张敏敬送到被告财务室,要求会计收到该发票,当时会计是不愿收下该发票,他也不知该笔业务,是由原告方法定代表人现场打电话通知被告方出差在外的法定代表人,由于被告法定代表人和原告法定代表人认识,在原告方要求下,先收下了原告方出示的第一份证据即发票,等被告方法定代表人回来后再说;二,这个和本案无关联性,不能证明原告的诉请的成立,原告提供的发票签收单,其证明观点是证明发票是真实的,我们对发票质证时也已经说得很明确,发票的真实性无意义,被告方财务人员郝心芳他核对的是收到的发票载明的内容和该发票送达签收的内容是否一致,他并不能核对双方是否存在有关系,也就是说原告主张的是收到的票据和发票签收单载明的内容是否一致,因此,该签收单同样不能证明原告诉请的成立。
    [09:52:03]
  • [审判长]:
    原告方继续举证。
    [ 原告代理人]:
    暂时没有。
    [09:52:20]
  • [审判长]: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被告是否有证据提交?
    [09:52:34]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09:52:41]
  • [审判长]:
    原被告双方有无相互发问的?
    [ 原告代理人]:
    被告,根据你的答辩,结合本案的审理至此,第一是原告方要求被告法人要到庭,第二是被告方的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账户及账号是否对外公开。
    [09:54:33]
  • [原告代理人]:
    第三,被告方收到原告方出具的发票是怎样处理的?
    [09:55:05]
  • [被告代理人]:
    被告没有义务配合,原告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对于第二个问题,账户和账号是相对公开的,公开的途径和方式多样,像业务名片,对第三个问题,发票现在被告手里。
    [09:57:06]
  • [被告代理人]:
    询问原告几个问题,这笔业务据你所称是你经手办的,发票也是你送的,被告陆续向原告购买,是分几次?是谁送的货?送给谁的?
    [ 原告法定代理人]:
    大概是三四次。第一次是一台,后边每次两台。没签订合同,几台设备是我送的,直接送到被告车间,没有人签收,但是被告法定代表人在场。
    [09:59:14]
  • [被告代理人]:
    你送设备每次都没人签收是吗?
    [ 原告法定代表人]:
    是的。因为被告公司也不是正规公司,我和被告法定代表人是朋友,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上进行业务往来的,他们没什么手续。
    [10:00:05]
  • [审判长]:
    下面法庭向双方询问几个问题,原告方,你所说的7台设备都是你送的,被告法定代表人都在场吗?
    [ 原告法定代表人]:
    记不清了,有时在有时不在。
    [10:02:24]
  • [审判长]:
    08年具体送货时间记得吗?
    [ 原告法定代表人]:
    具体时间有运输清单,找到后向法庭提供,上面明确记载什么货物送到什么地方,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
    [10:03:24]
  • [审判长]:
    被告,你方收到原告的发票之后是否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税款?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0:03:52]
  • [审判长]:
    法庭向双方当事人出具一份本院依职权调查的材料,是铜山法院工作人员到徐州市国家税务局调查后由该局开具的,内容为:徐州市润阳科技公司(代码为320300672034801)2009年4月13日取得的纳税人代码为320300662724112开具的发票代码3200084140的发票(号码00488182),已于2009年4月30日在我局申请认证并通过。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10:08:56]
  • [原告代理人]:
    对真实性不持异议,这份证据更加证实了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对于原告向被告出具的2009年4月13日的发票载明的内容以及金额是认可的。
    [10:11:40]
  • [审判长]:
    被告方对该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0:11:53]
  • [被告代理人]:
    对该证据真实性和合法性不持异议,但是我们认为该证据和本案有一定关联性,但并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原告提供的第一份证据税款是5594.02元,被告单位主要是以残疾人士开办的福利性企业,该笔税款对其还是比较有诱惑力的,因此进行抵扣也未偿不可。此行为虽然违法,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10:14:27]
  • [审判长]:
    原告方有无补充?
    [10:14:36]
  • [原告代理人]:
    原告方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没有要提供的。
    [10:14:53]
  • [审判长]:
    被告方有无要补充的?
    [10:15:04]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0:15:10]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
    [10:15:30]
  • [原告代理人]:
    本代理人受原告公司委托,发表辩论意见如下:一,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成立,在2008年中旬,被告方陆续向原告购买规格为WCM30.12型号驾驶室7台,总货款为38500元,在发生业务后,原告方曾多次向被告索要该笔货款,也是在原告方多次索要货款后,被告提出原告应当向被告开具票据才能支付货款,也是因为原告法人张敏敬与被告法人是系多年朋友,也是基于朋友关系及被告企业相对管理机构不够健全,也是相信双方的朋友关系的感情基础,双方并没有向正规的国有企业那样在买卖过程需要相应的手续,因此双方是在基于这样的种种关系,是在双方认可的货款与发生的业务这样一个事实,于2009年4月13日原告向被告方出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09年4月16日,原告方给被告方送去发票,同时也是要货款之时,因被告方的法定代表人杨忠民不在单位,原告方才将该票据送到财务室。财务室一般并不参与业务,财务室并不知道此业务,一般都是发票到账务室根据票据再做凭证,会计郝心芳是接到其法人电话后才签收了发票送达签收单,被告所陈述的是暂时收下是否有这笔业务是等法人核对后再予确认,从发票签收单的内容来讲,会计就是一个做账的人,具有职业敏感性,对于有一点点异议的都要做标记,而此签收单是在经过核对 后没有任何异议签收的,并没有在这上面标明任何异议,那么被告方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第二,本案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被告方一再强调原告方提供的所有证据其真实性是没有异议的,但均与本案没有关系,本代理人认为属狡辩,在2009年4月13日,原告方向被告方出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方一直否认该买卖成立,也一直在陈述对该票据未做任何处理,在之前被告方也在陈述其账号及账户是绝对不会对外公开的,这是其法定代表人所述,而今天被告代理人却说是相对公开的,被告方的陈述是相互矛盾,通过法院的调查,也为了弄清本案事实,法院调取了相应的证据,证明买卖事实是成立的,原告方出具的发票已经认可,而且已经进入了相应的抵扣,被告方购买了原告的货物依法应当支付货款,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庭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10:28:46]
  • [审判长]:
    由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10:28:58]
  • [被告代理人]:
    一,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由法庭调查到法庭辩论,原告方并没有举证出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对于本案涉设备履行方式等进行约定,原告方也称送货到被告单位多达三到四次而没有接收,我们认为是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正常交易习惯,原告方也陈述之前也从未以这种方式进行过交易,我们认为双方不存在买卖关系;二,关于增值税发票问题,关于接收我们已经陈述,是会计人员不是业务人员,在接到被告法人通知后暂时收下,而且在签收单要核对的是所收到发票载明的内容和原告方要求他签字的签收单上的内容是否一致,而不是核实是否欠原告的钱;三,被告认为原告的证据到目前为止,不能证明其诉讼请求的成立,至于如果不欠钱为何要收下发票,如果被告单位不欠原告单位的货款,原告单位为什么把发票送到被告单位而不是其他单位,被告认为这些都是推断,我们认为法律讲究证据,这三份证据不具有排他性,并不能证明本案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这一唯一性,被告单位是一个福利性企业,面对5500多元的税款诱惑力还是有的,他的抵扣行为并不是证明原被告双方的合同关系成立,当然以没有发生的买卖以增值税抵扣是不合法的,但与本案没有关系,我们认为原告的证据不足以原告的诉请成立,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10:34:42]
  • [审判长]:
    原告方有无补充?
    [10:34:51]
  • [原告代理人]:
    补充一点,原被告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是非常符合当今社会的所存在的交易习惯,从双方的陈述来看,该笔买卖是原告方法定代表人与被告方法定代表人之间的一个交易,实际是一个职务行为,原告方也是把被告所要货物送到被告方的经营场所,原告方在向被告出具发票时,被告也只能将该笔业务的直接交易人和负责人进行落实,是否有这笔业务,其签收及被告的抵税已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 的买卖合同成立,而至今恰恰是被告方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观点,因此通过庭审,被告方所有的观点均没有证据来证实,被告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10:38:20]
  • [审判长]:
    被告方有无要补充的?
    [10:38:27]
  • [被告代理人]:
    被告方未提出证据是因为不欠钱。
    [10:38:40]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由原告方先作最后陈述。
    [ 原告代理人]:
    请求法庭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 被告代理人]:
    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10:39:35]
  • [审判长]:
    根据法律规定,双方还有调解的权利,原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 原告代理人]:
    同意。
    [ 被告代理人]:
    不同意。
    [10:40:16]
  • [审判长]:
    鉴于被告不同意调解,待合议庭合议后再作裁判,双方当事人阅笔录无误后签字。休庭(敲法槌)。
    [10:40:49]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的大力支持和帮助。
    欢迎您继续关注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0:43:53]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4:3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