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杨帆。[09:34:59]
- [主持人]: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起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9年11月20日2时30分,朱保财驾驶“华凯”牌重型普通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八达岭高速进京方向54公里处单向行驶的连续转弯、下坡路段时,重型普通货车前部与前方一辆货车相撞(事故后该车损失轻微驶离),朱保财将车辆停在行车道内,因夜间阴天路面湿滑,适有陆岭驾驶“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吴栓柱驾驶的“东风”牌中型普通货车、刘雪彬驾驶的“依维柯”牌轻型厢式货车、刘长柱驾驶的“中通”牌中型普通客车、党利斌驾驶的“宇通”牌大型卧铺客车陆续驶来尾部相撞,造成“中通”牌中型普通客车司机刘长柱及本车另外十六名乘客受伤,车辆损坏,其中一人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现事故中死者家属及十一名伤者将六车司机、车主及保险公司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事故造成的损失。[09:37:15] - [主持人]:法庭正在核对原被告的身份。本案由审判员梁宏独任审判,书记员杨雪担任法庭记录。[09:38:58]
- [主持人]:由于本案当事人较多,核对当事人身份尚需一定时间,请各位网友耐心等待。[09:40:56]
- [主持人]:好了,当事人核对完毕,让我们走进本次直播。[09:50:06]
- [主持人]:本案原告闫明华,系中通客车乘客焦金娥的丈夫,焦金娥在本次事故中不幸身亡。原告闫艳伟,24岁,系焦金娥之女。原告闫艳龙,22岁,系焦金娥之子。原告焦有贵,77岁,系焦金娥之父。原告霍玉风,68岁,系焦金娥之母。
原告委托代理人邹伙发,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09:57:48] - [主持人]:被告陆岭,系2号车辆金杯小型客车的司机和车主。委托代理人王亮,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拴柱,系3号车辆东风货车的司机和车主。
被告朱保财,系1号车辆华凯客车的司机。
被告赵红波,系1号车辆华凯客车的车主。
被告刘长柱,系5号车辆中通客车的司机。委托代理人李小。
被告北京日上综合商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系5号车中通客车的车主。法定代表人刘晓祥。委托代理人黎晨杰。委托代理人魏泽峰。
被告党立斌,系6号车宇通客车的司机。
被告呼运(集团)二连浩特市鸿达运输有限公司,系6号车宇通客车的车主。法定代表人孙云霞。委托代理人李金柱。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延庆支公司,系1号车、3号车、5号车的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延庆支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系2号车的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邢军,系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6号车的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静波、赵伟[10:12:19]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5、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请关机。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13:50]
- [审判员]:今天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在本院公开审理原告闫明华、闫艳伟、闫艳龙、焦有贵、霍玉凤诉被告陆岭、吴拴柱、朱保财、赵红波、刘长柱、北京日上综合商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党立斌、呼运(集团)二连浩特市鸿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延庆支公司、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茶不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审判员梁宏独任审理,书记员杨雪担任法庭记录。[10:15:15]
- [审判员]:告知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权利,1、陈述事实和理由,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和解。2、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3、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是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对上述人员提出回避申请。义务,1、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10:17:05]
- [审判员]:当事人是否听清了上述权利和义务,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众原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众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10:18:00]
-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人]:2009年11月20日凌晨,焦金娥乘坐的中通长途客车发生交通事故,6车连撞,中通客车系发生追尾事故的5号车。焦金娥在本次事故中身亡,现焦金娥的丈夫、儿子、女儿、父亲、母亲提起诉讼,请求12被告赔偿各项费用67万余元。[10:25:07]
- [审判员]: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是否有增加或变更。[ 原告代理人]:没有。[10:26:46]
- [审判员]:众被告收到起诉书了吗。众被告:收到了。[10:28:54]
- [审判员]:被告陆岭答辩。[ 陆岭代理人]: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应承担死者死亡承担的责任。死者所在车辆发生事故与我当事人所驾驶的车辆没有发生任何碰撞,我方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停如停车带,三车均没有于我当事人发生任何碰撞,所以原告死亡与我方当事人没有任何责任。[10:30:35]
- [审判员]:被告吴拴柱答辩。[ 被告吴栓柱代理人]:不同意原告的请求,1、死者的死亡与我当事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死者所乘坐的车辆是刘长柱驾驶的中通车,但是刘驾驶的车辆与我方当事人追尾造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同方向行驶的车辆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合理的安全距离以应对出现紧急情况采取紧急措施,显然中通车的司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据此造成死者死亡是由于被告刘长柱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故刘长柱及其雇主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2、我当事人在与华凯普通货车相撞后,我当事人已采取了措施,即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我当事人立即下车到后面取警告标志时,还没有拿到时,被告刘长柱已经与我当事人车辆相撞,故我当事人在此次事故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我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不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10:36:06]
- [审判员]:吴拴柱所驾驶的车辆车主是谁。[ 原告吴栓柱]:我的。[10:36:58]
- [审判员]:被告朱保财答辩。[ 被告朱保财]:5号中通车跟我的车没有任何接触,中通车是从后面追尾,跟我没有责任,我认为被告要求我承担责任,我不应该承担。我驾驶的是被告赵红波的车辆。[10:38:56]
- [审判员]:被告赵红波答辩。[ 被告赵红波]:1号车和4号车没有任何刮蹭、接触,我们车前面还有一辆车发生事故,前面的车辆走了,故我同意赔偿。我是1号车辆的车主,发生事故的时候被告朱保财是履行职务行为。[10:40:25]
- [审判员]:被告刘长柱答辩。[ 刘长柱代理人]:我当事人是日上公司的司机,是在履行职务行为,且此次事故不能确定责任,且我当时人驾驶的日上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故不同意赔偿。[10:41:54]
- [审判员]:日上公司答辩。[ 日上公司代理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该交通事故经过交通队处理,没有认定责任,死者死亡是因为6号车碰撞死亡,并不是5号车撞4号车死亡的,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刘长柱是我公司司机,发生事故是在履行职务,中通车辆是我公司车辆。[10:44:52]
- [审判员]:被告党立斌答辩。[ 被告党立斌]:让鸿达公司答辩,我是雇佣的司机。我驾驶的车辆是6号车辆,是宇通大卧车,我驾驶的车辆是鸿达公司的。我同意鸿达公司的意见。[10:46:03]
- [审判员]:鸿达公司答辩。[ 鸿达公司代理人]:此次事故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应依法不承担责任,及时承担责任,也是按照规定按比例承担,从此次事故看,我们的过错是小的,如果查不清事故的责任,应该众多被告共同承担。不清楚原告的请求是如何计算的。经过法庭调查,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交诉讼费,按照相关规定应该放弃诉讼请求。我车辆是6号车辆的车主,被告党立斌是我公司雇佣的职员。[11:08:44]
- [审判员]:被告人保公司作为1号车、3号车、5号车3辆车的保险公司对原告起诉的请求和事实答辩。[ 人保公司代理人]:对于3辆车均在我公司投保并在保险期间内,对于5号车被告刘栓柱驾驶的中通车,因本案死亡人员是中通的乘客,所以不在赔偿范围内。对于被告吴栓柱、被告朱保财驾驶的2辆车辆,均在本次事故不构成责任,所以我认为应该在无责范围内赔偿。[11:18:44]
- [审判员]:被告天平保险公司答辩。[ 天平保险公司]:2号车辆是我公司投保的车辆,发生事故是在保险期间,根据交通队事故证明,证明当事人的交通,我方承保的车辆避开到了停车带,所以我方不能承担后面车辆造成的损失。根据责任认定,在本次事故,没有记载案外车辆已经驶离,被告朱保财在相撞后没有摆放标志,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我方车辆在没有看到紧急避险标志,所以我公司同意在无责原则下承担责任,不同意承担诉讼费。[11:20:34]
- [审判员]:被告大地公司作为6号车投保公司答辩。[ 大地公司代理人]:6号车在我公司投保商业险,交强险是在二连浩特公司投保,1、我认为在此次事故中没有责任,作为6号车的保险公司我们在交强险的无责范围承担责任,前5辆车没有放置安全警示牌。我方不同意承担诉讼费。[11:21:44]
- [审判员]:二连浩特公司是在鸿达公司追加乌兰察布公司后,乌兰察布公司陈述后才清楚的,原告方同意追加二连浩特公司吗。[ 原告代理人]:同意。[ 审判员]:被告二连浩特公司,你方答辩期不足15天,你方同意今天开庭吗。[ 大地公司代理人]:同意今天开庭。[ 审判员]:庭后给你15日答辩期,你可以将你的意见以书面的形式交到法庭。[ 大地公司代理人]:好。[11:23:21]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举证。[ 原告代理人]:证据1、交通事故证明,证明本案事故的事实及肇事车辆及事故中死者无责任。证据2、尸体检验鉴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证明死者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死亡。证据3、医疗求救费用结算单、护理费发票,证明死亡因交通事故导致医疗抢救费用、护理费损失。证据4、办理丧葬适宜交通费,因办理丧葬产生交通费。证据5、6、7户口本,证明原告与死者的关系。证据15、公安局证明,证明死者父母情况。证据8,村委会证明。证据9,村委会证明。证据10,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证明。证据8、9、10证明死者与5原告关系,死者居住生活在城市,赔偿标准应按城市居民标准计算。证据11购房发票及产权证书、12个体工商户、13水位登记表、14,回迁证明、收据、告知书,证明死者同其家属多年在延庆城市经商居住有自己的住房,计算标准应按照城市居民计算。证据16、公安局证明、证明死亡兄弟姐妹公有5人。证据17、政府公开告知书。证据18、村委会证明,证明死者父母没有劳动能力出了依靠5个子女共同抚养,没有其他生活来源。[11:25:11]
- [审判员]:被告陆岭进行质证。[ 陆岭代理人]:对证据1、 无异议,对被告证明我当事人承担责任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2、证据三性无异议。对证据3、证据三性无异议。对证据4、无法核实,听从法院判决。[ 审判员]:原告解释一下。[ 原告代理人]:这个是出事后找的车,是从老家到昌平急救中心和到火葬厂。[11:27:16]
- [审判员]:被告陆岭继续质证。[ 陆岭代理人]:对证据5、6、7,证据三性无异议。对证据8、9、无异议。对证据10、11、12,无异议。对证据16、无异议。对证据17、无异议。对证据18、无异议。对以上真实性无异议,对本案的关联性有异议。[11:28:47]
- [审判员]:被告吴栓柱质证。[ 吴栓柱]: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无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由于时间的关系我现在不在核实请求法庭核实具体数额。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6、没有正式的票据,我方不认可。对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8、9、10,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他所证明的内容有异议,因为死者家庭户口性质是农业,应该按农业户口进行赔偿。对证据11、无异议。对证明内容不认可,死者是农业户口,在本村有相应的承包合同。所以其主要收入应按家庭农业收入为主。对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意见同证据11。对证据13、真实性认可。意见同证据11。对证据14、真实性认可。意见同证据11。对证据15、真实性认可。对证据16、真实性认可。对证据17、真实性认可。对证据18,不认可,证明其有无能力不能由村委会证明,所以证据效力不认可。综上对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是要求我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认可。[11:31:02]
- [审判员]:被告赵红波质证。[ 赵红波]:对交通费不认可,对其他证据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是要求我方赔偿不认可。[ 审判员]:被告朱保财质证。[ 朱保财]:意见同被告赵红波。[ 审判员]:被告刘长柱质证。[ 刘长柱]:对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要求我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认可。[11:32:02]
- [审判员]:被告日上公司质证。[ 日上公司代理人]:同意被告吴栓柱代理人的质证意见,对证据7不认可,交通费应计算到丧葬费中,不应重复计算。原告出示的证据不能证明责任应由我公司承担。原告提供的死者被扶养人父母证明,不能证明其户口性质。其他的没有了。[ 原告代理人]:父母的抚养费是按农民计算的。[ 审判员]:被告党立斌质证。[ 党立斌]:我的意见同鸿达公司意见。[11:35:16]
- [审判员]:被告鸿达公司质证。[ 鸿达公司代理人]:我方声明对任何证据的认可不能代表我方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承担责任。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恰恰证明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的。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我公司已经为原告支付了5万元医疗费,是直接交给医院了。[11:36:10]
- [审判员]:原告是这样吗。[ 原告代理人]:在昌平交通队给了3万元现金,。[ 鸿达公司代理人]:我纠正一下,一共给了3万元的丧葬费。[ 审判员]:被告鸿达公司继续质证。[ 鸿达公司代理人]:对证据4、无异议。对证据5、无异议。对证据6、有异议,不是正规票据,处理丧葬费的车费应在丧葬中。对证据7、无异议。对证据8、无异议。对证据9、真实性有异议,村委会不能证明此内容。对证据10、有异议。对证据11、有异议,与原告华购买地址不一致。对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13、无异议。对证据14、日上的收费收据真实性无法核实,还有一份收据,证据之间冲突。对证据15、无异议。对证据16、无异议。对证据17、无异议。对证据18、无异议。[11:38:19]
- [审判员]:原告方,有误工费的证据吗。[ 原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保公司质证。[ 人保公司代理人]:我方同意被告鸿达公司的意见。中通不能在强制保险赔偿范围。[ 审判员]:被告大地公司质证。[ 大地公司代理人]:我代理二连浩特公司,同意被告鸿达公司的意见。关联性认为跟我公司没有关系。[11:39:51]
- [审判员]:被告天平公司质证。[ 天平公司代理人]:意见不代表我公司同意赔偿,意见同答辩意见,以上证据的真实性请法庭核实。[ 审判员]:原告方还有其他证据吗。[ 原告代理人]:没有。[11:41:08]
- [审判员]:众被告出示举证。[ 鸿达公司代理人]:证据1、收据,证明我公司已经给付原告3万元丧葬费。[ 审判员]:原告质证。[ 原告代理人]:对证据1、认可。[11:42:01]
- [审判员]:其他被告还有证据出示吗。[ 众被告]:没有证据出示。[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事实部分有补充吗?[ 原告代理人]:没有。[ 众被告]:没有。[ 审判员]:原告,你诉讼请求的金额包括被告鸿达公司的3万元吗。[ 原告代理人]:70几万包括3万元,我们现在要求扣除,诉讼标的是67万元。[11:43:05]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1]:1、事故证明已经证实死者是死于本次事故,本次事故是以上被告共同造成的。虽然事故认定证明中没有确定各方的责任,不确定责任不等于没有责任,因此我们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连带共同侵权产生的连带赔偿责任,是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2、关于赔偿项目的问题,首先是死亡赔偿金,我们在证据中提交了足够、充分的证据死者10几年来在延庆从事个体经营,也能证明死者居住在延庆城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要受害人在城市范围内居住主要收入来源于城市就可以按照城市居民标准赔偿。关于丧葬费和交通费是否重合,两个是费用是两个概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交通费并不包含在丧葬费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我们提出10万元赔偿,人的生命无价的,造成死者死亡是最严重的,众被告是有赔偿能力了,用于消费10万元1―2年就已经用万了,死者和其爱人感情良好、父母是白发人送黑发人,死者的死亡给几原告造成了相当大的损害,现在原告华已经不能驾驶车辆了。死者在世的时候他家经营了2个商铺,现在已经也不经营2个了,所以实际给原告方造成的精神损失不仅是10万元。[11:43:55]
- [原告代理人2]:我们提供证据的没有误工费,是因为我们没有办法计算。他们的收入1年10万元20万元都不止。交通费问题,每天都有很多人,都是接送无法计算。死者在家庭关系中对双方父母都相当孝顺,死者死亡给两方家庭都造成了巨大精神损害。[11:44:28]
- [审判员]:被告陆岭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陆岭]:对死者死亡表示同情,虽然同情不能代表我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我当事人与1号车发生事故后,已经停到了停车带,他主观对后面车继续相撞没有故意和过失,后面车来也没有与其车辆发生相撞,对死者死亡不是诱因,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对应赔偿责任。[11:45:19]
- [审判员]:被告天平公司发表辩论意见。[ 天平公司代理人]:同意陆岭答辩意见。[ 审判员]:被告吴拴柱发表辩论意见。[ 吴栓柱代理人]:原告提供证据不能证明我当事人对此次事故中有过错应承担责任,首先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我当事人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即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立即下车准备摆放警告标志,中通车驶来与我当时人车辆追尾,由此看来,事故责任方有是被告刘长柱的责任,违反了相关的道路按照法,所以事故责任应是被告刘长柱的责任,所以原告要求我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通过庭审,可以看出中通车又被6号车追尾据此可以推断,原告所受到的损失均有中通车及6号车共同造成,所以在本案中我当事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也履行了义务。[11:47:33]
- [审判员]:被告日上公司发表辩论意见。[ 日上公司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 审判员]:被告刘长柱发表辩论意见。[ 刘长柱代理人]:意见同答辩意见,补充一下,交通事故认定没有认定我当事人有责任。[ 审判员]:被告鸿达公司表辩论意见。[ 鸿达公司代理人]:首先对原告表示同情,因此我公司给了3万元,我们只是履行了社会职责,不代表我方应承担责任,在此次事故中我方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路是连续转弯,5号车停了没有给警示标志。根据法律规定,我方不应承担责任,既使是承担责任也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责任,如果是各被告应承担责任,笼统上让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11:49:08]
- [审判员]:被告大地公司发表辩论意见。[ 大地公司代理人]:意见同答辩意见一致。[ 审判员]:被告人保公司发表辩论意见。[ 人保公司代理人]:意见同答辩意见一致。[11:51:01]
- [审判员]:如双方当事人有补充的辩论意见,以书面的形式交到法庭。法庭辩论结束,现在恢复法庭事实调查,法院调取了交通部门的卷宗材料,现在概括陈述交通部门的卷宗。[ 原告代理人]: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通过照片可以看出,不管有没有发生事故的车辆都占用了车道是导致后车发现险情后无法避免,事发路段限速是40公里,当时有雾。司机陈述都可以佐证,被告司机所陈述的不一样,5号车司机陈述能见度是100米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吴拴柱关于连带责任问题是应该承担的,至于承担多少责任,应由法庭确定区分。[ 陆岭代理人]: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要求我当事人承担责任有异议,我方车辆停在紧急停车带,所以原告说没有发生碰撞也应承担责任不认可。[11:52:54]
- [吴栓柱代理人]:真实性无异议,我当事人及原告可以证明我方车辆已经作出警示,原告代理人说的没有尊重法庭事实,因为有人证实我当事人尾灯是亮的,原告说我当事人有共同做错,是没有依据的。[ 被告赵红波]:真实性无异议,我们车当时没有在照片位置,当时已经把我们车撞出10多米,我车在正规车道上。[ 被告朱保财]:真实性无异议。照片是我们车被东风、日上连续撞击2次给撞歪了。[11:56:30]
- [日上公司代理人]:真实性无异议,但为了便于此案审理,请法庭核实死者死因是由于第一次撞击形成的还是第二次撞击形成的。[ 刘长柱代理人]:真实性无异议,对我当事人赔偿责任关联性有异议。[ 党立斌]:同鸿达公司意见。[ 鸿达公司代理人]:真实性无异议,不管车辆是否发生实际碰撞都造成后面车辆追尾,华凯已经占了紧急停车到占了,还有1辆车已经占了超车道,不清楚原告为什么不起诉蒙BB6671车辆。[11:58:29]
- [人保公司代理人]:真实性认可,坚持认为追加蒙BB6671为被告,因为没有此车辆会减少损失,所以我们坚持追加其为被告。[ 大地公司代理人]:同意鸿达公司意见。[ 审判员]:关于依维柯是当3号车撞到1号车时,这辆车左大多靠应急车道停车的,而且他停车的位置是事故现场最前面。这个各方当事人清楚了吗。[ 原告代理人]:清楚了。[11:59:27]
- [天平公司代理人]:通过对卷宗,保险公司承担的是公司只是承担合同约定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我方承包车辆是在运行的必然过程,对事故一系列碰撞没有必然关系。笔录中没有阐述被告吴栓柱避让标志的意图。[12:00:19]
- [审判员]: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没有。[ 众被告]:没有。[12:00:35]
- [审判员]:本庭现在不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原告代理人]:坚持我们的诉讼请求。[ 众被告]:坚持答辩意见。[ 审判员]:本案由于涉及到多起受害人,待法院对损失数额进行核算后,另行通知宣判时间。休庭,看笔录签字。[12:01:29]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研究室祁菲、南口法庭朱晋华为此次直播所作的工作。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12:02:03] - [声明]:本次庭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2:02: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