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法院外景

审判员与书记员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

被告方

庭审全景

当庭宣判
6月2日9时,直播平谷法院审理“一元钱言语起纠纷 头破血流因为何”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我是本次庭审的直播员朱建刚。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直播,给各位网友提供一个学习、交流法律知识的机会。
    [09:12:27]
  • [主持人]:
    首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被告杨海江系做建材的个体工商户,2009年12月2日原告蔡荣田在被告处买门窗用封条,原告总共买了4根,每根1元,总价4元。在付钱时,因原告所给的钱中其中有一元有缺角,被告拒收。原告说以后想起再给,被告当时没有意见。第2天,即2009年12月3日原告将1元钱送回时,双方因为这一元钱的事在言语上起冲突,双方互不相让,恶语相向,后因被告言语挑衅,原告先打了被告的脸,被告拿起电钻打击原告的头部致使原告受伤,后双方就打在一起。后原告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为轻微伤,原告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
    [09:12:57]
  • [主持人]:
    此案由平谷区人民法院金海湖法庭代理审判员章谨独任审判。
    [09:13:57]
  • [主持人]:
    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09:14:14]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除因本院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走动、退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不准吸咽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6、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7、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8、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09:15:31]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 审判员]:
    请坐。
    [09:15:50]
  • [审判员]:
    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
    原告蔡荣田,男,1950年12月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靠山集村农民,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范国富,男,1974年9月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居民,住北京市平谷区太和园。
    委托代理人蔡亚锋,男,1981年8月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靠山集村居民,住该村。
    被告杨海江,男,1969年12月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居民,住北京市平谷区新平北路。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09:21:12]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
    无异议。
    [ 被告]:
    无异议。
    [ 审判员]:
    现在开庭,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蔡荣田与被告杨海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章瑾独任审判,书记员殷湘洋担任庭审记录。双方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以下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诉讼权利:1、申请回避的权利;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3、进行法庭辩论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提出反诉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诉讼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你们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22:01]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诉状或口头陈述事实,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及理由。
    [ 原告]:
    2009年12月2日,我在被告所开设的建材商店买封条,由于我给付的其中一元钱上有缺角,被告拒收,我答应第二天再给付这一元钱。2009年12月3日我准时送一元钱给被告时,因一元钱的事情,被告的态度及其蛮横,因为此事发生争吵。由于被告对我出言不逊,用脏话进行辱骂,还用动作进行挑衅。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我顺手打了一下被告的脸,后被告拿起电钻猛击我的头部,当时便头晕脑胀,头部血流不止,之后围观的人拉开,拉开后不久,被告又2次拿起铆钉枪猛击我的头部,随即围观的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后平谷区金海湖派出所勘察了现场并做了笔录。我受伤后被送往平谷区金海湖韩庄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头皮裂伤、头皮血肿、头皮外伤后反应,为此花费医药费1814.61元。后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物证鉴定所认定为轻微伤,此事经调解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197.66元;现变更诉讼请求,因原诉讼请求是按2008年的标准计算的,现要求按2009年的标准赔偿各项损失,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09:26:58]
  • [审判员]:
    被告针对原告陈述的事实、理由、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 被告]:
    当时不是我卖他东西,是他从那拿后,才给我钱的,且给我一元破损的钱。第二天还钱时也是他先出言不逊,我当时正在干活,他先动手给我一嘴巴。
    [ 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下面由原告方就其主张进行举证?
    [09:27:18]
  • [原告]:
    提供诊断证明、医疗费清单。
    [ 审判员]:
    被告进行质证。
    [ 被告]:
    我们发生纠纷后,派出所的人来给解决,给他打了急救后,他还在那遛达。我看一下他入院时间,我们11点半在派出所解决的事。他下午1点半才去医院,我不知道是不是他在和我打架后又受的伤。
    [ 审判员]:
    你对票据的真识性有异议吗。
    [09:36:20]
  • [被告]:
    没有。但是他先去我店里动手打的我,且派出所人员给他叫急救,他说不用。后我们都在派出所做完材料后,他过一段时间才去医院,我怀疑他在这期间受伤的,不是和我发生纠纷的伤。
    [ 审判员]:
    原告还提供了一张蔡亚锋的误工证明,要求赔偿护理费的。被告你看一下,是否有异议。
    [09:38:44]
  • [被告]:
    他是否需要护理需要有医院证明。
    [ 原告]:
    有医院出具的需要护理和加强营养的证明。
    [ 审判员]:
    被告看一下这张证明及原告的伤情鉴定。
    [ 被告]:
    对伤情鉴定书及伤照没意见。对医院出具的加强营养和护理有意见,我个人理解认为轻微伤不需要护理和加强营养。
    [09:39:46]
  • [审判员]:
    原告还有其他证据吗。
    [ 原告]: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无证据要向法庭出示?
    [ 被告]:
    没有证据。
    [09:43:57]
  • [审判员]:
    2010年5月31日,我在法庭对你们双方宣读了派出所对你们所做的询问笔录,我宣读一下你们对派出所笔录的质证意见。
    [ 原告]:
    对。
    [ 被告]:
    他打了我两个嘴巴。
    [ 审判员]:
    我向双方核实一些问题。被告你是个体工商户吗?
    [09:44:28]
  • [被告]:
    是,我有营业执照,但我记不清上边写的是什么内容了。
    [ 审判员]:
    庭下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原告,你从被告处买东西时给了他一元缺角的钱,后你还款时,你是否说过去他那买东西不痛快。
    [09:44:58]
  • [原告]:
    我说了。我认为我给他的钱也是别人找给我的。能花的,所以我就说去他那买东西不痛快。
    [ 审判员]:
    你先打了他一嘴巴对吗。
    [ 原告]:
    对,我这么大岁数了,最讨厌人家说脏话了,他先骂我的,我忍无可忍才打他的。
    [09:49:56]
  • [审判员]:
    被告你说原告是在和你发生纠纷后受伤住院的,有证据吗?
    [ 被告]:
    没有。
    [ 审判员]:
    双方还有补充意见吗?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09:50:58]
  • [审判员]:
    本案经过当事人当庭陈述、举证、质证及法庭对证据的审查,案件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围绕经过法庭调查的事实、证据以及适用法律提出自己的意见。在辩论中,不要发表与本案无关的辩论意见,不允许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具有人身攻击性的语言。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
    当时是我们先动的手,但是被告先骂的人。我们请求按双方的责任,进行赔偿。
    [ 被告]:
    当时原告去还我钱,还带着一个人去的,我正在和别人谈生意。他上前就挑衅我,好多人看着呢。扰乱了我的生意,我就说他扯蛋,后他就打我了。
    [ 审判员]:
    双方还有辩论意见吗?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09:54:27]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调解,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本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 原告]:
    我们不同意调解,要求判决。
    [ 被告]:
    我同意调解。
    [09:56:03]
  • [审判员]:
    由于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本庭不再主持调解,现双方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
    我还是同意调解。
    [ 审判员]:
    现在休庭。
    [09:57:57]
  • [审判员]:
    现在继续开庭,全体起立,下面我代表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进行口头宣判,判决内容以正式判决书为准: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用手电钻及拉铆枪将原告致伤,侵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理应赔偿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粘条应给付相应的货款,被告要求原告更换破损的一元钱亦符合情理,后原告在更换一元钱时不够理智,与被告发生纠纷,以致造成损害后果,鉴于原告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对原告要求的医疗费和伤照费,本院依据其提供的有效收费票据予以确认。原告要求的误工费过高,本院予以纠正。原告要求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系合理损失,且其主张的金额亦合理,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提供有效交通费票据,故对其支付的就医交通费,本院酌情确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海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蔡荣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和伤照费共计三千五百一十五元七角七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蔡荣田负担十元(已交纳),被告杨海江负担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今天是口头宣判,具体内容以正式判决书为准。
    [10:26:35]
  • [审判员]:
    请坐下。原告及代理人对本案判决内容听清了吗?是否上诉?
    [ 原告]:
    听清了。
    [ 审判员]:
    被告对本案判决内容听清了吗?是否上诉?
    [ 被告]:
    听清了。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十日内到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现在闭庭。
    [10:27:48]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就直播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的姚学谦和赵岩对本此直拨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
    [10:34:17]
  •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3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