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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李辰,今天丰台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北京一科技公司起诉北京一网络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3:56:37]
- [主持人]: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13:56:52]
- [主持人]:科技公司起诉称,2008年7月,公司与北京一网络公司签订了协议,约定双方在无线增值业务中开展合作,网络公司负责提供中国联通G网wap无线增值服务网关计费通道,科技公司负责无线增值业务的推广渠道及用户。网络公司承诺将联通wap通道独家提供给科技公司使用,并将帐户和对账平台的密码告诉科技公司。签约后,科技公司利用自身门户网站的优势,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推广,现已形成固定包月收费用户资源,收益从原来每月几千增长到现在每月几十万元。但是网络公司至今只支付了2008年7月至2008年10月的收益,并在2009年6月擅自更改了G网wap的密码,使得科技公司不能查看销售情况。现起诉要求网络公司支付2008年11月至2009年7月的合作收益56万余元,并按照协议支付收益之2010年12月31日,开放G网wap对账平台的帐户和密码。[13:57:19]
- [主持人]:网络公司反诉称,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科技公司负责对该业务进行推广。但是科技公司没有实际履行推广义务,已构成违约。网络公司支付了2008年10月的收益分成后,发现上述问题,沟通未果下,只得投入人力、物力维系公司的正常运营。至今科技公司仍不能履行约定,其违约行为已给被告公司的正常运营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因此反诉要求科技公司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67万6千元。[13:57:35]
- [主持人]:本案由丰台法院民二庭法官孙玉华担任审判长,会同审判员杨培红、审判员刘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13:58:09]
- [审判长]: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14:04:44]
- [审判长]:原告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 王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 王某,男,1973年出生,汉族,该公司业务经理,住单位。委托代理人 卢毅,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14:06:00]
- [审判长]:被告 北京某网络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 钱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 孙某,女,1981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单位宿舍。委托代理人 王某,女,1978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单位宿舍。[14:07:12]
- [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以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14:14:49]
-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本案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孙玉华担任审判长,会同审判员杨培红、刘军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由书记员朱思明担任法庭记录。[14:16:33]
- [审判长]:现在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后有权放弃、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双方当事人均有权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的权利;双方当事人要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接受法庭传唤。[14:16:54]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法庭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代理人]:不申请。[ 被告代理人]:不申请。[14:19:08]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代理人陈述提起本案诉讼的事实根据、理由和具体诉讼请求(宣读起诉书)。[14:19:34]
- [原告代理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无线增值服务合作协议》,并对原告开放协议中约定的中国联通G网WPOA账户、对账平台的帐号和密码;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08年11月到2009年11月的全部应结算款项,共计1943005.17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14:26:39]
- [原告代理人]:事实及理由2008年7月,公司与网络公司签订了协议,约定双方在无线增值业务中开展合作,网络公司负责提供中国联通G网wap无线增值服务网关计费通道,科技公司负责无线增值业务的推广渠道及用户。网络公司承诺将联通wap通道独家提供给科技公司使用,并将帐户和对账平台的密码告诉科技公司。签约后,科技公司利用自身门户网站的优势,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推广,现已形成固定包月收费用户资源,收益从原来每月几千增长到现在每月几十万元。但是网络公司至今只支付了2008年7月至2008年10月的收益,并在2009年6月擅自更改了G网wap的密码,使得科技公司不能查看销售情况。[14:27:40]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及请求进行答辩。[ 被告代理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提起反诉。自2008年11月起并没有履行合同推广的义务,原告2009年7到9月份确实作的推广活动,我们也按时结算的相关的费用,后来我们发现2009年10月份以后原告并没有履行自己的推广业务,为了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营2008年11月起我们自己进行了推广,2009年4月份原告向被告提出要求继续签订委托协议,原告承诺真正去推广,2009年4月29日又签订了另一份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是12个月。2009年1月1日起-2009年12月31日截止,前面写的是12个月,后面是笔误所以签成了2010,合同签订以后原告仍然没有进行推广,我们还是自己进行推广,原告的违约行为在先已经给被告的运营带来了很大的损失,被告的收入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没有权利分享被告的收益,综上所述,不同意原告起诉的事实。[14:34:42]
- [被告代理人]:对诉讼请求第2项原告和被告之间的约定是12个月是2009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止,结合第一份协议,有效期限是6个月,后面的合作期限写的也是6个月,第二份协议的有效期应该是12个月,并不必然的使用合同自动延期1年的约定,09年12月31日起合同已经届满了,原告没有必要向原告支付任何的收益分成,相关的数据已经从联通调取出来了,我们也没有必要在公布数据。[14:35:02]
- [审判长]:被告宣读一下反诉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被告代理人]:反诉请求1、确认双方签订的《无线增值服务合作协议》已于2009年12月31日终止;2、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经济损失676000元;3、被反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14:40:20]
- [被告代理人]:事实理由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科技公司负责对该业务进行推广。但是科技公司没有实际履行推广义务,已构成违约。网络公司支付了2008年10月的收益分成后,发现上述问题,沟通未果下,只得投入人力、物力维系公司的正常运营。至今科技公司仍不能履行约定,其违约行为已给被告公司的正常运营带来巨大经济损失。[14:40:34]
- [审判长]:经济损失怎么计算的?[ 被告代理人]:向法院提交预估业务量减少(与我们预期的利益向比较,每月递增20%),及我们自己作宣传的相关费用凭证。[14:45:15]
- [NONAME]: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提起的反诉进行答辩。
被告代理人:被告提出的反诉没有任何的事实根据,应依法予以驳回,协议约定是独家推广给乙方使用的,原告付出了相关的人力物力,被告擅自修改了密码使双方不能看到收益是被告的违约行为,至于单方进行的推广,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应该是独家提供给我们原告进行推广的,被告的推广行为我们不认同,第2份合同是2009年4月份签订的,反诉人是4月28日盖章,答辩人是4月29日盖章,这说明是由反诉人先在合同上盖章之后在交付答辩人盖章,对上面的日期应该是认真审核的,至于说是笔误也应该是12月的笔误,不应该是被告说的笔误。[14:48:10] - [NONAME]:被告代理人:他们09年7月份发给我的邮件显示08年10月份的清算款是3264元,预结算款应该也不超过4000元,给我结算的是08年10月清算款、11月-09年1月预结算款,总计是14888.92元,与反诉刚才讲的是2万有很大的差别,我们为什么是08年6月份签订合作协议,是我们付出了很大的人力物力推广,是因为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在重组,后来重组完成后收入就起来了。续签合同是他们提出来的,我们是29日签字,他们是28日签字,是我帮助他们保住了资质,我们给他们作起来之后就把平台关闭了。[14:48:35]
- [NONAME]:审判审判长:下面进行当事人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举证。
原告代理人:
证据1.2008年7月1日、2009年4月2日两份无限增殖服务合作协议,证明原告、被告之间签订了合作协议,期限是2010年12月31日,分成比例是所得收益的原告占百分之九十,被告占百分之十,被告应该把通道独家给原告使用,对相关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约定,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也没有公开密码,被告构成违约,同时在2008年合同到期后,是被告主动找原告签定协议,说明被告认可原告的推广方式和过程;[14:49:57] - [NONAME]:原告代理人:
证据2.我们从中国联通内部要出来的从2009年4-10月G网应收益表,被告人与原告合作期间的参考数值,原告的推广使被告的收益大幅提高;
证据3.中国联通SPOA数据,我们从平台上打印出来的08年6月份-2009年3月份的考评,和我们的诉讼请求的数据是一致的,例如08年11月份(预结算金额+清算金额)×90%,坏帐已经扣除了,如果平台的密码知道所有的数据都可以出来。综合三份证据数据可以看出通过原告的工作双方的收益在大幅度提高,是我们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得到的回报;[14:50:18] - [NONAME]:原告代理人:
证据4.09年7月6日对方给我们的付款的邮件,是他们的项目经理给我们发的邮件,我公司在中国联通拥有的G网WAP通道08年11月到09年12月收入的具体情况,证明这些收益被告没有和原告进行按比例分配,我们合作一直在履行,因为关闭了密码,具体数据是否支付原告均不清楚,中国联通应该在4个月内支付预结算款,2009年11月至今已经有6个月,这些款项中国联通应该已经向被告全额支付;[14:50:56] - [NONAME]:原告代理人:
证据5.08年6月11日电子邮件,是被告人员发给我公司人员的,证明无限增殖服务协议中约定的被告在中国联通所拥有的三项业务的具体名称、收费情况;
证据6.09年4月9日和09年7月6日的电子邮件两封,也是被告方人员发给我公司人员的结算数据,证明08年10月到09年1月被告方支付给我单位的报酬情况,4月9日的邮件上面的款项被告已经支付给我方,7月6日的邮件上面的款项还没有支付证明原告被告之间的合作一直在顺利的进行,原告也一直在付出努力这个开具了发票款项一直没有付给我们;[14:52:12] - [NONAME]:原告代理人:
证据7.中国联通CP/SP业务合作管理办法,证明根据管理办法第15页第七章第一、5的违约定义,被告擅自群发业务推广信息是不允许的;
证据8.我公司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证明我公司具有合法的经营相关电信业务的资质。[14:52:43] - [NONAME]:审判长:庭前已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被告对原告的证据有补充的质证意见吗?
被告代理人:
就证据1.被告提出期限12个月,原告的说法我们不认同,签字盖章只是双方走流程的前后顺序,因为是手写的,后盖章的也可以往前签字,结合证据1与证据6,证据1的第6.1条明确约定了双方的结算时间是以联通的实际结算时间一周期为准;[14:54:26] - [NONAME]:被告代理人:
对证据6.邮件下方明确写着根据合同的约定,我们的结算时间应该是中国联通和我们结算完毕之后再与原告之间进行结算;
对证据7.不能说明我们自己进行推广是不成立的;
对证据8.并不能证明原告履行了推广义务,原告并没有提供具体的怎样的推广的证据,原告要证明的事实不予认可。[14:54:53] - [NONAME]: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提出的补充的质证意见有要补充说明的吗?
原告代理人:合作协议第7条第5款有约定,因各自违规操作,这个约定是双方行为的禁止,不允许擅自群发业务推广信息。[14:56:04] - [NONAME]:审判长:下面被告方出示证据。
被告代理人:
证据1.原告方推广的客户代码登陆的后台查询地址3页,访问量统计,证明原告在合作期间的访问量;
证据2.09年1月30日业务推广的合同,证明为了不影响我们的业务,我们自己进行的推广;[15:05:02] - [NONAME]:被告代理人:
证据3.08年12月-09年7月份我们自己进行的推广所用的相关的费用;
证据4.预估损失明细表,证明损失情况676000元,是原告没有进行推广给被告造成的损失;
证据5.光盘一张及部分截图的打印稿,内容是原告方的推广数据,证明原告在合作期间的访问量、推广地址、时间;[15:05:25] - [NONAME]:被告代理人:
证据6.原告与被告方人员的2008年7月31日的QQ记录,证明聊天记录上所体现的地址是原告方的唯一的推广地址,与证据5上体现的地址也是一致的;
证据7.科技公司推广量对应收入,证明是原告推广收入仅占被告全部收入的很小份额,其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推广业务;[15:05:54] - [NONAME]:被告代理人:
证据8.中国联通金网无限增殖业务合作管理实施细则,第31条证明是原告通过收集内嵌方式进行推广是违规行为,需要原告说明具体推广方式,双方合同里也说了不能违反运营商的制度,原告如果进行了上述推广方式是违背联通的规定的。[15:06:17] - [NONAME]:审判长:庭前已经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原告对被告的证据有补充的质证意见吗?
原告代理人:
不知道被告方有多少推广,9000的推广地址双方技术人员进行的测试地址,不能证明是唯一的,是计算机随机生成的,被告提出来的用户的通信地址都是无稽之谈,所有用户访问的地址都在对方的服务器上和联通的服务器上我方根本看不到。[15:07:42] - [NONAME]:原告代理人:
关于短信群发的问题,不能证明短信群发是我们双方提供的服务,也没有告知原告任何的内容,协议的第7条也约定了对于违规的推广方式包括短信群发,协议第9条第3款,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应该发出通知,协议履行期间被告没有向我们发出通知,就是我们独家进行推广。[15:07:54] - [NONAME]:审判长:针对原告对被告的质证意见被告有补充的意见吗?
被告代理人:
9015是我们分配给你进行我们后台用户名和密码不是地址,9000是我们给你的推广地址,只要有9000就是证明是你们那边过来的,用来核算你们公司对我们公司进行了多少推广,联通也有自己的网站,我们会统计到底有多少,我们确实给原告方是独家的推广,我们没有限定他们和别的公司的推广,如果大家都是一个地址,如何区别区分和其他的家的地址,这是进行对帐和核算的依据。[15:09:23] - [NONAME]:被告代理人:
三项业务的是联通给我们的地址,双方都可以看到访问量的多少,我对用户进行分类,按照协议9.3条,说的是另一方可以向违约方发出通知,不是必须,协议第7.5条,手机内嵌也是其中的一种方式。[15:09:31] - [NONAME]:审判长:被告讲一下在合同履行过程当中,你们认为原告违约,没有履行推广业务,通知过原告吗?
被告代理人:口头的通知过,电话进行沟通过,因为长期不推广给我们造成损失,而且还告诉他我们进行了推广。原告说进行了推广,我方日志的查询没有他的记录,后来他说又不是这个时间,后来就不欢而散了。[15:10:35] - [NONAME]:审判长:原告讲一下,被告刚刚提出的有这个事实吗?
原告代理人:没有这个事实,纯粹是被告编撰的。合同一直在履行。[15:12:51] - [NONAME]:审判长:被告讲一下反诉请求要求原告赔偿经济损失,明确一下计算方式。
被告代理人:
从联通调取的证据可以看出原告从2008年11月-2009年11月份就没有为我们进行推广,收入一直在下降,如果一直不推广业务就没有办法作了,09年2月份我们就自己进行推广了,至2009年11月产生的收入是100多万。[15:13:50] - [NONAME]:被告代理人:
我方的请求67万是预估的损失包括9个月的收入,08年11月2万,12月2万,09年1月4万,09年2月是6.1万,3月是7万,4月是8.5万,5月是10万,6月是13万,7月是15万,提交书面的计算方式,每月的数字不一样是因为我们退出的是包月用户,前面的用户可能有退定的,加上新推的,还有存留的用户,每个月是逐渐增长的。[15:13:58] - [NONAME]:审判长:双方对事实部分还有补充说明的吗?
原告代理人:合同写的是12个月是笔误,因为是包月用户,我们推广截止以后包月用户是延续一年,所以合同的终止日写到了2010年12月31日。[15:15:33] - [NONAME]:审判长:合同终止之后的包月用户的费用约定了吗?
原告代理人:后续的客户没有约定。09年12月开始联通就向用户发出通知,就停止向用户计费了,没有这个通知,应该是一直有收入的,我从联通的网页上看到到今年的6月份就恢复收费了,还会有用户。如果联通恢复了,我们保留追诉的权利。对方开放了密码我就可以到到。
被告代理人:恢复计费包月用户可能也已经清名了,我们也没有接到恢复计费的通知。[15:16:53] - [NONAME]: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争议的主要是合同期限、推广的形式、业务量多少,双方围绕焦点问题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推广的形式上,如果被告认为08年11月份原告没有进行推广,那为什么09年4月20日还要签订继续履行合同的协议,显然是相互矛盾的,说明原告一直在为双方的合作进行推广,被告看到了利益,被告是为了侵占原告所得的收益。[15:24:02] - [NONAME]:原告代理人:我们协议约定的推广方式,联通禁止内置的方式推广,我们主要是互联网的方式进行推广,我们协议里面从来没有约定,我的推广只能通过9000或者9015号代码进行推广,被告提出的我们只能是9000用户是没有根据的。[15:24:04]
- [NONAME]:审判长: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代理人:当时7、8、9推广后和联通产生了纠纷,后来经过几个月的沟通,问题是他们推广的大部分是广东的联通,而广东的联通只给我们结算了百分之十的钱,6个月份的时候才知道每个地方有多少钱,3月份经过商量之后,原告说广东的业务就不作了,后来没有继续推广我们就自己推广了。不知道通过哪个WAP网站进行的推广?[15:25:18] - [NONAME]:审判长:双方还有补充的辩论意见吗?原告方发表补充意见。
原告代理人:当时联通正在重组,从联通内部来说就没有人管理所以出现了问题,6月份开始才正式进行了推广,我们可以通过WAP门户进行推广,还可以通过与运营商的关系,我们具体怎么推你们应该很清楚,你们是认可的,从来没有因违规或者不利得到提醒。[15:27:22] - [NONAME]:审判长:被告方发表补充意见。
被告代理人:原告说的推广方式根据协议4.2的约定,把相应的内容书面发给我们,我们没有受到任何书面的文件。没有具体在哪个网站进行推广。不认可运营商重组的说法,全国各地应该都正常,数据可以看出我们是避开广东联通的,6月-8月广东的收入是基本上没有的。[15:28:24] - [NONAME]: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当事人最后陈述。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代理人:坚持反诉请求。[15:29:42] - [NONAME]:审判长: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15:30:02]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就到这里,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直播的工作人员是朱思明。再次我们对直播人员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15:30:41]
- [NONAME]: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5:30: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