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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08:52:14]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我是本次网络直播主持人大兴法院研究室贺维,今天我们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原告刘志华与被告北京市兴顺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进行网络庭审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并参与![08:52:42]
- [主持人]:本案由大兴法院民一庭代理审判员彭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宋玉英、梁淑芬共同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张琼月担任法庭记录。[08:53:45]
- [主持人]: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案件基本案情。刘某诉称,2008年7月10日,公交司机赵某驾驶兴2路公交车在大兴区金星西路发生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致使车内乘客刘某左肱骨骨折。为此,刘某两次接受手术治疗。对于刘某的医疗费,公交公司和刘某一直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某将赵某所在的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公交公司赔偿自己各项损失4.8万余元。[08:54:23]
- [主持人]:现在双方当事人均已进入法庭,法庭审理马上开始,请大家关注本次庭审直播。[08:54:45]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像;(2)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7)新闻记者、外国人或外国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8)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9)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且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08:56:58]
- [审判员]:核对当事人身份。[08:57:55]
- [原告]:刘志华,男,1980年2月出生,汉族,北京信缘之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代理人]:张志扬,北京市京昌律师事务所律师。[08:58:52]
- [被告]:北京市兴顺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刘村桥北团桂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吴振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远志,男,1971年10月出生,汉族,该公司安全员,住该公司宿舍。[08:59:19]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09:00:17]
- [审判员]:原告刘志华与被告北京市兴顺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并决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由代理审判员彭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宋玉英、梁淑芬共同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张琼月担任法庭记录,现在宣布开庭。[09:00:41]
- [审判员]:当事人在法庭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权利]:1、申请回避权;2、提出新证据权;3、进行法庭辩论,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增加、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反驳、反诉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 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听从法庭指挥,服从法庭纪律的义务;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09:01:06]
- [审判员]:原、被告是否听清了,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09:01:32]
- [审判员]: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应讲明理由。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或口头陈述事实,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09:02:08]
- [原告]:我方诉讼请求有变化,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1434.92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256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16795元;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300元;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营养费3000元;6.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3100元;7.判令被告按原告伤残评定等级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53476元和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8.伤残鉴定费2000元,病例复印费11.6元;9.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09:03:00]
- [事实及理由]:2008年7月10日,被告单位司机赵兵驾驶车牌号为京G50231兴2路公交车在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单位司机赵兵负全责。该事故致使原告左肱骨骨折后打钢钉固定。原告分别于2008年7月10日到2008年8月19日第一次住院治疗,2009年9月23日到2009年10月14日(二次治疗)住院治疗,事故发生之后,被告赔偿了部分医疗费。双方就其他损失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故原告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09:03:35]
- [审判员]:原告还有变更或补充吗?[ 原告]:没有。[09:03:58]
- [审判员]: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对原告要求的损失,我们认为过高不同意支付。[09:09:33]
- [审判员]:原告,你提出的医疗费是实际发生的吗?[ 原告]:是。[09:09:56]
- [审判员]:误工费是怎么计算的?[ 原告]:原告2008年7月10日至2008年8月19日住院治疗,出院之后一直休病假,到2008年11月7日的误工费是15600元。原告每月收入是4000元,一共是4个月差4天。二次治疗是2009年9月23日到10月14日,出院之后休息到12月8日,也是按照每月4000元计算的,这期间是10000元。[09:10:37]
- [审判员]:护理费是怎么计算的?[ 原告]:是原告爱人护理原告产生的费用,分两部分,2008年7月10日到9月10日,原告爱人请假护理原告,其每月收入是3500元,两个月单位一共扣发了7583元。原告二次手术期间,2009年9月23日到11月14日由原告爱人护理,这期间产生的护理费是9212元。[ 审判员]:交通费是怎么计算的?[ 原告]:这个费用是估算的。[09:11:08]
- [审判员]:营养费是怎么计算的?[ 原告]:根据原告的伤情估算的。[ 审判员]:出院伙食补助费是怎么计算的?[ 原告]:原告一共住院62天,按每天50元计算的。[09:11:34]
- [审判员]:伤残赔偿金是怎么计算的?[ 原告]:原告经鉴定,被鉴定为10级伤残,原告是城镇户口,按年度平均收入的10%计算的。[ 审判员]:精神损失赔偿金是怎么计算的?[ 原告]:是我方估算的。伤残鉴定费是实际发生的。原告还有一个手机损失,我方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手机损失2980元。[09:12:08]
- [审判员]:手机损失是怎么来的?[ 原告]:这个是购买的价格,手机损失也记入到交警现场笔录中了。[09:12:27]
-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什么意见?[ 被告]:跟答辩意见一样。[09:12:43]
- [审判员]: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原告进行举证。[09:18:17]
- [原告]: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被告单位司机负事故全责,该事故致使原告受伤。2.诊断证明书及出院证,证明事故导致原告受伤及住院治疗的情况,二次治疗的情况,原告累计住院天数是62天。3.医药费票据,张远志打的欠条,证明医疗费的数额。4.原告爱人的误工证明2份及劳动合同2份,这个是原告爱人的误工证明和劳动合同,证明原告爱人因护理原告,产生的误工费用。5.原告购买手机的发票,证明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手机损失2980元。6.鉴定费票据,证明鉴定费是2000元。7.医院的复印费票据,证明原告复印病例产生的费用。[09:18:48]
- [审判员]:被告进行质证。[09:31:56]
- [被告]:证据1明确阐明原告确系我车上的乘客,这个是事实,但原告说手机在车上损坏没有证明。证据2没有异议。其第一次住院治疗的费用是我们支付的,一共是26121.02元。共住院40天,没有护理的证明。原告的诊断证明书都是2008年10月23日,我们对真实性有异议。二次治疗共计住院是21天,加上之前的一共应该是61天。两次住院期间医院都没有给出具需要护理的证明。证据3没有异议。证据4工资证明是无效的,应该有劳资的章,其说在医院进行护理,应该有医院的护理证明。原告的误工证明应提供前3个月的工资证明及确实发生损失的证明。原告爱人的劳动合同上没有骑缝章,在工资、职位上都应该有公章,但这个合同只有最后一页有公章,不认可。证据5是出事前2个月买的,说明已经有残值了,不应以原来的价格主张。证据6没有异议。证据7不能证明这些是因伤在医院复印所产生的。[09:32:15]
- [审判员]:原告,还有其他的证据吗?[ 原告]:有,仁和医院的检查报告单,这个能和109元的医疗费票据对应。[ 审判员]:被告看一下,发表意见。[ 被告]:认可,没有异议。对109元的票据也没有异议了。[09:32:53]
- [审判员]:被告进行举证。[ 被告]:1.医疗费票据和出院志,证明我公司已经为原告垫付了第一次住院期间和事故当天的医疗费。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面没有关于手机的记载。[09:38:26]
- [审判员]:原告进行质证。[ 原告]:证据1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一次医疗费没有完全支付,还有欠条。证据2认可,质证意见与我们的举证意见一致。[09:39:10]
- [审判员]:被告还有其他的证据吗?[ 被告]:没有。[09:39:30]
- [审判员]:事故发生之后原告是怎么去医院的?[ 原告]:是由急救车送到医院的。事故是2008年7月10日早晨发生的。[ 审判员]:住院时间是什么时间?[ 原告]:2008年7月10日到2008年8月19日住院41天,二次治疗是2009年9月23日到2009年10月14日。[09:40:11]
- [审判员]:被告是这个时间吗?[ 被告]:第一次住院是40天,出院证明上明确写了是40天。二次治疗的时间没有异议。[09:40:28]
- [审判员]:原告,被告提出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有异议,你方有医院的相关证明吗?[ 原告]:只有第二次住院期间的护理证明,但根据原告的伤情,原告出院之后不可能不需要护理,应该由家属护理。[09:40:46]
- [审判员]:原告,提出手机损失的问题,如何确定手机损失?[ 原告]:事故发生当日,交警队里对手机损失有明确的记载,原告本人到交警队进行取证,交警队不给复印。[09:42:20]
- [审判员]:原告方现在什么意见?[ 原告]:这个属于我方无法调取的证据,申请法院调取。[09:42:52]
- [审判员]:原告,你方如果要申请法院调取证据,3天之内提交书面申请,听清了吗?[ 原告]:听清了。[09:43:10]
- [审判员]:双方对事实还有补充吗?[ 均]:没有。[09:43:29]
- [审判员]:因原告提出伤残鉴定,本院委托鉴定机关对原告是否构成伤残进行评定,现在确定为10级伤残,赔偿指数是10%,双方有异议吗?[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09:43:56]
- [审判员]:双方对事实还有补充吗?[ 均]:没有。[09:44:17]
- [审判员]: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对方没有异议的,本院予以确认,有异议的在合议庭评议后再进行确认。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原告发表辩论意见。[09:44:41]
- [原告]:手机损失在笔录里有记载,这个应该由被告赔偿,关于复印费的问题是合理指出,应该由被告赔偿。关于交通费,是必须要指出的,我们是估算的。关于护理费根据原告的伤情这个是必须要发生的。关于误工费,有单位的证明和扣发工资的证明,这个应该由被告进行赔偿。关于伤残赔偿金,根据伤残指数应该由被告全额赔偿。关于精神损失,因被告单位没有保障乘客安全运输义务,原告因为事故造成伤残,受到了肉体和精神打击,我们要求法院对精神损失予以支持。我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要求法庭充分支持。[09:47:43]
- [审判员]:被告发表辩论意见。[09:47:59]
- [被告]:对原告提出的损失我们认为过高,医疗费要提供发票和清单。误工费,需提供医院出具的假条,原告提供的假条,有4张是10月23日出具的,真实性有异议,即便成立,原告应该是住院61天,休息74天。护理证明,应提交前3个月的合同,并有劳资证明,有单位的盖章。护理费必须要有需护理的证明,而不是医院出具的而护理证明,护理人应提供劳动合同、工资证明并加盖劳资公章,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交通费,事故发生时是我单位送到医院的,出院是我单位派车送的,其主张交通费应提供相应的交通费票据。营养费按国家标准, 需医嘱和诊断证明,但原告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伙食补助费是按住院期间每天20元计算。伤残赔偿金和鉴定费没有异议,但我们认为应该按照2008年7月的工资标准计算,应该是按15768元计算。精神损失费,原告并没有严重造成精神损失,这个属于间接经济损失范畴,不在直接损失范围之内。复印费用不认可。诉讼费用应由原告自己负担。手机损失,原告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否则不同意赔偿。[09:48:04]
- [审判员]:双方还有新的意见吗?[ 原告]:虽然没有补充营养的证明,但营养费按照受害人的伤情,参照诊断证明来确定,这个主要是参照,原告需要增加营养。[09:48:23]
- [被告]:没有。[09:48:36]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最后陈述。[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09:48:52]
- [审判员]: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不同意。[09:49:10]
- [审判员]:鉴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院不再做调解工作,休庭,双方当事人确认笔录无误后签字。[09:49:25]
- [主持人]: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感谢姚学谦和赵岩两位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大兴法院技术室刘建提供的技术支持,感谢民一庭速录员王小涛和研究室肖利民的辛勤劳动,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09:49:51]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09:50:13]











